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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

第十一章广场与停车场

第一节城市广场

第11.1.1条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类。

有些广

场兼有多种功能。

第11.1.2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用

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第11.1.3条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要求如下:

一、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

有集会功能时,应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与其相

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二、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步行活动地带等。

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

开。

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三、交通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同流向

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四、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

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避免导

入车流。

五、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活动区。

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与车流

的干扰。

第11.1.4条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

距要求。

第11.1.5条广场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土方工程、地下管线、广场上主要建筑物标高、周围道路标高与排水要求等进行,并

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广场排水应考虑广场地形的坡向、面积大小、相连接道路的排水设

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

广场设计坡度,平原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最小为0.3%;丘陵和山区应小于或等于3%。

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

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寨冷地区不应大于6%,但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缓

坡段。

第二节停车场

第11.2.1条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两类。

本节规定适用于公用停车场的设计。

专用停车场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第11.2.2条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停车场。

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位于主干路的同侧。

人流、车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宜按分区就

近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

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可适当集

中安排停车场。

第11.2.3条公用停车场的规模应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车辆到达与离去的交通特征、高峰日平均吸引车次总量、停车场地日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平均停放时间和车位停放不均匀性等因素,结合城市交通发展规

划确定。

第11.2.4条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所服务的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

对于风景名胜区,当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对于医院、疗养院、学校、公应使停车场与这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距人

行天桥应大于或等于50m。

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指明场内通道和

停车车位。

第11.2.5条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

置。

第11.2.6条停车场采用的设计车型及外廓尺寸见表11.2.6。

设计时应以停车场停车高峰时所占比重大的车型为设计车型。

如有特殊车

型,应以实际外廓尺寸作为设计依据。

第11.2.7条停车位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方式、车辆进出、乘客上下所需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

车辆停放的纵、横向净距见

表11.2.7。

有残疾人使用停车场时,应按照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

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进行设计。

第11.2.8条停车场车辆停放方式按汽车纵轴线与通道的夹角关系,有平行式、斜列式(与通道成30°、45°、60°角停放)、垂直式三

种,见图11.2.8。

按车辆停发方式的不同,有前进停车、前进发车;前进停车、后退

发车;后退停车、前进发车等三种。

停车场所需通道宽度、单位停车面积及有关尺寸见表11.2.8。

停车场总面积除应满足停车需要外,还应包括绿化及附属设施等所

需的面积。

第11.2.9条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ch。

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

的防火道。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净距宜大于1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c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9~

10m。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见图11.2.9,并设置交通标志第11.2.10条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设计结合,最小坡度与广场要求相同,与通道平行方向的最大纵坡度为1%,与通道垂直方

向为3%。

第11.2.11条划定专门用地,合理安排。

自行车的外廓尺寸见第2.3.2条。

自行车的停放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见图11.2.11。

平面布置可按场地条件采用单排或双排排列。

所需停车带宽度、通道宽度及单位

停车面积见表11.2.11。

第11.2.12条自行车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所服务的公共建筑性质、平均高峰日吸引车次总量,平均停放时间、每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以

及停车不均衡系数等确定。

第11.2.13条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推行进出,一般为2.5~3.5m。

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

每组场地长度以15~20m为宜。

第11.2.14条场地铺装应平整、坚实、防滑。

坡度宜小于或等于4%,最小坡度为0.3%。

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第11.2.15条机动车停车场与自行车停车场照明见第14.4.5条

第三节公共交通首末站

第11.3.1条公共交通首末站除满足车辆停放及掉头所需场地

外,还应考虑工作人员工作与休息设施所需面积。

第11.3.2条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

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

第11.3.3条回车场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公共交通车辆最小转弯半

径需要,公共汽车为25~30m;无轨电车为30~40m。

第十二章道路排水

第一节道路地面水的排除

第12.1.1条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应按城市排水规划进行,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再进行设计。

因修建道路引起两侧建筑物或街坊排水困难时,应在排水设计中解

决。

二、城区道路排水一般采用管渠形式。

设计时应根据当地材料和道

路类别选择。

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偏沟、雨水口和连接管的布设,不包括排水

干管设计。

三、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边沟、排水沟与涵洞等。

设计流量可按

当地的水文公式计算。

四、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应处理好与农田排灌的关系。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

全。

第12.1.2条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

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

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现期。

三、郊区道路为公路性质时,其排水标准可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

准》(JTJ01)规定进行设计。

第12.1.3条道路路面雨水径流量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GBJ14)执行。

计算道路雨水口流量时,偏沟水深不宜大于缘石高度的2/3。

第12.1.4条雨水口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道量汇水点、人行横道上游、沿街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

道路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

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二、雨水口型式有平箅式、立式和联合式等。

平算式雨水口有缘有平箅式和地面平箅式。

缘石平箅式雨水口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

地面平箅式适用于无缘石的路面、广场、地面低洼聚水

处等。

立式雨水口有立孔式和立箅式,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

其中立孔式

适用于箅隙容易被杂物堵塞的地方。

联合式雨水口是平箅与立式的综合形式,适用于路面较宽、有缘

石、径流量较集中且有杂物处。

三、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平箅式雨水口约为20l/s,联合式雨水口约为30l/s。

大雨时易被杂物堵塞的雨水口泄水能力应乘以0.5~0.7的系数多箅式雨水口、立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经计算确定。

四、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应低于附近路面3~5cm,并使周围路面

坡向雨水口。

立式雨水口进水孔底面应比附近路面略低。

雨水口井的深度宜小于或等于1m。

冰冻地区应对雨水井及其基础采取防冻措施。

在泥沙量较大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设沉泥槽。

五、雨水口连接管最小管径为200mm。

连接管坡度应大于或等于10%,长度小于或等于25m,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7m。

必要时雨水口可以串联。

串联的雨水口不宜超过三个,并应加大出

口连接管管径。

雨水口连接管的管基与雨水管道基础做法相同。

六、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与干管的夹角宜接近90°;斜交时连接管应布置成与干管的水流顺

向。

七、平面交叉口应按竖向设计布设雨水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路段

的雨水流入交叉口。

第12.1.5条立体交叉范围地面水排除的原则如下:

一、对立体交叉桥下的地面水,宜采用自流排除。

立体交叉处地下水位较高,影响路基稳定时,应按本章第二节规定

与当地经验采取降低地下水的措施。

二、在下穿式立体交叉引道两端纵坡的起点处,应设倒坡,并在道路两侧采取截水措施,以减少坡底聚水量。

纵坡大于2%的坡段内,不宜设雨水口,应在最低点集中收水,两边应各设并联雨水口,数量应按立体

交叉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第12.1.6条广场、停车场地面水排除的规定如下:

一、广场、停车场的排水方式应根据铺装种类、场地面积和地形等因素确定。

广场、停车场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或地面纵坡度大于或等于2%且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时,宜采用划区分散排水方式。

广场、停车场周围的地形较高时,应设截流设施。

二、广场、停车场宜采用雨水管道排水,并避免将汇水线布置在车

辆停靠或人流集散的地点。

雨水口应设在场内分隔带、交通岛与通道出入口汇水处。

三、停车场的修车、洗车污水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

管道,不得流入树池与绿地。

第12.1.7条郊区道路排水设施设计规定如下:

一、道路跨越河溪、排水沟与农田排灌沟渠时,应根据当地水流状态和材料情况合理选用各种类型过水构筑物及防止冲刷或淤积的工程措

施。

二、涵洞的流量应结合各地区的特点选用适当公式计算,并以形态

调查法验算确定。

三、郊区道路采用明渠排水时,小于或等于0.5m的低填土路基和

挖土路基,均应设边沟。

边沟宜采用梯形断面,底宽应大于或等于0.3m,最小设计流速为0.4m/s,最大流速规定见表12.1.7-2。

超过最大设计流速时,应采取防冲

刷措施。

梯形边沟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条件按表12.1.7-4选用。

四、排除道路范围以外的水,宜采用明渠,排水沟穿经城镇、居住区时,宜做成管渠。

第12.1.8条渡槽、倒虹管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灌溉渠与道路相交无修建涵洞条件时,可修建渡槽或倒虹管。

渠底高于道路标高并能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时,可设渡槽。

渠底低于路面,但与路面的高差不能满足修建涵洞的要求时,可设置倒虹管。

二、渡槽宜为钢筋混凝土的矩形或梯形槽,过水断面应满足设计流

量要求。

渡槽应有防漏和防溢流措施。

三、倒虹管管径应根据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

管径宜大于或等于200mm。

污水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9m/s,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冲洗措施。

倒虹管水平管的管顶距路槽底面宜大于或等于0.5m,距边沟底应

大于或等于0.3m。

倒虹管井内应设闸槽、闸门、梯子等设施。

井口大小应便于工作人员进入操作。

四、倒虹管宜采用圆管,过水能力可按压力管计算。

第12.1.9条设计锯齿形偏沟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中心线纵坡度小于0.3%时,可在道路两侧车行道边缘1

~3m宽度范围内设锯齿形偏沟,以保证路面排水。

锯齿形偏沟的缘石外露高度,在雨水口处hg=18~20cm;在分水点处hw=10~12cm。

雨水口处与分水点处的缘石高差hg—hw宜控制在

6~10cm范围内。

二、缘石顶面纵坡宜与道路中心线纵坡平行。

锯齿形偏沟范围的道路横坡度,随分水点和雨水口的位置而变。

条件困难时,可调整缘石顶面

纵坡度。

三、锯齿形编沟的分水点和雨水口位置见图12.1.9;按式(12.1.9-1与式(12.1.9-2)计算。

第二节道路地下水的排除

第12.2.1条常年地下水位接近或高于路槽底时,封闭层等隔水措施,以隔断地下水的补给,并通过暗沟将水排出路基以外

路基含水量过高时,可采用盲沟吸收、汇集、拦截流向路基的地下水,并排除到路基以外,以保证路基处于干燥状态,具有足够的强度与稳

定性。

排水出路力求自流,或采用竖井潜流下渗,必要时可设泵站提升排

入城市排水系统或天然水体。

第12.2.2条设置盲沟的规定如下:

一、应根据当地材料、土质等条件选用盲沟类型,如乱石盲沟、多

孔管盲沟、无砂管盲沟或瓦管盲沟等。

二、纵向盲沟平行于道路中线设置,可根据道路宽度决定设置一条或两条;横向盲沟宜与道路中线成45°~90°角,间距为10~20m。

三、盲沟应设置土工织物或粒料反滤层。

四、地下水流量应根据含水层的宽度和长度,水流有无压力,层流

或紊流,补给情况以及盲沟的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2.2.3条道路侧向有局部渗水时,可用截流的方法,截断来

水,并引至排水系统。

第十三章道路绿化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3.1.1条道路绿化指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

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城市性质、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第13.1.2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花卉。

第13.1.3条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乡土树种。

选择树种时,要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

修剪、能抵抗病虫害、风灾及有害气体等的树种。

第13.1.4条道路绿化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

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关系。

第二节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第13.2.1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综合考虑沿街建筑性质、环境、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

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

绿化布置应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绿、树木与花卉草皮相结合,色彩和谐,层次鲜明,四季景色不同。

第13.2.2条绿化宽度宜为红线宽度的15~30%。

对游览性道

路、滨河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可提高绿化比例。

第13.2.3条分隔带与路侧带上的行道树的枝叶不得侵入道路限界。

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m的树木。

弯道外侧应加密种植以诱导视线。

快速路

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第13.2.4条植树的分隔带最小宽度为1.5m,较宽的分隔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

当人流、车流较多或两侧有大型建筑物

时,应采用既隔离又通透的开敞式种植。

第13.2.5条郊区道路应根据各路段地势、土壤等分段种植。

种植方式避免单调。

在通往风景区的游览性道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重要路段要加强绿化,反映城市特色。

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可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种植

草皮,在不影响视线地段可种灌木。

第13.2.6条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注意保护古树名木。

对现有树木、树林等应注意保存,以改善沿路环境,并应将沿线

风景点组织到视野范围内。

第13.2.7条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绿化应在保证视距的前提下进

行诱导视线的种植,并与城市景观结合,体现城市特点。

第13.2.8条根据互通式立体交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功能进行绿化设计。

沿变速车道及匝道应种植诱导视线的树木,并保证视距。

此外应充分列用匝道范围内平缓的坡面布置草坪,点缀有观赏价值的常绿树、灌

木、花卉等。

第13.2.9条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的性质、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

对于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

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坐椅、水池和林荫小路。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宜少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

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集散广场可用绿化分隔广场空间以及人流与车流。

集中成片绿地宜为总面积的10~25%;民航机场前与码头前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可为总面

积的10~15%。

纪念性广场应利用绿化衬托主体、组织前景、创造良好环境。

第13.2.10条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障安

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考虑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停车场绿化布置可利用双排背对车位的尾距间隔种植乔木,树木分枝高度应满足车辆净高要求。

停车位最小净高:

微型和小型汽车为2.5m大、中型客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此外还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布置绿化。

风景区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树木遮阳,因地制宜布置车位第13.2.11条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

株距4~10m,绿化带净宽度见表13.2.11。

树池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

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1.2×1.8m。

第三节绿化与照明、交通设施等的关系

第13.3.1条绿化不应遮挡路灯照明,当树木枝叶遮挡路灯照明

时,应合理修剪。

第13.3.2条在距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停车

视距范围内,不应有树木枝叶遮挡。

第13.3.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路树树冠的最小垂直距离见表

13.3.3。

第13.3.4条树木中心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见表13.3.4。

第十四章道路照明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4.1.1条道路及特殊地点应有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第14.1.2条道路照明设施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省能源、

维修方便、技术先进。

第14.1.3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

部门的现行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道路照明标准

第14.2.1条为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辨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

光限制三项指标。

此外,道路照明设施还应有良好的诱导性。

第14.2.2条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1.2.2选用。

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

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lx(相应亮度约为0.1cd/m²)。

第三节道路照明设施

第14.3.1条断面和宽度不同的道路应采取不同的布灯方式:

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与中心布置等。

计时应对多种布灯方式进行比较,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案。

第14.3.2条为保证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和将眩光限制在容许范围内,灯具的纵向间距s1、安装高度hi和路面有效宽度ωe之间的

关系,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第14.3.3条灯具悬挑长度lc与种植在路侧带或分隔带上树木的树形、道路横断面布置有关,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

灯具的仰角θ1宜小于或等于15°。

第14.3.4条道路照明光源应选用寿命长、光效高、可靠性和一

致性好的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和低压钠灯。

第14.3.5条灯具选择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照明灯具应配光合理,效率高,机械强度高,耐高温、耐腐蚀性好、重量轻、美观、安装维修方便,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

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行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人行地道或艺术效果要求高的特殊场所可采用具有较高机

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或兼顾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灯具。

第四节特殊地点的照明

第14.4.1条在曲线路段、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铁路道口、广场、停车场、桥梁、坡道等特殊地点的照明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的亮度

(照度)高、眩光限制严、诱导性好。

第14.4.2条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圆曲线半径大于或等于1000m的曲线路段,照明可按直线段

处理。

在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上,路面较窄时应沿曲线外侧布置一排灯具。

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可将灯具安装在固定一侧。

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

路面较宽时可采用双侧对称布置。

平曲线路段上灯具的间距应适当减小,可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0.5~0.75倍。

圆曲线半径小时用小值;圆曲线半径大时用大值。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以免

使司机误认为是道路向前延伸而导致事故。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第14.4.3条平面交叉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平面交叉口必须设置照明:

1、相交道路中至少一条道路已有照明:

2、复杂的平面交叉;

3、经常有雾的地区。

二、平面交叉的照明应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处看清交叉口,可采用与通向该交叉口的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主、次干路采用不同形式的灯具

三、平面交叉的亮度(照度)应高于每一条通向该交叉口道路的亮度(照度)。

交叉口的车辆、行人、交通岛、分隔带、缘石等应有一定的

垂直照度。

四、为使驾驶员看清交叉口,应由设置在交叉口对面的灯具加以照

明,如图14.4.3-1与图14.4.3-2所示。

十字形T形平面交叉典型布灯方式见图14.4.3.-1,图14.4.3-2与图

14.4.3-3。

五、环形交叉设灯时,应将灯具设在环道外侧。

若中心岛直径较大可采用高杆照明,但应使车行道的亮度(照度)高于中心岛内的亮度(照

度)。

环形交叉典型布灯方式见图14.4.3-4。

第14.4.4条广场照明设计应根据广场性质、夜间人流、车辆集周边式布灯等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

广场通道、出入口与人群集中活动区

的照明水平及均匀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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