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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担保的申请审核

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门的担保经办人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

具体担保经办人选从财务部选定,并由财务部经理提名,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担保申请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20%。

3.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二级。

4.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5.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5.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7.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担保业务审批

第八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股东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业务。

第九条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股东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执行董事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公司执行董事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

3.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

4.审批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担保项目。

5.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项目。

6.审批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

第十一条担保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应拒绝办理。

第四章担保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非经公司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公司审计部与法律顾问处审查。

第十四条审计部与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的下列内容。

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担保合同是否与公司已承诺的合同协议相冲突。

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

第十五条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认真的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事务。

第十七条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五章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第十八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十九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经理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二十条财务经理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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