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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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X〕78号)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洪中心支行、银监会X监管局、保监会X监管局、农行洪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扶贫和移民产业信贷通”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扶移字〔X〕10号)文件精神,创新开展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主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为支撑,以扶贫机制创新为保障,针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降抵贷款风险,解决贫困户及合作组织担保难、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放大扶贫资金效益,做大做强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贫困户增收致富步伐。

二、目标任务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体要求,实现全区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脱贫”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

1.全区精准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2.全区“X”建档立卡贫困村合作组织和非贫困村吸纳了贫困户的合作组织。

(二)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贷款主要用于家庭增收致富项目,如:

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

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与承贷银行签订补充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盖房子、娶媳妇、吃喝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三)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的贫困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60周岁的劳动力,家庭成员已参加新农保、新农合及大病医疗保险。

(2)贫困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有在家发展产业的意愿,具备正常生产经营和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与生产项目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水平,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纪守法。

(3)诚实守信,家庭和睦,遵纪守法,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成员无黄、赌、毒、懒等不良嗜好。

(4)一户贫困户只能由一个符合信贷条件的家庭主要劳动力申请贷款,不得累计申请,家庭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5)符合贷款要求的其它条件。

2.申请贷款的合作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选准了一项适宜本地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好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

(2)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初始规模至少20户并逐步扩大规模,有龙头企业、农村能人或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领办带动,有实体经营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运作规范,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备扶贫功能,加入合作组织的贫困户不少于30%,股份制合作组织中贫困户的股份不少于30%,并能不断扩大对贫困户的覆盖面,与贫困户建立了紧密的组织带动和利益链接关系。

合作组织不得降低覆盖带动贫困户的标准,不得借故不予优先重点扶持加入合作组织的贫困户,不得弄虚作假套用贫困户名单骗取政策扶持。

(4)符合贷款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额度、期限

1.贷款额度

(1)贫困户贷款:

对贫困户的贷款额度一般每户不超过5万元。

(2)合作组织贷款:

贷款对象“宜社则社、宜户则户”,合作组织申请贷款,按带动户数每户不超过5万元贷款的合计额度控制,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期限

一般按1-3年由扶持对象自主申请选择。

(五)担保方式

扶持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

(六)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

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合作组织和非贫困村吸纳了贫困户的合作组织扶贫小额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四、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银行

X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区支行、XX恒通村镇银行为扶贫小额贷款首批合作银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贷款操作流程

扶贫小额贷款按照农户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区扶贫办审核推荐,银行审批与放款,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贷款贴息等程序进行操作。

1.农户申请

有贷款需求的贷款对象,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X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2.村委会、乡(镇)政府、区扶分办审核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认真核实贫困户基本信息及贷款用途,提出拟贷款资金需求额等,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区扶贫办复核。

3.银行审批与放款

贷款对象持有效证件以及区扶贫办复核同意的《X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选择一家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合作银行及时对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调查,独立作出授信,对审批通过的扶贫小额贷款,及时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登记扶贫小额贷款台账。

4.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区扶贫办、所在乡(镇)政府根据贷款的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贷款收回后的核对登记工作。

(三)风险补偿

由区财政配套500万元风险补偿金,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其中:

X农商银行2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X区支行15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区支行100万元,XX恒通村镇银行50万元)。

合作银行按照不少于风险补偿基金的8倍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以及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丧失还款能力,出现贷款逾期,宽限期(30天)内经催收无果时,合作银行可按程序向区扶持办、区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

(四)贷款贴息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扶贫小额贷款贴息。

贴息采取“先扣后补”的方式进行,即:

合作银行在每个结息季度自动从风险保证金账户扣缴扶贫小额贷款的利息,且在每季度末向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汇总上报本季度的贷款利息情况(含详细清单),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核算后,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补回风险保证金账户。

对贷款贫困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它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五、补偿程序

(一)借款主体在贷款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以合作银行为主,所在乡(镇)政府、区扶贫办协助进行催收。

一个月后,如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合作银行向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下达《补偿通知书》。

(二)收到《补偿通知书》后,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财政补偿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区财政局从财政风险补偿金中补偿。

补偿分三档实施:

1.完成比例低于50%(含),风险补偿款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自有资金按7.5:

2.5的比例分摊。

2.完成比例在50%至70%(含),风险补偿款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自有资金按8.5:

1.5的比例分摊。

3.完成比例高于70%,风险补偿款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自有资金按9:

1的比例分摊。

(三)财政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合作银行、所在乡(镇)政府、区扶贫办仍需加大对借款主体的债务追收工作,从借款主体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合作银行要及时按相应的比例归还财政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全区以存入合作银行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总额补偿,补完为止。

六、账户管理

(一)财政风险补偿金统一由区财政局管理。

区财政局要指定专人专职进行账户核算和管理。

(二)每个合作银行只可开设一个“扶贫小额信贷”账户。

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利息支付、欠款补偿,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

(三)财政风险补偿金在确保安全和及时补偿的前提下,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所得利息收益用于补充财政风险补偿金。

七、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帮扶机制

落实“第一书记”、挂点扶贫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的责任,帮助扶持对象选准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大力培育发展贫困村合作组织,落实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结对帮扶责任人,为扶持对象提供产业发展适用技术培训服务,着力提升扶贫产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对扶持对象发展产业、增收脱贫实施精准有效帮扶,提高扶贫产业贷款使用效益。

(二)建立信贷引导机制

区扶贫办和乡(镇)政府要会同合作银行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贫困户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优惠措施,引导和鼓励他们运用“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要督促合作银行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承诺,为贫困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建立贷后监管机制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项用于扶贫对象发展产业增收项目的,不得用于其它非生产性支出,更不得“以贷转存”。

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和乡(镇)政府要开展贷后检查,要重点监督贷款的使用,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要督促借款主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措施收回贷款;要全面掌握借款主体生产经营运行,及时发现并帮助化解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风险。

(四)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每月5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有关报表数据上报给区扶贫办和乡(镇)政府,合作银行对所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建立诚信管理机制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对取得“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的贫困户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对恶意逾期不归还贷款或贷款用于非农领域的贫困户,要在媒体上曝光,并将其纳入区财政、银行等部门征信系统黑名单,今后不能获得区财政、银行的支持。

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

(六)建立例会机制

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例会,通报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工作对策。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区扶贫小额信贷联席工作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何彦军担任组长,区委常委夏云标,副区长X担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金融办、区银监办、中国人民银行X区支行、X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区支行、XX恒通村镇银行、X管理处、各乡(镇)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全区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日常管理工作,区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普遍倡导与重点推广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1.区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筹集,会同扶贫部门统筹落实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2.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大力扶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做好对农业、林业产业的技术指导和产业风险预警。

3.区扶贫办负责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对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对象进行审核。

4.中国人民银行X区支行要发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产业金融扶贫政策的落实。

5.区银监办要加强监督考核,督促合作银行执行扶贫产业信贷扶持政策

6.合作银行负责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负责组织业务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备案,做好贷款资格审查,催收与追偿及业务情况报送备案等工作。

7.区法院负责受理债务诉讼案件、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8.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恶意骗贷、实施贷款诈骗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区林业局、X管理处、各乡(镇)政府审核确认申请贷款的农户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协助指导扶持对象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农村合作组织。

(三)公告公示

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区扶贫办要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四)监督检查

区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

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扶贫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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