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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更新祥解

第一章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三、海关的权力

9.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包括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海关行政强制执行。

(1)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海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包括: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留权)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又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②扣留财物

——对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与之有牵连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海关不能以暂停支付方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可以扣留纳税义务人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可以依申请扣留。

③冻结存款、汇款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④封存货物或者账簿、单证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账簿和单证等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⑤其他强制措施

——进出境运输工具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

——对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可以加施封志。

(2)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包括:

①加收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和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予追征并加征滞纳金。

②扣缴税款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③抵缴、变价抵缴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依法变卖应税货物,或者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以扣留方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依法变卖所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确属误缷或者溢缷的货物,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逾期未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四节报关员

二、报关员资格

(三)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写在34页最下面)

第二章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61页倒数第四行“旧工程机械类”后面写“旧起重运输设备”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报关规范

7.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8.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9.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0.(4)稀土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5)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派办、深圳特派办签发。

(7)广州特派办、海南特派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派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福州特派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报关规范

3.目录列明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管理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对危险货物,以热能回收为目的固体废物,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我国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经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或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以及指示交货(TOORDER)方式承运入境的固体废物实施禁止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目前,我国对进口废物实施分类目录管理,分别实施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和禁止进口三类管理。

对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管理;对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实施自动进口管理;对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且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虽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但经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实施禁止进口管理。

(二)办理程序

国家对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以及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向中国出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进口固体废物境外起运前,应当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海关凭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范围的固体废物,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3.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

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新增)

5.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列别进行鉴别。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第二行“所有贸易方式”改为“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2.报关规范

(2)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凭药品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

⑦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免予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1.进口音像制品…激光视盘等。

2012年列入我国首批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的商品有: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已录制的其他磁带、其他磁性媒体、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学媒体、其他录制光学媒体、已录制唱片及其他媒体共涉及7个海关10位商品编号。

十二、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新增

(五)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

我国已加入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为遏制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上述政府间渔业管理组织已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证明制度。

根据合法捕捞证明制度的规定,国际组织成员进口部分水产品时有义务验核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署的合法捕捞证明,没有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被视为非法捕捞产品,各成员国不得进口。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人渔业国际形象,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部分水产品捕捞进口实施进口限制管理,并调整公布了《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对进口列入《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的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

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的该目录所列产品进入我国,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教材2011年版89页

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离境即办结海关手续

对于一般进口货物来说,……流通。

对一般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后离境才意味着海关手续全部办结。

第三章

第七节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3.管理

新增

(4)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按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对过境货物管理的其他规定如下:

1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②有伪报货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货物的,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情事的,海关可依法将货物作扣留处理;

③海关可以对过境货物实施查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者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封装货物;

④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第九节海关管货物的特殊申报程序

新增

二、管道运输货物申报程序

(一)管道运输货物概述

1.含义

管道运输货物是指通过跨境管道运输方式进口的原油、天然气。

2.管理

(1)管道运输货物在办结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销售、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管道运输货物施行定期申报制度。

收货人申请定期申报应当向海关有效担保,可以申请总担保。

(3)跨境运输管道境内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计量站的计量仪表、设备、软件等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管道经营单位接受和复运出境清管器等设备的,应当按照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二)程序

1.申报

(1)申报的期限

管道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每月1日至14日期间向海关定期申报上月进口的货物,并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相应税款。

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2)申报的单证

管道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单证: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入境计量报告;

③相应的许可证件;

④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如原产地证明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原产地的材料。

不同过别的原产地混合运输的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定期申报时间段内不同国别的原产地货物进口数量分别向海关申报。

2.查验及其他海关监管手续

(1)海关可以对跨境管道的管线设施和计量设备的旁通出口、流量器、流量计算机柜及其他关键部门施加封志。

管道经营单位需要开启海关施加的封志,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派员实施开启。

开启原因消失后,由海关再次施加封志。

海关对计量站设施进行实地检查时,经营单位应当到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传输计量站计量电子数据,并向海关报送相应时段的纸质入境计量报告。

海关根据计量数据进行现场查核时,经营单位应当到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海关化验管理规定提取管道运输货物样品进行化验。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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