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doc 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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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doc7页

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doc7页)

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的定义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

(二)比例再保险的种类

比例再保险主要有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基本方式,是指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额都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比确定的。

按照比例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双方都按约定的固定比例来分担责任,且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费和发生的赔款,也按同一比例分配和分摊。

总之,成数再保险的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配,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

在一定意义上讲,它就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百分比进行责任和权利、义务的分配的。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合同双方利害一致。

即对盈余或亏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2)手续简化,节省成本;(3)但缺乏弹性。

由于不论业务大小和质量好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因而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按成数决定责任,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后仍然存在。

成数再保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这种方式比较适于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和某些特种业务以及那些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在国际再保险的交往中,成数再保险可用于分保交换。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按每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即溢额部分,分给分入公司。

如果某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不必办理再保险,这也正是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最大区别。

在溢额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也是按照各自的责任额在总承保额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保险费和分担赔付义务的。

风险单位、自留额、线数(即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个要素。

风险单位的划分由分出公司来决定,属于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数则为变动因素,自留额的大小决定原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大小,线数的多少,关系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溢额再保险中,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责任额与总保险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随着承保金额的大小而变动,这是与成数再保险的比例固定不变所不同的。

一般来说,分出公司根据承保的风险单位的损失率、承保业务量规模、保费收入的大小及公司准备金的多少等因素来确定自留额和安排溢额再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但是,由于承保业务量的增加,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第三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可以组织第二溢额分保甚至第三溢额分保作为第一溢额补充。

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中最早和最广泛应用的方式,它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比较适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风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平衡的业务。

二、非比例再保险

(一)非比例再保险的定义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它是以赔款或损失确定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即以赔款为基础规定一个分出公司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比例再保险的种类

非比例再保险的种类主要有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的限额即自赔额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在险位超赔再保险中,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赔付。

但分保责任限额根据分保合同规定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2.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依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所发生赔款的总和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它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

在这种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入公司负责当任何一次事故累积的损失超过规定自负责任额以后的赔款。

3.赔付率超额再保险

赔付率超额再保险是以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即在约定的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当分出公司的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在赔付率超额再保险中,除了有赔付率的限制外,还限定一个赔付金额,并在二者中以低者为限。

而且,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额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

因此,正确地、恰当地规定这两个标准,是赔付率超额再保险的关键。

第三节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概念

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再保险合同分成各种不同的类型。

【概念树】

(一)依责任分配形式分类

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二)依安排方式分类

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

1.临时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双方逐笔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的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合同的最初形态。

2.固定再保险合同。

固定再保险合同又称合同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双方通过合同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手续费、自留额、合同最高限额、账单编制和付费等各分保条件用文字写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再保险的特点在于其强制性,即凡经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议定,并在合同内明确规定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向分入公司办理分保,分入公司也必须接受,双方都无选择的自由。

3.预约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固定再保险合同和临时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往往用于对固定再保险的一种补充。

对于合同规定的业务,分出公司无义务约束,是否要办理分保或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

而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则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凡属预约再保险合同内的每一笔业务不能挑剔选择,更不能拒绝接受。

由于预约再保险合同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与临时再保险合同类似的选择性,而对分入公司具有与固定再保险合同类似的强制性,因此又称为临时固定再保险合同。

(三)依分保对象分类

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险再保险合同、责任险再保险合同、人身险再保险合同等。

(四)依责任转移目的分类

按责任转移目的划分,再保险合同可分为承担再保险合同和赔偿再保险合同。

1.承担再保险合同。

承担再保险合同也称未满期责任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将所有未满期责任与再保险人签订的再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将承担原保险人的所有未满期责任。

2.赔偿再保险合同。

赔偿再保险合同实际上就是通常的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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