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088838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6.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docx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篇一: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XX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XX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XX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XX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

  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

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

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

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

  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

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

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

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

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

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请回答:

(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

(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是否有效?

(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

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

(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

双方于20XX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

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

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

请问:

(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参考答案:

(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

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

20XX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

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

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XX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甲不同意离婚。

提出如果离婚,孩

  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

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参考答案:

(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

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

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

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

20XX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18周岁时止。

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

离婚

  篇二: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武大与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

后武大因烤得一手好烧饼,被上海市哈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总经理,前往上海工作,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在邻居王婆介绍下,认识了苏州市雄起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情迷意浓,并公然同居。

后武大在上海闻听此事,觉得自己不应该为了工作把年轻的妻子抛在一边,便准备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了西门庆的孩子,武大回到苏州后,见到金莲已经怀孕,知此事已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于婚前用烤烧饼的积蓄购买的,存款10万元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小说《嫁鸡随鸡》,获稿酬5万元。

  [问题]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

  2.设金莲在孕检时又发现患有严重的性病梅毒,并在婚前就患有该病,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治愈。

武大能否主张婚姻无效,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婚姻之诉?

  3.武大能否提起损害赔偿?

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5.财产如何处理?

  二、陈女士在去年3月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只有陈女士一个人的名字。

陈女士在去年10月与李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

今年3月陈女士与李先生离婚,该房屋的产权应如何界定?

  三、1981年年仅17岁的某村女青年赵某在走亲戚时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陶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1982年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陶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后几年,赵某一直未能怀孕,引起陶的家人不满,陶某萌生了要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

1985年,陶认识了个体户王某,两人的关系很快密切起来,陶决定与王某结婚,并得到的父母的支持。

陶认为自己未同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赵某又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解除与赵某的关系是理所当然的。

赵某与陶某的关系是否是夫妻关系?

  四、丁某与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

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0年4月,丁某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后丁某股票被套牢。

20XX年2月,徐某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将近15万元,存入银行。

20XX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1、丁某和徐某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对丁某所负债务,徐某是否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3、徐某通过射幸活动所得收入是否应归其本人所有?

  五、赵文静与林东升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三年未生育子女,双方多次去医院检查,确诊林东升系不育症。

在男方及亲友的劝说下,赵文静勉强同意接受实施人工授精。

1996

  年1月在男方的陪同下,赵文静去医院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但没有成功。

同年7月,夫妻双方又到医院,实施了第二次人工授精手术。

不久,赵文静怀孕,夫妻俩非常高兴。

1997年6月生下一女婴。

之后,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变得越来越淘气,夫妻双方又时常因生活琐事而发生口角。

夫妻关系日趋紧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女孩随赵文静生活。

现赵文静向法院提出离婚。

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上意见分歧较大。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林东升以自己无生育能力为由,并且申明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如果不判归自己抚养,将拒付抚养费。

另查明家中财产:

1)三室一厅房屋一套,是林东升婚前购置的;2)洗衣机1台、电视机2台、电冰箱1台、微波炉1个、沙发1套、家具1套以及其他价值1万元左右的生活用品,价值约6万元的金银首饰,是夫妻二人婚后所购置的;3)古筝1个,是赵文静弟弟送给孩子的礼物;4)夏利牌出租车1辆,是婚后购置,由林东升从事个体运输的;5)存款12万元,是婚后夫妻俩人的收入所得。

  问:

1)孩子应由谁抚养为宜?

为什么?

  2)所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为什么?

  六、彭正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

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

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

20XX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

20XX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去办理登记结婚。

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

20XX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

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

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

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

另:

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律师的看法是否正确?

  

(2)当事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七、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

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

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

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

陈林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

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

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忠实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

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

双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八、王康(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20XX年结婚。

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20XX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

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

  的祖父母)抚育。

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20XX车间李芝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

20XX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

20XX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

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

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

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九、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  

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为什么?

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

为什么?

  十、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

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

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

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篇三: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

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

20XX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

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

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

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

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

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XX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

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4.(本题10分,1995年,王怀安夫妇与邻村的陈礼达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小明(4岁)送给陈礼夫妇收养。

王小明被收养后,改名陈小明,受到养父母一家的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来往。

20XX年,陈小明因为逃学,受到父母责备,他不服气,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礼达一气之下打了他一个耳光,陈小明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

陈礼达几次到王家找陈小明,要他回家,陈小明坚决不回家,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

两个月后,王怀安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礼达夫妇反对。

经领导调解,陈礼达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怀安夫妇补偿他们8年间支付的抚育费共15000元。

王怀安夫妇却认为解除收养是因为陈家有虐待陈小明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

双方争持不下,诉至法院。

  问:

该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王怀安夫妇是否应补偿陈礼夫妇抚育费?

  35.(本题14分)胡卫与刘英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6岁。

胡卫夫妻性

  格爱好差距较大,加之胡卫在外边做生意,很少顾家,双方经常闹矛盾。

胡卫在外

  面包了“二奶”,并向刘英施加压力,逼其同意离婚。

刘英坚决不同意离婚。

20XX

  年1月胡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英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隹予离婚,刘英不服.

  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刘英提出要求胡卫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

  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儿子判归刘英直接抚养,胡卫可以定期探望儿子。

刘英为

  报复胡卫,拒绝胡卫探望儿子,并几次将儿子转移到朋友家里躲避胡卫探望。

,胡卫

  非常气愤。

离婚后,刘英又发现,胡卫在离婚前将一部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了

  “二奶”名下,刘英打算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刘英

  要求胡卫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刘英拒不履行胡卫

  探望儿子的判决,胡卫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怎样强制执行?

(3)刘

  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34.(本题10分)李振华自幼被远房表叔收养,并随养父漂泊海外,现在新加坡定居。

1994年,李振华回国探

  亲,见到自己的亲弟弟李振亚,此后一直保持联系,20XX年,李振华回国安葬死去的老伴,当他看到弟弟一家人尽享天伦之乐的情景,想到自己漂泊一生,老伴去世,两个儿子忙着自己的生意,半年才相聚一次,不禁大为感慨。

李振亚体恤哥哥的苦衷,提出让自己17岁的小女儿李丽去照顾伯父。

李振华非常高兴,当即提出要收养李丽,得到李振亚夫妇和李丽本人同意。

但李丽的老师却担心李振华的情况不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认为李振华被收养后与李振亚已不是兄弟关系,李振华已有两个儿子,李丽又超过了14周岁,这些都是李振华收养李丽的障碍。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振华收养李丽是否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李振华有两个儿子,李丽超过14周岁是否影响收养的成立?

  35.(本题l4分)王良与石兰于1992年元旦结婚,20XX年2月,王良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

  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石兰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

双方的主要争议是:

(1)王良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石兰要求分割产权。

王良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产权证。

(2)石兰婚前购有进口彩电、冰箱各一台,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均置于王良房间,因零件老化和年久失修而报废,石兰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良也予以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良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2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丧事向人借款5000元,要求以共同财产偿还,石兰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

(4)王良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未订立出版合同,石兰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王良认为该著作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于分割范围。

以上争执,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

  ?

  34.(本题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