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情况调研报告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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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情况调研报告5篇

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情况调研报告5篇

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情况调研报告5篇

【篇一】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执行工作的决策部署,渝北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于近期开展了深入调研,在掌握该区执行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执行宣传、健全工作机制、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执行犯罪、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对我市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8月上中旬,渝北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深入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房管局、区金融办、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不动产中心等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部分街镇、企事业单位,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渝北区法院及全区各级各部门、各街镇,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按照中央、市委重要决策部署要求,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加强执行工作联动,多措并举,全力攻坚,破解执行难,推进法治渝北、诚信渝北建设,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取得明显成效,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强化工作机制,执行工作保障力度明显增强。

一是渝北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通知》(渝北委发【20XX】10号),将各部门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依法协助执行等情况纳入社会综治目标考核,“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渝北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定期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议。

三是渝北区法院积极推进审执改革,及时制定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决战图和时间表,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有序推进执行工作。

四是强化执行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及时调整充实执行人员,组建诉前保全、行政非诉、金融债权等16个执行团队,实行分类统一管理,较好发挥执行人员积极性和团队整体作用,执行能力水平和执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狠抓重点难点,执行工作攻坚力度明显加强。

一是举全院之力攻坚克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强化运用搜查、拘传、司法拘留等手段,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XX年以来,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3398件,审执结115786件,其中执行案件46349件,执结39004件,执行到位金额累计达83.3亿元;今年1至8月(截至8月24日),已受理执行案件16908件,执结9563件,同比分别增长20.3%、10.3%,执行到位金额达12.3亿元,实际执行率48.1%,执行标的到位率48.3%,终本案件合格率85.05%。

二是突出重点难点,加大执行攻坚力度,努力解决影响执行工作全局的老大难问题,将14279名“老赖”纳入黑名单,迫使2861人主动履行债务,强制腾房82处,出动警力658余人次,依法打击“老赖”嚣张气焰。

对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执行案件,依法移转按破产程序处理,截至目前已成功移送受理3家企业破产清算,努力化解久执难结的执行案件。

三是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联动,强化拒执罪办理协作,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营造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心。

(三)加强平台建设,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一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积极推进执行事务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执行财产保全中心、执行拍卖评估中心平台建设,着力打造集案件管理、指挥调度、网络查控、信用惩戒、司法拍卖、决策分析、技术支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数据化、信息化、实体化平台,在网络查控能力、案件管理效率、信用惩戒能力、司法拍卖效率等方面均得到大幅提升,极大地推动了区法院执行工作实效。

二是网络查控能力大幅提升。

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不仅启用了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还积极构建全方位、多领域、立体化的“点对点”查控系统,提高查询效率。

三是积极推进网络司法拍卖,20XX年区法院作为全市“网络司法拍卖”专项试点法院以来,及时组建评估与网络司法拍卖办案组,加强网络执行拍卖平台建设,将需要变现资产进行网上拍卖,并把拍卖环节全部网上公开,切实加快了财产处置,提升变价效果,截至目前,共办理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案件1053件,在“淘宝”“京东”等网络拍卖平台成功拍卖标的物956个,成交额约13.6亿元,成交率达59.4%,溢价率达29.1%,促进了网络拍卖价值和效率最大化。

(四)强化内部监督,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严格执行管理,全面运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对执行案件的每一个节点进行全流程监控,严格审限管理,倒逼办案进度。

二是深化执行改革,推进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工作,强化执行启动、快速反应、网络查控、保全拍卖、信息管理等各阶段执行行为的监督,有效促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三是推进执行公开,坚持以公开促规范,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执行活动,主动向案件当事人告知重要执行进展情况等信息,主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各类执行文书,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参与度和认同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自身存在的不足

1.执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仍较突出,虽然执行人员数量有一定增加,但仍无法同持续增长的案件数量相适应,执行工作压力和强度已达到极限。

二是个别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查找执行线索的积极性不高,过于强调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和执行线索的责任,忽略了法院主动调查和控制财产的工作职责,坐堂问案多、主动查找线索少,怕麻烦、怠于执行、消极执行、执行不及时、执行不大胆等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新规定、新举措学习不够、了解不深,在落实相关规定时大打折扣。

2.与协助单位沟通联动有待加强。

一方面个别执行人员主动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衔接不够及时到位,导致部分执行案件在需要协助执行时处于被动,难以及时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产权过户等措施时,也因手续不齐全、法律文书不完备、态度生硬、语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协助单位不协助、不配合,影响执行效率。

3.执行规范化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个别执行人员在落实规范执行、阳光执行相关规定上不够认真、不够到位,执行告知不够规范、财产处置不够及时、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违法行为采取制裁措施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适用终本程序时把握不够严格,存在将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以终本形式结案的情况,如有的执行人员因案多人少等原因,消极应付执行,在主体未穷尽、财产未穷尽、执行措施未穷尽的情况下,就简单地以被执行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将案子推到终本系统,人为地让案件成为“僵尸案件”,案件看似有了结果,但申请执行人并没有实现债权,申诉上访不断。

三是对执行不能的“僵尸企业”实行“执转破”的衔接机制不够畅通,在案件移送时对“执转破”的告知和征询工作不够细致,使“执转破”制度在落实中存在“转不了、破不掉”等问题。

(二)协助单位存在的不足

1.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

少数协助执行的单位和部门未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法院执行工作,一方面认为执行是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一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消极对待法院执行的现象,抱着不得罪人、做老好人、事不关已的心态,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另一方面又消极对待协助事项,如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只审查有无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对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是否已经办理过其他相关协助执行事项等审查不严,导致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者重复办理产权过户等。

2.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存在着“联而不动,动而不畅”等问题,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办理协助事项时态度消极、应付推诿,未能有效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如个别单位和部门在被执行人身份、账务、财产等信息查询时,存在办理效率低、反馈信息不准等问题。

二是部分单位和部门与法院进行信息共享的主动性配合性不够,与信息查控平台网络对接不积极、不到位,实现信息共享进展缓慢,部分单位和部门相关信息资源数据录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运用不充分等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三是部分单位和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如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文件、有内部规定等理由拖延办理,或者直接拒绝协助与配合,或者以其他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或者边借口拖延时间边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以最快速度将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者直接以案外人身份或指使第三人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导致一些案件难于执行。

3.联合打击拒执罪的用力不够。

一是拒执罪“立案难”问题仍较突出,个别公安干警对联合打击拒执罪缺乏足够的认识,以不干涉法院执行、群众会质疑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等为由不予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不立案、不侦查、不抓捕,导致公安、法院两机关对打击拒执罪的意见分歧较大,如20XX年—20XX年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3件3人,其中立案侦查2件2人,不予立案侦查1件1人,在立案侦查的2件中已移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件1人,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至今一直未侦查终结1件1人;20XX年上半年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送移涉嫌拒执罪案件7件8人,区公安分局认为均不构成拒执罪并回复区法院不予立案,对于该7件案件区法院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XX】147号)的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自诉,目前该7件案件(8人)均转为刑事自诉案件由区法院直接予以立案受理。

二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当事人控告材料或接受案件线索后超过60日仍不予书面答复当事人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采取刑事自诉方式实现诉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虽然多次调研联合打击拒执罪相关问题,但由于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认识上的差异,致使全国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涉嫌拒执罪案件10件11人中仅有1件1人提起公诉。

(三)影响执行的其他因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十分淡薄。

一是大多数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采取拖、赖、躲、逃等办法逃避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是大部分被执行人千方百计以各种手段转移、隐匿、消耗其名下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债务的目的。

如以各种手段隐藏、转移、变卖、赠与、毁损、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挂名购车、挂名购房、存款转存他人账户,仍继续开豪车、住洋房,但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擅自出具虚假财产证明,制造无履行能力或丧失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逃避执行。

三是部分被执行人故意阻碍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威胁、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或者以跳楼自杀、泼汽油放火等极端行为抵抗法院执行。

2.当事人的执行风险意识不强。

部分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片面认为只要赢了官司就应该得到应有补偿,至于如何执行是法院的责任,缺少主动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自觉性。

较大部分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给付、先予执行等措施,致使大量被执行人在诉前和诉中就开始转移、隐匿、灭失财产等,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财产则无影无踪难寻找,导致大量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如人身损害、交通肇事、非法集资、刑事附带民事等一系列案件,若事先无财产被控制,执行难度较大,容易形成积案。

3.社会诚信缺失情况仍较严重。

一是“人难找、财产难查”现象仍较普遍,严重制约法院执行,绝大部分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就开始转移财产、转移债权等,导致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则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是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后,部分被执行人继续跟法院“躲猫猫”“玩失踪”,隐匿行踪;有的继续隐匿财产或者以各种手段将执行控制的财产转化为争议财产;有的以“丢孩子”“丢老人”等手段逼迫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继续赖账,向法院施加压力,致使法院难执行。

三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效果未能充分显现,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主动配合不够,对“老赖”限制高消费、限制住宿高档宾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出境旅游、限制参加招投标、限制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效手段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一些单位的信用制度形同虚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执行工作宣传,营造诚信守法氛围。

一要加强全民普法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典型案件“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理解、关注、协助法院执行的社会共识。

二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信用惩戒情况的曝光力度,开展法治和诚信教育,营造尊重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治氛围。

三要开展好公众开放日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企业高管、社区群众等各界人士观摩庭审、现场见证执行,亲身体验司法活动,增进对法院工作内容、流程、特点的了解,让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长效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要建立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诉中申请财产保全、先予给付、先予执行等措施,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

三要切实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全面推进网上办案、网上公开、网上监督,以信息化倒逼执行规范化水平。

四要积极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法院执行,认真落实法定协助义务和法定职责,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规定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影响法院执行。

五要加大对干扰、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查处力度,排除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提高执行效果。

六要深入推进信息共享网络查控平台建设,各联动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对接,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过时无用信息,完善平台信息资源数据库,形成集信息采集、整理、储存、更新、查询为一体的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切实发挥联合惩戒作用,真正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三)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全力消化执行积案。

一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申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扣划等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切实解决执行乏力、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二要继续巩固和深化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增强执行效果,努力消化执行积案,提高执行兑现率。

三要坚决排除非法干扰,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不迁就、不手软,对拒不执行和暴力抗拒执行的,依法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四要健全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要依法严格审查和慎重适用终本程序,严格把握主体穷尽、财产穷尽、执行措施穷尽的终本条件要求,防止“僵尸案件”大量产生,避免或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五要畅通“执转破”衔接机制,让执行不能的“僵尸企业”能及时退出执行程序并顺利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化解执行积案,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要穷尽措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其他主体为被执行人的,要及时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裁定予以支持,既消化积案,又树执行司法权威。

七要完善救助机制,对涉民生案件中因“执行不能”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时进行救助,帮助渡过难关。

八要深入推进“阳光执行”,依法对执行的过程、节点、结果、文书等进行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能够认知并正确区分“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使他们更加了解、认同、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公信力。

(四)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机制,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督促公检法三机关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统一立案标准,适时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二要畅通案件移送审查机制,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取证,对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不构成犯罪的,及时书面回复法院。

三要畅通打击拒执罪的公诉渠道,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法院执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对构成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要依法提起公诉。

四要畅通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诉讼渠道,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

五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作出正确选择,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情节严重,仍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情节较轻,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化解当事人双方对立矛盾。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一要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强执行队伍力量配置,努力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二要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熟悉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要求,积极作为,克服“坐堂问案”不主动到现场调查核实的思想,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执行人员办案水平。

三要逐步改善执行办公条件和执行装备设备,关爱执行队伍,优待执行人员,加强人身安全保护,积极主动与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与执行人员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机制,对干扰执行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暴力侵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给予从严惩处,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执行工作有效开展。

四要加强廉政建设,狠抓执行纪律作风,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对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切实打造一支道德品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执行业务精通、敢于担当、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队伍。

【篇二】

刑事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使命神圣、责任重大。

近年来,区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深入贯彻刑事法律和司法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做出了新贡献。

一、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1、狠抓执法办案,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

通过加大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净化社会环境。

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电信诈骗等犯罪,一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依法审慎判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2、坚持“宽严相济”,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在刑罚适用方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犯,依法从宽处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参与改革试点,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把深化改革作为加强和改善刑事审判工作的强大动力,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直接言词证据、证据裁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刑事司法理念,健全与各政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时沟通的工作机制,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整合审判资源,对涉知识产权犯罪、环境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少年庭等专业审判法庭审理,突出了对特定对象的专门保护,进一步提升了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决定,作为全国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城市,区法院积极推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对被告人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本人同意的案件,在充分保证被告人知情权、获得法律帮助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实施办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通过简化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提升诉讼效率。

从试点情况看,刑事速裁程序已取得服判率高、上诉率低、改判发回率低等明显成效,为全国全面推开这一审判方式积累了宝贵经验。

4、注重职能延伸,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把化解矛盾作为刑事审判的目标和着力点,注重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将调解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全过程。

创新调解举措,在厘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调撤率超过90%,切实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

积极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积极探索社会调令、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等工作机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的运用,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做到寓教于法、寓教于情、寓教于理。

积极参与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和跟踪帮教工作,加强与区检察、公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社区矫正与刑事审判工作的联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实现预期效果,促进受矫人员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

二、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区法院多年来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工作卓有成效。

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日益丰富的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还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区法院结合司法改革加以统筹解决: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反映在刑事司法领域,不仅新类型、新罪名案件层出不穷,而且一些传统的犯罪类型开始融合互联网等新技术,趋向网络化、虚拟化,定性和审理难度加大,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二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权保障、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得到进一步强化,如何适应法律的修改完善,正确理解新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修改后的法律内容和规定,积极调整司法理念,转变工作模式,对刑事审判人员提出新的要求;三是刑事审判工作人少案多矛盾长期存在并且日渐突出,审判人员数量少新手多,给刑事审判质效带来新的压力。

三、对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三大主要业务之一,其成效直接关系着区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安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区法院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要求,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平安玄武建设、提升法治玄武形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加强对新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分析研判,找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着力点,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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