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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大科技专项

山东省重大科技专项

财务管理培训手册

山东省科技厅

二○一三年七月

目 录

前言4

第一篇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政策5

1.1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

1.2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14

1.3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政策对加强经费管理的要求20

第二篇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21

2.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21

2.2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注意的事项22

2.3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部分)23

2.4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部分)25

第三篇项目经费会计核算29

3.1项目经费使用总体要求29

3.2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29

3.2.1企业项目经费会计核算细则(试行)29

3.2.2事业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试行)38

第四篇项目经费监督管理41

4.1项目经费监管的职责及依据41

4.2项目经费监管的主要内容41

第五篇项目结题验收经费审计45

5.1项目结题验收经费审计要点45

5.2项目结题经费审计应注意的问题52

5.3项目结题经费审计需提供的资料54

第六篇项目绩效评价55

6.1项目绩效评价的实施程序55

6.2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6

6.3项目绩效评价表59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包括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和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9号)、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教[2012]72号)、《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办法,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公室组织力量编写了《山东省重大科技专项财务管理培训手册》,旨在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正确合理的编制预算、落实资金和使用资金,指导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对国家和省其他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也有积极的借鉴作用,有助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规范的使用项目资金。

编者

2013年7月23日

第一篇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1.1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教〔2012〕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9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教〔2012〕7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7〕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现行渠道进行拨付,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项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安排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式

第四条 扶持范围。

根据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需要,重点扶持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有色金属、环境保护、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9个产业的32个重点领域。

第五条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能够突破行业发展瓶颈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项目。

每年在每个产业中选择3-5个领域,在每个领域中选择3-5个项目方向,选择确定项目后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扶持方式。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风险)投资、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扶持。

具体的扶持方式在项目标书、申报要求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项目选择确定

第七条项目选择方式。

主要采用招标评标和专家评审两种方式确定扶持项目。

市场化程度较高、符合招标评标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标评标方式;达不到招标评标条件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通过招标评标方式确定的项目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60%。

第八条招标评标程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具体组织招标评标工作。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

项目承担单位按标书要求进行投标,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组织评标。

第九条专家评审程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和项目方向,发布申报要求,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人民政府、省直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综合评审程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评标、评审情况,确定进入综合评审项目名单。

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分产业进行综合评审。

根据综合评审结果,选择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公示。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具体的扶持单位和项目,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项目扶持意见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签订项目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合同(包括项目预算有关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寄送到省科技厅。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三条下达项目资金。

省科技厅组织审核项目任务指标,与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建专家数据库,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代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 预算编制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投标、申报项目时应同时编报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资金外,应提供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六条项目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随投标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组织评标、评审确定项目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八条评审或评估结果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与立项公示一并进行公示。

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职责。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有关问题,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条配套条件落实。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预算书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场地、设施、人才等配套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间接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实施项目而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算。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0%。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项目实施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国际交流、调研考察等所需的工作费用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代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事务性工作等所需的服务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要单独设账,与市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违法违纪处理。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绩效管理内容。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绩效目标、承担单位绩效自评、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五条绩效目标确定。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报告、合同书中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绩效指标,经审定后作为实施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承担单位绩效自评。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填报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绩效考评。

已完成各项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单位绩效自评和上报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评的实施程序:

(一)单位上报。

已完成各项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绩效自评,填写自评报告,提供绩效考评所需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专家评价。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采用书面评价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家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出具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绩效考评结果。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89分的为良好;60(含)-74分的为一般;60分(不含)以下的较差。

第三十条考评结果应用。

专项资金的考评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拨付,或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条件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给予优先连续扶持。

对实施效果较差、管理水平较低的项目停止执行或减少对主管部门的扶持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市、区)的配套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2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鲁财教[2007]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省委、省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自2007年起,设立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实现产业化或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果转化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跟踪管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预算及经费安排意见;

(二)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省科技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四)监督、检查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跟踪管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山东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重点推动十五个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培育和发展。

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在核心技术上拥有发明专利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资助的科技项目的产业化;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相关产品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四)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支持对象为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计划项目自筹经费能力达到政府引导经费5倍以上。

第五章 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

主要有:

(一)拨款资助。

主要用于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二)有偿资助。

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回收资金继续用于资助创新成果转化。

(三)股权投资。

主要用于技术含量高、处于产业化前期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国有资本股权形式投入,并参与企业经营过程,确保资本保值、增值。

(四)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五)以奖代补。

主要用于前期政府未投入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在推进成果转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六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汇总项目申报情况,与市财政局研究协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科技、财政等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上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限额推荐,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三)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项目查新报告,地方政府资金匹配证明;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七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

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与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成果转化资金立项文件,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省财政厅根据立项文件及项目合同,下达成果转化资金预算指标文件。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考评的重点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成果转化资金要单独设账,与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1.3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政策对加强经费管理的要求

总结归纳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政策中对加强经费管理的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建立和完善适应科学研究规律和科技工作特点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费监管制度。

(3)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4)逐步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明确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篇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

2.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投标、申报项目时,应同时编报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随投标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组织评标、评审确定项目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的要求主要有:

(1)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资金外,应提供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及其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等。

(4)项目预算编制应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5)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2.2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注意的事项

(1)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各单位应该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课题第一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课题预算申报书的填报,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安排理由。

(2)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课题申请书保持一致。

(3)所有参与资金分配的单位都应填入预算表中,课题执行期间,未履行正式报批手续,课题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减课题合作单位和经费预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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