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保代培训会议纪要(投行小兵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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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保代培训会议纪要(投行小兵版).doc

05、罗卫、李洪涛: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含公司债)

2006年以来,60%以上采用非公开发行;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占三大指标【注:

指总资产、营业收入、净资产】50%以上构成重大重组的由上市部审核,50%以下的,可以报上市部也可以报发行部审核。

目前,再融资共7个品种:

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其中,交换债券目前尚无案例,分离交易可转债因权证问题已暂停,非公开已成主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

一、配股

1、有发行失败的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非公开发行也采取代销方式,券商不能包销)【注:

募集期限届满,不足拟募集数额的70%,或者控股股东未按照承诺认购,视为发行失败。

发行条件包括:

拟发行数量不超过30%;大股东公开承诺认购数额;采用代销方式】

2、配股必须用现金认购,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发行方案可以是配售不超过30%,但上发审会前要确定最终配售比例;

3、配股也是一个好品种:

价格无约束、股票无锁定、大股东不摊薄、券商不包销。

二、增发

1、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主要股东股权稀释的保护条款。

三、非公开发行

1、两种非公开发行运行模式的区别:

①战略投资者认购:

股份锁定3年,上董事会前价格已事先确定,无论今后二级市场价格如何波动,都没有调价的空间,必须按约定执行(类似于自由恋爱)。

②财务性投资者认购:

要询价并且价格优先,锁定期1年(类似于比武招亲)。

只有询价方式定价的非公开发行才能调价,如果是仅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项目,不能调价(例如:

华夏银行向德意志银行非公开发行没有调价)。

2、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九折,定价基准日有三个选择(董事会公告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发行首日),一般就是董事会公告日;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不能打九折。

【注: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

3、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①用募集资金(现金)购买资产,与50%无关,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视同融资行为,由发行部受理、审核融资申请。

②现金认购(融资行为、发行部审核);资产认购(50%以上,重大资产重组,上市部审核;50%以下,可申请发行部、也可申请上市部)。

③现金认购价格可打9折;资产认购价格不允许打9折(不存在套利空间,07年答记者问中有谈到)。

【注:

2011第一期保代培训提到,以资产认购股份,即使都没达到50%,也不能打九折】

④用资产+现金认购新股的,如都是大股东及关联方认购新股的,可以同时做,关联方与大股东同股同价;如有非关联方的,则分两次融资:

资产先进来(锁定36月),现金部分再询价进来(锁定12个月),相当于两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4、最大的风险是价格倒挂。

如出现价格倒挂,可以调价,但必须在上发审会前调价(先申请暂缓审核),过会后则不允许进行调价;锁定期3年的,不允许调价。

证监会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第16条,如果股东大会过期,必须要重新定价。

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也要进行调价。

5、发行环节也很重要,工作要细致。

实施细则后附的认购邀请书只是模板,可根据不同案例的实际进行调整,要明确有效申购的条件,比如银行耽误、第三方走账等情况予以规定,以免纠纷。

因为银行把证券写成了证卷,结果投资款没有及时到账,结果就不用多发1000万股,不然还会有三个投资者被挤出来。

6、基金公司管理的多个基金产品视同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的多个集合理财账户可视同一个发行对象,定向理财账户不能视同一个发行对象。

7、最近在征询意见的配套融资的规定。

可以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化。

非关联方认购资金需要询价。

【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可以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不得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5%,如果低于此比例,主板和中小板企业购买资产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创业板不得低于5000万元】

8、不存在发行失败问题,只是发多发少的问题。

券商不能认购,只能尽力去推介,发到多少算多少,没有最低限的要求。

9、统计显示询价发行的最终定价结果一般是市场价格的75%。

也能看到九折甚至九三折的,当然也有六折的。

10、上市公司(非银行、保险业)要通过非公开发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在报证监会之前取得商务部的批复(原则同意函)【注:

商务部批,没有下放权力,但是原则批复后投资者开立外资投资特殊账户就可以直接到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外汇局申请,这个权利应该是下放了】,银行在银监会批,保险公司在保监会批。

11、发行人的律师做现场见证,发行之前的分配预案要实施完毕后才能开始发行。

12、实施细则第六条将做调整,有限度地允许“现金+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但现金比例不超过25%。

四、公司债

(一)证监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举措

1、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①建立独立于股权融资的债券审核流程;

②建立公司债券专岗审核,并对审核关注点进行了专门的培训;

③指定专组发审委委员负责债券审核工作;

④分类简化审核程序的具体安排,四种情况可以更便捷:

债券评级在3A以上;净资产在100亿元以上;采用定向发行方式;3年以内评级在2A以上。

对于基础建设类、公用事业类等有充足现金流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2、简化部门外征求意见流程:

①对于限制类行业,只要募集资金不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可以不征求发改委的意见(股权融资也同样不征求意见)。

②审核效率较高,审核时间较快,目前从受理到拿批文一般约一个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二)公司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主体

1、公司债券的期限约定在一年以上,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可以是13个月,也可以是15年。

2、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沪深交易所对公司债分AB级,A级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交易,B级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交易。

对A级债券,沪深交易所规定不一:

近三个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平均不低于债券利息的1.5倍;债券评级在AA以上;这两点一样,对于第三点,沪市要求最近一期净资产15亿元以上,深市要求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强制要求担保;【注:

可转债要求担保,除非净资产15亿元以上】

2、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

审核约束放开,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可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市场化,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4、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发行人获得核准后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发行完毕,但首期发行不能低于发行总额的50%。

【注:

首次发行应在核准后6个月内】

5、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简化为两会,具体审核程序为受理→初审会→发审会→核准,没有见面会和反馈会,不会出书面的反馈意见,多为电话沟通。

发审会不一定要求聆讯(目前实施聆讯的家数约1/5),集中快速审核,5分钟左右一家。

(四)公司债券的审核要点

1、《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其中第(五)项“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并未限定具体的利率水平;

2、《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投资级,目前一般为AA;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为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含非经常性损益,即为不扣非的净利润;“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目前此天花板还无法突破。

【根据以前保代培训的要求,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不包括短融和中期票据,但是也分具体情况;另外,此处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不区分少数股东权益】

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公司信用和债项评级的合理性:

公司的信用≠债券的信用,关注债券信用评级高于企业信用评级的情况。

5、可预期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

是关注的重点,要求企业现金流量好,以保证每年的偿债能力。

关注现金流量表,而关联交易、规范运作、净利润水平、收益率等不再是关注重点。

6、持续跟踪评级和违约风险防范:

证监会的评估机构五家,对于采用征信手段使债券的信用高于公司信用的情形将重点予以关注。

7、债券持有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的表决权,保障持有人利益的相关措施。

8、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未及时付息的处罚措施。

(五)其他问题

1、保荐机构不需出尽职调查报告,律师不需出律师工作报告;不需要保代签字,项目责任人签字就行。

2、资信评级问题:

最低为A+级。

3、发债规模计算中的口径问题:

①少数股东权益是否计入净资产额:

以合并报表来计算净资产额,不扣除少数股东权益;

②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在1年以内,属于票据而非公司债券,不计入40%的额度内。

中期票据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工具之一,受银行法约束,其是否计入40%的额度应个案分析。

对于快到期的中期票据(还有1-2年),且未使债务大幅增加的,可以不考虑在40%的额度内。

【如某公司先发了40%的中期票据,立即又想再发40%的公司债券,两项债务合计达到净资产的80%,则不认可。

4、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中期末净资产额是否需要审计:

最近一期的可以不审,但最近一年的要审计。

【意味着累计债券余额不低于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中净资产可以是未经审计的】

5、是否可以同时进行:

在报股权融资的审核过程中,可以同时申报发行公司债券。

五、近期再融资的特点及有关问题

1、房地产企业(是大概念,指涉房企业)再融资需征求国土部意见,九大受限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大型锻造件、造船)再融资需要征求发改委的意见,但融资若不新投项目的,则无需征求发改委意见。

2、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制:

(1)发行公司债券基本没有管制,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

(2)配股的资金用途也基本无管制;

(3)锁定期3年的非公开发行没有管制。

3、关注变相扩大流动资金,如提高铺底流动资金的比例、增资子公司、设立财务公司、BT建设项目等。

4、董事会决议日前已经投入的资金,不能作为募集资金额度;若因预案过期或调价导致重开会,不影响额度计算;若因募投项目变化而重新开会,募集资金额度计算从重开会之日起计算,之前投入的都不算。

03、毕晓颖:

创业板非财务审核

一、创业板市场定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

1、重点支持:

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2、对下列领域的企业应当慎重论证,说明企业在技术和业务模式方面是否具有突出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升级:

纺织、服装;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酒类、食品、饮料;金融;一般性服务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二、创业板审核基本情况

1、基本理念

(1)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要求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

(2)目前创业板只受理鼓励类的企业。

2、审核原则

合规性审核为本;信息披露为核心;风险发现为重点。

3、审核流程

(1)进一步优化收到书面反馈回复后的审核流程,确保所有的审核人员(预审员、处长、主任等)遵守程序、标准、专业、纪律。

(2)希望保荐机构拿到反馈意见后主动与审核人员沟通,切忌多次反馈多次沟通的情况,切忌挤牙膏的情况,反馈回复要到位,原则上不进行口头反馈。

(3)二次书面反馈的三种情形:

反馈回复后还需要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出具报告或专项核查等;要求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确认性文件或者支持性文件;存在首次反馈意见未涵盖的情况。

【专门报告、政府确认、新情况】

(4)提请委员关注问题:

反映发行人特殊特征的重大财务和非财务问题(不一定是负面的);发行人违反或涉嫌违反发行条件的问题;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事项;影响对发行人诚信规范判断的事项;其他影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事项。

三、创业板审核关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①批准程序:

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以前股份公司设立是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设立不论以前还是现在都需要外经贸部门的批准程序。

②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募集设立还不能实施。

③运行期限:

因为两套财务指标,第二套有成长30%的标准,那么运行需要完整三个会计年度。

2、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①出资方式:

符合公司法规定;债权出资的,债权的形成必须是真实的,应该是发行人的对外债权,不能是第三方债权。

②出资资产条件:

可计量和可转让的。

③出资比例:

老公司法无形资产20%比例,高新企业可到35%;新公司法之后可以最高到70%。

中关村、深圳等地方法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以自行约定,会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对这样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注册资本

足额缴纳。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主要资产

①公司赖以经营基础的核心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土地获得程序是否有瑕疵,权属没有问题;房屋建筑物;核心技术是不是存在纠纷,股东以技术出资是否涉及职务成果的问题。

【职务成果的界定:

个人执行单位职务或者本职工作以外的委派任务而形成;在离职或退休后一年内形成的成果与执行本单位职务或委派任务有关;主要借助了单位的物质技术力量进行的发明。

例外的情况是:

虽然借助了单位的设备技术等,但有约定支付对价,或者仅利用其进行验证等辅助性工作。

5、发起人和股东

①资格问题,包含合伙企业;

②股东人数,小于200人。

PE股东人数的计算,私募基金算一个股东,合伙企业也比照私募基金掌握。

历史上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问题,明显规避制度,变相超过200人的情况要清理。

6、股权清晰

①控股股东或受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国有股份:

股份设置批复(历次国有股变动都要有批复文件);股份转让(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如果程序上有瑕疵,要求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历史上的行为出文确认);国有股转持(豁免情形也需要有豁免文件,申报之前就要明确下来)。

【国有股转持,是指根据规定,存在国有股东的公司,在上市时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有10%需要划拨给社保基金持有。

对于部分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情况,可以豁免,但是需要以现金支付,来源可以包括分得的红利或者自有资金】

③集体股份:

集体股份的形成、转让退出是否履行了集体决策的程序;集体股份无偿量化给自然人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作出确认意见。

④股份代持:

不承认任何的代持行为,上市之前都需要解除。

往往会有举报问题,核查时要全面。

⑤突击入股:

不仅包括申报文件受理前六个月内,包括申报前一年;披露与核查。

⑥股权激励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协议安排:

解除;包括对赌协议。

⑦股份锁定:

从严要求;突击入股的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6个月锁定;从控股股东受让的,根据控股股东要求锁定。

7、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具有稳定性

①考察期:

两年;

②业务:

适用意见3号;【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3项中有一项达到100%,运行一个年度;50%,视同发行人进行详细尽职调查;20%-50%,包括重组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③董事和高管:

人数及对发行人的影响,人数是一个因素,但是不会简单看一个人数的变化,变化是不是一个积极的影响而不是一个不利的影响。

④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稳定性及共同控制(适用意见1号)。

共同控制:

持股比例最高的24个月没有发生变化;第一大股东也是不能发生变化的;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还是要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依据要充分合理;如果出了反馈意见,也不要去猜审核人员的意思,如果你认定就是正确的,那就不要去随便改,只要解释清楚就好。

从公司的历史沿革、历次决策等来判断实际控制人是谁,而不是去猜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看法。

(二)业务经营

1、主营业务突出: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①经营的资质是否齐备、有效(关注:

有效资质即将到期;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②是否属于限制发展的行业;③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采矿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文;其中,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及跨省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需要国家环保部出文。

(三)独立性

1、资产完整: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均应该纳入进来;如果有部分资产留在控股股东之外,那么就有瑕疵。

2、业务独立:

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置、业务体系独立。

【资产完整和业务独立是紧密相关的】

3、人员独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财务人员、营销负责人不得在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和领薪。

——实际控制人多处兼职问题:

一般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多处兼职是否有利于发行人持续发展,是否能够保证在发行人处能够尽职和履职,是否会有足够精力来发展发行人的主业,要发表核查意见;辞去不必要的兼职和对发行人有影响的兼职。

——关键技术人员多处兼职问题:

不是很普遍。

一个看技术保密性,二看发行人研发体系是否能够独立,会重点关注。

4、财务独立:

独立账户。

5、机构独立:

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6、同业竞争:

不接受承诺未来解决的对策。

有的发行人股权分散,主要股东如果有同业竞争或者利益输送也不行。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

主要依据会计准则来披露;关联方只要是报告期内存在过的,不论是注销了还是转出去了都要进行详细披露;

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允和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关注决策程序、交易内容和对交易双方的影响、定价依据及价格是否公允。

非关联化问题:

关联方注销的问题:

注销的原因、注销时的资产情况和盈利情况、注销后的资产处置问题等;【关注上述企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

1、强制设立审计委员会;【这也是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2、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原来不规范,如果以后没了没问题;在中介机构进场后仍然发生大规模的资金占用,那么会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就算是程序合规的担保,还要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果被担保方经营能力不行,那对发行人也会有影响。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这里的考察期也是三十六个月。

在法律规定方面,主板和创业板的规定是一致的。

4、社会责任:

依法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关注的非常细致;

(五)募集资金运用

往往存在大规模扩张产能的情况,关注是否产能能够消化,巨额折旧是否对发行人有影响。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

为了证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去注册了很多发明专利,审核中数量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必要去凑数量,主要还是关注核心技术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创造的盈利能力。

有人举报很多专利在生产经营中均没有作用。

专利与发行人业务的具体关系是怎样的?

四、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设立及出资问题

1、无验资报告

①案例:

整体变更设立时未进行验资及审计,但完成了工商注册,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时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确认。

②分析:

A、办理工商注册时申请报告的齐备性是前提,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出资是否缴足、是否真实;

B、在无验资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工商注册是否是依法行政行为,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并不足以证明,需要国家工商局对此事项出具认可意见。

该项目最终被否决。

③处理建议:

A、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程序后运行36个月;

B、由上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局认可其下级单位(当地工商部门)行政行为的效力。

【无验资报告而完成了工商登记,下级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值得怀疑,需要其直接主管上级即国际工商总局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非省级人民政府】

2、出资不实

(1)控股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的,视同出资不实。

(2)出资不实事后规范整改的,须如实披露信息。

(3)主板出资不足的执行以下规定:

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3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占比30%以下的补足、如实披露并拿到认可后,不构成障碍。

3、抽逃出资

①例1:

抽逃出资的金额较小,已在报告期前补足出资,没有证据显示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工商部门对此行为出具确认函,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不予处罚;以分红补足出资的,需股东出具确认函;以代垫工程款补足出资的,需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终认定不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

【就是说,分红补足出资也是证监会认可的】

②例2:

抽逃出资的金额较大,且在报告期内才解决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已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需要工商部门认定不予追诉、不处理;个人建议运行36个月后再来。

4、技术出资

①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出资技术与出资人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关系,经营业务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同的,需原任职单位出文予以确认。

原有的技术人员离职后自立门户的,利用的是原任职单位的技术或者与原技术存在一定的渊源,需重点关注与核查。

②技术出资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

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的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

③业务技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拿进发行人的,要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还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全部进入发行人?

④关注知识产权、技术是否存在侵权等法律风险及纠纷或潜在纠纷,前期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

目前仅有10%左右的企业有发明专利,大部分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创新性不体现在专利的数量,关键在于技术对发行人业务的积极贡献,对收入、利润的影响程度,对此应重点关注。

⑤技术涉及外方技术许可,或者是基于境外已有技术进行再次开发的,应从相关性方面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独立性问题

1、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

①报告期内无偿使用关联公司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向关联公司租用。

报告期内上述不规范、不独立事项,无法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作出判断,最终被否决。

②关联交易>30%的认定为金额较大,<30%不见得不关注,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

业务链核心环节相关交易的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否依赖关联方或第三方?

生产链是否完整?

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30%也被否决。

核心、必备的业务环节依赖关联方,也构成发行障碍。

2、同业竞争

①同业竞争问题本身构成实质性障碍,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但承诺并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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