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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教材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7

    【实施日期】1987

    【文号】铁电务(1987)401号

        总则

    铁路通信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传输各种信息及公务联络的重要设施。

通信部门各单位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做到通信联络迅速、正确、保密、稳定。

    通信工作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全面安排,认真完成大、中、维修计划,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铁路通信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

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加强基层建设,搞好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基础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掌握技术业务,密切协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是铁路通信维护工作的准则。

各单位必须遵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总—1条凡为铁路运营所设置的通信设备,均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

铁路各工厂、院、校、工程部门设置的通信设备,纳入铁路通信网时,均应符合本规则的标准,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总—2条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的通信设备,均应按照有关制造、设计、施工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管、维修、运用。

    总—3条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启用和报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

    总—4条铁路通信设备原则上不租给路外单位使用。

路外单位需租借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当铁路需用时,应予收回。

    总—5条铁路通信网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

日常分工:

干线通信由铁道部管理;局线通信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管理。

    总—6条铁路通信网是国家通信网的一部分,铁路通信必须按照国家关于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

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总—7条各种战备通信设备(包括迂回线路和移动通信车)的运用管理由电务部门负责。

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总—8条为保证通信不间断运用,应有计划地提高通信设备交流供电的可靠程度。

凡设在信号专用电源区段的通信设备,应设分路保险丝共用交流电源。

    总—9条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包括通信段,以下同)三级管理。

    铁路局为加强通信的全程全网的管理,在局、分局所在地设置通信段,区间设电务段。

    总—10条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设置有线通信检修所、无线通信检修所、中修队、领工区、通信机械室、电务试验室、工区等专业维修单位。

    总—11条铁路局应配备电务试验车;电务段、电务大修队需备轨道车、检修测试车等相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维修车辆。

    总—12条通信设备实行大、中、维修三个修程。

维修工作包括:

日常检修、定期轮修、重点整修。

    日常检修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的经常性生产活动,包括日、旬、月、季、半年检修测试工作。

    定期轮修是恢复、改善与提高设备强度和性能的修理测试工作,故修周期可根据设备使用频繁、重要程度而定,一般为一年及其以上,应逐台、逐段、逐电路的进行。

    定期轮修中,凡能替换的设备,实行入所轮换修,不能替换的设备,应组织专业班组集中修。

    重点整修是工作量较大,无固定周期,一次性的设备整修工作。

    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各维修单位均应实行检修负责制和质量检验制等科学管理方法。

检修周期如须变更,应按通信网管理分工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总—13条电务段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设备质量状况,编制年(月)维修工作计划及质量提高计划,内容包括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项目。

    各工区、室、所根据维修工作计划内容、周期,编制通信设备维修工作计划表。

计划表是通信部门贯彻检修负责制,进行计划维修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编制,严肃执行。

    总—14条电务段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维修质量管理工作。

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

    总—15条通信设备的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大修期,如通过维修和中修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要安排大修。

    通信设备大修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电务段编制“大修任务申请书”,内容包括:

大修理由、范围、方案和估算等,报上级审批。

    通信设备大修,允许整机、整组更换或更新制式,适当增容。

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架空明线大修,明线也可更换电缆。

    总—16条为及时掌握大、中、维修工作进度及质量状况,电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统计报告办法的规定,填写报表,按时上报。

    总—17条为加强通信技术管理,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应备有完整、正确的通信设备技术履历簿,并妥善保管。

在设备变动时,除办理有关设备变动手续外,应及时修订,每年全面核对一次。

对各种技术、测试资料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分析,指导维修工作。

    总—18条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有重点、有步骤地采用自动化检测、统计、分析、诊断等现代化手段,改革维修方式,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运用管理水平,为逐步实现“状态修”创造条件。

    总—19条为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和保证设备、人身安全,各级领导必须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工人及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独立担当工作。

多次考试不合格者,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总—20条通信工作人员应认真搞好设备维护工作,预防故障的发生。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按本规则规定处理,缩短故障延长时间。

    总—21条通信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下列守则:

    1、严禁在机上私人通话或通报;

    2、严禁窃听电话;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

    4、未经批准,通信机房不得拍照,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5、妥善保管好通信文件和资料。

    第一篇通信线路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1条通信线路是构成铁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工作应保证线路强度、性能经常良好,为传递各种信息提供安全畅通、稳定可靠的通路。

    第1—2条本规则所称的通信线路,包括明线线路和电缆线路。

明线线路有长途、地区、站场线路、引入线和线路附属设备等;电缆线路有长途、进局、介入、地区、站场电缆线路,无人、中间、终端增音机、再生中继器,线路附属设备和电缆充气维护设备等。

    第1—3条通信线路的等级,一般相同于铁路等级规定,按铁路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如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铁道部按需要指定该通信线路的等级。

    第1—4条通信线路维护工作分大修、中修和维修。

大、中修为按规定周期进行的定期维护工作,由部、局、分局、段分别掌握;维修为电务段的经常生产活动,其类别应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

    第1—5条通信线路已到大修年限,在一个中修修程内,计划新建或改建为地下电缆线路时,不再安排大修,应进行中修和维修。

    第1—6条为预防自然条件和外界对通信线路的影响,必须重点加强可能发生灾害区段和薄弱环节的维护工作,加强季节性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以增强抗灾和抗干扰能力。

    第1—7条当发生损坏通信线路,危及通信安全时,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处理。

    第1—8条电务大修队、电务工程队、通信中修队应做为灾害抢修的主要力量,并应在完成大、中修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补充维修劳力之不足,但大修工作一般不得占用维修劳力。

    第1—9条在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中,必须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制、试验联系制和质量检查验收制。

    第1—10条通信线路中严禁设置影响通信传输质量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非通信回线。

在遇有不影响通信质量、不危及安全的条件下接入时,必须经过全面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但在电缆内不得造成两个车站间的死线对。

    第1—11条载波基线上不准搭挂电话机。

    第1—12条不同方向的长途线路,引入12路载波增音站时,应将全部回线分方向引入,不得跨越增音站架设明线或电缆。

    第1—13条通信线路在运用中,遇有迁移、改设时,除按本规则标准执行外,还应参照铁道部有关通信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1—14条通信线路和通信机械设备的维护分界,以引入室内的第一连结处为分界点,并作如下原则规定:

    1、保安器、分线箱(盒)、总配线架,以外线端子为分界点,其外线端子属于室内设备;

    2、高频分线盒,以内线端子为分界点,其连接塞子属于室内设备;

    3、尾巴电缆,以连接机械设备的接插件为分界点,其接插件属于室内设备。

    对于引入室内的成端电缆、配线的日常清扫、整理和其裸露端子配线焊接、根据强度的检查等工作,均由所在室负责。

    第1—15条在通信线路中的非通信部门回线及其引入设备的维护分工规定如下:

    1、通信线路上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由通信部门负责;

    2、在通信线路上单独分歧或引入的非通信回线,由有关部门负责。

明线线路以分歧、引入与明线的接头处分界;电缆线路以分线箱(盒)进线端子分界;其接头与端子均由有关部门负责;

    3、与通信回线集中引入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的引入设备,凡保安器安装在通信设备中,由通信部门负责,以保安器出线端子分界。

    第1—16条各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维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便携式无线电台,并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持良好。

    主要仪表名称有:

振荡器、电平表、频率计、串音衰减测量仪、交、直流电桥、可变衰减器、杂音测试器、兆欧表、线障脉冲测试器、同轴脉冲测试器、击穿装置、接地电阻测量仪、导纳电桥、气压表、查漏仪、电缆障碍探测器,以及相应的数字、光纤通信仪表等。

    第1—17条备用通信线路应加强维护管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18条各电务段应根据铁路分局批准的应急储备定额,储备好通信线路抢修备用器材,抢修动用后,应立即补齐,并经常保持完好。

    第二节设备变更的批准权限

    第1—19条变更通信线路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及运用方式时,属于Ⅰ级线路的由铁道部批准,属于Ⅱ、Ⅲ级线路的由铁路局批准。

    1、变更杆面型式,交叉制式,交叉区的划分;

    2、变更引入方式、介入电缆;

    3、装设防止高压输电线路危险影响的保护装置;

    4、变更电缆的制式、及无人段距离;

    5、变更长途电缆高频芯线运用;

    6、增开载波设备;

    7、改变载波基线或在载波基线上增减进局设备、滤波器及分歧引入等;

    8、增设非通信部门用的回线;

    9、增设或撤除明线线对;

    10、其它重大变更。

    第三节技术资料

    第1—20条工区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每年核对一次。

应备有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

    1、明线线路平面图,架空电缆平面图、地下电缆径路图,平衡接续图,机房平面图;

    2、明线线路架设位置图、交叉图、电缆芯线运用台帐;

    3、高频分线盒、分线箱(盒)运用台帐;

    4、电缆充气系统径路示意图、电缆充气设备技术资料;

    5、无人增音机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6、无人增音机设备台帐及履历卡片;

    7、仪表电路图、说明书;

    8、定期测试记录,设备检查、验收记录。

    第三章设备维修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21条通信线路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各点:

    巡回检修:

经常进行护线宣传,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

    定期轮修:

保证线路及设备完整良好,预防故障发生;

    重点整修:

增强线路抗灾抗干扰能力,并巩固提高电特性指标,确保线路传输质量。

    第1—22条通信线路定期测试的起止点及测试负责单位规定如下:

    1、测试起止点

    (1)长途明线载波基线以增音段,明线实回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2)长途电缆载波通道以有人段,电缆低频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3)地区线路,用户线由总配线架至用户话机、局间中继线以出入中继器为起止点。

    2、测试负责单位

    (1)长途线路由载波室负责;

    (2)地区线路由自动室负责;

    (3)站场线路由各有关工区负责;

    (4)无人增音机由有关工区负责;

    (5)电缆充气设备及线路附属设备的测试由有关工区负责。

    第1—23条通信线路定期测试中,当明线12路(包括3路)增音段合格时,线路附属设备可不测;电缆有人段合格时,无人段和无人增音机可不测;地区用户电路合格时,地区线路可不测。

对不合格回线,应由测试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分清地点,查明原因,克服解决。

各有关单位应服从负责单位的统一指挥。

    第1—24条通信线路维修单位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事前与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取得联系,告知工作地点及内容;作业中如有可能影响线路正常使用时,应随时保持联系;工作完毕,应通知有关机械室进行回线试验,确认良好,方能离开工作现场。

    线路发生故障,工区人员,应服从电务调度和有关机械室的统一指挥。

    第1—25条通信线路的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尽量采取集中劳力现场修;能替换的线路附属设备和无人增音机等,应集中入所修。

    第二节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1—26条长途明线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1、表1—2所列(表略)。

    第1—27条长途电缆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3、表1—4所列(表略)。

    第1—28条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可参照长途明线线路和长途电缆线路的有关规定;个别项目如架空电缆等由局、分局自行规定。

    第1—29条地线、保安器、引入线及杆上配线、附属设备的定期轮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5所列(表略)。

    第1—30条无人增音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6所列(表略)。

    第1—31条长途电缆线路高频通道的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7、表1—8所列(表略)。

    第四章大修、中修与抢修

    

    第一节通信线路大修

    第1—32条通信线路大修是按线路耗损程度和铁路通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整修和技术改造,以恢复改善线路的强度和电特性。

    第1—33条大修后的线路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大修设计技术文件。

    第1—34条大修周期:

长途明线线路木材杆路一般为15~20年,钢筋混凝土杆路一般为30~40年;导线大修,铜线一般为30~40年,铁线一般为15~20年。

长途电缆线路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安排。

地区及站场线路一般为20年。

    第1—35条大修计划的安排,应保证全程全网质量。

长途线路应按增音段连续进行,涉及与邻局有关时,事先共同协商,尽量同时进行;地区及站场线路应按一个地区或站安排,也可分片、分段、分期连续进行。

    第1—36条大修主要工作项目及重点要求,如表1—9~表1—11所列(表略)。

    第1—37条分局应根据电务段提报的“大修任务申请书”,经综合平衡后,下达“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

如涉及变更一级线路的主要技术条件时,应将“设计任务书”报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

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两段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或一般设计(施工设计)。

    第1—38条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设计范围和设计主要依据;

    2、现有线路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

    3、主要的设计方案,技术条件,必要的计算资料及图纸;

    4、旧料、旧设备利用情况及更换依据,垫用料数量和返回料的处理意见;

    5、涉及或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进行的项目、地点、数量、费用列支及协议书;

    6、总工作量及劳力、主要材料、仪表、机具数量;

    7、概算。

    第1—39条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采用一段设计时,参照初步设计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

采用两段设计时,对初步设计作必要的补充;

    2、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规格及数量、设备、仪表类型、规格及数量;

    3、主要图纸;

    4、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1—40条大修设计文件应报铁路局审批。

如属于一级电缆线路时,须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铁道部审批。

    第1—41条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准施工,施工前应进行调查,编好施工计划。

    第1—42条施工预算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和施工定额及有关费率编制,报分局审批。

    第1—43条大修竣工后,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标准时即可进行验收。

全部竣工的验收,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形成局部运用能力的分片、分段验收,可由电务段进行,必要时分局派人参加,局抽验。

    第二节通信线路中修

    第1—44条通信线路中修是根据线路耗损程度,定期进行整修和补强工作。

中修周期:

长途明线线路一般为4~6年;长途电缆线路和地区、站场线路一般为5年。

但遇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延长或缩短:

    1、明线线路为钢筋混凝土电杆、铁担;电缆线路为铅护套、铠装时,可延长中修周期;

    2、明线线路为木杆在白蚁地带;水泥杆在盐碱地区;电缆护套有腐蚀时,可缩短中修周期。

    第1—45条长途线路中修,原则上应按增音段分期连续进行;涉及两个电务段时,应相互联系,同时安排。

    第1—46条中修工作范围

    1、维修工作规定的工作项目及查找克服直流电特性不合格回线;

    2、明线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杆、拉线、线担、绝缘子、导线、地线,清洗绝缘子以及线路补强等;

    3、电缆线路重点更换或整修不合格的电缆、地线、吊挂装置、严重漏气、接头腐蚀、人孔严重渗水,处理电缆埋深不够,防护不善,充气维护设备及区间通话柱不良等;

    

    

    4、改善线路径路不符合建筑接近限界规定处所。

    第1—47条电务段提报中修计划,事先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将主要工作量及费用计划报铁路局批准。

施工前,电务段应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报铁路局备查,其内容应包括劳力组织、进度安排、材料储备、技术安全措施等。

    第1—48条电务段要加强中修管理,认真掌握施工进度,经常进行质量抽查,严格执行竣工后的质量检查验收,验收标准按《中修质量标准》规定,并附直流电特性、地线测试记录及电缆线路气压测量记录。

    第三节灾害预防及抢修

    第1—49条为保证在自然灾害及特殊情况下不中断通信和减轻灾害影响,电务段应事前作好防洪、防寒、防雷、防风等季节性工作及灾害抢修准备工作。

    电务段应建立抢修组织,经常对通信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灾害抢修知识教育。

当发生灾害危及通信线路正常使用时,各单位应紧密联系,采取抢修、迂回等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1—50条在灾害季节期间,通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线路维护工作人员,均应坚守岗位,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和汇报联系制度,遇有灾害发生立即组织抢修。

    第1—51条通信线路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修复:

    1、列车调度电话线;

    2、闭塞线、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线;

    3、干线长途电报、电话线;

    4、其他电话线。

    第五章质量标准

    

    第一节明线线路的质量标准

    第1—52条明线线路的外观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接近限界

    (1)明线线路的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12的规定(表略)。

    (2)长途明线线路与自动闭塞高压线路的最小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13、表1—14(表略)的规定。

    (3)长途明线路个别电杆与电力线路接近时,两线路间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电力线最高杆塔的高度。

但在线路密集或狭窄地段,电力线路导线与通信线路导线间在最大摆度时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1—15(表略)的规定。

    (4)长途明线线路与铁路接触电线网、电力线路、电车线路、有线广播线路交越时,其夹角不得小于45度,特殊地段也不得小于30度。

    (5)平行的两趟通信明线线路相互间的距离一般规定如下:

    ①双方皆为音频线路,或双方皆为3路载波线路,或仅一方为3路、12路载波线路时,不得小于8.5米;

    ②双方皆为12路载波线路,端机方向相同,增音站位置一致时,不得小于20米;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6)长途明线线路和广播线路间的最小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①广播线为单线,用弯脚挂设时,最小接近距离应不小于表1—16(表略)规定;

    ②广播线与电话线都为双线并施作交叉,两线平行为任意长时,最小接近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

    ③广播线与电话线都为双线而广播线不作交叉、电话线施作交叉时,最小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17、表1—18(表略)规定。

    2、电杆

    (1)电杆随径路正直,直线杆根部偏移小于根径的1/2;顶部倾斜小于稍径;角杆根部内移一般为100~300毫米。

    (2)电杆牢固整洁、电杆周围培土坚实牢固。

木杆杆根周围500毫米内无杂草,无积水坑。

钢筋混凝土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超过0.2毫米,长度不超过2/3圆周长。

纵向裂纹不超过一条,宽度不超过0.2毫米,长度不大于1米。

裂纹宽度在0.21~1.0毫米的应进行修补或加强处理。

    (3)新设及更换电杆的埋深应符合表1—19的规定。

但石质地带,用钢钎或爆破方法凿成圆坑,坑臂垂直者,埋深可按表1—19(表略)减少100毫米。

13~15米电杆的埋深,可按12米电杆的规定增加200毫米。

    (4)电杆防腐规定如下:

    ①钢筋混凝土电杆在盐碱酸性土质地带,应在电杆出土处上下各500毫米,涂以沥青;

    ②木杆无空心,杆身、杆根腐朽部分刮除干净,涂油防腐;杆顶及槽口处要涂有防腐油;杆上残留无用的穿钉孔、步钉孔、弯脚孔等应用浸过防腐油的木屑堵塞;

    ③木杆根部腐朽的,去腐后剩余心材的圆周围长不小于表1—20(表略)规定;

    ④小于表1—20规定的,须设帮桩加固;

    ⑤杆身或杆身局部腐朽,去腐后净剩直径不小于表1—20中数据换算的杆径;

    ⑥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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