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犯罪特点及防范对策研究当前金融犯罪特点及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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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犯罪特点及防范对策研究当前金融犯罪特点及样本

当前金融犯罪特点及防范对策研究

前言

金融犯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犯罪模式。

随着金融越来越成为当代经济核心,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巨大影响及其自身高风险性质决定了金融犯罪呈现出新特点与发展趋势。

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业务迅速发展,社会信用环境依然薄弱,客观上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某些可运用条件。

近几年,金融业大要案发生频繁,案值越来越大,涉案人员职务和岗位也越来越高,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哈尔滨某支行行长高山金融诈骗案涉及资金近10亿、广东佛山民营公司主冯明昌从工商银行南海支行骗取贷款案涉案金额达74亿元、德恒证券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涉及资金208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受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贪污受贿案等等。

惊天大案一种接一种,犯罪案件多发高发,让人触目惊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

国内金融业浮现了三个80%现象,即职务犯罪占80%,特别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案发在基层占80%,内外勾结作案80%。

金融犯罪并非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犯罪现象,绝大某些国家在当代化过程中都曾经历过这一无法避免社会问题。

第11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讨论指南”明确指出:

发达国家金融犯罪虽然仍旧非常严重,但在庞大经济规模中,国家仍有能力建立恰当监管机制来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

而相比之下,在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金融犯罪对可持续发展所导致长期影响和损失将是非常严重。

金融犯罪是国内刑法理论界热点问题,本项目力求在研究内容和办法上有所拓展,用动态和发展视角诠释金融犯罪,侧重于当前金融犯罪呈现新特点和趋势,剖析其成因,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解决对策。

一、当前金融犯罪特点与演变趋势

金融犯罪是近来年国内经济犯罪中发案率上升较快一种犯罪,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后来,受国内、国际因素影响,此种犯罪在犯罪形式、特点、手段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某些新特点与趋势。

(一)当前金融犯罪特点

1、犯罪领域行业性

由于金融犯罪是以金融资产、金融机构等为特定犯罪对象,因而犯罪行为详细实行也许存在于各种金融活动不同环节。

就当前金融犯罪实际状况看,不同类型金融犯罪活动重要发生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金融领域,其犯罪行业性特性极为明显。

一种案件往往同步涉及到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特别是银行与证券之间。

这个特性说究竟是金融犯罪特有一种属性:

即离散性、放射性、渗入性。

2、犯罪手段智能性

金融业务行为具备明显行业特点。

依照这些特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及相应金融规章制度,也都具备很强行业性、专业性和技术性。

由金融业务和金融法律特点所决定,普通不熟悉金融业务人很难产生金融犯罪犯意。

因而,金融犯罪行为人大多数是熟悉金融业务和金融法律行家里手,具备较高文化限度和专业水平,同步还掌握与实行犯罪关于,如票据、信用证涂改,伪钞制作,有价证券伪造、变造等技术手段。

特别是在当代金融业务日益无纸化、电子化条件下,犯罪行为人不但熟悉金融业务规则,并且还掌握高超电脑技术。

高科技进入金融领域后来,关于技术也在客观上成为进行金融犯罪利器。

为达到特定目,闯入金融机构电脑系统,对数据进行篡改或破坏,给金融机构导致巨大损失者,也不乏其例。

3、犯罪形式隐蔽性

大量事实证明,几乎所有金融犯罪都是借助于特定金融业务行为,通过似乎正常金融业务名义去实行。

在犯罪成果最后浮现之前,很难被人们辨认或者发现。

金融犯罪隐蔽性特点,是由犯罪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决定,致使犯罪成功率较高,犯罪后难以侦破,易于逃避法律追究。

这一特点在客观上对犯罪分子犯罪欲望起着催化作用,给咱们防范此类犯罪增长了困难。

4、犯罪形态复杂性

通过对金融犯罪构成及有关犯罪模式分析,咱们可以发现,金融犯罪形态更具备复杂性。

从犯罪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犯罪既也许是自然人犯罪,也也许是单位法人犯罪。

从犯罪主观因素来看,金融犯罪大多数是故意犯罪,且具备特定犯罪目,其中既有营利性犯罪,也有占有性犯罪。

固然,也不排除过错犯罪。

从犯罪组合形式来看,金融犯罪既也许是单独实行,更也许以共同犯罪,甚至业内人与外部人勾结、共同犯罪形式浮现。

她们分工明确,运用制度不严、监管不善等漏洞,有筹划、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手段隐蔽、潜伏期长。

从犯罪既遂未遂原则鉴定金融犯罪既也许是行为犯,也也许是成果犯,还也许是继续犯。

5、犯罪后果严重性

由于金融行业是典型资金密集型行业,大多数金融犯罪具备极其贪婪非法占有目,这就决定了金融犯罪一旦实行得逞,经常使受害单位或受害人蒙受很大损失,社会后果极其严重。

这一特点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银行和其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

金融诈骗呈现多样化趋势,行为人重要运用信贷、票据、信用卡、信用证或以集资名义进行诈骗,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案件也时有浮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金融诈骗案,北京福尼特家具城幕后老板刘付臣诈骗案,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邹庆以开发“森豪公寓”骗取中行贷款案,广东佛山民营公司主冯明昌从工商银行南海支行骗取贷款案,建行长春市朝阳支行、铁路支行金融诈骗案等等。

从犯罪数额看,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动辄上亿元、十亿元甚至几十亿元。

如中行“森豪公寓”案涉案金额6.4亿元,中行高山案、刘付臣案涉案金额均达10亿元,工行南海支行案涉案金额达74亿元,数额之巨,令人震惊。

因而,同普通经济犯罪相比,金融犯罪危害不但体当前对公私财产掠夺性侵犯方面,同步也会对金融秩序稳定及金融体制改革形成巨大破坏力,甚至危及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生存与发展。

6、犯罪活动跨国性

应当说随着国际贸易、结算、国际交往增多,同步随着着金融电子化限度提高,就必然导致金融犯罪浮现跨国性特点。

跨国性详细表既有诸各种,例如说最典型是资金外逃,或者国内外互相勾结诈骗犯罪。

因此跨国性也是近来以来金融犯罪一种特点,特别是资金外逃问题相称严重,直接影响到行业监管、行业交易程序,甚至会影响到金融业以外其她行业,危害相称大。

近年来,跨国性国际金融诈骗犯罪正日趋猖獗,严重扰乱了国内正常金融秩序,危害了国内金融市场良性运转,应当引起关于部门高度注重。

(二)金融犯罪演变趋势

笔者以为,此后一段时期,国内金融犯罪将呈现如下趋势:

1、犯罪数量密集化

在国内金融行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将在国内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全面竞争,国内金融业无论在经营管理方面,还是在行业监管方面都将面临较大冲击。

而经营管理完善,金融监管水平提高,决非一日之功,需要经历一种长期过程。

因而,在此后一段时期内,国内金融业经营管理和行业监管水平与金融国际化规定相比仍将存在一定差距,各种制度上和管理上漏洞仍将存在。

而这些都极易成为金融犯罪诱因。

因而,近来几年金融犯罪案件发案数量有也许呈现出上升势头,所导致损失也将超过以往。

2、犯罪手段专业化

此后一段时间,国内金融犯罪将日趋复杂,无论是犯罪手法还是组织形式,均将有别于老式财产犯罪。

一方面,金融犯罪将呈现高科技化特点。

随着金融业迅猛发展,信息技术正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金融领域,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交易等业务应运而生,金融电子化已成为当代金融业重要标志。

入世无疑将进一步加快国内金融电子化步伐。

金融电子化在给金融业带来交易便捷同步,也给金融业带来了更高风险。

黑客入侵篡改数据、窃取资金,施放病毒破坏程序,伪造电子货币进行欺诈等新型金融犯罪将随之浮现,并呈蔓延之势。

其犯罪复杂限度已远非老式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可比,犯罪分子不是凭体力,而是运用高新技术,通过周密预谋窃取钱财。

另一方面,犯罪集团将插手金融犯罪。

国际上黑社会组织为了筹集犯罪所需要资金和掩盖非法收益来源,已开始大量涉足金融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

可以预见,入世之后,随着国际黑社会组织逐渐向国内渗入,具备黑社会背景金融犯罪势必在国内浮现。

同步,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以金融犯罪为手段,谋求生存和实行其她犯罪。

3、犯罪危害严重化

此后一段时间,世界范畴内金融自由化浪潮将对国内金融业产生更加深刻影响,金融创新步伐将加快,金融风险将更为复杂,扩散将更为迅速。

金融犯罪无疑将会加剧金融风险,对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一方面,金融犯罪会导致或加剧金融业个体风险。

金融犯罪所导致损失经常是几百万元、上千万元,有时上亿元。

巨额资金损失会加剧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导致其资产质量下降,形成大量坏账,并且一旦遭遇特殊状况,就也许浮现支付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会导致或加剧金融行业风险。

金融风险具备传递性,如果一家大型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或其她危机很也许会波及其她金融机构,甚至其她领域,从而在金融体系乃至全社会引起全面危机。

第三,金融犯罪会导致或加剧金融业地区风险。

如果一种地方金融秩序混乱,金融犯罪频发,就也许给本地金融业带来高风险,一旦风险积累到一定限度,浮现支付困难,极易引起金融风波,危及社会稳定,严重者甚至也许引起全面政治、经济危机,进而扩大为经济全局风险,甚至是国家风险。

4、犯罪区域国际化

此后一段时间,国内金融业将更深地融入到全球金融一体化当中。

对于国内金融业发展,这是千载难逢机遇。

但与此同步,金融犯罪势必将呈现更浓厚国际化色彩。

如近年来对国内影响较大海外犯罪分子制贩假币案。

由于既有国际金融体系缺少对跨国界资本流动有效约束和监督,特别是对金融科学管理工具和银行表外业务管理,投机金融机构很容易运用保证金交易,集中大量资本蓄意袭击某个薄弱环节,从中攫取巨大利益。

5、洗钱犯罪也许更加活跃

洗钱是犯罪分子保证其犯罪活动收益手段。

它几乎与所有形式跨国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活动息息有关。

洗钱是任何一种纳入国际金融体系国家均有也许面临问题。

有分析人士指出,犯罪团伙运用亚洲国家经济迅速发展而法制不够健全特点,使亚洲成为洗钱和国际金融犯罪重灾区。

国内作为新兴市场国家,随着经济及金融领域开放限度不断增长,洗钱犯罪将更加活跃。

二、金融犯罪成因分析

金融犯罪与其她犯罪同样,是各种因素或者各种因素互相作用成果。

(一)金融业自身具备容易发案特殊性

金融作为市场经济核心,市场资源配备主渠道,经营货币信用特殊行业,是社会财富“集散地”,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可“一夜暴富”得“万贯家财”,针对金融业实行犯罪收益远远不不大于其她犯罪,被称为“生来性被害人”。

国内正处在一种利益调节急剧变革时期,金融犯罪动机和诱因十分强烈,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量不规范行为,为金融犯罪提供了适当土壤和条件,金融系统内部滋生腐败行为也加剧了金融犯罪案件发生。

因而,近年来金融系统成为内外犯罪分子攻打重要目的,也是反腐败斗争重要战场。

(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防范金融犯罪能力弱

从金融业自身管理看,也存在某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问题:

一是少数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缺少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对内部人员犯罪活动往往难以发现。

如某行管库员在两个月间,撬抽屉锁,盗窃保险柜钥匙进而盗窃金库钥匙,4次潜入发行库盗窃库款现钞33万元。

充分暴露了该支行查库制度、出入库房制度、安全保卫值班制度、技防临近自动报警制度形同虚设。

二是内部管理失控,为金融职务犯罪提供了适当气候条件。

从所发生金融职务犯罪特点看,凡涉及领导干部或基层负责人作案,基本都是权力过大,失去监督制约,由于领导干部特殊身份,往往会形成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同级碍于情面,监督软弱无力,职工群众由于自身利益不敢监督,使权力演变成脱缰野马。

三是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和边远地区基层网点,由于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某些信用社主任和基层负责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加之缺少健全用人机制和有力监督制约,导致权利与素质不相称,权利与责任失衡,权利运用与权利监督不配套,为经济犯罪埋下隐患,发案率始终居高不下。

四是金融票据防范技术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滞后,计算机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三)金融监管缺少有效性

国内金融监管是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才真正开展起来,金融法制建设任务依然较重。

过去国内对金融机构监管比较粗放,特别是操作层面监管不够。

如果仅从外部监管规章、惩罚办法看,国内银行监管并不少,在诸多方面甚至是非常严肃。

但是,制度严苛并不等于制度有效。

从当前监管内容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审批和金融机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寻常经营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较少。

也没有将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构造和内控作为监管重点,而事实证明,这才是有效监管基本。

由于监管制度操作性不是很强,加上风险监管文化缺失和诸多人为因素,使得监管制度没有较好执行,监管行为流于形式。

而没有执行力制度,有时候比没有制度更可怕。

如果金融机构发生严重金融犯罪,该金融机构董事会和直接高档管理者,以及负有监管义务外部监管机构,应当各自承担什么样责任?

咱们以为,对于监督者监督不到位,特别是走了监督过程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监督者应当对犯罪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如果承担责任,由谁来负质问责和监督问责呢?

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明确、可操作性规定。

(四)金融立法滞后,法律规范不健全

国内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许多金融产业如信托业、期货业还没有相应法律规范,并且既有金融法规缺少详细操作实行细则,对某些金融违规与犯罪界定困难,不能精确地依法追究犯罪。

涉及性质复杂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对金融犯罪定性和量刑上存在打击不力等问题。

由于金融立法滞后,法律规范不健全,给金融犯罪留下了大量空隙,并严重影响了法律威慑力。

打击金融犯罪法制尚不健全。

近年来,作为积极参加高息揽储、非法集资并从中收取丰厚“报酬”资金捐客,是导致金融诈骗犯罪活动频发、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一种不可忽视因素。

这些不法人员理应受到严惩,但由于现行法律存在空白,政法机关在解决上往往无能为力,客观上使这些不法人员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气焰嚣张,有恃无恐。

(五)金融机构盲目拓展业务,防范金融犯罪意识不强

近年来,各金融机构都力图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把蛋糕做大,拼命抢市场、争份额,没有妥善解决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速度与效益关系,防范金融犯罪意识差。

有甚至还大搞违规经营、违章操作、高息揽储,隐藏着巨大金融风险和犯罪风险。

特别是金融电子化迅速发展,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工具创新,证券交易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各地区域网,有甚至建立了以总行数据解决中心为核心,辐射海内外网络化应用体系。

与此同步,防范技术和管理手段却发展滞后,极易浮现管理和监督上空隙,容易被智能化金融犯罪所运用。

(六)转型期社会控制弱化以及人价值观、道德观异化也是金融犯罪高发因素之一

当前,正在进行“社会转型”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问题带有明显转型期特性,成为转型性社会问题。

由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导致人们心态、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变化而综合形成或反映出特定期期社会状况。

金融犯罪作为转型期社会问题,具备经济犯罪类型代表性。

一方面,社会构造急剧变化,是产生金融犯罪主线因素。

一定社会构造是由一定物资生产、分派和生活条件所决定,并体现出一种均衡态势;在转型过程中,从深层次上触及原有社会构造,使原有隐藏各种社会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在此情形下,社会构造内部产生某种失调,影响和破坏了社会构造之间平衡。

这种急剧变革所引起社会动态失衡,又加剧了社会秩序构造在某种限度上改组和失范,金融犯罪就是在这种相对失衡社会构造和社会环境中产生,是社会转型期催生一种病态现象。

另一方面,社会控制弱化,是产生金融犯罪直接因素。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某些原有社会控制手段权威相对削弱,其作用也迅速减小甚至丧失,新社会控制手段建立和健全又需要一种过程,因而必然存在某些控制空挡或“盲点”,致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此外,社会转型期人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这是诱发金融犯罪主观因素。

随着国内加入WTO,蜂拥而至西方思潮和良莠参半“当代文明”,与国内长期遗留下来封建残存思想结合在一起,严重腐蚀和冲击着某些意志薄弱人,特别是某些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旧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发展,成为实行金融犯罪催化剂。

她们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须型,而是挥霍享有型、营利型及为子女谋利型;她们抵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影响,在“一切向钱看”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三、防范金融犯罪对策

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整体布置、分工合伙、多管齐下、以防为主、防打结合原则。

(一)现行刑事立法亟待完善

1、增补新金融犯罪。

应当增补详细金融犯罪需要开辟专项进行详细论证,限于篇幅,这里只能讨论宏观性问题。

咱们以为,增设金融犯罪视角应投向两个方面:

其一,从业务视角讲,应当增设基金和信托两个领域金融犯罪。

完善金融犯罪立法,一方面应当弥补这两个领域空白。

这是金融犯罪设立中宏观性、也是当前最为重要、急迫问题。

其二,从地区视角讲,应当增设国际性金融犯罪。

国际金融犯罪是与金融全球化相伴而生问题,也是WTO成员国必要应对重要问题,国内将来金融犯罪立法必要增长反国际性金融犯罪内容。

此外,对于有金融犯罪,通过修订罪状扩大容量,以适应金融犯罪变化需要。

如关于洗钱罪立法,应与国际上反洗钱犯罪接轨,增长洗钱犯罪对象。

2、对金融犯罪个人完善资格刑

一方面,应对那些运用政治权利实行金融犯罪设立剥夺政治权利刑,例如,金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是运用担任单位负责人政治权利实行犯罪,对这种状况金融犯罪设立剥夺政治权利是十分必要。

另一方面,增补“禁止从业”刑罚办法,“禁止从业”可以有效防止金融犯罪行为人再次实行此类犯罪。

禁止从业指禁止犯罪者从事与犯罪有关某些行业刑罚办法。

金融诈骗犯罪80%以上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实行。

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运用自己从事金融职业与职务特殊性和便利条件,与她人共同实行金融诈骗活动,具备很大隐藏性和反侦查性,而国内刑法并无对金融诈骗犯罪资格刑设立,这使诸多金融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运用自己对金融机构熟悉和关系网,再次实行金融诈骗活动。

而设立资格刑,禁止犯罪分子继续从事金融行业,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从事金融活动资格,从主线上消除其再犯条件。

3、用推定办法有助于认定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

对金融诈骗罪非法目认定,在实践中是一大难点。

许多专家、学者提出在认定“非法占有目”时,必要注重推定办法司法运用。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基本领实作出推定事实存在与否推断。

当代证据理论以为,推定并非证据一种,而是关于证据法则。

咱们以为,运用推定来认定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可以发挥意想不到效果。

一方面,推定通过对基本领实证明来证明推定事实存在,即“非法占有目”存在,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结识论规定。

人主观目最后只能体现为实际行动,主观目自身在没有外化为行为之前是无从把握,主观目有无以及主观目内容只能通过其客观行为详细体现来结识。

另一方面,在刑事审判中,司法人员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观要件证明上,始终贯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方面内容只能通过客观体现来结识。

诉讼就是通过证据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结识她们实行犯罪行为过程以及实行犯罪主观心态,诉讼证明过程事实上就是通过已知事实发现未知事实过程,而对于主观目结识只能通过对已经发生客观事实和详细行为加以把握,而推定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推定可以有效解决证明责任承担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只要证明基本领实存在就可以推断出推定事实存在,避免了由于推定事实自身证明困难而挥霍诉讼成本。

此时,对方当事人就承担必要阐明责任,对于承担证明责任方对基本领实证明应当举出必要证据加以辩驳。

否则,司法人员就可以确认推定事实存在。

例如在贷款诈骗罪中,如果控方证明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贷款后不是用于商定目,而是大肆挥霍,控方对被告人大肆挥霍这一基本领实证明就可以推定被告人具备“非法占有目”。

因而,推定是认定“非法占有目”有效手段和重要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4、金融犯罪应涉及过错犯罪

金融犯罪与否涉及过错犯,在学者间有不同看法。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浮现了对过错金融犯罪行为定罪惩罚判决。

咱们以为,金融犯罪应涉及过错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过错(如玩忽职守行为)导致重大后果,固然会构成犯罪,但与否列入专门章节则可考虑。

行为人对成果持故意态度,应为故意行为;行为人对犯罪成果持过错态度,就应是过错。

而在金融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对犯罪成果发生既有故意心理状态,也有过错心理状态。

虽然有犯罪行为人对其采用行为是持故意态度,但是对于犯罪成果则并不是但愿或放任发生,对成果持过错态度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过错犯罪行为。

刑法中对“故意”定义只解决了成果犯问题,即只从成果犯角度对“故意”行为进行界定,而没有考虑行为犯和危险犯等其她类型犯罪不同之处。

5、完善金融犯罪单位罚金刑规定

这里所谓完善金融犯罪单位罚金刑规定,就是将对金融犯罪单位绝对不拟定罚金刑修改为相对拟定罚金刑。

那么如何规定单位金融犯罪罚金刑呢?

在国内罚金刑制度中,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是两种相对拟定罚金刑制度。

对于单位金融犯罪,可以采用限额罚金制或者倍比罚金制,特别是后者。

对金融犯罪单位以倍比制拟定罚金刑,从立法上讲,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从司法上讲具备实际可操作牲,利于执法统一;从效果上讲,能适应单位金融犯罪不同状况,有效打击单位金融犯罪。

6、对单位金融犯罪增长解散单位刑罚办法

对于金融犯罪单位,除设立罚金刑外,还可创设“解散单位”刑,它能彻底剥夺单位再犯能力,最有效地惩罚和防止单位金融犯罪。

解散单位,是指对于那些专门为了实行犯罪而成立或者实行了严重经济犯罪单位,由法院宣布予以解散刑罚。

它是对被解散单位存在自身予以刑事否定,等于宣布了该单位“死刑”,其限度之严肃,既与该单位犯罪严重危害限度相相应,又可以有效地剥夺该单位再犯能力,从主线上防止其再次实行犯罪。

那些专门为了实行犯罪而成立或者实行了严重经济犯罪单位,不但对社会导致了现实危害,并且对社会具备较大、潜在危害威胁,其存在己无积极意义,因而予以解散是防止这些单位犯罪有效办法。

解散单位作为一种行政惩罚办法在大陆已经存在。

与前述将“禁止从业”作为刑罚惩罚办法同理,解散单位也可以作为惩罚金融犯罪单位刑罚办法。

最后要指出是,对于金融犯罪,普通应各种刑罚(即人身刑、财产刑、资格刑)并科设立,以便司法实践中因案而用甚至多刑并用。

这样,能给犯罪人以多角度震撼,使犯罪人切实行感到犯罪“得不偿失”,也能给其她人以充分教诲,从而有效防止金融犯罪。

(二)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监管体系

在整个防止金融犯罪监管体系中,银行内部监管是基本,外部监管是核心。

为什么说内部监管是基本?

这就是制度重要性,所谓好制度能使坏人变好,坏制度会使好人变坏。

严密内部监管制度,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留下任何犯罪可乘之机,从而阻断了诱发犯罪动机,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约束机制,也是实行金融监管基本。

而存在漏洞或者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管制度,会诱发内部人员犯罪动机。

如有些金融单位从部门名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犯罪不深究,不严查,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问题大了才移送司法机关解决,从而贻误了时机,加大了案件侦破和挽回损失难度,导致打击不力,滋长了犯罪分子气焰。

外部监管概念是相对,对于一种详细金融机构(如某支行)而言,对它负有监督义务上级银行、银监会、审计部门等监管,都是外部监管。

咱们之因此以为外部监管是控制金融犯罪核心,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国有银行普遍实行“一长制”,不少单位人事、财务、业务生杀大权均由“一把手”说了算,在很大限度上使内部会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管职能失效;另一方面,外部监管具备独立性,不受被监督单位制约,而监督者独立性是实行有效监督必备条件,也只有独立监督才可以真正发现问题,暴露问题,解决问题。

在高度注重外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国家专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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