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069773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五章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章评审机构第七章授奖

第四章推荐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并为本省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国内外自然人和组织。

本省的组织在省外取得拥有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并为独立或第一完成单位的,可以按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在科技活动中仅从事一般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审定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结果以及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成果实施后为本省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卓越成就,为本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三)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上取得重大进展,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开发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该项目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或者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并有所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或者以上水平的。

对其中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专利的项目,重点予以倾斜。

(二)在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一般应具有发明专利。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比较,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成熟可靠,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广,并有所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该项目应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科技决策咨询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成果。

(五)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要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其主要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2)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

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十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向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3)在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作为主要学术思想、科学理论、重要科学现象及特征或规律、关键实验技术难点的提出者、发现者、阐明者和解决者。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01类技术发明项目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02类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在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在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在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03类技术推广项目

一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中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中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可推广面中占一定比例,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04类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05类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省奖励委员会由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省科学院等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的组长组成。

省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省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从陕西省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委员。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评审委员实行年度聘任制。

第十五条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候选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

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第四章推荐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

(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主管机构负责。

奖励办法第七条(五)所称“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是指我省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驻陕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集团等。

经本单位申请,省科学技术厅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指标内进行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最高成就奖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推荐一项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3人以上(含3人,其中1人应是在陕院士)可共同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每人每年度只可推荐1次。

第十八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省奖励办公室印制的推荐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推荐书及附件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时,设奖的推荐单位应是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未设奖的推荐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推荐。

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的项目应认真填写具体推荐意见,并写明完成单位、完成人的排序是否准确等内容。

第二十条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四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五条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交省奖励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省奖励办公室对专业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审查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询异议,并负责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提出专业评审拟奖项目、等级的建议,报省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省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专业评审拟奖建议进行审定,做出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等级的决议;对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进行评审,做出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和组织的建议。

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的专业评审以会议方式对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评审结果。

(二)省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拟奖建议进行审定,对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进行评审,表决以投票方式进行。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和一等奖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三等奖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当年的评审委员。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告的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填写《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异议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

第三十三条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经审核及必要的协调之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并通知异议方、被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也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的,其项目不提交省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厅将省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拟奖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

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二等奖:

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六条省最高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补助经费。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分别为:

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由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