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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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发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五条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
第六条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名目。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附件3)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申请补发。
第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资质审批
第十一条(资料审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对社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凭证》(附件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需进行实地核查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应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地核查审批表》(附件5),报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人审批。
实地核查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制度体系等进行核查。
核查结束后,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就申报资料和实际核查情况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并提交《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6)和《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附件7)。
第十三条(集体议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不予许可/撤销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的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包括纪检部门、法制部门、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
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介绍集体议案事项。
(二)承办人介绍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拟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三)参会人员就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性意见。
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
第十四条(发证审批)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根据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颁发审批表》(附件8),并实地检查和专家组评审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
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9);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10)。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五条(许可时限)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续期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续期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根据复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审批表》(附件11),并相关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
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并下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予续期通知书》(附件12)。
第十七条(变更、遗失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或补发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补发审批表》(附件13),并相关资料报总队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应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资质撤销)需撤销或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应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撤销/吊销审批表》(附件14),并相关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出具《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决定书》(附件15)。
第四章执业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支队、大队监督重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的重点为:
(一)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在《消防行业自律系统》中如实登记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并客观独立、合法公正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全面到位的检测维保活动。
(四)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五)在承接业务时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总队监督重点)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为:
(一)机构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所有证照信息一致,组织机构和各部门、工作岗位职责明确。
(二)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期缴纳社保。
(三)定期开展培训,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仪器设备配备正确,按照规定进行有效量值溯源,建立设备档案。
(四)实地抽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出具的报告与原始记录及项目现场实际一致。
(五)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和本办法,开展对本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改正、罚款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五)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六)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七)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八)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九)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十)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十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十三)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十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停止执业情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依法责令停止执业: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撤销、注销或吊销情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一)两次以上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
(二)两次以上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五)自行申请注销、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不予续期情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依法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情况,及时录入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将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定和信息发布。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年度内,对信用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暂停其消防行业自律系统使用权限。
经复查合格后,恢复其消防行业自律系统使用权限。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对信用评定结果平均为不合格等次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更替为经考试认定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地核查审批表》
6、《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
7、《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颁发审批表》
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
1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审批表》
1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予续期通知书》
1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补发审批表》
1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撤销/吊销审批表》
15、《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决定书》
附件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场所
建筑面积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消防
技术服务
机构类型
和资质等级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三级
□临时一级
□消防安全评估□一级□二级□临时一级
从业人员
基本情况
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人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人
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数
人
其中:
中级人
高级人
灭火器维修
技能人员
人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4.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5.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6.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7.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附件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类型和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文号
和许可日期
历次办理证书
续期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本次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
简要情况
(主要填写本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类型,是否符合申请续期的资质条件情况。
)
本次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诚信
守法执业
简要情况
(主要填写本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有无违法执业被消防行政处罚记录及具体受处罚时间、事由、处罚种类等。
)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资质证书正、副本;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5.验资证明,场地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附件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资质证书文号和许可日期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型和
资质等级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三级
□临时一级
□消防安全评估□一级□二级□临时一级
申请变更事项及原因/补发原因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资质证书;
□3.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4.与变更/补发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前后横线上的文字供选择,不用的文字应划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场所权属证明”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附件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新公消技凭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条的规定,你单位年月日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机构类型和资质等级:
),经审查:
□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消防行政许可;
□2.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存在违法申请记录,在不得再次申请期间;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受理专用印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签收: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地核查审批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场所
建筑面积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消防
技术服务
机构类型
和资质等级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三级
□临时一级
□消防安全评估□一级□二级□临时一级
从业人员
基本情况
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人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人
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数
人
其中:
中级人
高级人
灭火器维修
技能人员
人
核查专家组成员
业务承办
人意见
业务处
室意见
部门分管
领导意见
业务部门
领导意见
附件6
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
申请单位
名称
地址
申请资质
和等级
评审时间
专家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作单位
实地核查情况
人员情况
场地情况
设施设
备情况
有关质量
管理文件
情况
其他情况
(评审工作情况、个人意见及其理由、依据,空白不够可另附纸)
专家签字:
年月日
附件7
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
申请单
位名称
地址
申请资质
和等级
评审时间
评审结论
专家组组长:
年月日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专家组
职务
表决
意见
本人
签名
说明:
1、表决意见和签名栏必须手写。
2、表决意见为专家个人观点,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3、专家组职务填写“组长”、“副组长”或“成员”。
附件8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颁发审批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场所
建筑面积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消防
技术服务
机构类型
资质等级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三级
□临时一级
□消防安全评估□一级□二级□临时一级
从业人员
基本情况
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人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人
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数
人
其中:
中级人
高级人
灭火器维修
技能人员
人
专家组评
审意见
业务承办
人意见
业务处
室意见
部门分管
领导意见
部门领
导意见
总队分管
领导意见
总队领
导意见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新公消字〔〕第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注册资本: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型:
资质等级:
消防技术服务业务范围: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印章)
年 月 日
你单位应当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