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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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

**煤矿**井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一通三防各种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瓦斯超限、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

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一通三防齐抓共管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岗位责任制:

是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

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对技术负安全责任。

第三条:

矿行政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对日常所分管的工作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矿井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是否到位,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条:

总会计及米购人员岗位责任制:

对一通二防工程所需的资金、器材负责。

第五条:

通风技术员与通风工岗位责任制:

协助技术总管抓好一通三防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采煤工、掘进工、机电管理人员、运输工岗位责任制:

在本岗位上协助副矿长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完成本岗位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各业务组室在分管矿长领导下,负责本岗位组室业务中的一通三防工作;采掘及辅助单位对所分管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七条:

矿安全处,对各业务组室和采掘及辅助单位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通风组岗位责任:

对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一通三防措施、预防和隔绝瓦斯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一通三防措施;负责呈报一通三防报表;负责组织一通三防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一通三防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负责对有关一通三防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一通三防法规,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

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措施的验收。

第八条:

采煤队岗位责任制:

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防尘灭火设施的安

装及维护;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

第九条:

机电部门岗位责任制:

负责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顺槽以外的防尘管路、灭火施设的安装与维修。

第十条:

采煤队岗位责任制:

负责安装单位负责采煤内外喷雾、和喷雾装置的安装及工作面的架间、放煤口喷雾的安装。

第十一条:

采、掘各工区岗位责任制:

负责作业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负责规定区域的粉尘冲刷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

采煤工区负责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掘进各区负责新掘进的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

第十二条:

刮板运输工区:

负责本区所管理的刮板机转载点的喷雾洒水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负责清理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顶板、底板及巷帮的煤尘。

第十三条:

勤杂工岗位责任制:

负责有架空线的巷道底板积尘的清理。

第十四条:

运输队岗位责任制:

在本岗位范围内负责大巷冲洗刷工作,负责主、副井筒浮煤、煤尘的清理。

第十五条:

井下各单位岗位责任制:

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积尘的清理。

第十六条:

采购组岗位责任制:

负责防尘、灭火、测风、瓦检仪器、仪表、器材等的购置

第二章一通三防岗位责任范围工作管理规定及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巷道按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掘进各区、防尘工区在各自分管的范围按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水源充足,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

尘用水量,地面水池容量不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几,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

第二十条: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运输队负责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管理单位负责喷雾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一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一通三防措施。

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安设洒水降尘设施管路。

第二十二条:

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50米左右;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位置。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应安设可反冲洗水质过滤器。

采煤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应安设在进入两顺槽供水管路进口的端头,掘进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应设在开门点以里不超过10m处,但所安装的防尘设施必须使用水质过滤器过滤后的清水。

第二十四条:

对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工作,在新工作面或巷道验收时,由通风组按上述规定牵头组织安全处及有关单位参加。

验收交接要填写交接单,由通风组、安全处及交接单位共同签字;防尘管路、防尘设施不按标准安设的不准移交,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限期完成。

凡已移交的管路或设施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正常使用、管理及维修

第三章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每年初,由通风组、安全组根据矿井实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勤杂组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大巷等巷道、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第二十八条:

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

得小于如下值:

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

/m2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的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第二十九条:

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但不得

大于200m。

第三十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不安设。

第三十一条:

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

棚组内的各排水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第三十三条:

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

第三十四条:

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

第三十五条:

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

发现水槽(水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

第四章粉尘冲刷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主要大巷每月年冲刷一次,由通风组组织落实,巷修工区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运输石门、采区上下山、总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由运输队负责冲刷。

第三十八条:

采区回风巷、采区运输机巷每周冲刷一次。

由采煤队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由掘进单位每班冲刷一次:

30m以外由防尘工区每周冲刷一次。

第四十条:

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施工人员要对工作面

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50m范围内由采煤队

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天、进风巷每月至少由采煤队冲洗一次。

第四十二条:

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增大时各单位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杜绝煤尘堆积现象,并各自做好冲尘记录。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四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跟班安全员有权立即停止生产。

第四十五条:

对故意破坏井下的各种防尘设施、隔爆设

施的人员,处于至少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第四十六条:

防尘设施的备品配件由防尘工区统一计

划,统一管理。

其它单位到防尘工区以旧换新。

第六章各个岗位职责监督检查具体

第四十七条:

一通三防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监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达到一通三防检查制度化。

第四十八条:

矿每月组织一通三防检查不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为通防安全专业的领导和业务组室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

业务组室、基层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联合开展一通三防检查;区队跟班领导、生产班班组长对所辖范围内一通三防实行巡回检查,岗员必须按要求对工作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一通三防检查应深入到井下生产现场的每一个场、每一个岗点,特别应加强特殊作业地点和边远地点的检查。

第五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每季检查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检查记录、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等资料。

定期检查采掘区队的巷道冲刷记录。

第五十一条:

安全组要强化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粉尘积聚情况,安全组必须认真对照检查表,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

被检查地点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立即落实整心措施,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留安全隐患的以及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

第五十三条:

掘进、煤巷皮带运输巷按50m,岩巷100m的要

求安设三通和阀门,掘进单位每少一个三通或阀门罚岗位责任单位50元。

三通处少一处胶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四条:

井下其它巷道按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行冲尘,并做好记录,每发现一次漏冲或记录不全责任不落实罚岗位责

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五条:

严格矿井一通三防制度及时进行冲尘,对井下所有巷道每发现一次积尘现象,罚岗位责任单位500元。

第八章一通三防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六条: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能力不足的,造成事故隐患的将追究相关岗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编制、防尘设计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将追究相关岗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类井巷工程项目验收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一票否决制”,防尘设施不完善、不齐全,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将追究负责安装、施工单位岗位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井下各产尘地点防尘设施不齐全和不正常使用的;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未按一通三防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的;采掘工作面不设专职防尘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岗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在上级各类检查中,凡因一通三防挂红、黄牌的将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

**煤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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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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