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产品照明光源及灯具含LED照明灯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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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产品照明光源及灯具含LED照明灯具

 

照明产品、照明光源及灯具(含LED照明灯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照明产品、照明光源及灯具(含LED照明灯具)

CCGF-SZ-073-2012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生产及流通领域GB7000系列照明灯具(含LED照明灯具)、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适用于:

1.使用电光源、工作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灯具;

2.家庭和类似场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自镇流灯)。

适用范围如下:

1)额定功率不超过60W;2)额定电压100V~250V;3)爱迪生螺口灯头E27、E14;

3.家庭和类似场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LED灯(自镇流LED灯)。

适用范围如下:

1)额定功率不超过60W;2)额定电压100V~250V;3)爱迪生螺口灯头E27、E14。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1。

表1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

包含产品列举

灯具(含LED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儿童用可移式灯具、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投光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灯串、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手提灯、通风式灯具、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

节能灯

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

LED球泡灯

3术语和定义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描述

灯具

凡是能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与电源连接的装置。

应急照明灯具

正常照明的电源故障时使用的照明灯具,包括应急疏散照明灯具、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灯具和备用照明灯具

投光灯具

用作投光照明的灯具。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在水中使用或与水接触的固定式灯具。

灯串

包括串联灯座、并联灯座或串并联灯座和互联绝缘导体组件的灯具。

固定式通用灯具

由于灯具的固定方式使之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卸,或由于灯具使用在不易接触到的地方,使灯具不能轻易地从一处移到另一处。

可移式通用灯具

正常使用时,连接电源后能够从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灯具。

嵌入式灯具

制造商打算完全或部分嵌入安装表面的灯具。

手提灯

一种带有一个手柄和当与电源连接时皂片频繁移动的一根软缆或软线的灯具。

通风式灯具

为与空气调节系统结合使用而专门设计的一种灯具。

自镇流灯(节能灯)

即含有灯头、光源及使灯启动和保持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灯,灯不被永久破坏是不能拆卸的。

自镇流LED灯

所用灯头符合IEC60061-1,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应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4检验依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请在已获资质处划勾

GB7000.1-2007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CMA☑CAL☑CNAS

GB7000.2-2008

《灯具第2-22部分:

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CMA☑CAL☑CNAS

GB7000.207-2008

《灯具第2-7部分:

特殊要求庭园用可移式灯具》

☑CMA☑CAL☑CNAS

GB7000.4-2007

《灯具第2-10部分:

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CMA☑CAL☑CNAS

GB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CMA☑CAL☑CNAS

GB7000.6-2008

《灯具第2-6部分:

特殊要求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CMA☑CAL☑CNAS

GB7000.7-2005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CMA☑CAL☑CNAS

GB7000.218-2008

《灯具第2-18部分:

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CMA☑CAL☑CNAS

GB7000.9-2008

《灯具第2-20部分:

特殊要求灯串》

☑CMA☑CAL☑CNAS

GB7000.201-2008

《灯具第2-1部分:

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CMA☑CAL☑CNAS

GB7000.204-2008

《灯具第2-4部分:

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

☑CMA☑CAL☑CNAS

GB7000.202-2008

《灯具第2-2部分:

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CMA☑CAL☑CNAS

GB7000.208-2008

《灯具第2-8部分:

特殊要求手提灯》

☑CMA☑CAL☑CNAS

GB7000.219-2008

《灯具第2-19部分:

特殊要求通风式灯具》

☑CMA☑CAL☑CNAS

GB7000.217-2008

《灯具第2-17部分:

特殊要求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CMA☑CAL☑CNAS

GB7000.225-2008

《灯具第2-25部分:

特殊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CMA☑CAL☑CNAS

GB16844-200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CMA☑CAL☑CNAS

GB/T17263-2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CMA☑CAL☑CNAS

GB24906-2010

《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安全要求》

☑CMA☑CAL☑CNAS

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及产品的明示标准(包括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明示担保内容。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须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2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

5.3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及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5.4抽样数量

5.4.1GB7000系列的照明灯具(含LED灯具):

随机抽取同一规格的产品4套/批由抽样人员带回,其中3套用于检验,1套封存于检测机构作为留样(样品若有配套的附带光源,也应同时抽取以方便进行泄漏电流项目的检测)。

5.4.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

随机抽取同一规格的螺口(即:

E27或E14)节能灯产品4只/批,其中3只为试验样品,另外1只抽回检测机构作为留样。

5.4.3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

随机抽取同一规格的螺口(即:

E27或E14)节能灯产品4只/批,其中3只为试验样品,另外1只抽回检测机构作为留样。

5.5样品处置

5.5.1被抽查样品应贴封条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

5.5.2样品由抽样人负责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有必要,也可由抽样人员指定被抽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

5.6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该产品销售额来统计。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6.1.1GB7000系列的照明灯具(含LED灯具)的检验项目、缺陷分类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条款

强制/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C类

1

结构

GB7000.1第4条

强制性

GB7000.1第4条

2

外部接线

GB7000.1第5条

强制性

GB7000.1第5条

3

内部接线

GB7000.1第5条

强制性

GB7000.1第5条

*4

接地规定

GB7000.1第7条

强制性

GB7000.1第7条

*5

防触电保护

GB7000.1第8条

强制性

GB7000.1第8条

*6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GB7000.1第9条

强制性

GB7000.1第9条

*7

潮湿试验

GB7000.1第9条

强制性

GB7000.1第9条

*8

绝缘电阻

GB7000.1第10条

强制性

GB7000.1第10条

*9

电气强度

GB7000.1第10条

强制性

GB7000.1第10条

*10

泄漏电流

GB7000.1第10条

强制性

GB7000.1第10条

*1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GB7000.1第11条

强制性

GB7000.1第11条

*12

耐热

GB7000.1第13条

强制性

GB7000.1第13条

*13

耐燃烧、防明火

GB7000.1第13条

强制性

GB7000.1第13条

1)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2)带﹡号的项目属于给人身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项目。

6.1.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的检验项目、缺陷分类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条款

强制/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C类

1

互换性

GB16844-2008第5条

强制性

GB16844-2008第5条

*2

预防触电

GB16844-2008第6条

强制性

GB16844-2008第6条

*3

机械强度

GB16844-2008第8条

强制性

GB16844-2008第8条

*4

灯头温升

GB16844-2008第9条

强制性

GB16844-2008第9条

*5

耐热性

GB16844-2008第10条

强制性

GB16844-2008第10条

*6

防火与防燃

GB16844-2008第11条

强制性

GB16844-2008第11条

7

灯功率

GB/T17263-2002第5.4条

推荐性

GB/T17263-2002第5.4条

8

功率因数

GB/T17263-2002第5.5条

推荐性

GB/T17263-2002第5.5条

9

谐波含量

GB/T17263-2002

第5.10条

推荐性

GB/T17263-2002

第5.10条

10

初始光效/初始光通量(老练100h)

GB/T17263-2002第5.6条

推荐性

GB/T17263-2002第5.6条

11

启动性能

(1)启动电压

(2)启动时间

GB/T17263-2002第5.3条

推荐性

GB/T17263-2002第5.3条

12

颜色特征

一般显色指数

GB/T17263-2002第5.7条

推荐性

GB/T17263-2002第5.7条

1)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2)带﹡号的项目属于给人身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项目。

6.1.3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的检验项目、缺陷分类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条款

强制/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C类

1

互换性

GB24906-2010第6条

强制性

GB24906-2010第6条

2

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防护

GB24906-2010第7条

强制性

GB24906-2010第7条

3

机械强度

GB24906-2010第9条

强制性

GB24906-2010第9条

4

灯头温升

GB24906-2010第10条

强制性

GB24906-2010第10条

5

耐热性

GB24906-2010第11条

强制性

GB24906-2010第11条

6

防火与防燃

GB24906-2010第12条

强制性

GB24906-2010第12条

1)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2)带﹡号的项目属于给人身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项目。

6.2产品标志及使用说明检测项目及分类

GB7000系列的照明灯具(含LED灯具)的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条款

强制/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C类

1

标记(灯具上的标记)

GB7000.1第3条

强制性

GB7000.1第3条

2

标记(附加内容)

3

标记位置和语言

4

标记的试验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灯)的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条款

强制/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C类

1

标志(安全)

GB16844-2008第4条

强制性

GB16844-2008第4条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的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条款

强制/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C类

1

标志(安全)

GB24906-2010第5条

强制性

GB24906-2010第5条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3.2如被检产品明示执行标准版本已被新版本替换,则以产品明示生产日期为准判定检测用标准版本:

生产日期在新版本标准生效日期之前,按旧版本标准进行检测,生产日期在新版本生效日期之后,则按新版本标准进行检测。

6.3.3以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或指标)判定,当明示执行标准(或指标)与强制性标准(或规定)不一致时,按要求严格的规定判定;当企业明示执行标准(或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或规定)要求时,按企业明示标准的要求规定判定,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无明示执行标准时,按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判定,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按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判定。

6.3.4若产品明示指标与执行标准规定不同,采用要求高的指标判定。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1个C类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存在2个以上(包括2个)A类项目不合格或3个以上(包括3个)B类项目不合格或1个A类项目且2个以上(包括2个)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1个A类项目不合格或2个B类项目不合格或1个A类项目且1个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1个B类项目不合格或2个以上(包括2个)C类项目不合格或1个B类项目且1个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

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主办部室起草人

主办部室审核人

协办部室审核人

业务部审核人

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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