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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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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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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收入相关政策

1、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商业折扣有什么区别?

发生“现金折扣”时,销货方可税前扣除有何凭证要求?

现金折扣是是一种融资行为,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销货方凭“现金折扣协议(告示)” 对发生的“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质量等原因给予的减让行为。

以折扣完的净值入帐。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给予的价格扣除。

以收到的实际货款入帐

2、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8000元、售价10000元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应视同销售行为。

对此捐赠行为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管理上视作为两个行为:

对外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和对外公益性捐赠行为。

其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           9700

贷:

产成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反映在本年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增加为9700元。

其所得税处理:

一方面增加“应税收入” 10000元,年报填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相应栏次;另一方面增加“扣除项目—视同销售成本”8000元,年报填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成本”相应栏次。

3、关于商家出售购物卡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精神,商家出售购物卡收到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财务会计规定作为往来款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4、对于汽车销售企业开展的买车送保险、送汽油等促销业务,是否属于买一赠一处理?

      买一赠一的销售形式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1.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2.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3.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5、企业持有股票作长期投资(拟持12个月以上),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红利,那么此类股票收益是否作免税收入处理?

股息与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为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但是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投机成分,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期间分得的股息、红利应照章计征所得税。

为此,尽管企业购买股票拟作长期投资,但是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仍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继续持有股票确实超过12个月的,允许此前已计征所得税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6、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何理解?

例如,一家软件企业获得超3%返还的增值税款40万元,该企业2008年将80万资金用于研究开发,30万资金用于日常管理,问超3%返还的增值税款款40万元中有多少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只有明确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具体通过财务会计核算或台帐管理来反映。

7、福利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废旧物质经营企业取得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以及各类政府补贴、出口退税奖励资金、减能减排奖励费、技改补助、出口贴息、用工补贴等是否都属于不征税收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执行。

(二)税前扣除项目相关政策

1、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减资额不汇给股东,而是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符合5个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2010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否计入工资工薪总额?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标准。

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组成企业工资工薪总额。

5、关于职工福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若干问题。

(1)企业给职工报销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2)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贴支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3)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暂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允许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待企业实际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时应作为管理费用支出,在实际发放当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反映。

(5)企业按照自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出差而发生的差差旅费补贴,企业可按照内部规定制度标准,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差旅费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与出差无直接关系的补贴,仍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判断能否在税前扣除。

(6)以前年度企业计提应付福利费时,贷记“应付福利费”,借记费用,记入当期损益,但有很大部分费用在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了纳税调增。

那么2007年底“应付福利费”余额所对应的费用并没有完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应改变应付福利费的用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中。

请问应多少金额计入当期所得额?

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在会计核算中将其作为一项负债。

现改变职工福利费用途的,相当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额计入“其他收入”中,增加当期应税所得额。

(7)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企业当年度动用了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是否也受此条款规定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不应该计算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之内,对动用完以前年度的余额后,再由本年度计提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数,才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限制。

6、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在实际执行中,如何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待发票取得后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取得发票的当年度统一调整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如果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以未取得发票部分的金额调低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相应调整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7、租入厂房发生了装修费,2010年终止了租赁合同,那么2010年底前发生的未摊完的装修费用能否一次性计入2010年度的费用?

租入厂房的装修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年度摊销。

终止租赁合同后,允许未摊完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年损益,在税前扣除。

8、企业的典当行为发生相关支出如何计算扣除?

例如企业因资金短缺,将自有资产典当给典当行,筹得一笔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又将其赎回,其间的差额可不可以视作企业借款利息?

企业的典当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发生相关费用就是企业借款利息,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9、集团公司对下属各法人公司资金采取“统借统还”业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按合理的办法进行分摊并税前扣除?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可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在税前扣除。

10、企业既有自有资金又有银行贷款,若该企业将一部分资金(分不清自有资金还是银行贷款)滚动出借给其关联企业,是否必须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若无息出借,那么该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的借款,在符合限定利率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凭证管理。

1.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2.如借款人是法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3.如借款人是自然人,应取得对方在地税机关代开的营业税发票,或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

(1)出借方将银行借款,而无偿让渡他人使用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

   《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2)出借方无需向银行借款,而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

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11、企业暂估入帐的材料能否税前扣除?

最迟应在什么时候取得发票?

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12、企业购入的字画等艺术品能否税前列支?

列支的范围、金额是否有规定?

在当期扣除购入成本还是在其转让时一次扣除?

是否能作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购入字画等艺术品比照购入投资资产行为,按照购入时价格及其发生的相关税费确认计税价格。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该资产时,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3、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问亏损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是否允许全额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全额列支。

14、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在所得税管理上有什么区别?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企业必须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6、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那么,相应地,承租人是否可在支付租金的当期列支租金支出?

还是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租期内分期摊销?

根据《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此,承租人不可以在支付租金的当期一次性列支租金费用,应该在租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已发生实际支出后,才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相应的租期内分期摊销扣除。

17、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在纳税年度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如果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实际支付的,可认定为2010年度内实际支付。

18、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里的特殊工种职工指哪些人?

根据《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现场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19、“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20、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如某公司在2011年1月汇算清缴时,发现少提了2009年及2010年的固定资折旧各5万元,2010年少提的折旧因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2009年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也可以在2010年度调整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1、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

企业委托银行对外借款,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利息通过银行收付,利息高于10%部分,借款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

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委托银行对第三方借款,第三方的利息支出也按照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2、关于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23、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

2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是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没有明确性质类似于税收滞纳金的其他政府机关的处罚能否税前扣除。

如海关滞报金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国家的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支出,属于因违法或违规被处罚的支出。

因此,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罚罚金,如海关滞报金不能税前扣除。

25、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并在税前扣除?

某企业2009年前一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摊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

如果该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26、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而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可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三)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1、软件企业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所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能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2、软件生产企业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往往滞后于起始获利年度,请问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往往滞后于起始获利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企业只能在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后的剩余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而以前年度视同放弃优惠享受。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年度中间开业,不满12个月的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要作换算计算是否超过30万元?

不换算。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实际实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来确定是否超过30万元,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

4、企业同时从事“农、林、牧、渔”行业和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税优惠如何确认?

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从事农业、初加工及精加工的一体化经营,如企业既从事茶叶种植,又进行初加工;从事植物油加工的企业主要包括两大工序:

提炼毛油、精炼植物油等。

农产品的种植、农产品粗加工的所得税优惠都是项目优惠,而不是环节优惠。

“对农产品的种植”的所得税优惠是对农产品的种植项目所得予以税收鼓励,“对农产品粗加工”的所得税优惠是对农产品粗加工项目所得予以税收鼓励。

在税收优惠上,首先要确认企业收入类型,是产品收入还是加工收入,来分清企业从事具体的项目,并执行相关的税收优惠。

5、财税[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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