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搬场运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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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搬场运输

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运(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普通货运(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4、《营运厢式货运车辆技术要求》

5、《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6、《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的,须拥有取得相应的市区通行权的厢式或者栏板货运车;

2)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厢式货运车辆;

3)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4、从事货运出租须由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从事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的,须出具市区通行权的相关证件;

6、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出具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车辆行驶证;

7、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经营许可)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经营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4、《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技术规范》

5、《营运厢式货运车辆技术要求》

6、《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a.车辆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专用锁头装置;

b.牵引车头的准牵引总质量在145千克(含)以上,挂车吨位应在20吨(含)以上,且牵引车头的准牵引总质量应与挂车的总质量相匹配。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从事冷藏保鲜的车辆还需满足《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技术规范》的要求。

3)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4、《市交通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12]21号)

5、《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沪交科[2013]68号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符合国家和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条件;

2、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须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3、符合《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规定的业户组织、设施技术、人员技术和车辆及设备技术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产权证复印件)

5、设备、设施来源证明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清障车及施救车辆清册、车辆购置证明、车辆等级评定证明

8、已聘用人员名册、人员劳动合同、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4、《营运厢式货运车辆技术要求》

5、《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6、市交通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本市大型物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沪交货〔2013〕111号)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总质量12吨(含)以上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有效接入货运平台。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或者证明;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道路货物(含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变更表

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只填写变更项目)内容

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工商登记注册号

停车场地

变更理由: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管理机构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章

日期:

 

车辆购置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的6个月内购置如下车辆,以达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要求,如不能按期完成,则由管理部门撤销所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准牵引总质量(kg)

核定载质量(kg)

车辆技术等级

外廓尺寸(毫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承诺人(企业名称)

(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延续、补证、歇业申请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沪交运管许可字号

业户名称(姓名)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申请种类

延续□

补发□

歇业□

正本□

副本□

理由

 

承诺

本业户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发证单位意见

(公章)年月日

许可证件

发放

发放人(签字)

 

日期

 

领证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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