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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近来,关于“忙碌的皮鞋”的一系明胶及毒胶囊的新闻报道,再度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严重关注和担忧。

“民以食为天”,自古以来,食品安全就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你我人身。

那么,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古人又是怎样做的呢?

我们不妨来看看——

  食品安全管理记录始于周代

  周代,尽管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还是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

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

“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此外,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周代规定:

“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礼记·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汉唐在法律上施以“重典”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频繁,交易品种丰富。

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

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律疏议》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盗而食者,不坐。

  让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

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九十。

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

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使人中毒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

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赎铜偿死;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者,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

当然,如以有毒脯肉馈食尊长卑幼,欲加杀害者,则不得援引此律科罚,而应对馈食尊长者准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

《唐律疏议》云:

“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不过,唐律条文要比汉律条文的规定更为详尽周密。

《二年律令》中“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的规定,似乎更加注重对犯罪者以价值追求为出发点的经济动机的追究,而《唐律疏议》更加强调追究犯罪者行为对生命的伤害。

  宋代依经营类型行“行会”管理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其所著《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

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和行会,其中专门的酒楼、食店、肉行、饼店、鱼行、馒头店、面店、煎饼店、果子行等就占半数以上。

此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小吃零食。

周密在其所著《武林旧事》里,追忆了南宋都城临安的城市状况,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如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等。

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

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

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

”(《袁氏世范·处己》)有的商贩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

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

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

”(《都城纪胜·诸行》)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

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宋刑统》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古人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启示

  从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其有关法律举措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规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命者,要被判处绞刑。

即使他人盗食有毒食品致死,食品所有者也要被科以笞杖之刑。

其次,为防止引起食物中毒,周代禁止未成熟的果实进入流通市场。

宋代不仅对变质食品的安全施以重典,而且对食品掺假等质量问题也很关注。

可见,古代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强调的不仅仅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而且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

第三,古代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质量进行把关并监察其不法行为。

这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重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对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新的更为深切的认识。

据《光明日报》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

鸡蛋召回致新法出台

  2010年8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国会法律委员会因此一致同意,酝酿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明知故犯者的惩罚。

  新法中将加强对食品强制性检验,强调对问题食品召回的力度和速度,提高政府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厂家的整顿力度以及对因食品引发疾病案例的及时观察和长期追踪等。

  对犯罪者的指控将包括对生产者、上一级母公司和销售商的全面执法,无论哪一个环节导致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的污染、掺假和恶意误用,都将在惩罚之列。

新法的具体细则目前正在美国国会研讨,经国会通过后,将在全美实施。

  一旦该法获得通过,对在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中造假的所有人员,将从法律上轻罪判罚,升级为重罪处罚。

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将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

  这项法律的重要之处在于,要求各级企业和管理者在所有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里,都加强监督和管理,从进料、制作到能否进入流通领域,都必须负起责任。

如果对自家生产的产品有疑问,但是仍然放任其进入商业渠道,那么该企业不能逃避问责。

  ■德国

  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

  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

今年1月6日,德国警方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

7日,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

  二恶英污染事件曝光后,为遏制污染扩散,德国政府关闭的农场数量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百分之一。

德国农业部声明指出,即使农场的禽畜产品初步检测结果正常,为了公共健康也必须关闭。

  事态发生后追溯机制的启动,让违法企业很快浮出水面。

按照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企业和行业自律依然是维护食品安全的第一环,但法律的惩戒和威慑必不可少。

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此次事件处置透明度高,事件一经发现,德国官方立即向外通报有关情况,新闻媒体则竞相向公众披露事件的来龙去脉和调查进展。

  ■韩国

  造毒食品10年内禁止营业

  2004年6月,韩国爆出“垃圾饺子”风波。

几家不法食品原料企业将本应作为垃圾丢弃的萝卜下脚料制成“垃圾馅”,交由11家知名食品企业大量生产和销售速冻饺子和包子。

其中一家不法企业的饺子馅产量占韩国全国市场的70%。

经食品检测部门检测,“垃圾馅”中大肠杆菌等细菌含量严重超标。

  事发后,一名责任人跳河自杀。

在警方发现的遗书中,这名自杀的商人表示对国家感到抱歉。

这场风波给韩国社会带来相当大震动,以至于当时的总统卢武铉不得不出面承诺:

“一定要让与食品相关的犯罪无立足之地。

  事件曝光后,韩国《食品卫生法》随之修改,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

另外,还附以高额罚款。

  ■加拿大

  担心被罚自爆家丑

  加拿大联邦食品检疫局所拟定的卫生标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如所有微量元素成分都需在包装上严格标明,对本国生产的农畜产品则从源头一直跟踪到市场。

  所谓百密一疏,尽管加拿大各级政府制定严密的卫生防范措施,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如2007年和2008年的进口“安婴儿”、“雀巢”婴儿奶粉高氯酸盐及碘含量超标,2008年本国枫叶食品厂熟肉制品大肠杆菌超标等事件,都曾造成恐慌,对此,加拿大政府所采取的办法是信息公开、应对迅速。

  由于对食品卫生问题处罚严厉,厂商一旦发现自家产品有问题,为避免更严厉的处罚往往主动采取措施,如前述的枫叶食品厂熟肉卫生问题,未等官方通报发出,该厂即开始关闭1家相关厂房和召回相关产品20多个种类,并在4天后召回相关工厂生产的全部220种肉类产品,行政总裁麦凯恩公开向全国受害者道歉。

  尽管此举导致该厂直接损失高达2000万加元,间接损失不计其数,然而这种应对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遏止社会恐慌,麦凯恩还在当年年底当选为“风云人物”。

  ■法国

  卖过期食品立刻关门

  法国食品企业对于品牌形象历来非常重视,因此在其产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大多数企业会在第一时间自爆家丑,同时以诚恳的态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求得到公众的谅解。

  例如2008年,法国婴幼儿乳品企业宝恰乐的一批次婴幼儿防吐助消化奶粉被怀疑受到沙门氏菌污染,尽管最终检测分析报告还未公布,但是出于谨慎,该企业还是在第一时间宣布召回这一批次产品,并向公众坦承事件始末,提出相关处理措施。

  法国几乎每个省市都设有公共实验室,公共实验室作为公共机构,不与任何企业存在联系,这就可以保证其检测结果的公正性,而公共实验室在人才、设备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这也可以保证其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销售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

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巴西

  屡犯企业直接被起诉

  2009年2月中旬,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宣布,因为在食用红花籽油中查出被禁用的亚麻油酸成分,将对4家经营这种食品的进出口公司施以行政处罚,罚金最高的达到150万雷亚尔(1美元约合1.8雷亚尔)。

  另外,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

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处罚。

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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