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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简答22题

监督学简答

1.简述腐败行为的大体特点。

2.简述腐败产生的本源。

3.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

4.简述中国今世监督思想。

5.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7.简述我国反腐倡廉的大体战略。

8.简述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功能。

9.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创新

10.简述党内监督的要紧内容

11.简述纪检机关的设置与管辖

12.简述职务犯法。

13.简述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

14.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5.简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6.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17.简述行政诉讼的大体原那么。

18.简述行政补偿的组成要件。

19.简述行政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20.简述执法监察的大体内容

21.简述民主党派监督机制的完善

22.简述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与问题。

 

一、简述腐败行为的大体特点。

(1)腐败主体的特定性。

即其主体范围仅局限于具有公共权利的国家机关和能够利用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

(2)腐败行为的谋利性。

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它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

谋利包括为己谋利和为特殊关系人谋利。

(3)腐败行为谋取利益的客观性。

客观性主若是指腐败行为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之即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4)腐败主体主观故意性。

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是明白其追求利益的行为将对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踊跃实施之。

二、简述腐败产生的本源。

腐败的产生是处于不同地位的多种复杂缘故造成的:

(1)、全能政府致使腐败。

(2)、分权不到位致使腐败。

(3)、民主参与机制不健全致使腐败。

(4)、制度变迁中监督制度供给不足致使腐败。

(5)、心理的异化致使腐败。

3、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

监督思想是人们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看和思维而产生的有关监督活动的主张与观点。

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完善的结果,是相关主张与观点经太长期联系实际的论证、推理、演绎、归纳以后所形成的对监督活动的大体说明和系统化的原理,能够用来讲明并指导监督实践。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成立国家,行使具有强制力的权利开始,就产生了监督。

人类不同的进展时期基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监督思想,成立了不同的监督理论。

这些监督思想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监督职能、目标与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论述,对监督实践产生了重要的阻碍。

4、简述中国今世监督思想。

(1)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监督思想;

(2)依托群众的监督思想;

(3)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进程;

(4)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是监监工作基础;

(5)监督的要紧对象是党的高级干部;

(6)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是关键;

(7)用改革创新的方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碰到的矛盾和问题;

(8)“兢兢业业和干干净净”的从政思想。

五、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利显赫,地位尊崇。

(2)强有力的手腕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惩罚诬告又许诺依照传言进行弹劾

(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阻碍了监察效率

六、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

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利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普遍的监察权,其中最要紧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利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

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周密,但多数是抄写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尽管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事实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操纵。

在这一政治体制下成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7、简述我国反腐倡廉的大体战略。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战略:

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成立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1)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治标是重办腐败行为,为治本制造条件;治本是从源头治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2)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惩处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增进的两个方面。

只有抓好从重办办,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为注重预防制造前提条件。

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长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进展反腐倡廉取得的功效,从全然上解决腐败问题。

(2)成立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

构建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是咱们党对执政规律熟悉,尤其是党的反腐倡廉规律熟悉进入新境遇的重要标志;是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从全然上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教育、制度、监督是一个有机整体,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深化改革是全然。

教育偏重于教化,制度偏重于标准,监督偏重于制约,三者彼此依存,彼此配套,彼此增进,缺一不可。

(3)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是指反腐倡廉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整体布局相适应,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当中。

不宜延续权利监督权利的单一监督模式,不然一旦监督权受到掣肘,权利滥用也就很宝贵到有效遏制。

八、简述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功能。

(1)预警功能。

即通过确信一系列预警指标及判别标准实现对公共组织及其公事人员廉政风险的预警。

以公共权利运行机制为预警指标设定的核心,是构建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关键。

(2)实时监控功能。

应当以制度为基础,以电子政务平台为工具,以充分真实的信息为依据,才能真正做到实时监控。

(3)腐败风险预测功能。

即依据预警指标的参数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概率,确信以后腐败发生的特点、领域和防范方法的选择。

九、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创新

(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形式。

(2)创设了各级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

(3)确立了各级人大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监督制度。

(4)成立了全国人大对两院司法说明的违法审查机制。

(5)第一次明确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公布原那么。

10、简述党内监督的要紧内容

党内监督的内容,确实是党章所规定的对全党的三项大体要求、对党员的要求、党员必需履行的各项义务、党员干部必需具有的各项大体条件、党的组织制度、对党组织的要求,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准那么》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中的各项原那么和要求。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

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不是切实发扬民主,严格依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不是符合实际、符合党的大体线路,符合人民的全然利益。

(2)对党员和党组织政治上的监督。

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不是坚持党的大体线路,在政治上同党中央维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决议。

(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形的监督。

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不是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那么。

(4)对党的干部线路、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形的监督。

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任用干部方面,是不是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干部德才标准,是不是公道正派,是不是符合规定的程序。

(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

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不是维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廉洁,是不是同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6)对履行职责情形的监督。

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认真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不是紧密联系群众,有无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的行为。

1一、简述纪检机关的设置与管辖

(1)纪检机关的设置。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三级设置:

中纪委及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地址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中央直属机关在工委下设立纪律检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设立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中纪委和中央国家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直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仍是纪律检查员,由工委决定;党的地址县级以上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址组织的派出机构如地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上级党组织的派出机构,党的地址组织直属机关设立党的直属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基层组织如相当于县级的企、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级以下党的基层组织,如乡、镇、城市街道中的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仍是纪律检查员,由上级党委决定,党的总支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员。

(2)纪检机关的管辖。

第一、中纪委的管辖。

中纪委领导党的地址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对中央一级的党员干部实施监督。

党章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觉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背党的纪律的行为,能够向中央委员会揭发,中央委员会应当即受理;第二、地址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管辖。

党章规定,党的地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若是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置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能够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复查;若是发觉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形,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述,请求协助处置;第三、上级纪委对下级的管辖。

党章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而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若是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取得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需通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二、简述职务犯法。

职务犯法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法的情形,做出的一种归纳和表述。

职务犯法的本质特点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广义的职务犯法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法;狭义的职务犯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事活动的治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法可划分为三大类:

即贪污行贿、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贪污行贿犯法包括: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渎职罪包括: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法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法的监督职责。

13、简述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犯法对象是公共财产。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认定的具体问题

★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组成犯法。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尽管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组成犯法。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法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要紧区别在于:

1)犯法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那么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犯法客体和犯法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法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法对象是单位财物。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法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要紧采纳窃取、骗取财物的方式,因此容易混淆。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要紧区别是:

1)犯法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样主体。

2)犯法客体和犯法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法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法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法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贪污罪的一起犯法。

《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一起犯法几个问题的说明》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一起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一起犯法处置;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一起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一起犯法处置;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别离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一起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法性质定罪。

★★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组成该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认定的具体问题

(1)受贿罪的界定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受贿罪和以下行为的界限:

①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

合法报酬,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纪律许诺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为他人提供效劳而取得的报酬。

二者之间的区别要紧在于行为人是不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是不是付出了劳务。

获取合法报酬是付出劳务所得,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

②受贿罪与同意馈赠的界限。

馈赠是指亲友之间出于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

受贿和同意馈赠表面上都是收受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

二者的区别要紧在于:

行为人是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财物者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人谋取利益的,组成受贿罪,不然属于同意馈赠。

③受贿罪与一样受贿行为的界限。

区分二者要紧看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

依照《刑法》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均已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峻的,也组成受贿罪。

所谓情节严峻,要紧包括因受贿给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受贿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阻碍等情形。

若是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受贿情节一样的,不能以犯法论处。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法主体、主观方面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方面有相同的地方。

二者的要紧区别在于:

①犯法的手腕方式不同。

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那么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纳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②犯法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若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法对象是公私财物:

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主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犯法对象是公共财物。

3)受贿罪与敲诈敲诈罪的界限。

以索贿方式组成的受贿罪有时容易与敲诈敲诈罪相混淆。

区别二者除分析主体、客体的不同外,关键是看客观方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仍是采纳了暴力、胁迫手腕。

索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人有求于己时,主动索要财物;而敲诈敲诈行为那么表现为利用暴力、胁迫手腕,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

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犯法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②犯法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治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2)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一起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两边一起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那个地址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14、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那个地址所谓挪用公款“供个人利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利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利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利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l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利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

挪用公款归个人利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

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之外的情形,至案发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的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本钱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不组成该罪。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行为是不是组成犯法,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刻、目的、用途、是不是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关于一样违背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该以挪用公款罪处置。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

本罪以非法利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那么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主体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那么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依照有关司法说明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惩罚。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利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法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犯法客体和犯法对象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法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所有权,犯法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利用的,组成挪用公款罪。

若是违背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峻,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1五、简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份。

二、滥用职权罪的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一样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治理活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不是造成了重大损失。

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组成犯法,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法的界限。

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

“本法还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说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归纳性规定,属于一般法条,适用一样滥用职权罪。

关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峻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法。

如《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治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

这些法条属于专门法条,与《刑法》第397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

在认定相关犯法时,应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专门的滥用职权犯法的界限,关于符合上述专门法条规定的犯法行为,不该按滥用职权罪处置。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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