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德共治与政治体制之特性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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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不仅需要调整多重关系,
同时也需要新的制度介入。
比如:
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协助我国人大负责宪法监督的事宜
;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上,可将立法审查与司法审查结合起来。
在理顺行
政与司法的关系的问题上,应改变目前以横向为主导的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模式,建立以
纵向为主导的司法组织体系,使司法机关的地位能够适应司法审查的职能要求。
其三,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法治条件下政治体制的一个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原则
和特征。
就理论的渊源来讲,法治发展之所以必须要求司法独立,其理由主要有三:
一
是司法权的内在规定性必然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而裁判权的内在规
定性,一方面要求裁判者相对于纠纷当事人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要求裁判者相对于社会
各方的自主性。
也就是说,司法过程至少在形式上或程序上必须是中立的和自主的,否
则判断就不成其为判断。
判断的客观性要求排除判断过程中的各种主观的和外部的因素
的干扰。
这
种基于判断本性所产生的“自然正义”,反映到司法过程中就是要求司法机
关的裁判过程要有对当事人中立和对非当事人自主的制度和程序安排。
二是司法在现代
宪政秩序的结构性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必然要求司法独立。
如果说将政治权力的实际运
行纳入法律的范围是宪政构成的必要条件,那么,司法基于法律对政治权力的作用就是
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是否能够在现实的权力关系中成为一个自主的领域则是它
起作用的前提。
一旦将政治权力主体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司法的视野,司法相对于其他政
治领域的独立就是必要的和顺理成章的了。
在政治权力主体可能成为当事人的情况下,
司法“判断”的客观性要求它远离政治权力家族的其他成员并与之保持独立。
三是司法
的根本价值即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说到底,有关司法独立的种种制度安排无
非是源于公民权利的价值需求。
诚如学者们所言,司法独立的客观依据是实现正义和保
障人权。
(注:
周汉华:
“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载《法学研究》,1
999年第5期。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条件,而司法公正的内涵归根到底就是保障
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保障权利既是司法最终的价值诉求,也是司法独立的最终客观根
据。
当前,中国的司法独立面临的问题很多,比如法官、检察官的质和量的问题;司法机
关对人大负责的责任制问题等。
但就目前我国司法对政治权力起作用的法律安排而言,
最需要关注和改革的是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由于司法机关被赋予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
行为通过诉讼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我国原来在没有这项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建立起来
的司法与行政的制度关系便面临着这样一种压力:
即司法机关正常履行其职能的条件是
它不能受制于行政机关,但我国业已形成的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一方面司
法机关在人、财、物等资源供给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与此相关司法机关的现
实政治地位低于行政机关,它的宪法地位有待于进一步落实。
这两方面关系既与司法权
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不相容,又极不利于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法治的发展。
关于解决这
一问题的方案,学界较多的观点倾向于改变目前司法物质资源的横向供给体制为自上而
下的纵向供给体制,但这种改革需要许多配套的条件和较高的改革成本,我们认为无论
这种资源供给关系如何变革,实现此关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都是最为关键的。
(注:
参
阅程竹汝:
“构建依法治国条件下司法与行政的规范关系”,载《江苏社会科学》,20
02年第2期。
)
三
由于德治与法治在价值上存在着相通和重叠之处,法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同时也就在
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德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因此,我们上述从法治的观点出发,对我国
政治体制的结构特征及改革要点的描述和分析,同样也适用于德治的观点。
在国家治理
方式的意义上,所谓法治与德治无非是政治体制的特定功能而已,因而它必须体现在政
治体制的特定结构中。
结构与功能是对应的,有什么样的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功能与之
相适应,反之亦如此。
然而,在理论上,德治作为政治体系相对独立的一种功能,它对
结构的要求又必然会表现出自身的某些特点。
德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之一:
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现代政治伦理的核心,当然也就
构成德治对政治体制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从法治的观点看,人民主权同样构成了其在
政治体制上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我们之所以把这个原则看作是德治对政治体制的一个基
本要求,是因为在这个原则的背后依托着人人平等、人在政治权力之前并构成其存在的
目的等价值因素。
我们一般将现行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
规定看作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然而,当我们问及为什么一切权力应该属于
人民时,问题就会回归于因为人是生而平等的、是先于政治权力存在的、是历史的真正
创造者等价值领域。
事实上,这个原则是法治与德治关于政治体制的一个共同的基本要
求。
或许可以这样说,从人民主权出发,法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包含了某种最基本的成
分,如必须有体现人民授权的选举制、一定形式的代议制以及种种责任制等;而德治对
政治体制的要求则不仅如此,它更加偏向于某种本质上的成分,如体现人民利益等。
人民主权作为一个德治原则,就是要求我们的政治体制中要凝结着一种为人民服务的
精神,政治体制中的各种制度、规范、机构、乃至具体行为都能够真正地表达、实现人
民的利益。
就此而言,可以说历史上还没有一种政治体制真正地实现了德治所要求的人
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也仅是以此为目标的一种实践中的形式。
人民代表大
会制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也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的制度化的表现形式,在从人民
到权力的制度安排中,它包含着这样的一组关系:
选民与代表的关系、作为个体的代表
与作为整体的代表大会的关系、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一府两院”与公民
的关系等。
在这样一个连续性的政治权力形成和行使的过程中,政治权力是否能够被规
范到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制度、规范、机构科学的设计和
安排,依赖于这样的安排对政治权力的导向。
列宁讲制度关系具有思想关系的性质,强
调的就是在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安排上原本是有科学与非科学之分的。
就实践中的情况来
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上述诸环节的总体架构上,既与中国超大社会的特殊国情相适应
,也具有将政治权力规范到为人民服务轨道上的倾向。
但作为一种人民主权的实践形式
,现实中的各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现象说明它仍存在着某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其中,在上
述几组政治关系的体制运行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体制性倾斜”或权力失衡现象,就
是特别需要关注和改进的方面。
这种普遍现象指的是上述每一组关系的体制运行实际上
都存在着向后一方:
代表——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的倾斜。
在实践上,这种倾斜
表现为选民一旦向代表授权以后,就再难以约束代表;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和约束不够甚至难以约束等。
在理论上,这种倾斜是一种可以称得上是抽象权力向具体
权力的倾斜,而人民主权便是理论上最为抽象的权力,因此,这种情况反映了我国政治
体制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处于某种失衡状态。
比较注重权力的形成,而对权力的行使规范
不够。
邓小平多次讲,我国党和国家制度的一个常见问题就是权力过分集中,上述政治
过程中的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同样的情况。
德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之二:
现实有效的官员监督机制。
德治的这一要求与法治的权
力制约原则又有相通之处,但与法治不同,德治之所以强调政治体制中对官员的监督机
制,一是着眼于监督机制本身具有惩恶而扬善道德功能;二是着眼于随监督机制而来的
官员行为的规范性对国家治理的道德影响力。
理论上,德治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
官员们实际行为的道德影响力,这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德治的一个主要经验。
然而,官员
行为的道德影响力又缘何而来?
其中,政治体制的塑造无疑是最主要的渊源。
在政治体
制中,这种塑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表现在政治体制对官员的实际吸纳过程。
从德治的观点看,这个过程具有两方面同等重要的道德影响机制:
一是塑造官员的道德
影响力;二是过程本身必然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导向作用。
在这一过程中,吸纳官
员的标准只是这种作用的一个因素,重要的是实际的吸纳过程及结果对官
员和人们行为
取向的影响。
现实中标准与实际过程相脱离是常见的事情,应该说标准(在既定的情况
下)与实际过程越是趋向于一致,政治体制的这一过程对社会道德的正面影响也就越大
;反之,一旦实际过程与标准严重脱离,那就必将带来社会道德严重滑坡的恶果。
就此
而言,我国一段时期以来,在官员选任中,各种非制度的因素如“跑官、买官、卖官”
等现象充斥于实际的干部选任过程,法律所规定的干部选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被弃之一
旁。
这种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应该对社会上道德失范现象负相当大的责任。
另一方面,
官员道德影响力又主要是政治体制中所包含的对官员行为约束机制的一个结果。
同样,
监督机制的实际作用过程也具有两方面的道德影响功能:
一是监督机制对塑造官员的道
德影响力发挥着保障作用;二是监督机制本身的存在和实际过程对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
。
一般而论,对权力和官员的监督是否有效、是否做到了防微杜渐,与官员行为的正当
性和整个社会的道德信念、风气直接相关。
如果一套监督制度刚性程度比较高,它的有
效性使得官员们决不敢越雷池半步,社会就会正气高扬;反之,如果一套监督制度是柔
性的,它对官员们的约束只限于“碰上了倒霉,绕过去没事”的话,整个社会的道德信
念就会瓦解。
就像社会学家罗斯描述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又一个的人便从高
尚的多数中脱落下来。
这种致命的无法无天的传染病将加速地蔓延开来,直到社会秩序
崩溃。
”(注:
(美)罗斯:
《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5
页。
)因此,如果说官员们的道德状况对这个社会的道德状况负有相当大责任的话,那
么,相关的监督制度是否有效就不仅只涉及对官员行为的导向,更涉及整个社会道德信
念的维系。
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监督结构包括了三个部分:
执政党系统中的纪委,行政系统中
的监察部门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从总体上看,这三个部门的主要功能都
指向了官员的行为,除了人民检察院职责更为宽泛一些之外,其他两个部门都是专门用
来监督官员行为的。
客观地讲,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监督结构的安排是较为周延的。
有资料表明,在监督机制的作用下,近年来我国贪污腐化等职务犯罪泛滥的态势已经得
到了有效控制。
但权力腐败和滥用的一度泛滥以及目前仍不容乐观的情况说明,我国这
套监督结构的有效性是存在问题的。
(注:
据中纪委发布的材料,自1992年10月至2002
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3492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55481人,其中县处
级干部4.9万人,地厅级干部4100多人。
材料来源:
《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18日。
)
德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之三:
现实有效的道德传播机制。
所谓德治说到底无非是要通
过各种途径对人们道德素质的提升,最终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
伦理学和心理学都证明
,人们的道德是养成的,不是先验的或命定的。
而人们的道德养成一则须依赖于教育之
修养;二则须依赖于环境之涵养,二者缺一不可。
因此,从德治的观点看,一个欲推行
德治的政治体制,除了通过自身的运行提供一个有利于涵养人们德性的环境外,还必须
具备一套现实有效的道德传播机制,通过教育的方式促成人们德性的修养。
对我国这样
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后一种方式显得尤为迫切。
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有关政
治与社会伦理的主张与传统社会存在较大差异所致。
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包含着非常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传播的机制和功能。
中国共产党
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所形成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就是这种机制和功能的主要和具
体的表现。
利用这一优势促进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的传播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非常重
视的一项工作,也是党对中国社会进行了成功领导的经验之一。
在中国共产党的体系结
构中,不仅存在着系统的专司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如党的各级
组织中普遍专设的宣传部门及其他政治培训部门;而且党的遍及全国的组织网络通过日
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承担着强大的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的传播任务。
同时,充分利
用大众传媒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导向作用也是中国政治体系具备现实有效传播机制的一部
分。
现代社会,传媒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大,这也是中国社会正在呈现出
的一大特征。
长期以来,党对中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导权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它一直严格
地控制着大众传媒,党不仅通过自己所办的报纸、刊物、电视,而且还通过所有的大众
传媒进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的教育。
总体来看,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并不缺少德
治发展所需要的现实有效的道德传播成分。
而现实中一度出现的较普遍的道德失范现象
,其折射出的并不是或主要不是体制的道德教育和传播的功能问题;它实质上反映的是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政治体制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社会控制功能的弱化问题。
因
为,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够为其个体提供有利于涵养他们道德养成的环境,仅靠教育的作
用是根本无法达到目的的。
正如有学者所言:
人们的德性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社会为其所提供的社会结构、制度体制及宏观调控手段的内容与方式。
只有当社会能为
其成员提供如黑格尔所说的‘活的善’的社会客观关系结构及其实在化的制度体制时,
其成员才能表现出普遍的善美行为选择。
因为此时对于社会成员而言,选择德行不仅是
道义上应当的,而且也是最明智的。
”(注:
高兆明:
《制度公正论》,上海文艺出版
社,2001年版,第166页。
)
收稿日期:
20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