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3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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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38号
海政发〔2005〕3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我区社区规模调整实施方案
社区建设工作准入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建设管理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社区规模调整实施方案》、《社区建设工作准入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六日
海淀区社区规模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根据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社区管理,增强社区凝聚力,更好地促进社区资源充分有效利用”的总体要求,结合海淀区实际,对全区社区规模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社区规模调整的原则
社区规模调整必须坚持“四个便于”的原则,即“便于社区居民民主自治,便于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便于社区管理和服务,便于节约管理成本”。
着眼于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促进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
社区规模调整要综合考虑社区的地域面积、管辖户数、人口、社区资源等情况,同时还应考虑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
二、社区规模调整的标准及类型
社区规模调整要坚持适度的人口规模和地域面积标准,管辖的户数原则上以1000户至3000户左右为宜,全区不搞“一刀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地缘型社区。
具体指因自然地域形成的社区。
区域划分要以明显的道路、街巷、河流为界。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可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将地缘区域内1000户以下的社区进行合并。
调整后的社区可以多于3000户。
(二)封闭型社区。
具体指相对封闭且规模较大的生活居住区。
此类社区调整要充分考虑社区的整体性,使社区规模与管辖范围原则上一致。
(三)单位型社区。
具体指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单位家属院,可以独立设立的单位型社区。
(四)综合型社区。
具体指原“家并居”的社区,或规模在1000户以下的几个相临单位的家属院。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不达标或人员不能给予保证的,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与主办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原则上就近合并。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也可根据社区规模调整的基本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提出新的社区管理模式。
三、调整后的社区冠名及人员配置
调整后的社区要充分体现人文和地区特色,冠名要规范,符合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组成。
规模较大的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社区居委会成员人数。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2005年4-5月底为调查摸底阶段。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要根据社区规模的实际情况,完成对所属社区的管辖区域、户数、资源及社区居委会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2005年6-7月底为申报审批阶段。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本街道(地区)的社区规模调整方案,报海淀区社区规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2005年8-9月底为调整实施阶段。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根据区规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照各自的调整方案,对社区规模进行调整。
(四)2005年10-12月为检查总结阶段。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在10月底前完成社区规模调整工作并上报相关材料,区社区规模调整领导小组将结合全年工作总结,对全区社区规模调整工作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了社区规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社区规模调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广泛宣传,加强沟通。
要积极宣传社区规模调整的重要意义,重点做好对单位型社区的政策宣传工作及信息沟通工作,强化单位领导和社区居民的“大社区”意识,提升社区的整体凝聚力。
(三)深入调研,合理划分。
要对所辖区域内社区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资源分布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要做到“三个结合”,即:
社区规模调整与充实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文体活动场所相结合;社区规模调整与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建设相结合;社区规模调整与进一步优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素质结构相结合。
在充分酝酿、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社区规模调整方案。
(四)严密组织,稳步推进。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被调整社区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尤其是对被调整下来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要妥善安置,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社区规模调整工作稳步顺利进行。
(五)加强组织,监督工作。
要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借社区规模调整乱发钱物,确保资产不流失。
被调整合并的社区居委会财产归合并后的社区居委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海淀区社区建设工作准入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规范社区管理,解决当前存在的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挂牌过滥,责权利不统一等问题,根据北京市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海淀区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社区准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凡需将常规性工作推进到社区并要求在社区居委会挂牌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
临时性、突发性及北京市和市级以上部门直接交办社区的工作,不在本办法实施范围之内。
第二条社区准入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北京市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减轻社区居委会负担,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权由法定原则;坚持建立协管机制,“费随事走”原则;坚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
第三条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要求进入社区的,必须首先向海淀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阐述进入社区的政策依据,明确进入社区的工作目标、具体任务、期限和落实措施。
第四条海淀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及社区居委会的承受能力进行初审,并与街道(地区)办事处共同研究,召开社区代表会议,对申请及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初步建议。
同时召开区社区建设工作牵头单位会议,对初步建议进行研究、审定。
第五条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在获得准入许可后,为社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
要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成员代表参加的考核委员会,每年年底对准入社区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在考核测评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退回原工作单位;准入社区的职能管理部门在考核测评中如有60%的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不合格,职能管理部门的该项工作要退出社区。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对准入工作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如有异议,可向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由街道(地区)办事处将意见汇总后,提交海淀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社区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联席会审定。
第八条海淀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
工作用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23号)文件和北京市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作用。
根据《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民主议事的场所。
社区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便民利民、敬老助残、医疗卫生、治安、文化、体育、教育等综合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区新建、已建成和改建的居住小区。
平房居住区及已建成居住区(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颁发前建成),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未达到指标的,由区政府负责建设;或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也可以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
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居住小区规划方案中,必须安排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居民每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最低不得少于90平方米。
社区服务用房面积应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的规定设置,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须设置在地面以上,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注明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具体位置,在住宅工程全部竣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套协议中安排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面积和规划方案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位置,向建设项目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无偿交付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拆迁时,对需拆迁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按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同时建设单位必须按实施意见标准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
第六条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建设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区建委、规划海淀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安海淀分局、区农林委、区商务局及区街工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设置、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七条区建委负责全区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设置、安排、监督、接收工作,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设置在海淀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区建委根据新建、改建居住小区规划方案审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设置安排方案,审定通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协议,安排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协议签订后,区建委应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所在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备案。
在工程建设中区建委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街道(地区)、镇(乡)共同监督、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建设。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征求区建委的意见,与区建委签订配套协议,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在规划方案中的位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审定时应审查总体规划方案中是否已明确标注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位置。
在审查建设项目配套协议内容及规划方案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具体位置后,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方案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所在单体建筑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方案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面积和位置符合配套协议要求后,再予以办理单体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规划方案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所在的单体建筑进行规划验收时,应会同区建委及所属街道(地区)共同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并监督建设单位与街道(地区)办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移交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移交协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移交协议后,再予以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房产产权手续时,须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移交协议,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移交协议后,再予以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意见,不按实施意见建设和交付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或侵占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建设单位,由区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建委向建设单位追缴不低于协议配套面积的其他用房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中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挪作它用。
如发现上述情况,由区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追究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配套协议的建设项目,按配套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驻我区单位原家属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第四条的标准交付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使用,其主管部门不得平调和上收。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由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海淀区社区规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海淀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海淀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主题词:
民政方案办法意见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6日印发
附件1:
海淀区社区规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彭兴业区委副书记
刘鸿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吴亚梅副区长
副组长:
赤飞区街工委书记、街工办主任
丁志明区民政局局长
杨文胜区财政局局长
张强区建委主任
成员:
王强区街工委副书记
詹剑区民政局副局长
孙锁区建委副主任
王森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魏璇区街工办街政二科科长
金晟区民政局社区办公室副主任
区社区规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工办
附件2:
海淀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彭兴业区委副书记
吴亚梅副区长
副组长:
丁志明区民政局局长
赤飞区街工委书记、区街工办主任
成员单位:
1.区委组织部2.区委宣传部
3.区委政法委4.区政府办
5.区编办6.区综治办
7.区文明办8.区发改委
9.区街工办10.区民政局
11.区财政局12.区法制办
13.区建委14.区市政管委
15.区商务局16.区科委
17.公安海淀分局18.区司法局
19.区人事局20.区劳动局
21.规划海淀分局22.区国土资源局
23.区文化委24.区卫生局
25.区人口计生委26.区地税局
27.区环保局28.区体育局
29.工商海淀分局30.区教委
31.区农林委32.区信息办
33.区城管监察大队34.区工会
35.共青团区委36.区妇联
37.区残联38.区红十字会
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办公室主任:
詹剑区民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
金晟区民政局社区办副主任
附件3:
海淀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许健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张宗林副区长
杨志强副区长
吴亚梅副区长
成员单位:
区发改委、区建委、区街工办、规划海淀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安海淀分局、区农林委、区商务局
海淀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淀区建设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
张强区建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