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诉讼时效借条诉讼时效是三年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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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诉讼时效借条诉讼时效是三年吗

【借条诉讼时效】借条诉讼时效是三年吗

借条、欠条与诉讼时效

*借条、欠条与诉讼时效

一、关于借条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

1、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2、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欠条

1、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

2、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据你院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

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注: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三、超过时效的法律处理方案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

根据20XX年12月25日法研[20XX年]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之比较

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之比较

文/唐礼武

经常接到一些当事人咨询,问某人借款多少,有借条在,是否可以起诉,能否拿回借款,结果拿来借条一看,原来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借条也成了一张废纸。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不甚了解,有的因此错过了诉讼时效,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现将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做简单的介绍,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一、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

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起算。

如果在借条和欠条中规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那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二、借条与欠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

现实生活中,借条或者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如何计算其诉讼时效呢?

1、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例如,张三本应立即付款给李四,但由于奖金问题而无法付款,经李四同意,张三于20XX年8月8日写了一张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给李四,之后李四碍于情面,一直未向张三主张还款,到20XX年9月9日李四方拿出欠条要求张三还款,那么,李四的主张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因为,其诉讼时效从20XX年8月8日之日起两年,即20XX年8月7日。

如果期间李四有证据证明一直向张三主张还款,那么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比如,李四20XX年8月曾向张三主张还款,那么时效中断,从李四主张的日期开始计算两年,即时效到20XX年8月止。

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

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债权之时开始计算为2年。

出借人再次主张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但应注意根据法

律规定,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出借人的债权丧失了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借条的最长时效为20年(不是说不管你主张不主张都有20年诉讼时效,而是一直未主张的,超过20年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出借人提出还款主张,从主张的日期开始计算时效2年)。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

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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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网友提问:

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律师解答:

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其实是属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范畴,所以要考虑欠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当从欠条规定的时间截止后起算两年内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到期。

如果在欠条上并没有规定时间时,则要从借钱的限制时间截止期两年内欠条才具有诉讼时效。

如果过了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尽可能的要求借款人与还款人协商。

如果还款人在欠条诉讼时效过期后还款在要求退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所以,如果欠款数额巨大,在一定的期限内起诉了还款人后除了在接受法院的审理后,借款人也要积极的找还款人协商。

如果单方面的靠法院的执行力有时候并不一定能追回欠款。

所以,欠条的诉讼时效只是约束还款人的一方面,即使过了欠款的诉讼时效并不能代表不能要回欠款。

如果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还款的成果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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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及其诉讼时效

在当事人基于欠条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提出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现笔者对欠条的有关诉讼时效分析如下:

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和期间不同,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参照其它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

《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我国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二是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必须过法定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案件,审理中不予主动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依据《民法通则》地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还有几种法定事由:

1、起诉。

起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起诉撤诉、申请仲裁、支付令等也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请求。

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

对于请求的事实,权利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3、承认。

承认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承认原则上应由义务人本人或其有权代理人向权利人本人或代理人作出,对第三人所作的愿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承认的行使,可以是直接承认权利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也可以是能够证明义务人所负义务的行为。

对于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从约定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

如果在还款日期满两年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主张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两年。

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看先前的交易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

1、若约定有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应当适用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最高法院〔20XX年〕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按20年计算。

3、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时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对于欠条到期后债务人承认债务,表示愿意还款的应视为新欠款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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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网友提问:

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律师解答:

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其实是属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管理范畴,所以要考虑欠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当从欠条规定的时间截止后起算两年内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到期。

如果在欠条上并没有规定时间时,则要从借钱的限制时间截止期两年内欠条才具有诉讼时效。

如果过了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尽可能的要求借款人与还款人协商。

如果还款人在欠条诉讼时效过期后还款在要求退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所以,如果欠款数额巨大,在一定的期限内起诉了还款人后除了在接受法院的审理后,借款人也要积极的找还款人协商。

如果单方面的靠法院的执行力有时候并不一定能追回欠款。

所以,欠条的诉讼时效只是约束还款人的一方面,即使过了欠款的诉讼时效并不能代表不能要回欠款。

如果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还款的成果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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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类诉讼时效

在XX、中顾网等网站均能搜索到不少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论述,作者部分是“大”律师,也有基层法院法官,他们主要从“欠条和借条比较”的角度来论述欠条的诉讼时效,他们要么论述错误(占大部分)要么论述不全面。

本律师将对欠条进行简要分类(未必穷尽欠条的所有种类)并分别论述其诉讼时效。

本文所称欠条是指民事主体出具的名称为“欠条”的凭证。

1、注明了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

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没有争议,从欠条注明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2、借款类欠条(第2、3、4、5类欠条均指没有注明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

此类欠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认为的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

大部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并以此认为欠条和借条虽然一字之差,但是诉讼时效截然不同;其实,这是对该批复的错误理解(详见第4类欠条论述部分)。

此类凭证没有基础交易行为(例如买卖),名为欠条,实为借条。

依据法理,参考合同法或者担保法相似规定,合同名称与权利义务约定不相符时,应当以合同权利义务具体约定为准;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具体约定内容符合定金的,适用“定金”的规定。

不能因为挂的是羊头,就认为卖的都是羊肉,也有狗肉。

大部分人认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这是错误的,因为借款类欠条一般都是交付款项的同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贷款人)出具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出借人也接受了欠条,这就是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这也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非得理解为权利人权利此时已经受到侵害,即借款人借款时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因为借款人不还款,所以权利人权利已经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就应该开始计算。

如果借款的同时还款期限就届满,除非价款人左手接过出借人交付的借款,右手立刻将借款还给出借人,否则,对借款人就构成逾期还款,大家不觉得很可笑吗?

借款人借钱的同时可就有期限届满的还款的义务,那借款有什么意义?

非但不能解决资金问题,反而会浪费时间。

3、交易时出具的欠条。

依据最高院个案批复,此类欠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认为的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断章取义)。

此类欠条是有相关交易发生,一方义务人向对方出具的一种凭证。

理由详见如下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注: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XX年)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

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4、履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具的欠条。

依据最高院个案批复,此类欠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点为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

对此没有争议。

但是,大部分人对该批复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认为“没有注明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该批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该批复当中的欠条出具不是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主要法律关系是原基础法律关系—供货合同,付款的期限也是有明确约定的。

这张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起到的作用是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欠条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时效重新计算,即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而并不是说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开始将计算。

该批复明确是“重新”计算,欠条刚出具,针对欠条没有第一次计算哪来重新计算?

因此,该批复说的时效计算不是针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而是针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5、过了诉讼时效后出具的欠条。

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过后,债务人出具欠条或者达成协议,根据司法解释依法受保护。

对此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当认为是一种没有约定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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