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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

1.形成权:

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

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

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2.抗辩权:

法定的抗辩权利,承认你对我享有权利要求,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我享有抗辩权,我可以依法律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的消灭。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支配权:

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不要求加害方是否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方是否有损失,只要有损害就行;不适应诉讼时效。

但是如果加害方有过错,受害方有损失,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权就是请求权了)。

4.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般适应诉讼时效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4年必考)。

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5.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

如果委托人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是知识产权请求权(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要求受害方有损失,不要求加害方有过错),但是基于这个支配权产生的赔偿损失权利,却要适用诉讼时效、加害方有错、己方有损失才行。

善意第三人只要停止侵害就行,不用赔偿损失。

(委托著作权归受托人)

6.期待权:

期待的是法律上的保护权利。

如合同约定的保留物权;附生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保留权利。

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7.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

自助。

只有当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如紧急避险和形式紧迫时,才可以实施。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一般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寻求公力救济。

8.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遗腹子留遗产)

9.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

①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无继长辈受益人先死,同辈同时死)

10.保险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放弃收益或失去收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收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中,推定受益人先死。

11.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实际未死亡的,那么在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行为中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注意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使与被宣告死亡的民事行为相冲突矛盾的,也要以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撤销宣告死亡,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否则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子女收养不能自行恢复,除非收养人和收养的小孩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行恢复;被继承了的财产要归还,不在了的财产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取得(合理价格买受)的,可不归还,而由该财产的继承人(也就是出卖人)补偿,如果该第三人恶意或是被赠与的,则应该返还。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

开始的当天不算人,均从次日开始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

顺序的意义在于:

①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此外: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程序,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法院依法宣告。

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①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②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

42103一配二父子三兄祖孙,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12.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18岁的正常成年人,16≤人<18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岁≤人<18岁的未成年人;②尚未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

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订立的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不能订立的单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无效(比如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合伙协议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岁的小孩子;②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

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有效;与年龄能力相适应的有效;订立的单方、多方法律行为或合同,无效。

13.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定监护顺序:

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有关单位同意的亲属、朋友;父或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法定监护,不管是否离婚都是一直存在的,但是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的监护责任重一些(也就是说未与这个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只要承担补充责任)。

14.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有关单位同意的亲属、朋友;有关单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

上述两种法定指定监护都是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民政部门不是指定单位),并且是必经程序,未经指定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

对指定不服的,30日内起诉,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少病监指定前置)

委托监护的监护职责不转移,一般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受托人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幼儿园、学校的生活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发生移转。

父母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15.专业的知假买假然后请求赔偿的法院不支持。

但是新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知假买假,然后遭受了侵害,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按照实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还可以按照实际物品的3倍赔偿(且最低500元);如果是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有问题还生产销售的,一般消费者知假买假,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且可以处以2倍以下该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要求经营者恶意和消费者遭受严重损失)<14年可能考的新知识点>

16.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

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但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具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就直接以侵害具体人格权起诉。

侵害一般人格杈的构成要件是:

(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17.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造成痴呆、精神失常算心理上的健康权)。

身体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与人体相连的不能拆卸的假牙、假肢都算身体的一部分,能拆卸的只能算侵害财产权)。

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自己本人主张,如果死亡了,不能继承、让与赔偿,但是如果死亡前就已经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做出承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其近亲属可以继承这个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要严重,不是具体人格权,不继承让与,除非已起诉和书面承诺赔)

18.姓名权的侵犯只有三种:

干涉(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盗用(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谋取不正常利益)、冒用(冒名顶替)。

19.侵犯肖像权,指面部特征,而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20.荣誉权,必须以获得荣誉称号为前提。

侵犯名誉权,必须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侮辱、毁谤,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如果是一类人则不构成,要被第三人所知悉。

方式有暴力侮辱、口头侮辱、动作侮辱、文字侮辱等。

21.发表权是一次性的(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隐私权是一次性的,发行权、商标权、知识产权都是一次性的。

专利的许可使用一次性。

(一次性是指该权利所有人自行许可别人使用、公开)

22.隐私权:

公布公共利益,不能算侵犯隐私权;侵犯个人利益、秘密,即使是为了他好,也是侵犯了隐私权。

2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4.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②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③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以侵权之诉才可以)。

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人、审结、不提侵权诉、不严重的不精神赔偿)

25.法人的分类。

①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以人为集合)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集合)。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区分标准:

成立的基础)法人不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

(1)社团法人。

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

可能是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有意思机关。

设立后属于设立的人。

一人公司也是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的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①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

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问。

②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

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

③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

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2)财团法人。

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只能是公益法人。

无意思机关。

设立后与出钱的人无关了,聘用理事会管理。

26.《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

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①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参与民事活动时,才属于以公法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并与相对的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②机关法人因属于公法人,不能进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

3)事业单位法人。

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属性各不相同:

①有的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

②绝大多

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

4)社会团体法人。

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社会团体法人的属性各不相同:

①有的属于公法人,如共青团中央,妇联。

②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中国法学会。

③有的属于财团法人,如宋庆龄基金会。

须注意:

①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是一回事。

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法人。

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②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也不是一回事情。

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广泛。

社会团体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27.意思表示:

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白自己行为的法律行为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有法律效果)。

有明示、默示、推定表示。

<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知道这个行为的意义,并且有法律效果>

28.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④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曲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⑥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月催法代、不表示、视拒绝;试用期、6月转租、不表示、视接受;放继承、受遗赠,需明示>

29.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一经作成即生效。

如捐助、抛弃等。

遗嘱是法定作成即可,死亡时生效。

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必须向相对人作出,并到达对方,否则无效。

一类是对特定的人(大多数);一类是对不特定的人,如自动售货机和要约广告、悬赏广告。

撤回意思表示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同时到达的(要约也一样)意思表示即已经撤回。

意思表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要看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点。

对无限制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纯获得利益的到达无限人即有效,否则要到达其法代才有效。

30.单方法律行为是一方意思表示即可。

双方法律行为要有相对应的两个意思表示才可,多方法律行为是多个意思表示。

(不是指有多少个人)遗嘱是财产法律行为。

捐赠是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所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要看合同成立的时候是否双方有义务。

31.实践合同(诺成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代保定借款)

32.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能真不违法)

33.意思表示不真实:

①有意的表示不真实:

双方虚假行为(相方通谋作假)、戏谑行为(善意玩笑)、隐藏行为(表面的行为无效,被藏起来的行为如果符合条件则有效,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真意保留(恶意玩笑,一般有效,例外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

(假戏藏真)

②无意的不真实:

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要件有三:

(1)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

意思作成时间点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对标的物的价值误解不算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解释先于错误;误载不害真意(双方意思表示高度一致,只是写错了名字、数字、价格而已)。

动机错误不算重大误解。

由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都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34.意思表示不自由:

①欺诈。

故意隐瞒真相,希望对方中招并由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方真的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有因果关系);对方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个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欺诈订立遗嘱的无效;其他欺诈的可撤销。

欺诈人不具有撤销的权利,只有被欺诈人才有,1年时间(不论被欺诈人是否获得利益)。

第三人欺诈(代理不是第三人欺诈,因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要看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如果善意则被欺诈人不能撤销,恶意则可以撤销。

(例如担保合同<欺诈第三人>、保险合同<第三人欺诈别人>)。

代理行为中,要按照代理人来判断是否具有欺诈要件,但是只有被代理人才有被欺诈的撤销权。

如果欺诈使对方陷入狭义动机错误,构成欺诈。

但是如果是狭义动机错误误解,不算重大误解。

②胁迫。

故意预告将要实施危害,对方因此而恐惧,并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胁迫有不正当性(包括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和手段结合不正当)。

第三人胁迫的,受害人都可以撤销。

(与欺诈不同,因为胁迫的危害性更加大)。

胁迫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胁迫的其他合同可撤销。

③乘人之危。

乘对方危难之际,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并由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乘人之危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④显失公平。

双务合同订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精误乘要重大损失,欺胁损国订遗嘱均无效。

欺瞒真相,胁告恐惧,乘难明显不公平)

35.附条件合同:

把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该事实合法、可能发生)

附期限合同:

把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或者是时间(当事人约定)。

合同已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条件不确定,确定变期限)

36.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1年除斥期间。

必须起诉或仲裁才能行使撤销权。

(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

(1)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2)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具有溯及力)。

3.撤销权的享有者。

(1)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杈;双方均构成重大误解的,双方均有撤销权。

(2)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撤销权。

(3)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4)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的,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37.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1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未标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追认的自始有效。

善意的人可以撤销合同,但是要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到达前。

②无权代理合同(但是不构成表见代理);③无权处分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限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可以起诉或仲裁撤销,也可以通知撤销,而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合同)必须起诉或仲裁才能撤销。

(可撤要诉讼,效力待定可诉可通知解除)

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不能适应善意取得,但是无权处分的适应善意取得。

38.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违法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不因无权处分影响效力,但是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善意买受人可以适应善意取得。

(善意只能是合理价格,善意赠与不是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擅自转租房屋的合同有效,但是如果非法转租的合同无效。

6个月出租方知道转租的,视为同意转租。

对其他物品的擅自出租、转租的是有效的。

(擅自出租都有效,擅自转租房屋的无效,擅自转租其他物品的有效)

39.无效合同。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

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须注意:

在司法考试“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仅在考查下列两个知识点的题目才会出现:

一是考《合同法》第74条债杈人撤销权的时候;二是考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的时候。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①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效。

例如:

企业之间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订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合同内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1)合同内容严重损害公共秩序。

例如:

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旨在规避纳税的合同等;意图影响选举结果的赠与合同。

(2)合同内容违反善良风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①违反性道德。

例如,为了“维持”婚外性关系而订立的赠与合同;借腹生子合同(代孕母合同);换妻合同。

②贬损人格尊严或过度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

前者如,雇佣合同中包含汇报工作必须向领导下跪的条款(下跪条款部分无效);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员离开工作场地必须接受搜身的条款。

后者如,包含雇员结婚后不得生育的雇佣合同;约定甲帮乙的父亲还清债务后,乙必须嫁给甲的合同;限制职业选择自由的合同。

③危害婚姻家庭关系。

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夫妻关于禁止子女随母姓的合同。

④违反劳动者保护。

例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女职员一经结婚视为自动离职的所谓“单身条款”。

⑤违反公平竞争。

例如,约定串通投标或者围标的合同;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对方进货渠道的协议。

⑥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

例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的合同。

(1)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2)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

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

(3)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

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限制民事能力人不能订立的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

欺胁国串三,阴阳之阳合同,损公违法俗)

40.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生死条款无效,身份关系不代理)

41.遗嘱、结婚、离婚(有例外,离婚案件即使已经委托了,当事人任然要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要有书面意见;如果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出庭,但是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收养等身份关系不能代理。

42.公司企业的负责人超出公司章程或职权范围作出的意思表示,视为表见代表有效的(不算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必须有权力外观,对方是善意的且无过失(有审查义务)。

复代理,法定代理人的复代理是有效的,但是其余的复代理一般效力待定,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行。

除非,复代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才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都要形成三方法律行为。

因此,冒名顶替不是代理,只有两方法律行为。

另外,事实行为不是代理,只有代理法律行为才行。

代理的行为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否则是无效代理。

43.形成权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支配权不适应诉讼时效(抵押权适应诉讼时效是例外),请求权适应诉讼时效,但是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杈;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杈;②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

储蓄国债出资)

44.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预先放弃无效,约定缩短、延长都是无效的。

但是诉讼时效经过了,债务人主动放弃的,有效。

法院不能主动沿用诉讼时效经过,也不得提醒当事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为1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产品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2年,环境污染问题遭受身体伤害的3年)、承租人不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保管人损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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