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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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置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置,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背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之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置,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
第七条应考人员有伪造或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合法手腕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昔时所参加的全数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置。
第八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更正。
经警告仍不更正的,监考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置:
(一)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依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依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粘贴条形码的;
(三)利用规定之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在非签名处签名的;
(八)在规按时刻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第九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持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置:
(一)剽窃或协助他人剽窃答案或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打手式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信工具和利用规定之外物品的;
(四)互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试题卷,或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试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刻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置: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信工具等接收或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峻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持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置:
(一)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第十二条伪造或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合法手腕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持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置。
第十三条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置。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发放准考证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昔时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为不具有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编排考场或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在命制期间和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昔时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泄露、盗窃或损毁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别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第十六条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昔时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二)未依照规按时刻拆启试题的;
(三)发觉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六)强迫或唆使他人违规,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七)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八)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试题卷的;
(九)擅自变更考试时刻、地址或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七条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昔时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或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四)盗窃或损毁应考人员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八条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或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昔时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编造考试数据或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合法手腕协助他人取得免试资格,或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合法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冲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六)销毁或藏匿违规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揭发或提供证据资料的;
(八)对揭发揭发人冲击报复的;
(九)干扰或妨碍中注协或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形的。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由中注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中注协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置,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全科合格证书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组织或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信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
(三)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四)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诬告、要挟、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应考人员的;
(五)组织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峻后果的;
(七)其他严峻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置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形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形,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
记录的内容应铛铛场告知应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办法。
其中对应考人员违规利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形报告单,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依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考试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二十五条省级注协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应考人员违规情形报告单记录的情形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置。
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给予不得参加以后持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置之前,应当报经中注协核准。
省级注协作出的全数处置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觉有异样试卷的,应当填写异样试卷报告单,并依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注协。
中注协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卷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置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作出不得参加以后持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置决定书,并将处置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置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能够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违规行为处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置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置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置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置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置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三十条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置。
第三十一条中注协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的,应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处处置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形。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全科合格证书决定的程序,依照行政惩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背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2006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置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