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化区域文明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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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化区域文明卫生管理办法.doc

2012年质量标准化区域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各基层,各科室:

为进一步巩固我矿质量标准化创建成果,全面提升质量标准化水平,优化生产系统,改善井下作业条件,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现对井下各条巷道区域文明卫生实行标准化管理,特制定《2012年质量标化区域文明卫生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量达标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施工,因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浪费的,对责任单位同比扣减工资,对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当月质量标准化抵押金不兑现,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入井材料造成浪费的,按原价赔赏,责任单位的队长、书记再各罚款500元,并进行责任追究。

三、井下施工的精品工程未按标准要求的,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尺,单位负责人当月质量抵押不兑现。

四、井下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文明生产区域管理制度的,罚款2000元,对其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300元,并进行责任追究。

五、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中,因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问题被停产(停运、停用)一次,扣减责任单位质量结构工资的10%,对其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1000元,并没收质量标准化抵押金。

主管业务科(区)室科长、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当月质量标准化抵押金不兑现,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巷道维修时,不按规定对电缆、照明、管路等进行有效保护,造成管线上有沙浆结块、积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其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七、大巷、斜巷轨道车辆因掉道损坏地坪、轨枕等,如不及时修复、更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其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八、沉淀池、泵窝未及时清淤的或巷道严重积水、积淤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九、井下管路跑水、跑浆或严重“跑、冒、滴、漏”未及时处理的或处理后未将巷道恢复原貌的,对单位罚款500元,队长、书记、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十、对责任区域内安全设施、质量达标设施因看管不到位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单位自行更换,对不及时更换的给予罚款2000元,其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十一、对故意破坏井下质量达标设施(如牌板、灯箱、路标等)的人员,按“三违”处理,报送矿“三违”学习班培训,并按损坏设施价值的双倍处罚,对其单位的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

十二、上下井口、大巷、斜巷每班次未安排专人对区域内的杂物及时清理的,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其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300元。

(一)区域内电缆未按标准吊挂的;

(二)皮带跑偏洒煤未及时清理的或机尾滚筒浮煤未及时清挖的;

(三)皮带托辊缺失率超过3%的;

(四)通风设施未按标准施工的;

(五)风门墙体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电缆(管路)孔未按标准设置的;

(六)使用金属网支护巷道两帮金属网距底板高度超过措施规定的或使用背板巷道背板数量、位置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七)巷帮出现严重“晒根”或“赤脚”现象(大于200mm);

(八)锚网(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对帮、顶进行动态监测的;

(九)使用锚网(索)支护巷道“三径”不匹配的;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其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一)更换下来的设备(包括电机、减速机等)、备用的物料、待回收的“三铁”没有及时回收或未在指定地点码放的;

(二)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2未及时处理的;

(三)料场内物料未挂牌管理、物料没有码放或码放不整齐、散料不入池管理,而堆放在巷道内影响行人或通车安全的;

(四)水沟积淤严重、水溢出水沟沿的,清出的煤泥不及时运走的,水沟清理后不及时将水沟盖板恢复原位的,水沟盖板有缺失或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其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一)大巷、轨道上下山、设备道、片盘车场、联络巷等公共区域内施工的单位,开工前未将施工报告报送质量管理部门审批,待工程竣工后不予验收;

(二)不经允许在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联络巷、片盘、车场等存放物料、设备的;

(三)巷道旷帮空顶没有刹实背牢的;

(四)井下作业地点施工牌板未按标准制作的或无施工牌板的;

(五)作业场所轨道不按标准要求铺设的。

十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其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一)电缆槽内浮煤、浮砟未及时清理的;

(二)风筒吊挂不平直有破口、漏风的;

(三)矿灯房及周围通道、地板、窗户、牌板、发放台不及时清扫的;

(四)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泵站等搭建“安乐窝”的;

(五)照明不亮未及时处理的;

(六)处理掉道车后未及时把所用物料装车运走的;

(七)更换下来的铁轨、轨枕未及时回收的;

(八)待回收物料未归类码放的;

(九)密闭、挡风墙、栅栏、风门前有杂物或未挂牌管理的;

(十)风门密闭、挡风墙、栅栏、变形未及时处理的;

(十一)硐室内有杂物未及时清理的,设备上有浮尘未及时擦拭的;

(十二)牌板吊挂不规范或内容不清晰的,照明、信号、牌板、标志牌有浮尘的;

(十三)采面架间及电缆槽内浮煤、浮渣未及时清理的;

(十四)采面支架或动压区支柱没有拉线打直的;

(十五)采掘工作面油脂管理不到位,造成现场洒油的;

(十六)密闭、挡风墙、栅栏、风门前有杂物或未挂牌管理的;

(十七)风门变形未及时处理的;

(十八)打钻点牌板、管线未规范吊挂或钻机开关摆放乱的;

(十九)打钻点钻杆未上架、挂牌管理的或打钻后煤粉未清理,煤尘超限未冲尘的。

十七、井下大巷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对管理单位罚款1000元,队长、书记、主管质量标准化的副职各罚款200元。

(一)上下井口、候车室、候罐室、乘车点有杂物的,座椅、照明、牌板等不及时清洗的,墙面不整洁有污垢或乱写乱画的;

(二)大巷内、主井底车场周围及通道内积煤、积淤,文明生产差的;

(三)大巷内有杂物(如板皮、杂木棍、浮渣,存放矿车超过规定影响通车行人等)影响文明卫生的;

(四)罐笼内有浮煤、杂物不及时清理的。

十八、各单位严格按照划分的文明生产管理区制定本单位文明生产区域管理制度,明确文明生产区域管理范围、保持标准、责任人、监督考核人,并挂牌管理(监督考核人原则上以单位带职干部为主,区域责任人根据施工地点的变化及时调整)。

单项工程或维修点在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地点、材料存放点前后20m范围内的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完毕后,与原文明生产区域管理单位进行交接,恢复区域管理制度。

十九、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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