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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培训讲义

 

2015年12月

一、《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的使用及审核方法…………3

(一)、出生时间的审核……………………3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5

(三)、入党时间的审核……………………7

(四)、学历学位的审核……………………9

(五)、干部经历审核……………………12

(六)、干部身份的审核……………………13

(七)、奖惩情况审核……………………14

(八)、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的审核……………………14

(九)、其他问题的审核……………………14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的使用方法…………………………………15

三、《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的使用方法………………………20

四、四个单项否决项重点审核方法……………………………………22

五、缺少重要档案材料的处理方法…………………………………26

 

以黑组通字【2014】27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黑组通字【2014】52号为依据,开展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一、《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的使用及审核方法

审核的一般方法是,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确定干部的相关信息,再到涉及该信息的材料中反查核对。

一般应重点关注干部的“三龄、两历”和身份。

“三龄”即干部的年龄(出生时间)、党龄(入党时间)和工龄(工作时间),“两历”即干部的学历学位和简历,身份即干部身份。

(一)、出生时间的审核重点看三张表:

①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②最新的任免表、③记载身份证号的表(公务员表或者干部履历表)。

三张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需要组织上进行调查认定。

核实出生时间,同时要看与工作时间、入学时间、入党团时间、家庭成员信息等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有没有18周岁以下参加工作、7周岁以下入学、不满18周岁入伍入党、不满14周岁入团等情况。

关于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

按照4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一般为入团志愿书,或者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

一方面依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出生日期以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为准。

再看出生日期是否符合逻辑规律。

如果最早材料、最新任免表和记载身份证号中记载出生时间一致,要在记载情况选是,其他材料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登记在存在问题中。

第二方面真实性存疑:

是否有涂改、材料是否是真实的、逻辑推算是否合理。

第三方面组织上在五类中是否有认定材料,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如果不符合政策规定,重新认定。

 

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防止继续不当得利。

 

做到四个坚持:

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最先最早标准、坚持全面取证、坚持严格审批程序。

 

早期材料是真实的,虽然没有盖章,也可以作为认定依据材料。

 早期材料进行涂改的,要进行认定;能辨别出原始痕迹的,可以作为原始依据,并于早期材料进行比对,进行综合研判后认定;涂改严重,辨别不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到其原籍公安机关查找早于材料的户籍底卡进行调查或者调阅近亲属的档案进行取证,必要时到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2006年10月以前更改出生日期的,档案中必须有个人申请、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组织部门的批复。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中组部明确的要求,对军队批注出生日期的认定要复核,对于符合中组部有关政策依据的,而且依据充分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据,否则重新认定。

 

对于早期填大年龄现又要求改回年龄的,一律不再办理。

 因招工、入伍、入团等原因把年龄改大而且改回真实年龄的或者因考学等其他原因把年龄填小的,出于不同的目的,把年龄改大或者改小的这两种原因,必须予以纠正。

中组部要求,改回不当得利时填报的年龄,获得两次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予以纠正,不予许两次不当得利。

 

最早材料的出生时间与其他材料不一致的,仍按最早材料认定。

中组部明确的,没有突破。

 

早期材料仅记载了年龄,没有记载出生日期的,通过调查户籍原始材料和合理推断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最早材料仅记载出生年份,没有记载月份的,如果第二早的材料记载的年份相同,可以把第二份早材料的月份作为认定依据;如果年份不同,就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最早材料注明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文字的,可以换算成公历时间进行认定;未注明的仍然按照公历认定。

 

地方自己出台政策,对出生日期认定,如果与中央政策不一致,都得纠正、重新认定。

 

2006年10月以前,重新确认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缺少佐证材料都有予以纠正,重新认定。

 

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比较多,散见于各个类别的材料中,比如履历、自传、学历学位、任免等材料。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 

主要看三类材料:

①参加工作原始材料、②最新任免表、③转正定级材料。

主要根据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时间是否一致判定。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五类应该有申请材料、调查证明材料和批复等等; 

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必须认定。

依据《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教高【1990】1号文件。

入伍时间是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批准入伍之日算起。

如果招工表的时间和工资定级表时间不一致的,以定级表时间为准。

知青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依据劳人培【1985】23号文,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是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知青原始材料缺的比较多,必须有知青审批材料或者能找到真实有效的政审材料。

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依据教计字【1980】267号文和教计字【1987】160号文两个文件。

民办教师可以算参加工作时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的,档案中必须有相关的审批材料或者佐证材料。

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劳人薪【1986】5号文和卫人字【1988】22文,档案中也需要有关材料。

工人参加普通班大中专班院校考试上学的,参加工作时间,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以毕业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准。

依据劳人干局【1983】14文。

正式工的算,临时工的不算。

派遣证或报到证和档案里的转正定级审批表里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认定,以定级表的起薪日为准,定级表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表上写的参加工作时间,一个是批准的起薪时间,以起薪时间为准。

也需要前后对比,综合研判。

有的定级表弄错的。

人才市场或者劳动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这些情况,他们参加工作时间按照签订合同时间算;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也视为参加工作了,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到基层报道时间算。

依据人社厅【2010】59号文。

 

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的,2008年之前,是以确定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办理录用手续开始算;2008年以后的,以企业用工之日算,就是签完合同不算,从真正上班开始算。

 

对于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符合手续齐全,程序合理予以确认,违反当时政策不予以确认。

 

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参加工作时间按批准参军入伍时间算。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 

《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劳人陪【1985】23号) 

《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字【1990】001号) 

《1966-1969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 

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比较多,其中早期的材料一般为第九类中的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以及第五类中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工龄复查表等。

 

(三)、入党时间的审核 

主要看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不同阶段,计算方法不同、党员身份的真实性要核实。

 

2014年5月以后,要求入党的材料归档要求发生变化,过去要求只存入入党志愿书和入党申请书就可以,现在要求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训教育考察材料也必须存入档案。

 

入党时间的核实只能看入党志愿书。

 

在我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其中: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党员管理手册》) 

未满18周岁入党的情况,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处理未满18周岁入党和党龄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民主党派入党时间,各民主党派不一致,民革以支部大会通过时间为入党时间;民进、民建、民盟、农工党、社工党、九三学社等入党时间是以地市级以上批准时间为准。

台盟入盟时间是以省级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民主党派的干部,档案中必须有党派材料,尽量找原始材料,也可以找文书档案中有关文件。

 

如党委审批时间标注与支部大会时间不一致,按审批标注时间。

 确定干部党员身份和党员入党时间的材料,主要是干部档案第六类中《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其他履历材料、任免材料也有入党时间的记载。

 

这部分重点核实入党时间和党员身份的真实性。

 丢失《入党志愿书》问题处理办法:

 

由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明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学历学位的审核 

主要是三查三看;一看学历材料是否齐,查看学历的填写是否准确;二看学历的晋级情况,查看学历层级晋级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三看学历之间的逻辑关系,查看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学历是否有造假,是否虚报资格条件参加高学历教育。

 

国民教育序列必须按照国家和教育部规定办理,其他各地、各部门发证一律不予以承认。

 

学历的认定包括六方面:

 

首先看学校是否有教学资质;第二看学生是否通过正式考试录取、取得学籍的;第三证书是否有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的;第四看本人的学籍和档案材料;第五查验证书防伪标志;第六通过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网上查询。

 

中组部和教育部门全日制概念还不一致,按照中组部定义的概念掌握。

中组部定义全日制教育: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全脱产、未享受工资待遇、毕业后重新分配工作的才算全日制。

 

干部专修科学历:

按照教字【1980】257号属于专科层次的教育,全日制教育;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学历:

对于1970年—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

依据教学厅字【1973】4文,学制为2至3年。

究生课程进修班:

是非学历教育,不能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80年代有个研究生班,那是学历教育,但是时间很短,人员很少。

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档案中要有外语、国家有统考科目合格证书、授予学位决定书等材料,不是研究生学历,是学位,填写时只能改学位,学历不动。

海外学历必须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才可以作为依据进行认定,否则不予以认定。

2000年以后,教育部明确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并出具认证材料。

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是全日制;另一类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在党校培训、进修的都不是学历教育。

成人教育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等)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取得的学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予以承认,但在填写学历时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

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依据教学【1995】2号文件执行。

《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2】4号)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关于职业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7号) 

《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黑组通字【2002】26号) 

干部处对研究生相关学历、学位称谓进行统一规定:

 

(1)凡肄业、结业及研究生进修班毕业的情况都一律不承认其学历,认定表中不体现。

 

(2)大学毕业后、参加全国统一研究生升学考试、全脱产式学习、未受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毕业后重新分配工作的,在全日制教育栏内填写“研究生”及相应毕业学校、专业。

除此之外,其它情况都应视为“在职教育”。

 

(3)在职教育中同时取得学位证和毕业证的,在职教育栏内应填写“硕研”及相应毕业学校、专业,在学位栏内填写“硕士”。

 

(4)在职教育中只取得了毕业证、而无学位证的,在职教育栏内应填写“研究生”及相应毕业学校、专业。

 

(5)在职教育中只取了学位证而无毕业证的,在职栏内填学位为“硕士”及相应毕业学校、专业。

 

(6)在职教育中取得党校研究生学历的,统一填写“党研”。

 (7)同时取得学士、硕士、或博士等多个学位的,只在学位栏内体现最高学位即可。

(五)、干部经历审核

干部档案中反映干部学习、工作经历等简历信息的材料比较多,主要包括第一类中的各种履历表、登记表,第四类中的学历、学位材料,第九类中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材料等。

在查阅干部简历时,我们先从最新的《干部履历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中确定其简历,再反查各类材料一一印证干部的每段经历。

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除明显错误外,一般应以组织依据为准。

审核时,一要认真核实各段经历是否有依据材料。

二要看提拔使用时工作经历及任职时间等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有无受处分等影响提职的情况。

三要看参加工作时间与经历的衔接是否吻合。

审核经历时,要注意两种情况:

①、是否涉嫌工作经历造假。

以下情况慎重考虑:

上学期间就已经参加工作了,并领取工资的;某段经历在履历和任免简历中填写不一致的,比如同一时间段填写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在一个某段经历在履历和任免简历中填写比较模糊,比如没有填写职务;某些经历的相关材料和考察材料填写的比较模糊和不够具体;出现这些情况要重点审核是否涉嫌造假。

②、对破格和越级提拔的,要看有没有相应的审批材料,符不符合当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有没有履行干部任用程序,党委党组有没有会议纪要,如果没有就不给予认定。

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领导职务

任下一级职务时间

非领导职务

任下一级职级时间

副科

3年

副主任科员

3年

正科

2年

主任科员

3年

副处

3年

副调研员

4年

正处

2年

调研员

4年

副厅

3年

副巡视员

5年

正厅

2年

巡视员

5年

(六)、干部身份的审核 重点审核干部身份的依据材料。

 

对于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重点审查有无派遣证或报到证; 对于录用为国家干部、教师的,重点审查有无录用审批表; 对于民办转公办教师的,重点审查有无民转公教师审批表; 对于工人转为干部的,重点审查有无转干审批表等材料; 对军转干部,要审查其《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据; 对新录用公务员,要审查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公务员登记表》是否真实有效; 

对聘用制干部,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聘干资格和条件,《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效。

 

其他方式进入干部队伍,也要认真审核原始材料,看是否真实有效的。

 

审核干部身份是,要把学历学位和经历结合起来看;另一方面要把文书档案和干部档案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判。

要关注县处级以下的干部身份问题。

重点审查原始材料是否真实的。

认定吸收录用干部依据劳人干字【1982】147号;认定工人转干的依据中组发【1983】2号文;认定录用干部依据人发【2001】88文。

 

(七)、奖惩情况审核 

一是要看干部履历表里面和任免表里面是否如实填写受处分的情况;二要是通过查看干部履历表和任免表中奖励信息来核对七类奖励材料,看是否缺少奖励材料和惩处材料;三要看奖励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八)、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的审核 

第一主要审核填写是否完整,前后是否有出入;要填全夫妻双方父母,包括去世的。

第二审核家庭成员变动是否及时更新;第三配偶、子女取得绿卡、国籍等情况是否如实填写,增加裸官的审核项。

第四要把比自己级别高的亲属信息填全。

 

(九)、其他问题的审核 

一方面填写上面八项审核出来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有关存疑的、涂改、不一致和认定等情况之外的其他问题;另一方面上述八项方面以外的问题也要添加这个栏目里;第三个目前组织认定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不一致的也要填入这个栏目里,进行登记记录。

 

(十)、审核意见 

需要初审和复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比如出生时间真实性存疑,要调查认定;材料缺失的,要明确补充材料等等。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的使用方法 

专项清理之后,每名干部档案中都要存入一张《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中五项栏目不用填写:

拟任职务、拟免职务、任免理由、呈报单位和行政机关任免意见。

 

1.“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2.“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

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

 

3.“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4.“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5.“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黑龙江泰来”。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6.“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

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7.“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8.“照片”栏中打印彩色照片。

 

9.“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

 10.“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11.“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

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

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

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

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

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

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

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

(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

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

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

(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12.“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

13.“拟任职务”栏不填。

14. “拟免职务”栏不填。

  

15.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

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

党内职务以中央和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

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

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

县(市)前面均应冠以省(区、市)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

“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

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注明;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

 

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简称。

 

16.“奖惩情况”栏,填写受过的有关奖励和记功;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

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17.“年度考核结果”栏中填写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没有年度考核结果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注明。

 

18.“任免理由”栏不填。

 

19.“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

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有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

称谓的写法要规范:

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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