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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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Word文件下载.docx

1.全面发展原则。

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

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

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

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发展差距,推动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妇女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与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健康素养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2015年控制在20/10万以下)。

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

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2015年达到96%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2015年达到9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2015年达到80%以上)。

4.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2015年达到60%以上)。

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2015年分别达到70%和6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5%以上(2015年均达到90%以上)。

6.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0%以上(2015年达到60%以上)。

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老年妇女和流动、留守、残疾等妇女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保障妇女健康的责任。

将妇女健康保障和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组织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促进妇女健康的社会环境。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行为。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提高妇女基本保健和医疗服务公平性,缩小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差距,实施妇女特困和大病医疗救助。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

增加妇幼卫生投入,保障妇幼卫生经费使用。

增加农村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完善省、市、县、乡妇幼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划生育、社区卫生服务等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

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加强基层产科建设,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完善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提高产科质量,促进安全分娩。

开展多种形式的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普及围产保健知识,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科学地选择分娩方式,降低剖宫产率。

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平产住院分娩逐步实行免费,将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

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

加大预防和治疗宫颈癌和乳腺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两癌”检查覆盖范围。

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制度,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提供医疗救助。

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相应专科门诊,提供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

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有效控制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染传播。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适合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生理、心理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健康素养。

大力普及科学营养知识,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

面向孕妇、哺乳期妇女等贫血高危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干预工作。

加强对强化食品的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8.提高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水平。

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诊断和处理精神疾病与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

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行为咨询辅导和干预,满足妇女的心理健康需求。

建立健全社区康复机构,提高妇女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水平。

9.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选择科学合理的避孕方式,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

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

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

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健身意识。

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

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1.重点加强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流动、留守、残疾等妇女卫生保健服务。

针对特殊群体妇女实施一系列优惠、优待、优先保健服务策略,使其享受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二)妇女与教育。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和理念。

推动高校女性学课程的开设和女性学学科建设。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2015年达到65%)。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2015年达到85%)。

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2015年达到93%以上),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87%),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提高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3%(2015年达到36%),高等院校在校生中的男女比例保持基本均衡。

6.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得到提高。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7.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女性中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状况不断改善。

1.在制定、修订和评估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过程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

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和工作考核范围,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2.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

开展性别平等教育的研究,探索性别平等教育系列教材的开发与设计。

继续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大、中、小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在各级各类学校试点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核心的女性教育。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3.为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保障。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入园给予资助,特别是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接受学前教育。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加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

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为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提供条件。

5.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

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在高等院校招生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6.改善教育人才队伍的性别结构。

对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性别比例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层中女性的比例。

7.保障贫困和残疾女性平等接受各阶段教育。

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助学制度,积极开展资助困难女生的助学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落实好政府拨款、学校减免、银行贷款等助学政策。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按一定程序设立女性专项教育基金。

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和残疾女生顺利完成学业。

8.提升妇女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在政府出资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中,积极开发促进妇女就业、提高妇女素质的培训项目。

鼓励妇女参加培训,保障未接受高中或高等教育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广大妇女进行多学科的教育培训,培养妇女的创新精神,提高妇女的人文素养、实践能力、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

9.保障女性弱势群体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加强流动妇女的思想文化、法律法规的教育和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流动妇女的整体素质。

重视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培训,合理设置适合残疾女性的职业教育专业,增强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技能。

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10.加强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培训。

强化农村妇女提高文化教育素养的意识,为农村妇女接受较高层次文化教育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总体受教育水平。

加强农村妇女实用技能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力的综合素质。

11.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

扩大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为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三)妇女与经济。

1.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逐步增长。

3.提高妇女的非农就业率,促进农村妇女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推动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5.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明显提高。

6.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2015年达到32%)。

7.已建工会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和履约率达到90%(2015年达到80%)。

8.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9.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0.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加大妇女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力度。

完善和落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聘)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聘)用标准。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性别歧视行为,严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3.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

支持协同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

通过税收优惠、奖励表彰等措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

鼓励妇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4.大力扶持妇女自主创业。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开展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实施妇女小额信贷项目,激发妇女创业热情,支持帮助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自主创业。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

加快城镇化步伐,消除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

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引导其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村妇女就业。

6.积极促进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

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贫困家庭的就业困难妇女倾斜。

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落实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以按比例安排就业为重点,集中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社区灵活就业和农村残疾妇女劳动力转移等多渠道并举,努力提高残疾妇女就业率。

7.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把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作为重点,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提高女大学生就业能力,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8.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

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的成长,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宽松环境。

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9.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努力实现妇女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妇女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男女收入增长同步。

10.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推动在已建工会组织中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强化妇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减少妇女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12.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村规民约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全面落实农村妇女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突出问题。

在各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办法中,确保妇女拥有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权益,确保出嫁、离婚、再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

13.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领办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

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

加强农村妇女创业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

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提供面向农村妇女的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4.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

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

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扶贫项目。

创新和规范互助资金运作模式,建立互助资金长效机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逐步做到每个市有1名女性任县(市、区)党政正职;

乡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女性正职比例逐步提高。

3.省、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有女干部。

4.逐步提高地(厅)、县(处)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的比例。

5.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分别不少于15%和20%。

6.加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女干部的选配力度,女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左右(2015年达到20%)。

7.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

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2015年达到9%)。

9.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

10.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作用。

1.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形成平等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机制。

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

3.扩大妇女政治参与。

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切实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决策的权利。

调整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须提前物色接替人选,一般不能空缺。

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在本地区内交流解决;

本单位、本地区没有合适人选的,要预留职位,由上级组织部门调配。

4.重视女干部的培养选拔。

按照“系统培养、择优使用”的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管理制度。

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6.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后备干部,并实施动态管理。

7.加强女干部培训。

充分利用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专业院校,对女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每年参加培训的女干部比例应不低于同级女干部的比例。

每五年对女性公务员至少轮训一遍。

8.加强对女干部的实践锻炼。

通过挂职和轮岗交流等多种方式,让女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9.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女性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10.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1.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

在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

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12.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积极推动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发挥妇联组织培育输送女干部的基地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培养推荐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建立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逐步实现城乡生育妇女享有基本生育保障。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

3.城乡妇女医疗、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4.城乡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大幅提高。

5.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6.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100%(2015年达到90%)。

7.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70%)。

1.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妇女普遍享有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加快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保障妇女的社会救助权利。

2.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普惠型生育保障体系。

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完善和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不断提高奖励水平。

3.加快建立覆盖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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