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033788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8.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7页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docx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篇一:

实践性合同的范围

  实践性合同的范围。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B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

C项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D项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

总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

  民事代理的认定。

一种行为是否为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去认定。

民事代理的特征要求:

第一,必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第二,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活动;第三,必须是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第四,必须是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结合四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选项,A项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第二、第三项特征,故该代书行为非民事代理行为。

B项代拟发言稿与代书行为类似,缺乏民事代理的认定条件,故不符合题意。

C项代买办公用品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和第三人卖方进行民事活动,符合民事代理的特征。

D项代为主持会议,因为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所有特征。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定义表明,债的首要特征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

当债务人不特定时,债权人缺乏提出请求的对象。

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A项。

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的总称。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

本题所给的选项中,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征非常明显,容易混淆的可能就是B项联合商标和C项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注册多个近似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后者是一个商标禁止他人在不同的

  商品上使用。

  篇二:

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篇一:

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编号:

  甲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机:

  个人借款合同:

  编号:

  乙方(贷款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贷款种类与用途

  第1条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以下种类的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

  □其他

  第2条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3条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4条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日/个月/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实际贷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6条若合同签订日至贷款发放日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依照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浮动比例执行;贷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按以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利率不变。

  □本合同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计息周期适用。

  □本合同利率按年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率自次年的第一个付息日或还款日起开始适用。

□其他

  第七条依第6条约定进行调整时,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相应基准利率上浮%,下浮%确定。

  第三章贷款提取、发放和支付

  第8条甲方选择如下方式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

  □甲方一次性提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甲方分次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但甲方每次提取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到

  期日,具体如下:

第9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采取如下方式发放与支付:

□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和支付。

乙方受托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一次性划入如下账户,用于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需要: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

  账号/卡号:

若交易对象未确定,具体支付内容以甲方提款前向乙方提交的书面《提款及委托付款申请书》为准。

《提款及委托付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甲方自主支付是指乙方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甲方指定的

  账户(账号/卡号为),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甲方自主支付和乙方受托支付混合的支付方式。

  第10条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自贷款资金支付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书面报告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并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或其他书面材料。

乙方有权采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章贷款本息的归还

  第11条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

  □一次性还本付息。

甲方于年月日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

甲方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但首期与末期还款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利率×(1+利率)还款总期数

  (1+利率)还款总期数-1

  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日为:

  □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合同到期日;

  □按每三个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三个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合同到期日。

  □等额本金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

甲方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但首期与末期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代款本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利率

  还款总期数

  等额本金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日为:

  □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合同到期日;

  □按每三个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三个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合同到期日。

□到期还本,分次付息。

甲方于年月日一次还清贷款本金。

付息日为:

  □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到期日一次还本付息:

□按季付息,付息日为每季20日,贷款到期日一次还本付息。

□其他

  第12条甲方应于还款日前将应还款项(本金和利息)足额付至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账号/卡号为),并由乙方划收。

  第五章贷款担保篇二: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理由】

  

(1)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理由】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

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

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

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单项选择题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3.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XX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

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

  8.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

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a.5月1日4月11日

  b.5月8日4月11日

  c.5月9日4月14日

  d.5月10日4月1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

()。

  篇三:

买卖合同是()。

A.双务合同B.要式合同C.实践性合同D.有偿合同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买卖合同是()。

A.双务合同B.要式合同C.实践性合同D.有偿合同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

题目678bebda50e2524de5187e90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4也是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以夫妻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该规定作反对解释也可以得出这种结论,即只要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共同共有人都可以追回该房屋。

但是对于怎么追回该房屋,该解释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当然,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一条可以作为另一方追回房屋的请求权基础,但是,法院究竟立什么案由,却是个问题。

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前,另一方往往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是顺理成章的,因为只要真正权利人(包含共同共有人)不追认,这个合同就无效,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该返还,想要达到目的很简单。

但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后,再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就会出现问题了,如前文所述,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个有效不应该仅仅是相对有效,也即该买卖合同不是只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效,其应该是绝对有效的,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也无法否认其效力。

如果一定要否认合同效力,权利人就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主张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想要证明恶意串通是极度苦难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那么,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是否会给真正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带来困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还是以夫妻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例模型,分析这个问题。

  设A女与B男系夫妻,拥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B的名下,B将该房屋出卖给C,C付出了相应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A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如果C是善意的,那么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规定,C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A只能向无处分权人B请求赔偿损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C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也即C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非因为其与B之间的合同有效,而是法律的规定。

  如果C是恶意的,那么C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即即便房屋已经登记在了C的名下,但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应该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A所有。

此时,C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因为虽然其与B之间有合同,但是B本身没有处分权,C自然不能凭合同而占有房屋。

故而,A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请求返还原物(当然也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但无权处分的类型不仅仅是夫妻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因为不仅仅是返还原物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变更登记、赔偿损失(如租金损失等)问题,

  故而立案可以不立三级案由返还原物纠纷,而可以立二级案由“物权保护纠纷”,也即A可以依据物权法追回其房屋。

此时,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买受人恶意,则可以追回自己的财产,若不能证明买受人恶意,只要能证明自己确系权利人,也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当然要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主张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要经济的多。

正如前文所述,主张恶意串通,你不仅要证明买卖双方均系恶意(其实出卖人的恶意的可以直接推定的,因为除极少数情况外,出卖人都清楚自己有没有处分权,主要还是要证明买受人恶意),而且还要证明买卖双方有通谋!

这是极困难的,但是请求法院进行物权保护,只要你能够证明买受人恶意(知情),财产就可以追回。

就像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即可,而不必去证明恶意串通,反过来说,不能证明“知情”,就更无法证明“恶意串通”。

总之,请求进行物权保护比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现实得多。

  另外,如果权利人请求保护物权,法院不需要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只需要判决权利人有追回权即可,依据是物权法。

  篇七:

XX年合同法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张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

根据借用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B)。

A.双务合同B.单务合同C.双边条约D.单边条约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D)关系的协议。

  A.行政权利义务B.经济权利义务C.刑事权利义务D.民事权利义务

  3.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C)。

  A.公序良俗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正原则

  4.下列各选项中,阐述正确的是(C)。

  A.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硬件及网络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