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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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大资字〔2005〕34号

各校区管委会,威海分校,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备查帐;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帐;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及分工: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二)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及产业集团负责其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二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亦即版权: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

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

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

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

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

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必要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则发还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由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

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

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二十一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

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三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四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五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

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帐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九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

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第七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三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无形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簿体系。

占有使用单位设台帐,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设明细帐,计财处设分类帐和总帐,国资主管部门建立备查帐,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帐簿和表格。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每半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

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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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南京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鼓励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

无形资产

学校名称权

管理机构

协调学校相关无形管理部相互关系

目录

1.1 第一章总则

2.2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3.3 第五章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形成,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指学校所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学校名称权。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四)商誉、商标权、商业秘密。

(五)土地使用权、牌证使用权。

(六)其他无形资产权。

(七)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或合同所获得享有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各学院和部门及师生员工(含博士后在站人员、在籍成教生、进修生),在教学、科研、产业及对外活动中,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形成、使用和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学校与国内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应以出资协议、许可文件(协议)或转让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使用或受让学校相关无形资产,或学校无形资产的出资以及新产生的无形资产权利分享等内容。

第五条 在学校无形资产形成、保护、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保密的,应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 南京师范大学名称权使用管理细则将另文制定。

第七条 南京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按《关于颁布南京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科技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宁师科(2003)3号])附件15、16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编辑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协调部门。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宣传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无形资产政策、法规。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三)协调学校相关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的相互关系。

(四)组织学校各类无形资产入库、汇总报表资料。

(五)具体履行学校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十条 各类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以及主要职责:

(一)科技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交流处为利用学校名称、信誉、办学资源等无形资产开展各类各层次计划外的社会力量办学,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参股办学,开展办学咨询等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捐款办学管理的职能部门。

(三)产业管理处为利用学校名称、信誉、企业新成果、商誉、商标、校内市场等无形资产,对社会开展独资、合资、技术入股办企业、对外承包租赁等行为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

(四)财务处为无形资产计价与帐务处理,牵头制定利用学校校名、校誉的各类计划外办学(办班)等所得经济利益分配方案等管理的职能部门。

(五)保卫处为学校各种车辆牌证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1] 

(六)各类无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和工作计划。

2.代表学校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对外合同(协议)条款审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进学校无形资产形成、管理和使用。

4.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形成、管理和使用中的相关经费。

5.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成果的登记、报表编制及归口上报。

6.负责处理无形资产在形成、管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奖酬事宜及各类纠纷。

第十一条 各学院、相关各部处及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规定,并配合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校无形资产申报、检查、成果统计、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形成和登记

第十二条 为鼓励和促进无形资产的形成,学校设立无形资产专项基金(含奖惩),用于各项无形资产的形成、保护和管理工作。

无形资产专项基金的使用办法,由财务处会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因职务工作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其权利归属学校。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在相关成果保护及权利归属明确后,凭各职能部门报送的书面材料,完成无形资产的明细登记、汇总、备案。

第十五条 在成果形成、保护和资产登记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成果权利归属提出异议,由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调解决。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处理有关成果权利归属问题,涉及到学校成果权利的放弃,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校务会议决定。

第四章计价及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于作为资产保护并登记的无形资产,应确定其基本价值,并分别送财务处建帐、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原始产生并取得的专有技术、取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拥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作品(含计算机软件),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制(完成)成本、注册费或申请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二)以受让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让所发生的总支出,包括支付的价款、登记费等确定。

(三)以受赠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赠时该无形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及因受赠而履行必要手续的费用支出等确定。

(四)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所有相关费用支出等确定。

(五)商业信誉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六)学校享有的其它无形资产,根据形成时支出的所有费用确定。

(七)按前款原则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为学校无形资产的帐面值。

第十八条 对于以转让、独占性许可使用、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应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或现行市价,结合其收益现值,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协商谈判确定其价值。

第十九条 学校由于无形资产使用而产生价值,或为使用而投入资金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年度对学校无形资产的帐面值进行核查,年度报表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按程序将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值予以核销,并送资产管理处备案、财务处调帐:

(一)该项无形资产己不受法律保护。

(二)该项无形资产已为新的成果所替代,且不具备再使用的价值。

(三)该项无形资产已不再具有被使用的可能。

核销的认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论证。

[1] 

第五章许可使用和转让编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所有权,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均可以对外许可使用、转让或作为投资。

各类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无形资产的对外许可使用、转让和出资,其它任何单位或自然人均无权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对外使用许可,采取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外有关单位、自然人需要使用或受让学校无形资产的,应当向学校提出许可使用或受让的申请。

学校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并组织必要的审核和测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意使用(转让)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合同,或提请校长向被许可使用人签发学校无形资产使用许可(转让)文件,合同原件送资产处备案后存档。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的转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科技处办理相应权利转让登记手续。

获许可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不得再许可(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许可(转让)合同,应当包括许可的方式、范围、许可的期限、权利限制、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财务帐册的检查、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撤销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费,由各类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具体使用的项目、方式、范围和期限等,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报校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并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以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由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签订出资协议,并负责办理无形资产出资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拟出资、转让或以独占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以评估价(无法评估的以协议价)作为转让费或独占许可使用费的底价及出资投入的基本价格。

[1] 

参考资料

西华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它相关的经济法规,以及教育部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包括学校的校名(简称、字样)和图形,校标和图形,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

(四)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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