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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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单位名称:

注册地点:

单位地址:

检查时间: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符合要求责令改正行政处罚1*安全机构设置及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300从业人员2人专职或机构条例17、5150从业人员1人专职50从业人员1人兼职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主要负责人的履行职责情况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17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有计划和有效实施。

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参与检查的记录。

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有定期向职代会及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条例14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

条例53*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条例13、18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帐。

条例14、184*安全教育培训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条例15条例19、51安全生产法22、82.3安全生产法21、82.3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专(兼)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并有双方签名。

5建没项目“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24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条例15有奖惩执行情况记录。

注:

“*”为必查项。

续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符合要求责令改正行政处罚7发包、租赁的安全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41、86条例2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给个人、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8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条例15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29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有检测报告。

安全生产法30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禁止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31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有劳防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台帐。

条例15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37;条例27有无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条例2710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条例15对爆破、大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有明确安全要求。

条例28、54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有安全协议。

安全生产法4011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条例13安全生产法23、82.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2*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17、70、73;条例15能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有伤亡事故台帐记录。

1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有无台账记录。

条例14、51事故调查和处理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

14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有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备案条例44有无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有记录15其他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及处罚依据符合要求责令整改行政处罚1安全管理制度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上墙。

安全生产法17、85.1;省条例13、14、15、512*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条例17、19、43、44从业人员上岗前经教育培训合格,了解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21、36、82.33劳防用品从业人员是否按标准配备合格劳防用品并正确使用。

安全生产法37、83.7条例274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31.2、83.9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检测报告。

安全生产法30、83.8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29、83.6天桥、通道、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应符合国家标准。

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各类起重吊索具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GB6067-1985(2.1、2.2、2.3)5*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有醒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28、83.4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34、88明火作业、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消防法18、21从业人员掌握应急措施和熟练使用应急器材。

安全生产法33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有专人负责司索安全生产法35、85.36*危化品应当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处于正常适用344号令18、61.2使用与储存状态,是否设立周知卡。

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344号令22、61.3剧毒化学品及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危化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是否按期做安全评价。

344号令22、61.7储存、使用危化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条例25续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及处罚依据符合要求责令整改行政处罚7安全用电有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变配电室出入口及门窗应符合要求。

高、低压配电室应有绝缘棒、手套、靴等电气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检查合格。

电气设备接地(漏电)保护规范可靠,车间电线应有保护套。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电气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8建筑、检修施工现场查看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查看现场“三宝”“四口”防护、脚手架、基坑支护等是否符合建筑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查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监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89*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前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保护器具。

作业前进行通风换气,并按照先检测再监护后进入的原则开展作业。

现场救援方案完善、设施完备。

10*应急救援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通畅。

安全生产法34查问现场职工是否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17.5条例14、15核对是否配有与预案规定符合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并组织演练。

检查单位:

被查单位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员: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参加检查人员:

检查组组长签名:

时间:

年月日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

时间:

年月日注:

此表留企业。

附件2:

油漆店安全生产检查表受检查单位:

地址: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备注1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查证件。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其它从业人员是否经单位培训合格。

查证件、台账。

3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查台账。

4油漆经营专营商店应设置在专门商铺一楼,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二楼以上的楼层场所。

商铺与居住部分须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商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商铺附近不能有明火。

油漆经营专营商店严禁设置在小区内的居民单元楼内。

查评价报告和现场。

5店铺内严禁用明火做饭;店铺内、店铺楼上或夹层严禁住人。

查现场。

6油漆经营专营商店内经营场所与油漆及稀释剂的储存场所隔开,设置油漆及稀释剂暂存间,其油漆储存总量不应大于200L、稀释剂不应大于100L。

查现场。

7油漆和稀释剂的经营暂存必须使用工厂出厂时的标准包装容器,禁止任何形式的分装和拆零销售。

查现场。

8有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查现场。

9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电源插座是否老化、积尘;电源线路是否有乱搭、乱接现象。

查现场。

10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处于良好适用状态;查现场。

11油漆承运单位具有相应资格。

查台账。

12有规范、适用的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告知员工,并定期演练。

查台账。

13严禁在核准的地点以外储存油漆和稀释剂。

询问,查现场。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组成员:

时间:

年月日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

时间:

年月日附件3:

加油站安全生产检查表受检查单位:

地址: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备注1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查证件。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其它人员是否经单位培训合格。

查证件、台账。

3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查台账。

购销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事故报告处理、安全生产奖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是否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包括装卸、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查现场。

5加油站和周边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查安评报告,核对现场情况。

6埋地油罐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防雷、防静电接地,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查检测报告。

7油罐车卸油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卸车场地设罐防静电接地装置。

查现场。

8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充沙填实。

查现场。

9位于爆炸危险区域的操作井、排水井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的措施。

查现场。

10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符合GB50156第5.0.8条的规定外,还符合下列规定: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分开设置。

管口高出地面4m及以上。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2m。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

通气管管口安装阻火器。

查安评报告,核对现场。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安装机械呼吸阀。

11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符合下列规定:

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地下储罐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分别设置。

一、二级加油站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地点,有专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查现场。

12有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安全标志。

查现场。

13有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禁用移动通讯工具和动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查现场。

14成品油承运单位具有相应资格。

查台账。

15加油站内不种植油性植物。

查现场。

16有规范、适用的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告知员工,并定期演练。

查台账。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组成员:

时间:

年月日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

时间:

年月日附件4:

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检查表检查组织单位检查组织单位检查时间接受检查单位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参与检查人员序号姓名单位职称(职务)1234567类别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设计建设合法。

(1)规范开采设计。

新、改、扩建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2)严格审查验收。

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及时换证,严禁超期生产。

2.安全管理到位。

(3)设置安全机构。

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配备技术力量。

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4名,并且至少2名是在岗在职人员;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100到300万吨(含100万吨,不含300万吨)的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3名,并且至少1名是在岗在职人员;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100万吨以下(不含100万吨)的露天矿山(不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2名;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1名。

(6)严格教育培训。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7)资金投入到位。

矿山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做好劳动保护。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9)确保应急有效。

露天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规模较小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3.现场条件合规。

(10)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

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

要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11)采用先进爆破技术。

自然条件允许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经安监部门聘请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12)加强爆破管理。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爆破作业必须设置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13)加强边坡管理。

作业前、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

(14)采用机械破碎装运。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矿山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15)做好防尘工作。

应优先采用湿式凿岩方法,采用干式凿岩方法时需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破碎口、振动筛等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降尘措施。

(16)排土有序规范。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17)电气设备安全。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8)完善防洪系统。

矿山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19)警示标志醒目。

矿山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及时更新图纸。

(20)及时更新图纸。

矿山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组组长签名:

时间:

年月日被检查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

时间:

年月日附件5: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检查组织单位检查组织单位检查时间接受检查单位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参与检查人员序号姓名单位职称(职务)1234567类别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设计建设合法。

(1)严格项目审查。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严格安全许可。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及时换证,严禁超期生产。

2.安全出口通畅。

(3)确保两个出口。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

(4)安全出口可靠。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置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装备完好的梯子间;运输斜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水平运输平巷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

人力运输的不小于0.7米,机车运输的不小于0.8米,带式输送机运输的不小于1.0米。

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并填图归档。

(5)避灾线路清晰。

必须有井上井下对照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井下逃生线路和逃生方法。

3.提升运输可靠。

(6)提升系统可靠。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升降人员罐笼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系统必须安装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

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7)防护装置齐全。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8)视频监控完善。

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9)严格运行管理。

提升运行要由有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

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要有人跟罐监护。

加强对提升系统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用,及时整改。

要做好设备运转维修记录,对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要追究责任。

(10)定期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提升钢丝绳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不达标的,必须先整改、后使用。

(11)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禁止熄火下滑。

4.通风系统完善。

(12)实行机械通风。

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要有确保主扇能够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做到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能够达标。

矿井主风机要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只有当风质、风量、风速经检测达到要求并经矿山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时,才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未经审批,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13)加强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前,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设备必须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关停。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回采作业。

(14)确保风量充足。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矿井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不得堆放材料和设备;矿井主要进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必须通过时,要先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局部通风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要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

(15)及时密闭警示。

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必须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5.供电安全可靠。

(16)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17)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和漏电保护装置;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

(18)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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