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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复习资料

第一章:

(一)           了解:

1、  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

参考答案:

(1)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

(2)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

(3)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

 

2、  保险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参考答案:

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种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保险基金的特点是:

(1)    保险基金是一种合理分担金

(2)    保险基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

(3)    保险基金是一种返还性资金

 

(二)           掌握:

1、  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简单地说,风险就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2、  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3、  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选择

参考答案:

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1)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A避免风险。

它是指为了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的措施。

B减少风险。

它是指为了减少损失频率,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方法。

这种方法具体包括两种方法:

一是损失预防,二是损失抑制。

(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下列方法:

A自留风险。

它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B转移风险。

它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它具有包括非保险转移方式和保险转移方式两种。

 

 

 

 

根据不同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频率,可选择不同的风险处理方法,如图所示:

损失频率损失程度风险处理方法

高大避免风险

低大保险

高小减少风险

低小自留风险

 

(三)           重点掌握:

1          纯粹风险的定义

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

 

2          投机风险的定义

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赢利。

 

3          风险的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

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可分为:

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要求掌握在实例中的辨别)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偶发事件。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4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          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6          理解保险与储蓄、救济的区别

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都具有互助合作性质,但它们也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要受合同约束,而救济是施舍行为,任何一方不受约束;第二,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双方有着对价交易,保险人承诺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要遵守合同条件,而救济是单方面行为,双方没有对价基础。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人寿保险带有长期储蓄性质,但两者仍有区别:

第一,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它是一种自助行为。

第二,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储蓄也可用来对付不测事故,但储户的心理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

 

7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共同点:

A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B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C同以建立基金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D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标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区别:

(1)    两类保险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

A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

B两类保险的实施方法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而商业性保险则须贯彻自愿原则。

C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社会公平”原则,而商业性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则。

(2)    两类保险在保费、目标、功能和经营方面的主要区别:

A两类保险保险费的负担不同。

B两类保险的保障目标与功能不同。

C两类保险的经营机制不同。

 

第二章

一、       了解

1          巴蓬、哈雷、劳埃德对发展现代保险的贡献

17世纪中叶巴蓬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所,由于它第一次使用了差别费率,因此,巴蓬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

1693年英国的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

1683年一个名叫爱德华.劳埃德的人在伦敦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该处逐渐成为经营保险的一个场所——劳合社。

 

二、掌握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达程度的指标:

1          保费收入总额及占世界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

2          寿险保费收入。

3          非寿险保费收入。

4          保险密度。

5          保险深度。

 

二、       重点掌握

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的定义。

参考答案: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交纳保险费。

 

第三章

一、       了解

1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的含义

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法定保险是指由政府颁布有关的保险法规,凡在法规规定范围之内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法参加的保险。

 

2          保险的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有:

(1)    分摊损失:

是指保险人以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分摊少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灾害损失。

(2)    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是指保险人以共同积聚的保险基金,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

(1)    投资职能。

(2)    防灾防损职能。

 

二、       掌握

1          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职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效应表现在两个方面:

(1)    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

(2)    保险的经济助动器作用

 

2          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的定义。

原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最初达成的保险协议。

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也叫分保,是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方式。

重复保险就是投保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和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方式。

共同保险是指几个保险人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的方式。

 

三、       重点掌握

1保险的分类

(1)    按实施形式分类,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2)    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    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时间分类,可把财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4)    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以及共同保险。

(5)    按承保的风险总数分类,可分为单一保险和综合保险。

 

3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属于补偿性质。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其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属于给付性质。

(2)    经营方式不同。

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大,资金流动性高,须进行分保;

人身保险承保死亡、生存或残疾等风险,风险小,保险期

限长,资金流动性低,可用于投资。

 

第四章(重点章)——有案例题

一、       了解

1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之——指合同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2)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减少道德风险。

 

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    定值保险

(2)    重置价值保险

(3)    人寿保险

 

二、       掌握

1          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条件。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条件:

(1)    合法的利益。

(2)    客观上存在的利益。

(3)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2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所谓诚信就是诚实与信用。

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坦诚以待,不进行隐瞒和欺骗;信用是指双方都应如实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就是: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

 

3          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

由此可见,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包含两层含义:

(1)    有损失有赔偿;

(2)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4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即近因是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5代位原则的内容。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三、       重点掌握

各项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

 

第五章(重点章)——有案例题

 

一、   了解

1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 保险价值

(7) 保险金额

(8)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投保方的基本权利包括:

保险金请求权和解约权;

投保方的义务包括:

(1)    如实告之义务

(2)    交付保险费义务

(3)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4)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5)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保险方的义务:

(1)    说明义务

(2)    及时签单义务

(3)    保密义务

(4)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3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

保险公司申报备案的新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半年的新险种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

 

4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的发生,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其中,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正常终止:

自然终止

履约终止

协议终止

行使终止权终止

特殊终止:

自始无效

违约终止

解约终止

 

4          保险合同的种类

(1)保险合同按实施方式可以划分为:

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2)按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可以划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5          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我国的法律规定,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包括三种:

(1)    协议或和解

(2)    仲裁

——前提条件:

须保险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申请再次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

——诉讼的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向结合的方式;

诉讼的制度:

诉讼实行先调解后审判和二审终审制。

 

二掌握

1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    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          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保险合同的争议双方按照事先签订好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进行调解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3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一般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

(2)特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保险合同要经过两个法定程序:

要约和承诺。

保险合同的形式:

(1)    保险单;

(2)    保险凭证;

(3)    暂保单;

(4)    经保险人签章的保险单;

(5)    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4保险合同的生效

n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

生效条件,又叫“零时起保责任制”。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

n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应具有下列条件才能有效:

(1)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内容合法。

 

5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

重点掌握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    保险人变更

(2)    投保方变更

A投保人变更

在一般财产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变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转让导致被保险人的变更时,必须事先与保险公司协商,使保险公司同意财产受让人为新的被保险人,并在转让后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合同才得以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但在货物运输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    受益人变更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受到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6保险合同的索赔和理赔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理赔时限:

对属于保险责任并能够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本保险责任但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或者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于支付;待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重点掌握

1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与方法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有:

(1)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投保方的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1)    文义解释;

(2)    意图解释;

(3)    补充解释。

 

2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按与保险合同的密切程度来分,合同的主体可以分为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A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它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一方在保险合同中有按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后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有赔偿保险金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B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

具体来说,就是要具备下列两个最基本的要件:

第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A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A)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

(B)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C)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以下特点:

(A)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B)     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也就是说,受益人不一定能领到保险金:

一是因为受益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在受益权实现前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就不能得到保险金。

(C)     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D)     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

(E)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

(F)      受益人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须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G)     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3)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一定关系的人,即通过提供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起来。

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第六章保险法规与监管

一、了解

1我国保险法的构成。

(1)     我国的保险立法。

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

(2)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

在我国既有专门的保险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

同时,又有在其他法律当中进行规定的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等。

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

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

 

2          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此后,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又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1996年制定了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3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主要调整两个方面的保险法律关系:

(1)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

因为这部分法律是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所以也称为保险业法。

(2)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部分法律也称为保险合同法。

 

二、掌握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保险法》也只适用于商业保险,也不适用于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2《保险法》对商业保险中的海上保险作了专门规定,即海上保险首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海商法》未作规定时,才适用于该法。

3《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商业活动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内资公司、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分公司,都适用于该法。

 

三、重点掌握

1《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保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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