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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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措施

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措施

民工工资拖欠产生的原因及控制措施探讨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常常忽视人这个关键因素;特别是对于劳动者的核心问题——工资的管理存在误区,致使在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中,出现了较为严重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据统计拖欠民工工资70%以上发生在建筑业。

公司近每到年底年前两三个月就开始要求各分公司、项目部对于民工工资发放要提前做好计划,合理安排,要按时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不要出现年前民工因为工资问题到甲方、公司、政府相关机构上访,可是为什么近两年还出现民工因为工资问题上访呢?

我个人认为两方面因素:

一、市场因素;二、自身因素

一、市场因素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筑市场,由于竞争激烈,建筑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已是一种趋势。

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在保证质量、进度目标的前提下,如何控制施工成本成为施工管理的中心课题。

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待这个问题时,没有从自身出发,切实从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加以落实,而是将建筑成本的压力简单分解到包工队,把参与施工的包工队的利润空间逼到底线。

而包工队在施工组织、工序、方案等工作节点上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工费的亏损。

而这个亏损包工头又会将其转嫁到农民工身上,最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支付时间;个别的劳务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我们的负责人应该要主动去了解并督促他们签订劳务协议,这方面我们是有经验教训的。

4、对于支付给施工队的工程款的去向掌握不够

目前,分公司、项目部往往是按照工程进度给施工队拨付工程款,但是对于工程款是否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是否挪用到别的地方了解不够。

现在许多施工队同时在好几个单位施工,就存在资金互相挪用,如果出现一个项目甲方资金不到位,就可能拖累其他项目,造成施工进度上不去以及拖欠民工工资。

因此各分公司、项目部要掌握资金的去向,如果出现我们项目上的资金被挪用了要及时制止。

二、控制措施

1、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上提高思想认识,增加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

既要从政治层面上提高认识,同时也要从法律层面上有明确的认识:

一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后,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劳动关系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二是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劳动行为的终极目的,而且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对于劳动者及其社会稳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是主动、及时、合理的支付给劳动者报酬不仅对企业信誉、市场维护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是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自觉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应是义不容辞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2、强化分公司、项目经理的管理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力度。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公司与分公司承包人签订经济经营承包合同时,专门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应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要求负责人加以重视和落实,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扣承包兑现奖、先进评选一票否决。

劳务分包过程中,项目经理应认真地对承包人的身份、施工组织能力、信用、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审核;也要认真落实农民工的管理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对于项目劳资管理做到事前布置、事中落实、事后督查。

决不能以包代管理、管而不实,让农民工的管理放任自流,使项目的劳资管理流于形式。

特别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在作业任务,劳动力人数,进度要求及进场、退场时间,双方管理责任,奖励与处罚等基础上,一定要增加劳务费计取、结算和发放的内容,从根本上完善这项工作。

通过强化项目管理,使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达到目的明确、责任清晰和便于操作的目的。

3、加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达到降低人工成本的目的。

考虑到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的特殊性,以及人工成本等因素,对于农民工的实行动态管理十分重要。

农民工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形式,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手段。

仅仅依赖包工头或者实行简单的管理,势必难以达到企业对施工生产的预期要求和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发放;同时,如果管理出现偏差,就会影响农民工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增加施工成本。

对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其实质就是根据施工进度,一方面进行劳动力补充与减员,实现工作量与劳动力动态平衡;另一方面是根据施工任务书考核并兑现劳动力费用的支付和奖惩。

对此,我认为这项工作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农民工基础资料的详实与完善,这是动态管理工作的基础。

如农民工的身份证、职业证书、合同、银行帐号、保险、所在班组、从事工种等,有了这些背景资料就为劳动力的组织管理构建了基本框架,便于项目经理领导和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有效地施工生产。

二是农民工工作任务的考核与结算,这是动态管理工作的关键。

如农民工工作任务的下达、质量、进度和安全的考核,以及材料消耗、单价、结算等,这些构成了动态管理中的变量,随着这些变量的变动,项目部应做出及时、合理的调整,并通过检查、督促、考核等措施,使农民工的组织管理达到高效和有序,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也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得到及时、正确的支付依据。

4、建立工资固定发放制度,控制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环节。

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劳务包干已是建筑施工组织中控制人工成本的有效途径;但是劳务结算是以工程量结算为基础,所以两者之间存在一个不能同步的问题。

因此,如果按照惯例进行适量适时估算,不论农民工的工资是以计件、计时或其它方式进行结算,常会产生超付、少付等现象,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很容易出现混乱,产生争议和纠纷问题。

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工资固定发放制度,每月按工资表及最低工资标准先行支付基础工资,然后根据施工进度及工程量的完成情况,按农民工实际完成工作量再支付超出部分。

这样做可以达到三个目标。

一是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稳定了施工队伍,保证了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二是达到了政府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要求,保证了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与包工头理顺关系,也有利于理顺包工头与农民工的关系,并可及时、完善、清晰地进行工程量结算,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回避因包工头而产生的劳务性经济风险。

施工单位每月按时、主动提交民工工资发放表。

项目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出勤天数、应付工资等,核实无误签字后,该工资发放表方能生效。

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若民工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民工工资,需找人代领的,应向工资发放部门提供有委托人签字摁手印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项目部对于每月的工资审核表、带领人委托书、发工资是的照片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并归档。

另外要注意包工头回收工资现象,这种情况以前就发生过。

5、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大家都知道,对于新建需要到政府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都要交一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完工后进行返还。

公司除了有部分是新建项目外,大部分项目业主是不需要办理施工手续的,对于这些项目可能就没有上缴民工工资保证金,但是分公司、项目部可以自己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方法一是:

在每期计量支付中扣除2%作为施工单位支付该费用的保证金;方法二是开工前按照合同造价金额的2%一次性上缴(这两种方法双方可以商谈,但是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待颁发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6个月内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并提供证明后予以退还。

如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拖欠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建安公司有权从保障金中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6、农民工工资采用公示制度。

分公司、项目部及施工队对于民工工资要透明,可以建立公示制度,在农民工居住地明显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5天。

若尚有拖欠情况,分公司、项目部、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欠款数额,从保障金中直接支付。

采用公示制度可以使得民工最大限度的知道工资发放情况,避免民工不知情而到公司或甲方上访讨要工资。

另外各分公司、项目部应设立举报电话,如果有施工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可以及时举报到项目部,这样分公司、项目部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同时使得民工对于工资纠纷有一个有解决的途径,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不至于民工都到公司总部或业主单位上访了分公司、项目部还不知道情况。

7、做好资金计划,明确责任

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工作贯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并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必须建全组织和措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实行资金管理。

分公司、项目部做好预算及资金的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有的放矢,防范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

另外分公司、项目部对于对于施工队上报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进度上报进度预算,进度预算审核后才能按照审核数据支付,现在工程款相当一部分是根据印象大估想象进度,这是没有依据的,这样做的结果有可能款项超付。

在支付工程款时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一般占到工程造价的20-25%左右,这样分公司、项目在给施工队支付进度款时可以按这个比例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等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剩余款项,这样可以避免施工队将工资挪做他用。

8、加强民工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为了维护工程(劳务)分包队伍中农民工的权益,分公司、项目部应必须监督劳务分包商及时完善用工手续,李纯案、李振签订用工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避免出现用工纠纷,在发放民工工资方面,鼓励项目直接代发工资的做法。

为了规避风险,企业应对分包商的债权、债务实施了解,督促分包商及时清还设备租赁费、材料费等;严禁项目部为分包商提供各类担保,严禁分包商以项目部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禁止分包商刻制带有总包单位名称字样的印章,严格控制使用项目部相关印章的范围。

同时,明确规定与分包商的结算、付款程序,严格结算、付款审批手续,坚持按合同办理结算,不得超付,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

工程完工后要督促劳务用工及时清算。

9、严格执行承包商考评制度

建安公司对于承包商都有严格的考评制度,分公司、项目部对于是使用的分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要从施工队的信誉、信誉、技术、资金等方面严格考察,禁止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以及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及施工队负责人,坚决清退,并在以后禁止使用。

 10、要学法、知法、用法

分公司、项目部对于农民工资问题要重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准拖欠民工工资,同时组织员工要学法、用法。

如确实发生施工单位欠薪行为,首先要向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指令该单位及负责人支付。

如仍拒不支付,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贰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制定农民工讨薪预案

分公司、项目部首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但是不排除有些施工队恶意欠薪导致民工群体上访,这时如果提前制定有讨薪预案就不会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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