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doc 1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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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doc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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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附录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立业之本,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国内外连续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件以及与之相联的审计失败、虚假评估事件,使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为提升行业公信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特制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一、行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行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充分借鉴国际有益的经验与做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自律运行机制和有效的行业协会监督与服务机制,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2.行业诚信建设的目标是:

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独立性,塑造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提升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3.提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

行业职业道德是所有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要在全行业着重开展以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诚信教育,始终把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努力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所有执业人员应当做到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

4.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力框架,提出执业人员系统培训目标。

完善以中注协、地方协会、事务所为主体的分层次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资源,科学组织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加大培训投入,提升教育手段,改进培训方法,注重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行业制度建设,提升行业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5.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灵魂。

围绕提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独立性,强化行业各项制度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和秩序。

6.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国际审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加快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

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

7.积极开展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建立执业者失信和处罚的记录、披露制度,使诚信执业者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失信者受到市场的惩罚。

要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的监管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记录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研究和完善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行机制,构造行业发展的微观基础

8.加强对包括合伙制在内的各种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执业机构运作情况的研究,完善执业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防范执业风险。

加强对执业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指导,引导和培育事务所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健全股份管理、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决策、风险基金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

把事务所建设成机制合理、决策严谨、风险控制有效和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执业机构,构造行业发展的微观基础。

加强对合伙文化、职业保险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和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研究。

五、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9.完善的行业监管制度是有效实施行业业务质量监管,维护行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要把监管重心前移,实行事前提醒、事中服务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全过程业务质量监控制度;把涉及经济全局和社会公众利益且具有潜在风险的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审计、评估业务作为行业监管重点,积极推行审计业务报备制度和谈话提醒制度的实施与完善;加强协会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协会建设,提高协会服务水平

10.加强协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树立为会员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自律特点,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研究和完善新形势下行业协会自律化运行机制,使协会的决策能够充分体现行业发展要求,维护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

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转变协会的工作作风,丰富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品种和品质,提高服务水平,把协会建成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服务有力、管理有效、勤政廉洁、纪律严明的行业自律组织,提高协会对行业管理、指导工作的水平。

积极研究和探索行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七、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诚信建设的社会氛围

11.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媒体对行业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积极推动行业的诚信建设。

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基础性宣传工作和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传达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在一系列执业失败事件后的反思和重塑行业形象的诚意、决心和举措;及时向社会宣传行业诚信建设取得的成效,提高行业的公信力;及时向社会宣传体现时代精神和良好职业道德风尚的典型事例,激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积极向上,自觉地抵制违反职业道德的不良行为,为行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12.培育和发展行业诚信文化是行业持续发展的保障。

行业职业道德是行业诚信文化的核心。

要继承和发扬一切优秀文化,包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大力培育有中国特色与民族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相结合的行业诚信文化。

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必须加强行业内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广大从业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建设,让“诚实守信”和“独立、客观、公正”成为行业的职业风尚,成为每一位执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九、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

13.行业诚信建设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在各级协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坚持不懈地开展各项工作;各级协会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做到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有条不紊;要做扎扎实实的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在实处。

1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对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服务质量的要求和企盼将日益提高,行业诚信建设也必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各级协会和执业机构、执业人员要积极关注和研究新形势下行业诚信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把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推向新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对象

第四条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第五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以特别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审计业务的;

(六)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

(七)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检查人员

第七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参加质量检查的时间可作为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质量检查应当采取到事务所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及其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检查小组可通过查阅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

第二十八条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查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问题严重的还应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强制培训;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书面检讨;

(六)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行业内通报批评;

(八)社会公开谴责;

(九)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适合继续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按照《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内部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三十五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会协字[1996]458号)同时废止。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及依据

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为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建设,中注协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许和业界的积极拥护、广泛参与。

诚信建设体现在行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体现在考试、培训、注册、标准建设、技术指导等各个工作领域之中,当前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大力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是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自律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

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帮助教育为主要目的并予以必要的惩戒,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第三,协会监管工作过去的主要精力和任务是从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处于灭火式的被动状态。

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组织业内自身的力量,开展常规化、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将使协会监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治标为标本兼治,变事后处罚为审计风险事前、事中的防范与化解,使协会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因此,中注协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搞好行业自律监管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检查制度的研究、制定过程

检查制度从拟初稿到成文,主要经历了以下工作步骤:

1.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

从2003年初开始,中注协收集研究了国外主要国家会计师协会有关检查资料,总结其经验、教训,并收集研究了我国各级协会过去的检查制度等有关资料,结合以往的监管实践,对行业协会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和目标有了明确的认识。

2.草拟初稿,听取意见。

2003年8月形成初稿--《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并在中注协9月份于长沙和西安分两片召开的“行业自律体制和自律监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听取各地协会秘书长的意见。

3.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中注协根据地方协会秘书长的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初稿进行了修改,于2003年11月发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

为慎重起见,中注协又于2004年1月在苏州专门召开“事务所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会”,进一步讨论、修改了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4.提请常务理事审定通过。

中注协在广泛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检查制度进行了反复修改,几易其稿,于2004年2月提请常务理事审定通过。

三、关于自律检查工作的定位

检查制度所规范的行业自律检查,应当不同于对投诉举报等个案的调查处理,它是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一种常规性的检查,是执业风险的事前、事中的防范、化解与控制。

作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制度将自律检查工作定位于以帮助、教育、督促为主,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惩戒,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将监管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检查制度对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结果处理等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

四、关于检查对象

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查工作。

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

根据我国的国情,检查制度规定了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都应至少接受一次检查,但没有对年度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或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可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关于每年检查对象的确定,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

从我国国情出发,检查制度没有明确要求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而是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的名单。

考虑到我国行业的实际情况,检查制度规定了可对一些特殊情况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包括后任事务所和存在不正当竞争、管理层纠纷等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情形。

五、关于检查人员

检查质量的好坏,检查目标能否实现,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是关键。

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其依赖、利用的主体力量是业内的专业人员,因此,选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是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检查制度对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检查人员提出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对检查情况应当保密和应当廉洁自律等纪律要求。

同时,检查制度也赋予了检查人员的权利,提出了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支付适当报酬和奖励的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可视同接受后续教育等规定。

六、关于检查的内容、方法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协会职能的规定和行业自律检查的性质,检查制度将检查的重点定位于行规和纪律的执行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遵守了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此外还包括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行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等,检查意见也应主要围绕着这些方面提出。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检查制度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应当以检查小组的形式进行,检查小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在检查方式上,检查制度提出应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

七、关于检查结果的处理

基于检查工作的定位,检查制度在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方面充分体现了帮助教育督促为主、与必要的惩戒相结合的思想。

检查制度提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会应当对被检查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的意见,这样规定体现了帮助教育的功能。

同时,检查制度也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问题的轻重予以适当方式的惩戒。

检查制度规定的惩戒方式,充分考虑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规定的惩戒方式的协调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检查制度规定了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的惩戒,有意见认为无法操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协会的会员不是自愿会员而是当然会员,虽然协会取消了会员资格,但如果没有吊销执业证书,则依然是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依法又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这样就出现了矛盾。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惩戒手段当然包括取消会员资格,由于强制入会的规定,使入会与注册连为一体,具体操作时,有必要就两种惩戒妥为协调。

检查制度同时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使检查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帮助教育的功能,检查制度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通报、开会等适当方式向整个业界公布,促进全行业执业质量的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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