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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派遣协议

派派遣协议编号:

 

人员派遣协议

 

二零一六年月日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有关政策及规章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派遣劳务人员有关事宜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总则

1、定义

(1)甲方系指接受以人员派遣形式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乙方系指依法成立人员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被派遣人员”系指甲方根据派遣岗位需要委托乙方提供派遣工作人员。

(2)甲方与乙方签订《人员派遣协议》(指本协议),甲方承担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责任义务,乙方承担用人单位对派遣人员责任义务。

(3)被派遣人员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在聘用期间与乙方形成劳动关系。

被派遣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务协议》,根据甲方《岗位说明书》约定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和甲方《员工手册》所包含内容等具体事项以及甲乙双方约定其他内容,双方系劳务关系,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和被派遣人员各持一份。

2、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派遣费用包括:

1.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2.被派遣人员保险基金费用;3.派遣服务管理费用。

(2)“劳动报酬”系指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通过乙方支付予被派遣人员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各类补贴等费用。

甲方按月将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支付于乙方,乙方不得克扣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并在约定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被派遣人员薪资结构和相应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且底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保险基金费用”由“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费”系指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建立社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甲方按月将被派遣人员相关保险基金费用支付于乙方,乙方应及时办理并足额缴纳(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在员工薪资中代为扣除)。

被派遣人员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按甲方规定执行,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3)“派遣服务管理费用”系指根据乙方提供服务项目由甲方支付乙方人员管理服务费。

根据甲方实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甲方每月每人支付乙方派遣服务管理费为:

(人民币大写:

)。

第二章甲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岗位说明书》及《用工通知单》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被派遣人员,并应与乙方提供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2、甲方有权对被派遣人员按照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约定执行试用期。

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要求被派遣人员终止试用;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测评合格,可转为正式用工人员,其用工期限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3、甲方有权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教育,以及提供技术、业务等方面所必须培训。

4、甲方对被派遣人员应视同本单位人员,有权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甲方有关管理制度给予奖励和处罚,并及时将工作表现、考勤、遵章守纪等情况每月定期与《人员派遣结算表》一同书面提供乙方。

5、如被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与被派遣人员用工关系:

a、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

b、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致使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d、被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e、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f、被派遣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执行非全日制用工。

h、被派遣人员不履行甲方岗位职责,违反甲方安全操作规程,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i、被派遣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J、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通过岗位测试、年度考核不合格等)。

以上i、j条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员工经济补偿等相关责任(补偿金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执行);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甲方应提供证据。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7、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况。

2.2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障被派遣人员享有《劳动法》及《劳动民法典》赋予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派遣用工范围、用工规定,合法、平等用工。

2、甲方应按照《劳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用工制度及本协议约定,为被派遣人员提供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务报酬以及为完成工作各项保障和用工届满后工资补偿支付条件。

甲方对被派遣人员连续用工,应当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3、甲方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次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4、甲方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等按甲方提供《岗位说明书》、《用工通知单》和相关规定执行,并于劳务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劳务协议》一份。

5、甲方用工制度应严格执行并符合国家规定工时标准,甲方安排被派遣人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符合加班条件或施行绩效工作,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6、用工期间甲方无合法(正当)理由提前解除与被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甲方应按照被派遣人员在甲方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该被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此工资为该被派遣人员被解聘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工作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计算,工作满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甲方提前无合法(正当)理由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致使被派遣人员无工作岗位期间,甲方应按月通过乙方向被派遣人员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7、甲方因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持续经营或经营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被派遣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甲方说明情况,听取甲方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

8、除被派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和《人员派遣协议》之约定外,被派遣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提前解除与被派遣人员用工关系: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b、在甲方工作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d、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9、被派遣员工在结婚、生育、探亲、年假以及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工单位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社保由甲方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

被派遣员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费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乙方负责到生育保险机构办理,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

10、被派遣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报销,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由乙方负责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

被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和社保费用由甲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

11、被派遣人员因发生工伤、致残、死亡,经法定机构认定,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乙方负责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

其他费用如停工期间工资、社保、生活护理、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三章乙方义务与权利

3.1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被派遣人员调入(出)手续、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招工、入伍、上学、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政审、组织关系转接等管理工作。

2、乙方应协助甲方协调、指导被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3、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据被派遣人员不同类别,缴纳被派遣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具体按参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4、乙方应在甲方协助下,妥善处理被派遣人员工伤、死亡等善后处理事宜。

5、凡在甲方涉密岗位工作过被派遣人员(仅限签有保密协议且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竞业期限内由甲方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在结束甲方工作两年内,或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该被派遣人员派遣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同类业务单位任职。

6、乙方应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涉及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条款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共同履行该合同。

7、乙方应当将本协议主要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

8、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政策方面一般性法规咨询。

9、听取甲方和被派遣人员意见和建议,完善派遣工作。

10、收到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后,乙方应当按时支付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克扣。

3.2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2、乙方有权在为甲方提供了本协议所规定各项服务后,每月向甲方收取相关派遣费用。

3、乙方为了解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表现,有权去甲方实地了解或咨询被派遣人员工作表现。

根据具体情况索取相关书面材料。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月提供被派遣人员上一个月《考勤和遵章守纪鉴定表》情况,并作为向甲方收取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和支付各项费用依据。

如果甲方未按时提交《考勤和遵章守纪鉴定表》视为被派遣人员考勤、遵章守纪合格。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用工制度和规章制度,为被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6、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况。

第四章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金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充分、及时、有效履行本协议各项约定,否则均属违约。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调回或变换被派遣人员致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故延迟支付乙方派遣费用给乙方和被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甲方应补交以上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并应承担迟延支付部分每逾期一日5‰迟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全部后果,除补交相关费用外还应承担应付款项全额30%违约金。

4、甲方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在本协议履行期内需要裁减被派遣人员(除乙方派遣员工违反本协议2.1第5款之规定),因甲方原因需提前与被派遣人员解除用工关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标准向裁减被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5、因甲方过错或重大过失致使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被派遣人员委托,乙方有权代理被派遣人员向甲方主张权利。

6、因甲方过错致使被派遣人员向乙方主张权利,或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乙方,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因被派遣员工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向被派遣人员主张权利,所发生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费用及结算

1、甲方应在每月日前(适逢假期同等工作日顺延,付款日以甲方付款水单日期为准)将上一月度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保险基金费、派遣服务管理费划入乙方指定帐户。

同时乙方提供国家正规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

如乙方人员办理存档服务,应按月支付存档费元/人,随当月派遣费一并支付。

2、如遇到以下情况,甲乙双方可重新核定派遣费用:

A、由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颁布新劳动法规或规章导致相应费用发生变化;

B、每年因重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而导致社会保险费变化;

C、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3、甲方支付乙方派遣费用应按月计算。

员工月实际工作日不满20日,劳动报酬按实际工作日结算、派遣服务管理费按全月支付。

第六章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相应条款需要变更,由变更一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但变更后条款不得损害已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变更后条款只对此后被派遣人员产生效力。

2、甲乙双方均有提出解除本协议权利,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3、出现下列情形,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经终止,与本协议涉及文本、附件同时终止。

A、乙方已无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且甲方不再需要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本协议即行终止;

B、甲方与乙方任何一方依法定程序解散,包括被吊销、注销、破产,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但为逃避缴费而恶意解散情形除外);

C、因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4、本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均不得损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争议与仲裁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乙方所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与被派遣人员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甲方或被派遣人员均可向乙方所属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协议形式另行约定。

2、本协议在履行中,如遇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新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本协议发生抵触时,应以新法律、法规为准。

3、本协议中涉及条款以及双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对协议任何一方都是公开。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期长期有效,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以第六章条款为准。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劳务协议》、《岗位说明书》、《人员派遣结算表》、《派遣员工手册》、《用工通知单》作为本协议之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地方法规、规章。

8、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对本协议约定之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无任何歧异。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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