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调研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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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调研的报告

银行关于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调研的报告

为发现个贷业务的风险点,找到政策制度的漏洞,了解流程各环节的控制方式、权限管理并加以健全和标准化以满足控制与效率的平衡,改造管理模式的途径,ⅩⅩ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牵头对ⅩⅩ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ⅩⅩ分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情况与调研范围

(一)ⅩⅩ分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情况

1、个人信贷业务规模

截止到ⅩⅩ年8月底,ⅩⅩ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余额为13.85亿元,贷款户数9804户。

2、个人信贷业务品种

截止到ⅩⅩ年8月底,ⅩⅩ分行已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涉及个人购房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9个品种,其中个人购房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三个品种的余额和户数列分行前三位。

(具体数据参见下表)。

 

业务品种

个贷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占全部个贷贷款余额比例

1

个人购房贷款

106241.87

76.72%

2

汽车消费贷款

12045.24

8.7%

3

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

8151.83

5.89%

4

个人消费贷款

7819.27

5.65%

5

个人短期抵押贷款

3023.85

2.18%

6

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

1065.28

0.77%

7

留学贷款

119.55

0.09%

8

东方卡透支

14.79

0.01%

9

助学贷款

5.42

0.004%

合计

138487.1

100%

3、个人信贷业务不良贷款

截止到ⅩⅩ年8月底,ⅩⅩ分行自查统计结果是:

关注类贷款488.3万元,次级类贷款915.63万元,可疑类贷款380.67万元,无损失类贷款,后三类不良贷款合计为1296.3万元。

ⅩⅩ年9月12日,ⅩⅩ分行依据近期暴露出的风险状况,再次自查后,调整了个人贷款的五级分类,其中关注类调整为6737.35万元,次级类调整为4136.95万元,可疑类调整为3534.7万元,以上调整五级分类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分行沙坪坝支行,包括李岚24笔假按揭贷款、ⅩⅩ市再就业汽车运输联合服务中心汽车假按揭贷款、53笔个人贷款实际是公司贷款。

(二)调研的范围

调研涉及的具体机构包括ⅩⅩ分行本部、沙坪坝支行、高新支行、江北支行,涉及的业务包括个人购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短期抵押贷款。

共抽查了个人贷款231笔,占总笔数的2.4%,贷款金额7305万元,占总金额的5.3%。

(三)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主要采用对贷款资料检查和与分支行管理、营销人员座谈的方式。

现就四个典型案例,对ⅩⅩ分行个贷情况进行剖析。

二、值得关注的信贷个案

(一)李岚24笔假按揭

沙坪坝支行客户经理李岚在2003年1月至2003年4月期间,与客户雷世明内外勾结假借他人名义分别通过ⅩⅩ立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ⅩⅩ欧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ⅩⅩ泽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个人住房贷款24笔,金额约1202万元,到ⅩⅩ年6月20日,已结清4户,余下20户贷款余额约988.1万元。

1、案件过程

2003年1月中旬,客户雷世明(此人为支行大客户,其自己经营的公司及相关企业在沙坪坝支行存款达1亿多元,目前因涉及广电网络案件已被公安机关收审)因“渝洲交易城”项目缺少资金希望支行给予支持,并提出将在2003年下半年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5亿元存款到支行。

同时,雷世明告知目前资金紧张无力偿还由李岚和支行出面向其他客户的借款(备注:

由于雷世明资金紧张由李岚私人联系其向其他客户的借款累计约350万元,由支行出面介绍其向其他客户的借款约690万元)。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李岚在2003年1月至2003年4月期间由雷世明提供借款人资料,假借他人名义分6次为雷世明违规贷款给雷敏、王思蕴、李洪杰、罗婷、柏大军等24人,金额1202万元。

其操作方法是:

李岚首先用客户经理操作号进入个贷审批系统进行信息输入,再用部门经理操作号进行审查(由于李岚既是客户经理又是综合营销部经理),最后盗用支行行长密码进行审批(支行行长密码是因为支行行长曾在一次外出时授权给李岚办理过一次业务,而后她发现该密码一直未修改),一个人完成了整个贷款的所有操作流程。

2、该案例中体现的风险点

(1)分支行个人银行组织架构不落实,管理不落实

首先是组织机构的缺失。

ⅩⅩ分行无专门的个人金融部,由客户金融中心的信息管理部监管。

在分行扁平化改革中,个人信贷人员被抽调到其它岗位,分行只留一名业务人员进行个贷日常工作,很多工作处在悬空状态。

其次是个人贷款的日常管理、制度检查工作的部门不落实,是应该及时发现解决的问题被积累起来,应该及时纠正的问题没有在初期萌芽状态时被纠正,导致理解和观念的歪曲。

(2)支行个贷业务的审贷模式太随意,支行授权过大

支行在个贷业务审批模式上,不坚持审贷分离。

李岚具体负责两个楼盘的营销与住房贷款调查工作,又同时负责贷款的审查工作,同时又负责贷款的签约、抵押登记、发放等工作,违反审贷分离的原则,一定程度为李岚发放假按揭贷款提供了便利。

而在组织架构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审贷模式太随意的情况下,ⅩⅩ分行给予支行个人购房贷款100万元的授权,就显的过大了。

(3)客户经理全程办理(主导)信贷业务

在李岚经办这24笔假按揭过程中,李岚作为客户经理,即负责与房产开发企业的公司营销,又负责个人购房贷款贷前调查全部工作;同时他有是综合营销部经理,负责贷款审查;支行行长审批完后也是由她去办理贷款签约、抵押担保手续;手续完成后,也是由她经办贷款发放,整个贷款流程全部由她主导。

岗位之间的互相监督已全部失效,从而为其办理假按揭贷款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然,象李岚这样能够完全操纵整个贷款流程是较少见的,但是在个人贷款办理流程上职责不分的情况,在许多分支行的具体业务中,却是不少。

主要体现这这几方面:

一是客户经理即做合作企业对公营销,又与该企业合作办理个人贷款,在贷款调查中易受与合作企业营销关系的影响;二是贷款调查、贷款签约、抵押登记、放款监督由客户经理一人完成,没有多人间的监督与控制。

(4)网上审贷流程的控制

李岚案件的另一个主要风险点在与网上审贷流程控制的失效。

ⅩⅩ分行制定了《个人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网上审贷流程进行了规范。

但在沙坪坝支行实际操作中,支行贷款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后并未及时将贷款资料录入个贷系统中,而是先由支行内部审查、审批通过,并在完成贷款签约与抵押登记,具备发放贷款条件后,开始录入贷款资料,进行网上审批,造成网上审批留于形式。

而正是由于支行员工将网上审批看作一种形式,时常发生将本人的操作员号与密码告知其他员工,代其在网上完成信贷调查与审查工作,从而造成自己的操作员号和密码泄露。

李岚正是利用了其他员工的操作员密码,独自一人完成了24笔贷款申请、复核、审查、审批。

(5)放款环节上缺乏控制和事后核查

事实上,李岚24笔假按揭贷款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由于李岚本人经办放款工作,是放款环节的控制形同虚设。

另外,在这24笔按揭贷款,利率都违反了人民银行规定,违规下浮10%,但会计核算人员在贷款入帐时并没有仔细审核,发现这一情况。

在事后核查上,一是该支行行长在贷款发放后,并未从统计报表上发现有未经自己审批的信贷业务发生;二是24笔假按揭贷款档案资料中,只有保单复印件。

保单正本由于属于保险公司重要凭证,李岚无法伪造而没有提供。

但档案管理人员在贷款发放后,未及时收集保单,也未对缺乏保单正本的事实提出异议。

同时,在保单复印件中,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保单,其保单编号竟完全相同,档案管理人员也未及时发现这一情况。

(二)ⅩⅩ市再就业汽车运输联合服务中心汽车假按揭贷款

1、情况简述

ⅩⅩ年9月10日ⅩⅩ市经侦总队办案人员来ⅩⅩ分行沙坪坝支行查ⅩⅩ市再就业汽车运输联合服务中心帐户,支行才得知是因为ⅩⅩ市裕隆汽车销售有公司向ⅩⅩ市经侦总队举报ⅩⅩ市再就业汽车运输联合服务中心诈骗其资金。

针对这一情况支行立即对该客户在支行的贷款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核对,发现该公司有通过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多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

支行从2003年6月到ⅩⅩ年9月12日其发放汽车按揭贷款431笔,截止9月12日贷款余额为3644万元,其中8月份逾期120万元。

由于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尤其是营运客、货车部份可能存在问题较多,依据从企业作进一步核实后,了解到的情况如下:

(1)正常贷款:

199笔,发放金额2518万元,截止9月12日这部分贷款余额1845万元;

(2)虚增贷款:

137笔,累计贷款金额1604元,目前尚有余额约978万元。

(包括35笔户名不符合,贷款余额329万元)

(3)虚假借款人:

146笔,贷款发放额1937万元。

截止9月12日,虚假借款人尚有134户,贷款余额1150万元。

(包括35笔金额不符,贷款余额329万元)

目前,ⅩⅩ再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我行尚有按揭贷款保证金42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2、风险点

这一案例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业务模式上。

从分行对再就业中心5000万元个人汽车贷款授信额度的批复和支行与该公司签订的合约看,属于“间客式”汽贷模式。

其贷款流程为:

选车——准备所需资料——与车商签订购买合同——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做借款人资信情况调查——银行审批、放款——客户提车。

目前。

ⅩⅩ市有一定数量的汽车经销商采用此模式。

在这一业务模式下,主要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1)在“间客式”的汽贷模式下,银行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主要依赖于汽车经销商或第三方,而银行的贷款调查仅仅停留在后台审查上。

因此,很难准确判断借款人的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这既不利于贷款决策,也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2)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远逊于银行,更不具备资信调查的专业优势。

而且,从本意来讲,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扩大销售,获得更大的利润,大多没有防范风险的意识。

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和取得短期利益,经销商往往会放宽对借款人审核要求,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3)“间客式”模式下,由汽车经销商本身带来的风险也远远大于银行自己选择客户。

因为在这一模式下,经销商除了作为车辆销售者之外,还充当着贷款初审者的角色。

他们熟知银行对汽车贷款的审批条件、要求、程序甚至是存在的漏洞。

而他们存入银行的保证金数额却只有贷款金额的百分之几而已。

这样,一旦出现有经销商制造虚假贷款资料进行骗贷,在达到一定数额后突然清盘的情况,银行的贷款损失几乎不可避免。

部分支行(包括沙坪坝支行)在这一业务模式下,又把客户还款资金由经销商代收,这无疑是在“间客式”风险的基础上又“雪上加霜”,银行在不知客户的情况下,客户也不知道哪家银行办的贷款,贷款实际变成是汽车经销商自办的按揭,然后由银行买单。

原来分散的个人贷款风险,完全集中在汽车经销商的身上,数千万的“汽车按揭”其实是以信用形式贷给汽车经销商。

远不说汽车经销商的道德风险,就是他出现了经营风险,我行的贷款追索也如同“大海捞针”。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ⅩⅩ的汽车贷款不良率已达到27%,我行合作的汽车经销商品质也不高,如果我们明知银行赚的是微薄的利差,赔的是真金白银的本金,我们为何还要去做这些业务。

保险公司已于03年8月就停止了履约还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银行都在高风险的情况下,退出了汽车贷款业务,就是面对优质客户时,也审慎的办理。

而ⅩⅩ分行与再就业中心合作协议竟是在ⅩⅩ年签订的,而且把还贷的依靠完全放在经营并不太好的汽车经销商身上,我们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责任心都到哪里去了?

(三)个人贷款资金给公司使用

在调研中,发现ⅩⅩ分行沙坪坝支行有多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其实质是发放给公司。

以沙坪坝支行9笔金裕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或所谓中层管理人员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为例。

1、办理9笔个人贷款的过程

ⅩⅩ金裕化工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5日在沙坪坝支行开立了银行基本结算帐户,帐号为4122022627,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23笔,累计金额825.26万元,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累计669万元,签发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34笔,累计金额655.58万元,2003年第三季度,ⅩⅩ金裕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在沙坪坝支行的结算帐户日均存款为614.52万元,为此,支行认为该司是本行的忠实客户,并有较好的营销效果。

该司因采购混合碳黑油等生产原材料,于2003年9月向我行申请1000万元银行银承敞口的授信需求。

经分行第30次贷审会审查后认为:

该司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有限,抵押物变现能力差,不能有效锁定风险,不同意与ⅩⅩ金裕化工有限公司建立信贷关系。

并于2003年9月5日将分行贷审会决议(编号:

2003219)送达支行。

支行认为:

因经办人员(杨波)没有在贷审会上将客户的情况介绍清楚,导致贷审会没有通过,同时企业因履行合同急需资金,因此采取“变通”的个贷融资方式解决客户之需,于2003年9月28日至2003年9月29日发放了9笔贷款,借款人为卢昌文、马金蓉、宋建敏、王定华、陈然、管锡泽、李远志、卢燕和顾德等9人发放的个人财产抵质押贷款,每人贷款40万元,合计360万元人民币。

9笔借款人均为ⅩⅩ金裕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或所谓中层管理人员。

2、风险点

(1)对公司贷款被否定后利用个人经营性贷款化整为零操作

支行在明确知晓分行贷审会审查不同意与金裕化工建立信贷关系的情况下,为绕过分行对公司贷款的管理要求,采取化整为零的“变通”方式发放了360万元个人贷款,违背了我行信贷管理原则。

我行对个人信贷一直采取积极发展的态度,即使在资金较为紧张、宏观形势偏紧的情况下,其他信贷政策较紧而个贷政策仍相对宽松,对个人信贷业务规模也不设限进行控制。

但某些人就是利用了这种支持的态度,在公司贷款放不下去的情况下,利用个人贷款发放。

公司贷款走个人贷款,一方面贷款本身就存在种种问题,强行发放后的后果,就是大大增加我行的信贷资产风险;而另一方面,本来资产质量较好的个人贷款,受这种严重违规操作的之累,显现大量的不良资产,影响个人信贷业务持续稳步发展。

(2)法律风险

个人贷款资金给公司使用,在贷款担保上就可能存在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情况。

例如沙坪坝另外办理6笔由天骄公司担保的个人消费贷款也是公司贷款走个人贷款。

企业为自然人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

此外,借款人假如提出是所在公司和银行让他们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存在虚假和不真实,借款合同无效,我行贷款的偿还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3)公司为个人还款还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

公司把钱给员工,员工必须在交完个人所得税后才能还银行贷款,否则算逃税个人贷款给公司使用还暴露出另一个问题,就是按照正常的公司贷款方式,银行是不会借款给这个公司的。

因为公司贷款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审查、审批流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营业收入、利润来源做了详细的分析,在确保银行资金安全下,才能放款。

公司贷款这条路走不通,说明企业经营存在问题,既然有问题,又拿什么钱去给个人还银行贷款呢?

(一)行内员工贷款的问题

在调研中,发现了ⅩⅩ分行多笔行内员工的贷款,甚至还有支行行长自批自贷的情况。

存在这一情况的有:

沙坪坝支行行长张吕嫚,2003年4月16日发放40万元个人短期消费贷款;原营销三部总经理吕亚敏,2002年12月19日发放的40万元个人短期消费贷款;分行营业部金强、魏娜、冯永祥、张翔四笔行内员工借购房贷款。

这批行内员工的贷款,存在以下风险点:

1、自批自贷

支行行长自批自贷,可以说就是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私利。

当借款人就是支行行长本人时,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工作就形同虚设了。

严重一点讲,支行行长就等于把银行变成了自己的金库,需要钱的时候就去贷一点。

2、贷款用途不真实,违背个人消费信贷政策。

例如,分行营业部四笔员工的购房贷款,贷款资金都划入了个人帐户,这样我行对贷款资金真实用途的监控就没有了,贷款就变成了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了。

3、担保的随意性

按照我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自然人担保必须评估其担保能力。

但ⅩⅩ分行员工贷款中,由自然人担保的贷款,都未按要求对担保人进行资信评估。

4、审查、审批不严格

我行是上市公司,员工属于关系人,关系人贷款的要求是必须与社会其他人员相同。

但实际是,在员工贷款的审查、审批上不严格。

5、还款来源

首先是在个人收入上,我行员工收入与其贷款金额相比,严重不足。

几十万元的贷款借一年,他如何还清?

还有是员工的工作变动会带来风险。

当这位员工离开了我们行后,对贷款偿还、催收都会带来不利。

一般行内员工贷款,也存在问题,主要是不执行我行的信贷规章。

例如,分行营业部四笔员工的购房贷款,贷款资金都划入了个人帐户,这样我行对贷款资金真实用途的监控就没有了,贷款就变成了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了。

而且,其中张翔这笔贷款,还违反人行利率管理规定,购房贷款的利率违规下浮10%。

行内员工由于熟知本行的信贷规章、操作流程,若其在贷款申请上造假,往往很难发觉。

而分支行在办理行内员工贷款时,不仅没有加大审查力度,反而因为人情,放松贷款审查,甚至违规放贷。

三、建立健全个贷风险防范体制和机制的建议

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的分析,除了要分析案例中的风险点并加以防范外,更主要的是要关注个贷风险防范体制和机制不完善造成的风险后果。

一笔假按揭的贷款金额也许不高,但如果假按揭是由于风险防范机制和体制上不完善造成的,那么在此机制和体制下发放的每一笔个人贷款都存在潜在风险,涉及贷款金额也会大幅上升,同时需要在短期内为调查和核实风险状况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工作量。

因此,只有建立和健全个贷风险防范的体制和机制,才能真正防范个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调研建议在以下个贷风险防范体制和机制方面采取措施来改善和提高我行个贷风险管理的能力。

(一)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个人信贷业务的专业化管理

在全行建立明确统一的组织机构是保证个人信贷业务专业化管理的基础。

根据浦银发(ⅩⅩ)第382号文《关于调整个人信贷业务工作管理模式的意见》,通过调整个人信贷业务工作管理模式,成立个人信贷管理中心(个贷中心),实现个人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放款监督、贷后管理和催收保全四位一体的个人信贷管理模式,规范贷款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工作程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控制和规避贷款风险。

个贷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将个贷营销工作职能与个贷审查等管理工作职能实现分离,同时在个贷中心内部实现明确的岗位分离,使个贷业务流程在主要的风险点上实现了人员和岗位的隔离及专职化,避免了客户经理或个别人全程控制整个个贷流程,专业化的岗位和人员设置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能和责任。

个贷中心模式体现了个贷业务的集中化管理趋势和要求,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分行对支行授权经营业务和下放权限而造成的分行对支行风险管理的失控,实现从个贷业务分散管理到集约化管理的转变。

当前,各行应该充分认识到个贷中心对防范个贷业务风险的重要性,尽快按总行要求成立个贷中心,落实个贷中心各项具体职能,在组织结构上保证个贷业务的风险防范体制首先到位。

(二)从队伍建设上保证个人信贷业务的有效化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至少从两个方面有助于个人信贷业务的有效化管理。

其一,个人信贷的专业化队伍使得无论在个贷营销还是在个贷管理上都能保证专业性,其二,有利于实现各岗位的职能分离。

当前一方面要建立专业的个贷营销队伍,实现个贷业务的专业化营销,同时根据各行业务量和管理的要求,配备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高审查审批的效率和专业性,同时在放款监督、贷后管理和催收保全等环节实现专职化人员配备,在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间有效隔离贷款管理的风险点。

个贷队伍建设除了在人员配备上要保证数量外,还要通过考核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

在考核上要鼓励客户经理从事个贷营销,同时要从考核制度上对营销和管理人员实行分别的考核标准,如营销人员更侧重于业务量,而管理人员更测重于规范执行的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的评价。

要加强对个贷从业人员的培训,个贷业务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有利于通过统一岗位培训实现分级资格认定,从而实现培训、考试、分级、上岗、再培训良性循环。

(三)从制度管理上保证个人信贷业务的制度化管理

个人信贷业务笔数多,每笔个贷业务审批和业务处理均应执行明确的信贷政策和相关制度,总行根据全行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要求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操作流程体现了全行风险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制度和流程是在实际业务中执行时的风险控制标尺,统一明确的制度和流程既使业务处理有章可循,也有利于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对制度和流程加以调整。

当前要强调制度管理的必要性,以保证制度和流程在实际业务中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应明确除总行有权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操作流程外,分行在总行统一政策下可制订相应的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支行作为政策执行的前台,不应再具有制订相应制度的权利。

要清理整改现有的制度流程,尤其是在分行和支行层面,要将全行的制度和流程纳入到总行统一集中管理的轨道上来。

在总行层面,要根据不同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和个贷流程各环节要求,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办法和流程,作为分支行在实际执行时的风险控制标准,总行在保证制度统一完整的前提下,可要求各分行在总行政策框架下,制订相应的操作细则,总行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分类指导。

分行在实际业务中,要明确执行制度和流程各环节相应人员的职权范围和对应责任,制订相应的责任认定标准,加强制度和流程在实际执行中对有关人员的约束力。

通过统一灵活兼具,执行有效,责任明确的制度管理机制的建立,有效提高个贷业务制度化管理的水平。

(四)从检查机制上保证个人信贷业务的长效性管理

要保证在贷款发放后长时间的贷款偿还期内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必须建立专业化的个贷检查机制。

专业化的检查机制包括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备专业化的检查人员,在个贷中心的组织结构中,贷后管理的一项工作职能就是从事贷后检查,只有保证专业化专职化的人员配备,才能使个贷检查机制得以运转;其次,我行目前个贷产品种类齐全,品种众多,但贷后检查的要求没有针对不同产品的管理要求,需要根据不同产品在贷后的风险管理要求,制订不同的检查要求和内容标准,实现分品种的分类管理要求。

例如对期房按揭贷款,检查的重点可能是楼盘完工和假按揭风险,而对经营性贷款的检查重点就可能是借款人经营情况的定期跟踪分析。

第三,要有明确的检查办法和检查覆盖要求,要在检查办法中明确检查的间隔期、检查方式和检查覆盖要求,对不同的产品品种要有不同的检查覆盖率,有的甚至要达到每笔贷后检查,覆盖率100%。

同时,要加强总行牵头组织的跨行交叉检查力度,提高检查水平。

(五)从系统建设上保证个人信贷业务的信息化管理

目前我行贷款总户数已达17万户,分散在20多家分行,靠人力管理每一笔贷款,跟踪分析每笔贷款的风险是难以相象的。

目前各分行已经建立了个贷数据系统,但这个系统离开个贷风险管理的要求尚有不小差距,要最终实现通过个贷管理系统实现对个人信贷业务的信息化管理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系统加以完善。

第一,实现个贷管理在总行层面的信息化管理集中,其基础是将分散在各分行的数据系统首先予以在总行层面予以集中,同时,总行系统应成为整个个贷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实现信息化管理的中枢作用;第二,实现在个贷全流程上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在贷前的调查审批流程引进影像流和工作流平台,提高标准化和审批效率,包括在贷后管理和催收保全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如检查或催收的记录等;第三,将风险政策和管理标准嵌入个贷系统中,总行将有关风险政策和管理标准参数化,嵌入个贷管理系统中,在实际执行中,通过系统来约束业务操作的违规风险,保证总行风险管理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第四,提高个贷管理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要增强完善个贷系统的自动分析和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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