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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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大威校学字〔20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其中前10名授予威海校区“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

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研究与创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

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3.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

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4.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

1000元/人,40人/年。

5.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有特殊才华,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

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6.海外经历项目专项校长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

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外派学生情况确定。

7.第二校园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

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8.优秀学生入学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优秀学生。

5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学生必须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基础性素质成绩“良”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学生当学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40学时。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参加评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并相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一等奖学金或历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排名第一;

2.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5%;

2.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30%;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年级(专业或班级)前50%。

(五)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需符合设奖单位提出的各项评选要求。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参加评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另作说明除外),并相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前2%且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参评该项奖学金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国际、国家部委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竞赛获一、二等奖(如:

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本技能知识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高校“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其他高层次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在由省级单位组织的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均须持有获奖证明。

2.论文被SCI、EI、ISTP及SSCI、CSSCI收录;有专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须在社会实践中有重大贡献或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成果。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须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

(五)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须在由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素质竞赛、体育比赛(邀请赛除外)或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活动中成绩优异;或在各项体育比赛中破省级以上纪录(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六)海外经历项目专项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二、三年级学生,须有海外学习经历(在外学习期限至少一个学期),且在外出学习期间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且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

(七)第二校园奖学金评选条件

须有第二校园访学经历,且在访学过程中,能自觉遵守山东大学和第二校园的规章制度,积极融入班集体生活,具有强烈的学校荣誉感,切实维护所在学校形象,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身心健康,各方面表现突出,没有中途返校、提前返校现象。

(八)优秀学生入学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评选条件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第四章 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机构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学院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学院3天、学校5天)制度。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后,报学院。

(二)学院审核。

学院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推荐名单予以审核,必要时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

(四)确定人选。

学校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条 奖学金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性质。

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项目资助发放两种形式,由学校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存折。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还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和宣传、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等形式给予精神激励。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学校需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为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原则上,各类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海外经历项目专项校长奖学金与第二校园奖学金除外)不可兼得,各项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特殊情况下,若一名学生因设奖条件限制获得多项综合奖学金时,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可兼得,学生只能领取奖金额度最高的一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按照要求开展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设奖或资助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海外经历项目专项校长奖学金的评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实施,优秀学生入学奖学金的评选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被列入日常工作的一般性的各种学生活动奖、竞赛奖,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各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做出临时性安排。

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平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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