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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x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上游玉湖水电站工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玉湖分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上游玉湖水电站工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上游玉湖水电站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及工程参建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程安全,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国集团公司和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玉湖分公司(以下简称“玉湖分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3玉湖水电站各参建单位人员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

1.4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场内机动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1.5本办法适用于玉湖分公司及各参建单位。

2机构设置与职责

2.1玉湖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由玉湖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部负责,并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场内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处理。

(一)监督施工承包商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施工承包商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三)指定管理单位负责现场交通指挥与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现场交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五)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六)参加场内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交通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2.2电站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工程施工期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

2.3电站各参建单位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4监理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本单位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机动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责任人。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机动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及整改工作。

(三)负责监理范围内的各参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台帐和相关资料的审查、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要求每季度末月汇总编入当月安全月报。

2.5施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并保证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成立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道路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交通安全例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更新驾驶人花名册,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各类管理档案、台帐。

(三)每季度末月前将本单位机动车和驾驶人增减情况统计表书面报送监理单位。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并与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五)负责请有车检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机动车进行年检,严禁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将车检结果报监理单位备案。

(六)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安全负责人必须到事故现场协助交警进行处理;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当事各方单位领导必须到场参加调解。

3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3.1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3.2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3.3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4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3.5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3.6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3.7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3.8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3.9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在装、卸作业时必须有人指挥;自卸车卸料完后,必须在车厢回复到正常位置后方可行驶。

3.10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堵塞交通。

3.11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3.12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4场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

4.1场内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及安全技术性能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4.3内各类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不得人、货混装。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不得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

(六)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4.4各参建单位场内机动车辆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5机动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严格按照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现场作业的场内机动车辆停止作业后,须停放于可靠的安全位置,严禁停于高边坡底或基础不稳固处。

4.6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4.7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4.8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并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场所所设的安全规章或安全警示。

4.9各参建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就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10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4.11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驾驶人员资格档案等。

5场内道路

5.1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5.2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5.3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5.4任何参建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场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5.5禁止履带式设备在场内已硬化的路面上未采取任何保护路面措施的情况下通行。

6交通事故管理

6.1驾驶、操作人员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6.2各参建单位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玉湖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

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玉湖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监察部,以便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人员和经济损失。

6.3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各参建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6.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6.5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运输车辆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其他的场内机动车辆事故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涉及人员伤亡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6.6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6.7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譬如因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等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

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附则

7.1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7.2本办法用于规范玉湖分公司所属工程建设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7.3本办法由玉湖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监督检查承包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记录

被检查单位:

编号:

序号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存在问题与整改意见

整改情况

复查人员签字

附表2

玉湖水电站施工区域内交通事故月(年)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事故件数(件)

伤亡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元)

所负责任(全部、主要、同等、次要)

总计

特大

事故

重大

事故

一般

事故

轻微

事故

总计

死亡

重伤

轻伤

总计

车辆

损失

人员伤亡赔偿

特大

事故

重大

事故

一般

事故

轻微

事故

事故简况:

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理:

制表:

报出日期:

年月日

注:

当月(年)无事故时在事故简况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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