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男童被性服务凸显法律尴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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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童被性服务凸显法律尴尬

13岁男童被性服务凸显法律尴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立法与执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男童和男性的性权利同样需要法律保护.这也是我国刑法平等原则应当蕴涵的价值观。

  未成年男童被性服务,书写的不仅仅是孩子个人和一个家庭的悲哀,也书写着社会的悲哀;考问的不仅仅是“女技师”的良知,也考问着整个服务行业的良知;击中的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软肋,也击中了法律的软肋。

  男性遭性侵背后的法律空白是对男性合法权益彻头彻尾的忽视,这种忽视是标准的性别歧视,男性未必不是弱者。

  13岁男童被性服务,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值得每个充当保护者角色的人们深思和检讨。

  陕西咸阳事件回放

  2012年7月30日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的陈女士一家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来到抗战北路亚龙湾浴场消费。

陈女士准备结账离开时,收银员说他们有一张198元的按摩消费单,是由其儿子鹏鹏消费的,实际内容是性服务。

  陈女士事后说:

“即便浴场的人这样说了,我们还是觉得不能相信,一个13岁的孩子。

怎么可能有这样的消费!

追问之下,鹏鹏承认了确实有个女技师给他提供了性服务,消费单上的字是他签的。

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浴场经理找来了给鹏鹏提供性服务的‘51号技师’。

对方在房间内也当着我们和浴场经理的面承认,她给鹏鹏进行过性服务。

我们质问她为什么要给一个孩子提供这样的服务,她一直不说话。

后来就离开了包间。

这时,浴场提出给我们减免一半的费用,但很明显,这根本不是钱的问题。

  鹏鹏户口本上显示,他出生于1999年。

虽然有接近1.8米的身高,但一脸稚气的他看上去明显还是个孩子。

鹏鹏说起自己“被性服务”的经过,觉得十分羞愧,也很后悔当时没能控制住自己。

  他回忆说:

“我一个人在浴场男部洗澡。

大约18点15分,我洗完后,换了浴服准备到大厅休息。

刚走到门口时,浴场的一个男服务生过来问我需不需要按摩,我以为这项服务包含在我们的洗浴票里,就‘嗯’了一声点了下头。

然后,男服务生便把我带到4楼的一个房间,房间内有一张大床、电视机等。

我在里面坐了一会儿,一个女服务生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我签字。

我签了后感觉不对劲,想回到三楼大厅。

却发现四楼通往三楼的铁门推不开。

  鹏鹏承认:

“我只得又返回房间。

过了两三分钟,一个女的进了我的房间,她问了我的年龄,我说13周岁。

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

接着就开始脱衣服了。

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我控制不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

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鹏鹏父母拒绝了浴场减免浴资的调解方式,选择了报警。

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询问调查时,被指给鹏鹏提供了性服务的“51号技师”,已经不知去向。

  8月2日。

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组成专案组。

对亚龙湾浴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浴场停业整顿。

因涉案女技师逃离浴场。

专案组全力追查。

  男性被性侵无法律规定

  一个13岁的男童卷入性服务丑闻中。

对其今后成长的影响可想而知。

甚至有染上性病的风险。

但原本应该对未成年人重点保护的法律却无能为力。

因为按刑法规定,性侵男性并不涉嫌性犯罪,警方一般只能按治安案件立案调查。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罪”的量刑定罪仅针对女性。

没有将男性囊括进去。

如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意思很明确,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女性,至于男性若被强奸该如何定罪,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片空白。

  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因而,对男性实施的任何性侵害都与强奸无关。

其次,刑法只明确规定对幼女性权利的特别保护,对男童则没有提供同等保护。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候欣一说,男性被强奸的法律规定缺失,是一个传统观念问题,在我们的传统意识中。

男性属于强势方。

而女性属弱势方,在两性关系上女性属于被动地位。

因此,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

  由此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在强奸罪问题上存在许多缺陷与尴尬,社会现象对刑法罪名提出了史无前例的挑战:

其一:

对男女的认识落伍。

法律一方面规定男女平等。

另一方面却只认为男性可以强奸女性。

女性不可以强奸男性,女性只能当作男强奸犯的从犯,这是明显的自相矛盾。

其二:

对关系的认识片面。

刑法只规定男女之间可以发生性关系。

其实早在1979年,当时的世界各国已经认同:

男男之间可以发生性关系。

女女之间也可以发生性关系。

其三:

对意志的认识片面。

嫖宿幼女罪越来越引起公愤是一例,强奸罪规定“违背妇女意志”。

难道就不可以违背“幼女意志”,违背“男人(男童)意志”吗?

其四:

对时代的认识落伍。

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案例,女老师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留守妇女与未成年男童发生性关系。

都说明女性完全可以强迫男人发生性关系。

其五:

对定罪的认识落伍。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根本没有合适的条款来处罚浴场女技师以及同样行为的女人,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由于法律并没有针对男性被性侵犯该如何定罪的规定,检察机关也很难以“强奸罪”对女技师提起公诉,法院自然也无法判其“强奸罪”。

其六:

对量刑的严重落伍。

  能否追究女技师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大多处于性意识懵懂期,大多对性充满好奇心理,一旦在异性的挑逗下,难免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与异性发生性关系。

很显然。

洗浴中心的女技师就是看准了这一点,对13岁的男孩进行诱惑。

使其初尝“禁果”。

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

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

  在浴场女技师看来,与13岁的男童发生性关系只是一桩普通生意,而年幼的鹏鹏也无法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虽然“惭愧没有控制自己”,却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方法使自己摆脱尴尬处境。

一桩事实上的性侵男童案于是发生,很可能给鹏鹏带来毕生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造成全家人的遗憾。

  虽然男性被性侵并无法律规定。

但女技师是否涉嫌猥亵男童?

为卖淫女提供场所的浴场。

同样难辞其咎。

对类似的浴场监管不力.任其藏污纳垢。

对色情服务打击不力。

当地公安部门也存在着严重失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

应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只有13岁。

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

如果提供性服务的女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亦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李伟民认为:

“在刑法修改之前,还无法对侵害人按‘强奸罪’定罪量刑。

目前可以按‘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

  法律不应无为不能冷眼旁观

  为13岁的男童提供性服务事件,击中了法律的软肋。

  随着男性遭受侵犯的案件日益增多,社会各界开始把目光投向这片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呼吁对刑法进行微调,将男性纳入“强奸”“猥亵”罪的保护之下。

  如果,这个被侵害的13岁男童是女孩,而实施“性侵犯”的是成年男性,这个案件基本上连讨论都不用讨论,在大众主流意识之下,就能形成一种潜在的定性观念,这定然是性侵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定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但是,就因为性别不一样,这个案子陷入了尴尬。

  性侵未成年男性不能成为法律盲区。

特别是近年来,性侵男童的案件时有发生。

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法院去年审理的一件案子令人深思:

一名12岁的小学生被一名初二男生劫财30元,这名初二男生还强暴了该小学生,但法院最终只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初二男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至于性侵罪则无从定罪。

  比较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不包括“强奸”男性(包括男童)。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保护对象限于妇女(包括幼女),而把男性包括男童排除在外;而猥亵儿童罪,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对女童的猥亵。

可是,从保护范围和惩罚力度看,猥亵儿童罪对男童的保护,远远比不上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女童的保护,两种同质的,性侵害行为,在法律保护方面却呈现出如此巨大的差异,不仅有悖法理,而且。

也背离了我国刑法平等保护法益的原则精神。

  2006年,中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曾发起了一次针对儿童的暴力调查,数据显示,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

  反观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并没有性别之分。

  在美国,女教师因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刑的事件多次发生:

美国威尔明顿市一名小学六年级的科学课女教师被起诉与13岁小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10年。

警方控告女教师犯有强奸、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料等多项罪名。

美国亚拉巴马州一中学女教师,连续和棒球队8名男生发生性关系.其中两名未满16岁。

目前,她以“和未成年少男发生性行为”罪被捕及起诉。

如果罪名成立,她将面临20年监禁。

很显然。

在美国,与未成年男童发生’性关系,不管他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与强奸幼女没什么差别。

  在俄罗斯,性侵男童要面临着强奸未成年人的指控。

在新加坡,性侵男童不但要被判入狱,还有可能受到鞭刑的严酷惩罚。

  从发达国家的刑法变革情况看,在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

许多国家都修改了只保护女性的强奸罪的定义,增加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如德、法两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4年将刑法典中强奸罪的对象由“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

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不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女性。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同等保护男女的性权利已成世界趋势。

为此,我们应积极借鉴他国立法,尽早修改强奸罪的条款,以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性自由与性权利。

  在如今现代化的社会下,女性掌握权利与占据上层地位,早已不再是奢侈梦想,这种情况下,一些男性被动或者被逼迫甚至遭遇“另类强奸”的案件就有可能发生,但是这些案件往往因为法律上的空白,最终不了了之。

我们一直强调人人平等,并为实现男女平等而奋斗。

但在女性地位得以提升的同时。

我们是否忽略了男性的权益保护。

家庭性教育的缺失

  诚然,冲动是魔鬼。

在这件事情上孩子是有责任的。

可一个13岁孩子被性服务,又岂能都怪孩子?

  科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对身体有严重的危害,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还未发育完成,心理也处于不成熟的状态。

过早地发生性行为,将会对其骨骼、肌肉及头脑产生负面影响。

尤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正如鹏鹏在事后向媒体所说:

“觉得自己的自控能力太差了,不应该,很羞愧,觉得很丢人。

”这样的羞愧感可能长期伴随他并由此产生自卑的心理。

如果不能及时消除这种病态心理,他的内心将会饱受摧残。

这件事也将成为他挥之不去的阴影。

  现实中,家庭教育中也缺乏对男童如何自我保护,以及如何避免遭到猥亵和性侵害的教育。

  据台湾媒体报道。

台湾男童及少年遭性侵案件攀升。

近10年增加逾10倍!

有专家分析原因主要在于性侵害案件的处理上。

较注意女性而疏忽男童领域,家长也容易忽略对男童的自我保护教育。

类似问题在大陆也同样存在。

法无明文规定是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家庭教育误区是其二,家长要对未成年男童进行性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教育,增强男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避免男童成为性侵害的受害者。

  我们对于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性观念的教育,一直以来都显得十分薄弱,面对青少年生理期变化产生的好奇心理,只是一味的加以堵塞,缺少必要的科学教育。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获取信息途径的增多,加强青少年青春期教育已迫在眉睫。

  责任编辑:

阮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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