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检疫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目标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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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检疫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检疫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为落实监管人员职责和奖惩措施,确保实现全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不出现随意丢弃和销售、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现象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监管目标

1、动物防疫。

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监管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疫病防疫情况。

通过监管,确保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耳标佩戴率、免疫证发放率、免疫建档率达100%,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动物及产品检疫。

一是动物检疫,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申报、受理和检疫,做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达100%;二是屠宰检疫,严格进出场把关,做好同步检疫、“瘦肉精”自检,做到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三是官方兽医巡查,做到规模养殖场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官方兽医巡查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对全市养殖场、屠宰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全市所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落实主体责任

1、动物防疫。

按照属地管理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乡(镇)长、街道主任、管委会主任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组织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和疫情处理工作;负责与规模养殖户签订动物自主防疫免疫责任书形式,明确养殖户动物防疫主体职责;要与村委会签订散养户畜禽防疫工作责任书,按照“集中免疫、整村推进”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各项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的春防、秋防等防疫工作,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分配,动物防疫责任制建设和落实、督查和考核各地动物防疫工作、监督落实国家免疫政策落实,调度动物防疫工作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动物防疫技术负总责,督促指导各地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2、动物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责任是养殖场,养殖场动物出栏必须向当地防检站进行报检,报检受理后检疫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现场或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开具检疫证明同时按规定政策收取养殖场检疫费,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现场监督养殖场按规定进行处理到位,需无害化处理的由养殖场承担所需费用,检疫员对检疫结果负责。

屠宰厂动物进场、产品出场的检疫把关工作及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是屠宰企业,屠宰厂需提前6小时以上向当地防检站进行报检,有条件的屠宰企业应为检疫员提供驻场检疫办公室、休息室等,检疫员可实行24小时驻场检疫制。

检疫员的职责是对进场动物的检疫合格证和耳标的查验和回收,宰前对动物进行检疫,发现病死现象要现场监督屠宰厂按规定进行处理到位;对屠宰过程进行同步检疫,对合格的产品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并盖检疫印章,不能食用的现场监督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安排好检疫人员及驻场检疫员的排岗,完善好申报点的建设,负责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工作的落实;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做好动物检疫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管理,做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工作,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提出整改意见。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屠宰厂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定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义务,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帐,做到不乱抛乱弃病死动物,确保不扩散疫情和污染环境;不出售病死动物,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落实,落实专人对养殖场、屠宰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落实官方兽医日常巡查制度。

三、落实挂场监管责任人

建立市乡两级动物防疫检疫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监管网络,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由市派挂场领导、市派监管干部、乡镇(街道)挂场领导、乡镇(街道)蹲场监管干部和乡镇(街道)驻场防检员组成,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

市畜牧水产局监督指导全市畜禽生产的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各乡镇(街道)负责属地内畜禽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

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零发生。

监管范围为各乡镇(街道)属地内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屠宰厂。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及散养农户由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建立乡、村两级监管网络,落实监管干部,开展防疫、检疫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监管重点是各乡镇(街道)养殖场自主防疫、免疫及养殖档案建立、免疫标识挂戴、兽药规范使用、散养户畜禽免疫、屠宰厂检疫人员驻场情况、宰前宰后规范检疫、同步“瘦肉精”检测、宰后消毒、检疫申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履行监管干部的职责

(一)市派挂场领导职责

1、负责督查乡镇(街道)挂场监管领导、蹲场监管干部、驻场防检员的到岗到位和职责落实情况;

2、负责督查养殖场、屠宰厂的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台账的建立、完善和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对养殖场、屠宰厂、散养农户查出的生产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及查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到位;

4、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屠宰厂、散养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到位;

5、负责每月到挂场现场督查一次,并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街道)挂场领导和干部联席会议,收集各乡镇(街道)畜禽防疫、检疫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并依法处罚到位。

(二)市派挂场监管干部职责

1、每月到所监管的养殖场、屠宰厂进行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如突发疫情、畜产品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每月到场检查不少于2次。

2、对养殖场、屠宰厂的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责任整改通知书》或《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养殖场、屠宰厂按法规政策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反馈到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动物防检站,必要时反馈到各乡镇(街道)的行政一把手。

3、对存在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场、屠宰厂,督促乡镇(街道)及动物防检站复查并书面反馈复查情况;对有屠宰病死畜禽行为的屠宰厂要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止屠宰活动,同时报告市畜牧水产局并督促屠宰厂限期按要求整改到位;

4、对养殖场、屠宰厂存在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依法处罚到位;

5、监管时发现动物疫情或病死畜禽乱抛乱弃现象时,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反映情况,并报告市畜牧水产局主要领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三)乡镇(街道)挂场领导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履行好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管检查责任,每月不少于1次,加强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畜禽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安全措施并监督执行到位;

2、负责督促养殖场、屠宰厂建立、完善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台账并监督其各项制度的落实;

3、负责督查本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干部和驻场检疫员到岗到位和职责落实情况;

4、负责对监管中查出的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控制违法违规行为扩散;

5、负责对查出的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的具体落实,监督存在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场、屠宰厂、畜禽散养农户落实整改措施,直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为止,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到市畜牧主管部门;

6、负责执行市畜牧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养殖场、屠宰厂、畜禽散养农户提出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畜牧主管部门;督查对屠宰厂违规情况的依法处罚意见的落实情况;

7、参加开好每季一次的市乡挂场领导联系会议。

(四)乡镇(街道)蹲场监管干部职责

1、按照要求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监管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履行好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开展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责任,每月不少于2次;做好督查记录,定期向乡镇(街道)挂场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2、负责监督养殖场、屠宰厂建立、完善动物检疫、防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和台账;

3、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并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挂场领导,同时立即控制现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扩散;

4、协助乡镇(街道)挂场领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场、屠宰厂进行整改落实;

5、协助乡镇(街道)挂场领导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屠宰厂依法进行处理。

(五)乡镇(街道)驻场防检员职责

1、按属地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做好自主免疫、免疫标识挂戴,做好散养户畜禽免疫工作,建立免疫档案;

3、负责督促养殖场和屠宰厂开展检疫申报并按检疫规程实施产地和屠宰检疫,做好与屠宰厂检疫同步的“瘦肉精”检测工作,建立检疫检测挡案,不定期开展农村散养户畜禽的免疫接种工作;

4、指导养殖场规范使用兽药,建立养殖档案;

5、开展辖区内养殖场现场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3次,在检查、防疫、检疫中发现病死、染疫或疑似染疫、死因不明畜禽时,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挂场领导,现场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到位,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上报市畜牧水产部门,并及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6、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殖场、屠宰厂、畜禽散养农户,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乡镇(街道)挂场领导和市畜牧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奖惩办法

1、每名市派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挂场领导和挂场监管干部、乡镇(街道)挂场领导、乡镇(街道)蹲场监管干部和乡镇(街道)驻场防检员向所在单位每年交纳500元风险金;

2、全年未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市派挂场领导和挂场监管干部每人奖励500-1000元;

3、乡镇(街道)未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和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各乡镇(街道)对挂场领导、乡镇(街道)蹲场监管干部和驻场防检员每人奖励500-1000元;

4、如养殖场、屠宰厂发生一次以上较大动物疫情或较大以上畜产品安全事件,市畜牧水产局和各乡镇(街道)分别对其辖区养殖场、屠宰厂对应的挂场领导、挂场、蹲场监管干部和动物防检员停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兑现奖,并扣除风险抵押金,同时将根据事件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干部责任。

六、安全监管工作要求

1、每个市派挂场领导每月最少到所挂场现场督查一次。

重点督查:

各乡镇(街道)挂场领导、蹲场监管干部和驻场动物防检员到岗记录、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记录、免疫标识挂戴、产地报检记录、有关单位监管督查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和依法处罚落实情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等,同时做好详细文字记录(必须有本人签字和养殖场、屠宰厂负责人签字),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填写《责任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措施和要求,并及时抄送乡镇(街办)及防检站。

2、市派挂场监管干部每月最少对养殖场、屠宰厂监管检查一次,特殊时期进场每月最少监管检查2次。

对监管检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实事求是的认真填写执法文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意见,并反馈到市畜牧水产局和所在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挂场领导每月最少到所挂场现场督查一次。

重点督查:

乡镇(街道)蹲场监管干部、动物防检员到岗登记、各种档案记录情况。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市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依法处罚意见落实到位;

4、乡镇(街道)蹲场监管干部每月最少对养殖场、屠宰厂监管检查二次。

每月至少对农村畜禽散养户防疫检疫抽查30户。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改和处罚到位并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挂场乡镇(街道)领导。

5、乡镇(街道)驻场防检员每月至少到所驻养殖场、屠宰厂现场督查3次,重点督查养殖场防疫登记情况、病死畜禽及无害化处理登记情况、兽药进货和使用登记情况,并依法依规整改和处罚到位。

6、市乡两级监管干部实行考勤制度。

每次到养殖场、屠宰厂督查检查时必须填写考勤表,并由养殖场、屠宰厂负责人签字,方可有效。

年终分别由市畜牧水产局和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收集考勤表,分别列为单位年终考核的目标依据;

7、市乡两级每个挂场、蹲场监管干部和驻场防检员每月向市畜牧水产局报送一次督查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措施和依法处罚的落实情况等材料。

市畜牧水产局原则上每1-2月,最迟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市派挂场干部、乡镇(街道)蹲场监管干部和驻场动检员会议,调度情况,布置工作;

8、市畜牧水产局每月对养殖场、屠宰厂进行督查,以抽查方式重点检查市乡两级派挂场干部、蹲场监管干部、驻场动检员履行职责情况;

9、所有监管干部要依法行政,严禁借督查、检查名义,向养殖场、屠宰厂敲诈勒索,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本办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兽药残留、“瘦肉精”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中的畜禽规模养殖户是指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猪场、年出栏50头以上的肉牛饲养场、年存栏20头以上的奶牛饲养场、年出笼5000羽以上的肉禽饲养场和年存笼2000羽以上的蛋禽饲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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