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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GuangdongJusticePoliceVocationalCollege

毕业论文

(2012学年毕业论文)

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陈堪文

提交日期:

2012年02月23日

系部

警察系

专业

刑事执行(心理矫治)

学生签名

陈堪文

学号

09133137

指导教师

范辉清

职称

副教授

论文提纲:

一、罪犯心理的概述

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的理解

三、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四、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对罪犯心理分析的意义

 

成绩评定:

分指导教师签名:

范辉清2012年月日

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陈堪文09133137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社会系统和结构等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时,容易造成许多犯罪现象。

罪犯心理是罪犯在监禁环境中特有的心理状态,包括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刑罚心理。

了解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其原因对于我们罪犯改造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罪犯改造分为行为改造和心理改造,其中罪犯心理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工作。

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罪犯在遗传和环境影响中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因素,促使其向积极的,健康的行为和心理发展,成为符合特定时代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

当前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危机事故频发,轻则造成服刑人员心理适应不良,焦虑,抑郁,抗拒等心理和行为,重则造成服刑人员暴力,脱逃,自杀等危机事件,给监狱管理和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此,我们应当从其心理根源抓起,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去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可以深刻了解罪犯心理的形成重要因素,为矫正罪犯心理,预防相关心理危机,为监狱工作创造良好的实效。

关键词:

精神分析;罪犯心理;罪犯改造;本我;人格理论

正文:

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每个罪犯身上都存在着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的属性,对罪犯的探讨,需要从多个角度,运用多门学科进行才能全面深入的分析。

罪犯心理是罪犯的一个侧面的存在,因而对罪犯的心理形成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罪犯的心理复杂多变,了解分析罪犯的心理形成因素,对罪犯的改造教育有很大的帮助。

一、罪犯心理的概述

罪犯心理是指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执行的人员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

罪犯心理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产生心理状态,是在特定的监禁环境或者非监禁环境特有的心理,但这种心理又包括人类共性心理和犯罪时所具备的犯罪心理。

罪犯心理是罪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这一反映包括罪犯对以前的生活环境的反映,实施犯罪活动过程的反映,对刑罚执行的反映,对监禁生活环境的反映等。

人的心理现象产生方式,心理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其活动的基本规律都是相同的。

从心理的内容来看,监狱服刑的罪犯与在押的犯罪人,未被抓捕的犯罪人以及守法公民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心理构成也不同。

在普通心理学中,通常把人的心理现象分成由动态的心理过程,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和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所构成;在临床心理学中,把人的心理活动分成由正常的心理和异常的心理所构成等。

[1]为了便于理解罪犯心理构成,进一步分析各种主体心理差异,为了便于认识,理解和研究罪犯心理,把罪犯心理分成三个部分:

一;罪犯作为一个社会人,虽然由于社会化的缺陷或不完全,而未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但犯罪心理和行为,并不是其心理与行为的全部,而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罪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社会教化使其仍具有社会一般公民的正常心理,所以存在与常人共同具备的常态心理;[2]二,罪犯与在押的犯罪人、未被抓捕的犯罪人,都实施过犯罪行为,因而罪犯具有犯罪心理;三,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审判为有罪被监狱收监的服刑人员,他们的一些政治权利被剥夺,人身自由被限制,接受监狱的管理、教育、矫治和改造,因此,具有其他人没有的刑罚心理。

由此可知,罪犯心理的形成是从正常人的常态心理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最后形成广义的罪犯心理。

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的理解

目前,对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有几种重要的理论方法,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行为主义学派理论,认知主义学派理论,人本主义学派理论。

在此,运用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的形成因素,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的许多行为来源与无意识过程,是受性本能驱使的。

人格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既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

本我代表不受控制的生物驱力,超我是社会良心之声,自我是调节本我和超我并与现实打交道的理性思维,这三个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本我:

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是一个人生来所具有的各种本能冲动的总和,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

是本能的中心所在,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本我的目标是求得个体的生存,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

它的能量处于动态,随时可能释放出来,或者从一个目标转移到另一个目标上。

本我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也不因以往的经验而削弱;本我不受理智和逻辑的法则约束,也不具有任何价值、伦理和道德的因素,它只遵循“快乐原则”,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满足本能的需要。

本我是古老而又长存的,从种族遗传的角度看是如此,从个人的一生看也是如此。

它是建立人格的基础,终生保持着幼儿期的特点,即不能容忍紧张状态,希望立即得到满足。

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

自我即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我”,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是人格的行政机构,它控制和协调着本我与超我,并且为了整个人格的利益与外部世界进行“贸易往来”,满足人格的长远需要;自我的机能是协助“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

现实原则的目的就是推迟能量的释放,直到真正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出现为止(延迟满足)。

推迟行动就需要忍受紧张,现实原则最终目的还是把个体引向快乐。

此外,自我还要在超我的指导下,按外部现实的条件,去驾驭本我的要求。

人能意识到的各种活动,如知觉、记忆、思考和动作都是自我的功能,但自我的活动有时也不完全能意识到。

自我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为本我服务。

超我,是从自我发展起来的以良心和批判能力为主体组合而成的道德化的自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社会文化及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

[3]超我包括自我理想和良心,自我理想与儿童心目中父母的道德观念相吻合,良心则与儿童心目中的丑恶概念相一致。

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

超我是人格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它为至善至美而奋斗,不为现实或快乐而操心。

超我的目的是控制和引导本能的冲动。

许多时候,人们用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欲望时,不感到是在被约束,这与超我处于潜意识中有关。

本我和自我是个体的层面,而超我代表着父母的价值观,更为广义的是社会的标准,当孩子接受了父母的价值观,自我理想就形成了。

自我理想代表着父母赞许的行为,而良知指的是父母不赞成的行为。

因此个体建立了一套道德准则或价值观来确定行为是好的或坏的。

超我是非理性的,求完美,坚持理想,抑制本我和自我,控制生理驱力(本我)和求完美的现实努力(自我)。

弗洛伊德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所占据的意识水平是不同的。

它们的相互关系就构成人的复杂的人格动力结构。

超我一部分在意识之中,一部分在潜意识之中。

自我也是同样。

本我则完全处于潜意识领域。

前意识是既可以变为意识又可以成为无意识的边缘部分,就像水中的冰块,随冰块的起伏而变化。

意识是露在水面上的部分,而无意识是深藏于水下的那一部分。

随冰块的起伏,三部分人格维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本我是生物进化的产物,自我是客观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较高级的精神活动过程的领域,超我是社会化的产物。

本我中产生自我,自我中又产生超我,它们在整个生命过程中不是静止的,而是始终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融合的状态。

本我是求生存的必要的原动力;超我在监督、控制个体按社会道德标准行事;而自我对上按超我的要求去做,对下则吸取本我的动力,调整其冲动欲望,对外适应现实环境,对内调节心理的平衡。

一旦超我形成以后,自我就要同时协调本我、超我和现实三方面的要求。

这样,人的一切心理活动就可以从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的人格动力关系中得以阐明。

自我在超我的监督下,按现实可能的情况,只允许来自本我的冲动有有限的表现。

在一个健康的人格之中,三部分人格的作用必然是均衡、协调的。

一个人要保持心理正常,要生活得平稳、顺利和有效,就必须依赖这三种力量维持平衡,否则就会导致心理失常的产生。

三、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本我是犯罪的内在因素,自我和超我是约束本我的两个控制系统,因此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与罪犯的自我和超我的发展密切相关。

1.罪犯的本我分析

罪犯在服刑过程的心理一般按照罪犯服刑时间来分类,罪犯服刑初期的心理、罪犯服刑中期的心理、罪犯服刑后期的心理。

罪犯在服刑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理表现。

罪犯服刑初期,由于接受的改造力度较大,管理严格加上社会地位、生活环境的突变,心理上难以适应,情绪不稳定,具体表现为忧虑、孤寂、痛苦、悔恨等心理;罪犯服刑中期,经过一定阶段的服刑改造,对监狱生活基本适应,主要表现为悔改心理、希冀心理、矛盾冲突和反复心理等;罪犯服刑后期,心理上会打破原来的相对平静,进入不安期,主要表现为对前途的向往和忧虑的心理、自尊与自卑交织的心理、归属心理、报复心理等。

[4]罪犯在整个服刑期间,由于处于特殊的监禁环境中,罪犯的本我是一种压抑的状态。

本我追求快乐原则受到了来自于外界环境对于身体和心里的惩罚,不得不压抑本我,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内心的平衡,避免痛苦。

本我虽然受到了压抑,但它仍然是罪犯心理形成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面。

2.罪犯的自我及其特征

艾希霍恩很早就开始了对犯罪者的不完善、不成熟的自我进行分析,在用精神分析理论探讨少年犯罪问题之后,他提出了“潜伏性少年犯罪”的概念。

艾希霍恩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

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

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产生情感依恋,没有经历认同父母的人格特点的心理过程,没有学会像父母那样的心理控制能力和恰当的行为方式,就会使他们具备犯罪的倾向,随时都有可能犯罪。

这种状态被艾希霍恩称为“潜伏性少年犯罪”。

具备潜伏性少年犯罪状态的青少年具有这样的人格特征:

①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②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③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

[5]

雷德尔等人在对犯罪少年精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并详细描述了少年犯罪自我的症状,它们是:

经不起挫折,不能处理稳定感、焦虑感和恐惧感,缺乏对诱惑的抗拒力,兴奋、醉心于群体的心理强烈,不能升华,不会照管自己的东西,害怕新事物,不能处理过去的外伤性经验,不能处理罪恶感,忘掉自己参与事件的原因,不能迅速置换,无限制地要求得到爱和满足,不会灵活运用过去得到满足的体验,不会评价社会现实,不能借助于经验进行学习,不能借鉴别人的经验,对失败、成功、失策的反应异常,不能忍受竞争性刺激,在群体内不能正确评价自己,没有选择、评价工具的能力。

[6]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雷德尔等人进一步发展了“薄弱的自我”的观点,并提出了薄弱的自我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①低的挫折耐受力;②对恐惧和焦虑的极端性反应;③低的诱惑抵抗力;④兴奋感染;⑤缺乏对所有物的爱护;⑥对规则和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⑧对失败过度恐惧;⑨一次“成功”之后就极度地骄傲自满;⑩放弃或抨击错误的事件。

3.罪犯的超我缺陷

研究者十分重视对罪犯超我的研究,可以说,不适当的超我的形成及其功能,是精神分析学解释犯罪行为的核心。

超我的缺陷主要以下面几种形式表现出来:

(1)发展不足的超我

犯罪少年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使得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形成罪犯心理。

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或缺乏父母之爱。

犯罪人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与父母没有形成亲密的依恋关系,形成了无力的、有缺陷的超我,由于超我无力,不能控制本能冲动,从而形成明显的反社会性格,所以他们采用攻击外界,使周围人受苦的行动来摆脱心理冲突,获得直接的满足。

(2)严厉的超我

与上述无力、软弱的超我相反,有一些犯罪人则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犯罪的。

一般而言,神经症病人的超我十分强大,过分严格,在犯罪性神经症中,无意识冲突是在改变环境的尝试中“无意识显露的”,神经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惩罚性超我,他们体验着对被压抑的童年期愿望的极端的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制裁部门的惩罚。

斯托特根据对英国城市格拉斯哥的少年犯罪人的观察,提出少年犯罪行为通常都是对家庭压力做出的反应。

他们犯罪的动机包括逃离家庭、通过追求刺激而回避压力、敌意、检验忠诚、补偿性冒险心理等等。

(3)越轨超我

超我是儿童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认同而形成的。

有的犯罪少年与犯罪父母的关系良好,摄取了父母的犯罪特性,因此形成了越轨超我。

越轨超我的形成与上述发展不足的超我和严厉的超我不同的是:

儿童的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但是超我的内容却是不正常的,他们不会对其犯罪行为产生内心冲突,没有罪恶感。

费尔德曼提出:

犯罪行为是由于超我意识中受到了损害而出现空隙,或因违法者在服从法律规范方面的规定性定向方面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

这一切可能源于孩子父母的潜意识纵容,即父母想从子女违法行为中获得冲动的代偿性满足。

这样一来,孩子就会为得到父母的赞扬而从事犯罪行为。

孩子的那种不完善的超我便形成了,即出现了缺乏控制社会所禁止的行为能力。

四、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对罪犯心理分析的意义

罪犯心理是由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狭义的罪犯心理等多种心理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对罪犯心理的形成有很大的关系,通过对罪犯的人格结构的分析,了解罪犯心理机制,促使罪犯人格结构平衡协调关系,减少社会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犯罪趋势依然严峻,监禁服刑人员结构复杂化、罪犯改造动机功利化、改造意识淡薄化、改造行为消极化、等特点。

同时,狱内犯罪屡见不鲜,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罪犯暴力、脱逃、自杀等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必将削弱监狱教育改造的效果,影响监狱职能的发挥。

因此,对罪犯心理健康评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理论,在教育改造罪犯之前,通过建立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分析掌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才能够更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以减轻罪犯心理问题,降低罪犯重犯率,让重新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能够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

参考文献:

[1]杨威,主编.罪犯心理学.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2]范辉清,主编.罪犯心理.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11

[3]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4]马立骥,主编.罪犯心理矫正.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吴宗宪,主编.西方犯罪学史.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6]森武夫,主编.犯罪心理学.北京:

知识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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