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工作细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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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工作细则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实施细则

(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难防治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相关加强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决定》(国发[]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和行业标准《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规范》(DZ/T0286-)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升全省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水平及汇报质量,增强评定结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要求了不一样等级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基础要求、工作程序、基础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难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计划、村镇计划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要求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不能替换建设工程和计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相关评价工作。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地质灾难:

不良地质作用引发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失。

关键包含滑坡、坍毁、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种。

(二)坍毁:

指斜(边)坡上部分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忽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现象或过程。

(三)滑坡:

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坡面变形破坏现象或过程。

(四)泥石流:

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因为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特殊洪流。

(五)地面塌陷:

指地表岩土体忽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难一个地质现象或过程。

(六)地裂缝:

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一个地质现象或过程。

(七)地面沉降:

指因为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造成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地质现象或过程。

(八)不稳定斜坡:

可能发生滑坡、坍毁等潜在隐患斜坡地段。

(九)地质环境条件:

和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相关地质要素,包含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地层岩性、地质结构、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和人类活动影响等。

(十)地质灾难易发区:

含有发生地质灾难地质环境条件、轻易发生地质灾难地域。

(十一)发育程度:

地质体在地质作用下变形和发展状态、空间分布特征。

(十二)危害程度:

地质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包含括地质灾难灾情和险情。

灾情是指地质灾难已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险情是指地质灾难潜在威胁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程度。

(十三)诱发原因:

引发地质体发生改变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

(十四)不良地质现象:

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五)致灾地质作用:

造成灾难发生地质作用。

(十六)致灾体:

造成灾难发生地质体。

(十七)承灾对象:

受灾难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

(十八)地质灾难危险性:

地质体在诱发原因作用下发生地质灾难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包含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难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造成损失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等级。

(十九)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在查明多种致灾地质作用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经济社会属性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和承灾对象遭遇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客观评定,开展包含现实状况评定、估计评定、综合评定、建设用地适宜性评定及地质灾难防治方法提议等为关键内容技术工作。

(二十)地质灾难危险区:

指显著可能发生地质灾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区域。

(二十一)用地适宜性评定:

指依据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结果对拟建项目用地范围适宜性进行评定。

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础适宜和适宜性差三个等级。

第二章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基础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一节基础要求

第六条在地质灾难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汇报组成部分;在地质灾难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和村庄总体计划时,必需对计划和建设区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第七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必需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引发、加剧及建设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难可能性做出评定,对工程建设区或计划区进行适宜性评定,提出有针对性防治方法。

第八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关键内容:

在综合分析研究现有资料基础上,经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说明工程建设区或计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础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计划区多种地质灾难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现实状况评定、估计评定和综合评定;评定拟建工程或计划场地适宜性,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和提议。

第九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必需开展以下关键工作:

(一)充足搜集、综合分析和利用评定区及周围地域已经有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地震等方面资料。

(二)在搜集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需时可合适进行钻探、物探、坑槽探及取样测试。

(三)依据踏勘和地质灾难调查,取得能够满足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定基础资料,合理确定评定范围。

(四)含有能够满足地质灾难危险性现实状况评定、估计评定和综合评定基础数据。

第十条拟建工程征地范围处于危险性大区项目,评定汇报中应明确地质灾难具体防治方法,建设单位必需根据评定汇报要求,对地质灾难进行科学有效防治,确保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安全。

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检验防治方法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制度。

负担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单位,必需取得正当有效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业务,并对评定结果质量负责。

严禁挂靠资质和任务分包。

第十二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汇报评定人员必需是汇报评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关键评定人员(三人或以上)应该含有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汇报编制资格证书,其中必需有一人含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汇报完成后,由评审机构组织相关教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经过并经评审机构登记后方可提交立项和用地审批使用。

第十四条地质灾难调查必需重视已经有资料综合分析和利用,必需对评定区进行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工作,还应遵照关键地段关键调查标准;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必需遵照“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和全方面计划、突出关键”标准。

第十五条评定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应重新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评定工作结束后,评定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地形、水文地质条件改变或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改变很大)或工程建设方案改变大(工程地点改变或工程类型、性质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

第二节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程序可分为编制评定工作纲领、地质灾难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汇报编制、汇报评审四个阶段,详见图2-1。

第十八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引用关键技术规范文件:

1、行业标准《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规范》(DZ/T0286-);

2、《广东省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细则(修订版)》(广东省地质灾难防治协会);

3、《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12328-90);

4、《1:

2.5~1:

5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D14003-89);

5、《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

50000)》(GB/T14158-93);

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7、《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

8、《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

9、《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9-);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1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13、《滑坡防治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DZ0240-);

14、《滑坡坍毁泥石流灾难调查规范(1:

50000)》(DZ/T0261-);

15、《坍毁、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

16、《地质灾难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除以上技术规范和标准外,具体项目可依据工程和计划类型,采取相关规范和标准。

 

图2-1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程序图

第三章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范围和等级

第一节评定范围

第十九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计划用地范围内,应依据拟建项目标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难影响范围给予确定。

评定范围应包含拟建工程用地和地质灾难影响区域,并考虑外围地质灾难对其影响。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内,可按用地范围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不一样灾种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范围依据下列要求进行:

(一)坍毁评定范围,应包含潜在坍毁体、坍毁危害区及坍毁缓冲区。

(二)滑坡评定范围,应包含潜在滑坡体、滑坡区及其危害范围。

(三)泥石流评定范围,应包含泥石流物源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即完整流域及其危害范围。

(四)地面沉降评定范围应包含沉降区域及可能影响范围。

(五)地面塌陷评定范围:

岩溶地面塌陷评定范围应包含岩溶地面塌陷区及其可能影响范围;矿山地下采空区或地下空间地面塌陷评定范围包含位移角圈定塌落区、位移区及其影响范围。

(六)地裂缝评定范围应和推测地裂缝可能延展和影响范围一致。

第二十一条评定范围应依据灾难类型和工程特点扩展到地质灾难影响边界。

线状工程如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及两端外扩500~1000m。

非线状工程评定范围应依据实际情况合适外扩,通常应以征地红线外扩50m以上。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和计划区在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显著错位或结构性裂缝断裂或发震断裂,评定范围应尽可能拓展到邻近地域活动断裂特殊结构部位,如:

不一样方向活动性断裂交汇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断面上不平滑处等。

第二十三条在已进行过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城市计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若该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区或危险性中等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标关键性和工程特点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第二十四条区域性工程项目标评定范围,应依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第二节评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依据《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规范》(DZ/T0286-)相关要求,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分级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关键性划分为三级(表3-1)。

对评定区所在地历史上已发生过危险性大、危害性大,且已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地质灾难评定项目,均为一级评定项目。

表3-1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分级表

地质环境条件

复杂程度

评定工作分级

建设项目关键性

复杂

中等

简单

关键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关键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通常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第二十六条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应充足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特点及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围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3-2),并根据就高不就低标准进行判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关键性分类,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根据表3-3进行确定。

表3-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程度

判定原因

复杂

中等

简单

区域地质背景

区域地质结构条件复杂,建设场地有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础烈度大于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2g

区域地质结构条件较复杂,建设场地周围有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础烈度Ⅶ度至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1~0.2g

区域地质结构条件简单,建设场地周围无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础烈度小于或等于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1g

地形地貌

评定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相对高差大于200m,或地形坡度>30°

评定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相对高差50~200m,地形坡度10~30°

单一地貌单元,且相对高差小于50m,地形坡度小于10°

地质结构

褶皱断裂发育;有二组及以上张性断裂;或有多于4组裂隙,间距<0.3m,倾角改变大;岩体破碎

褶皱断裂较发育;偶见断裂,对稳定性和工程无重大影响;有3~4组节理裂隙,间距0.3~1.0m,倾角改变较大;岩体较破碎

无褶皱断裂;且<3组节理裂隙,倾角改变小,稳定性很好;岩体较完整

地层岩性和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

岩层倾角>45°,岩体为碎裂及散体结构结构;岩土分层多;岩土层厚度改变大,力学性质离散性大;岩土水理性能差,轻易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岩层倾角10~45°,岩体为层状-块状结构;岩土分层较多;工程岩土层厚度改变较大,力学性质离散性较大;岩土水理性能较差,可能出现崩解和渗漏破坏,通常无淘蚀、软化

岩层倾角<10°,岩体为整体结构;岩土分层少,厚度稳定。

力学性质离散性小;岩土水理性能良好,不会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水文地质条件

具多层含水层,水位年际改变大于2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

具二至三层含水层,水位年际改变5~20m,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较大影响

单层含水层,水位年际改变小于5m,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施工无显著影响

现实状况地质灾难及不良地质现象

发育强烈,危害大

发育中等,危害中等

发育弱或不发育,危害小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

强烈: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20m;岩质挖方边坡>30m;潜埋洞室,洞跨≥15m:

水平一缓倾斜(0~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大

中等: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20m;岩质挖方边坡10~30m;潜埋洞室,洞跨<15m;陡倾斜(>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中等

弱: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m;岩质挖方边坡<10m;无潜埋洞室和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轻微

注:

每类条件中,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为该类复杂类型。

表3-3建设项目关键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划分指标(单位)

关键建设

较关键建设

通常建设

面积性

城镇和开发区

占地面积(km2)

≥2

0.5≤~<2.0

<0.5

住宅区

用地面积(km2)

≥0.5

0.1≤~<0.5

<0.1

新建村庄

人口

≥400

200≤~<400

<200

民用建筑

层数

(高度)

≥30

(≥50m)

15≤~<30

(24≤~<50m)

<15

(<24m)

商场

建筑面积(m2)

≥10000

3000≤~<10000

<3000

体育场、馆

座位(个)

≥10000

3000≤~<10000

<3000

宾馆

床位(个)

≥1000

500≤~<1000

<500

会场、影剧院

座位(个)

≥1500

500≤~<1500

<500

娱乐场所

容纳人数(人)

≥1500

500≤~<1500

<500

独立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宗教场所、纪念馆

省级、广州市及以上

地级市

县级以下

高耸构筑物

高度(m)

≥200

50≤~<200

<50

液化石油气、煤气贮备厂

容积(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

 

公路

设计等级

新修二级以上

改造二级和三级

四级

城市道路

里程(km)

≥10

3≤~<10

<3

桥涵工程

桥梁等级

独立大桥:

总长度≥500m;或单跨≥100m

大桥:

长度100m~<500m;或单跨40≤~<100m

中桥及其以下桥梁;长度<100m

隧道工程

长度(m)

≥1000

500≤~<1000

<500

机场

全属这类

——

——

铁路

全属这类

——

——

港口码头区

年吞吐量(万t)

≥200

10≤~<200

<10

内河港口

吨级(t)

≥1000

300≤~<1000

<300

地铁

全属这类

——

——

能源

风电

火力发电厂

单机容量(MW)

≥300

30≤~<300

<30

水电站

单机容量(MW)

≥200

20≤~<200

<20

核电站

全属这类

——

——

变电站

线路电压(kV)

≥300

<300

——

输电线路

线路长度(m)

≥500

100≤~<500

<100

供水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

日供水量(m3)

≥50000

10000≤~<50000

<10000

地表水体取水口、自来水厂

日供水量(m3)

≥100000

30000≤~<100000

<30000

环境保护

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量(m3)

≥10

50000≤~<10

<50000

生活垃圾处理场

日处理能力(t)

≥1500

500≤~<1500

<500

危险品处理

全属这类

 

教育卫生

高等学校

在校人数(人)

≥5000

3000≤~<5000

<3000

中小学、幼稚园

非住宿

在校人数(人)

1000≤~<

<1000

住宿

在校人数(人)

≥300

200≤~<300

<200

医院、疗养院

床位(张)

≥800

300≤~<800

<300

无污染、无强烈震动工厂

按对应行业标准

(厂房跨度)

大型

(≥30m)

中型

(24≤~<30m)

小型

(<24m)

污染型工厂(含废水、废渣、放射性污染)

按对应行业标准

含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中型以上工厂

含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小型工厂

含有土壤污染可能小型工厂

矿山

边界影响范围(km)

≥1.0

0.5≤~<1.0

<0.5

矿山选矿厂

日处理量(t/d)

≥500

250≤~<500

<500

尾矿坝

库容(106m3)

≥1.0

0.1≤~<1.0

<0.1

水泥石灰岩矿山

露天

储量(万t)

≥3000

1000≤~<3000

<1000

地下

储量(万t)

≥1000

100≤~<1000

<100

土石方挡土

地下洞室

长度(m)

≥150

<150

——

岩体挖方挡墙

长度(m)

≥30

20≤~<30

<20

挡土墙、路堤、土体挖方挡墙

高度(m)

≥20

10≤~<20

<10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量或

挖填深度

≥50000m3;挖填深度≥10m

30000≤~<50000m3;探填深度6≤~<10m

<30000m3;挖填深度<6m

水利水运

沿海港口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码头

吨级(t)

≥0

10000≤~<0

<10000

散货、原油

≥30000

10000≤~<30000

<10000

通航建筑和渠化整改工程

≥300

100≤~<300

<100

船坞、船厂

≥10000

3000≤~<10000

<3000

护岸、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建筑

最大水深

m

≥8

4≤~<8

<4

水库

库容

(108m3)

≥1.0

0.1≤~<1.0

<0.1

农田水利

浇灌面积)

万亩

≥50

5≤~<50

<5

放射性设施

全属这类

——

——

广播电视中心

全属这类

——

——

广播电视发射塔

高度(m)

≥100

50≤~<100

<50

电讯

含设备预算

总投资(万元)

≥5000

≤~<5000

注:

当建设项目关键性符合两个以上关键项时,按关键性等级最高一档确定。

第四章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技术要求

第一节通常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必需在充足搜集和研究现有资料基础上,开展评定区地质灾难调查和评定工作。

(一)搜集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地震等资料及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图或计划图。

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已经有资料不能满足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要求时,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必需钻探或物探工作。

(二)在搜集和分析资料基础上,经过踏勘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难调查,了解评定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石、地质结构、水文地质、岩土性质和地质灾难发育现实状况及对拟建工程影响,判定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进行地质灾难现实状况评定。

(三)综合分析研究工程项目特征和评定区地质环境条件,研究工程建设和地质环境相互影响,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难进行估计评定。

(四)依据现实状况评定和估计评定结果,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综合分区评定;评定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和提议。

第二十九条一级评定应有充足基础资料和半定量以上评价指标进行充足论证评定。

(一)搜集资料应含有判定坍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和判定岩土体力学性质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指标。

已经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物探等工作,取得必需测试数据。

(二)应依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

1000~1:

10000(较长线状工程可选择l:

25000~l:

50000)百分比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摄影应精度要求(在图幅面积10×10cm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5个)对地层岩石、地质结构、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难等进行调查。

(三)必需对评定区内分布各类地质灾难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实状况评定。

(四)对评定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各类地质灾难进行半定量或定量估计评定。

(五)依据现实状况评定和估计评定结果,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综合分区评定:

评定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针对性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和提议。

第三十条二级评定应有足够基础资料和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论证评定。

(一)搜集资料,应含有判定坍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及岩土体力学性质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

当已经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等工作,取得相关测试数据。

(二)应依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

1000~l:

10000百分比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摄影应精度要求(在图幅面积10×10cm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3个)对地层岩石、地质结构、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难等进行调查。

(三)应对评定区内分布各类地质灾难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实状况评定。

(四)对评定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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