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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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

 

4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4.1.1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地区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原料及燃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人文、社会、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厂址应有利于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十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4.1.4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4.1.5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6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7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场地高低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

若低于上述标准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4.1.8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表

 

级别

产品品种

设计年生产规模

防洪等级

设计频率(%)

重现期(a)

大型

陶瓷砖

>750万m2/a

≤1

≤100

卫生陶瓷

>120万件/a

中性

陶瓷砖

450万m2/a~750万m2/a

2~1

50~100

卫生陶瓷

60万件/a~120万件/a

小型

陶瓷砖

<450万m2/a

4~2

25~50

卫生陶瓷

<60万件/a

4.1.9厂址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0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4.2总体规划

4.2.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

4.2.2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

4.2.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

4.2.5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4.2.6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

2场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

4.2.7厂外道路应满足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的要求,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4.2.8场内动力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4.2.9工厂内不可单独设置居住区。

5总图运输

5.1一般规定

5.1.1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建设内容、交通运输、环保节能、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出布置协调、生产可靠、技术先进的总体设计。

5.1.2总平面设计应严格总受国家土地政策、有关法规和工业建设用地规定。

5.1.3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厂区功能分区及各地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4改建、扩建的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土地面积,减少建筑物拆迁废弃。

5.1.5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质地、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有关设施。

5.1.6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的组织物流和人流。

5.1.7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应列出以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厂区用地面积(万m2)。

2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m2)。

3露天堆场及作业场地面积(m2)。

4建筑系数(%)。

5厂内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2)。

6绿地率(%)。

7土石方工程量:

挖方(土方、石方)(m3)、填方(m3)、挡5土墙垢工工程量(m3)。

5.2总平面布置

5.2.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整观,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或并入大型厂房内部,并不应突破建筑红线。

公用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厂前区及生活设施应严格限制用地。

5.2.2大型建筑物或购置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区。

5.2.3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形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

5.2.4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存储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5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2.6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2总降压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2.8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2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3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4储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9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地势较低的地方。

2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锅炉房附近应有能存放5d~10d用煤的煤堆场和3d~5d灰渣堆场。

堆场的位置应方便运输、有利防尘、符合防火要求。

当锅炉房采用联合上煤、联合除渣时,还应有运煤、除渣设施用地。

4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10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或百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势较低的地段;

3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4污水处理站应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5.2.11机修仓库区宜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仪表修理和机钳修理厂房宜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机钳修理厂房室外应设堆场。

2铆、锻、焊厂房应布置在距厂前区较远地段,并应有室外操作场及堆场。

3材料为大宜靠近主要生产蔚蓝色和机修区布置,并应有室外堆场。

4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5.2.12汽车稀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

5.2.13仓库与堆场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4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5.2.15生产写明主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5.2.16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5.2.17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

表5.2.17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表

名称

至围墙最小间距(m)

建筑物

5.00

道路

1.00

排水明沟边缘

1.50

注:

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3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5.3交通运输

5.3.1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呈环行布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心疼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3厂内道路路面标高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与雨水排队相适应,同时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以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4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5洁净厂房默默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3.2厂内道路路面结构设计,除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外,还应结合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3.3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行需要确定,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3.4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5.3.5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表

道路类别

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m)

主干道

次干道

支道

主干道

12~15

9~12

6~9

次干道

9~12

9~12

6~9

支道及车间引道

6~9

6~9

6~9

注:

1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行当减少。

2供消防车通告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3.6厂内道路设计应考虑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3.7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3.8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2国人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国人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5.3.9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5.3.10厂区内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设为1.5m。

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递增。

2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交通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设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11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彩平面交叉。

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

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12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3当人流较多的道路与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或车流特别大的主干道交叉,在总平面布置图中确定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5.3.14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4竖向设计

5.4.1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紧靠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方(或石方)工种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竖靠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

3竖向设计应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方(或石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

5填、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厂时应保护山坡填被。

6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

当必须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7竖向设计应适用当地城镇景观和厂区景观的要求。

8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9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竖向相协调。

5.4.3竖向设计形式可彩平坡式或阶梯式。

5.4.4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除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设计标高应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2场地设计标高应具备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及排水设计的技术条件;

3场地设计标高在满足本条1、2两款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小土方(或石方)工程量。

5.4.5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填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5.4.6工业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15m~0.20m;民用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30m~0.60m。

5.4.7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

5.4.8工业企业场地自然坡度大于5%时,厂区竖向宜彩阶梯式布置,阶梯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阶梯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2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3台阶的长边宜平等等高线布置。

4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或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5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取1m~4m。

5.5土方(或石方)工程

5.5.1场地平整中的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地段基底较好的表土,应碾压实心实意后再进行填土。

2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和管线的填方地段,当表层为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耕土或表土、淤泥和腐殖土等时,应先挖除或处理后方能填土。

3场地平整时,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0.15m~0.30m,并集中堆放。

5.5.2场地平整时,填方地段应分层压实。

黏性土著的填方压实系数为:

建筑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

5.5.3土方(或石方)量的平衡,除场地平整的土方(或石方)外,尚应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及室内回填土、地下构筑物、管线沟槽、排水沟、铁路、道路等工程的土方量,并应老虎表土(含腐殖土、淤泥等)的清除和回填量以及土方(或石方)松散量。

5.5.4场地平整土方(或石方)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5.6雨水排除

5.6.1厂区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排队雨水可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

5.6.2厂区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6.3排水明沟宜沿道路布置。

5.6.4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

排水明沟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4m,沟起点最小尝试不应小于0.2m。

沟底纵坡宜为5‰~20‰,最小可采用3‰,个别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可采用2‰。

5.6.6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

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m~50m。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

雨水口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

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5.6.7排出厂外的雨水应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6.8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截水沟。

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

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因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6.9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

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

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盖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5.7防洪工程

5.7.1当厂区临近江、河、湖水系,有被洪水淹没可能时,或靠近山坡,有被山洪冲袭可能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沟等防洪工程。

5.7.2防洪堤顶的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防洪标准水位0.5m以上,如有波浪侵袭和壅水影响,尚应增加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

5.7.3当防洪堤内的积水形成内涝时,可向湖、塘、沟谷等低地自流排除;如内涝水位较高而不能自流排除时,应彩机构排涝措施。

5.7.4山区建厂时应在靠山坡一侧设置防洪沟,防止山洪冲袭厂区,可彩顺山坡,由高向低将山洪引入自然水系或低洼沟谷排走;防洪沟跨越沟谷地段,可局部筑堤沟或高渡槽通过;防洪沟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防洪沟不得直接接至农田;如能与农田水利结合,由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5.7.5防洪沟宜分段向厂区两端沿短捷路线分散布置,利用地形减少挖方及铺砌加固工程量;防洪沟不宜穿过厂区,必须穿越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并应铺砌加固,或做成暗沟、涵洞,但涵洞上方不得布置永久性建筑物。

5.7.6当防洪沟设置在厂区挖方坡顶时,防洪沟与坡顶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防洪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7.7防洪沟紧靠厂区围墙以外布置时,沟墙及沟底应做浆砌或混凝土铺砌。

铺砌段至坡顶的边坡,应按土质情况彩不同的防护方式。

防洪沟转角处应采用平曲线连接,曲线最小半径为水面宽度的5倍~10倍。

5.7.8防洪沟的断面尺寸,应按设计灌水流量及防洪纵坡等条件计算后,经过多方案比较确定。

设计沟深应满足设计水深加0.2m的要求。

当沟底宽度有变化时,蹭应设置6m~10m的过渡段。

5.8管线综合布置

5.8.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建筑卫生陶瓷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紧靠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8.2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8.3管线综合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彩共架、共沟布置。

5.8.4管线综合布置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界区控制线平等布置。

5.8.5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

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8.6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8.7分期建设的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

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8.8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

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界区控制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电信电缆;

2电力电缆;

3热力管道;

4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煤气等管道和管架;

5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工业废水(含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7生活污水管道;

8消防水管道;

9雨水排水管道;

10照明及电信杆柱。

5.8.9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政党使用。

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后适当缩小净距。

5.8.10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坦深相近的原则,合理地集中布置相互平行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5.8.11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造物或构筑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老虎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的影响。

5.8.12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当条件不允许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

5.8.13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3可烯液体、可烯气体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应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8.14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其中湿陷性黄土地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规定。

5.8.15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5.8.16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5.8.17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方式。

5.8.18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管架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敷设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介质管道的管架与下列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1)生产、储存和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料的设施;

2)明火作业的设施。

5.8.19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5.8.20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架空通信线路的布置、管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9绿化设计

5.9.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绿化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比例及配置方式。

5.9.2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化布置应在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

2绿化布置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

3绿化布置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不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相互影响。

5.9.3绿化布置应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1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2生产管理区;

3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

4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5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

6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7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8厂区围墙内周边地带。

5.9.4受风水侵袭的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

对环境构成污染的灰渣场、原料和燃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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