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城市技术管理规定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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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城市技术管理规定修改

景洪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景洪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景洪市各总体规划、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2009景洪坐标系。

景洪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景洪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景洪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功能应当符合建设用地的性质,违反用地性质的规划不予审批。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实行“一事不二议”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地块开发强度控制,城市各片区根据不同地段的用地条件、级差效应和空间环境要求,并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分别采取高、中、低三个等级的开发强度,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区应采用“二高一低”的开发模式,即高容积率、高绿地率、低建筑密度。

(一)高强度开发区域:

以商业金融、服务业、商务办公等为主。

采用“二高一低”的开发模式,即高容积率、高绿地率、低建筑密度。

(二)中强度开发区域:

城市的一般地块,以居住、行政办公、物流运输等功能为主,适度配套商业功能,完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设施。

(三)低强度开发区域:

澜沧江、流沙河等滨江两岸地段区域和勐罕旅游小镇、嘎洒旅游小镇,包括优美的自然景观资源和浓郁民族文化特征的区域,以度假、休闲、观光、娱乐、酒店、文化教育、公园绿化等旅游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为主。

开发指标为“两低一高”即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

景洪城市中心区应控制为主,适度开发为辅。

应结合旧城改造,以整合资源,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布局,并逐步减少居住、办公功能,逐步合理疏散人口密度、缓解城市交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整体环境面貌。

景洪嘎栋东片区、景洪江北片区(除沿江控制范围外)应以中、高强度开发为主,满足城镇化水平日益提高的需求,增加城市容量。

曼弄枫片区、嘎栋片区、嘎洒片区,应以中、低强度开发为主,局部商业中心、特殊项目可以进行高强度开发。

澜沧江、流沙河、南凹河沿岸、孔雀湖、白象湖、曼听公园放生湖等景观水域周边,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以低强度开发为主。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应有相应的绿化隔离保护带,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九条商品住宅项目开发,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公益公共服务设施。

(三)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土地。

第十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商住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编制农民的生活、生产设施安置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上限,在项目地块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

第十三条表3-1中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上限,在项目地块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一)建筑屋顶造型采用大体量坡屋顶的,建筑坡屋顶夹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全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半地下层使用功能为停车库的,地下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但半地下层使用功能为住宅、商业、办公、仓储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居住小区应当配置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

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米,所有临街商业开发项目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必须配备一定蹲坑的公共厕所。

第十七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物业管理服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社区警务室、治安岗厅、卫生设施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小区公共设施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

第五章绿化景观

第十九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旧城改建难以达到表5-1规定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率不得低于25%。

(一)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定的绿地率的同时,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

1、旅游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18%;

2、行政办公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15%;

3、居住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10%;

4、商业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6%;

5、工业用地集中绿地不少于规划用地6%。

绿化植物应适地适树,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

鼓励采取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流湖泊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株计入绿地面积。

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植草砖场地、停车场不计入绿地率,步行道路宽度小于1.5米计入绿地。

项目用地范围的水体面积应计算绿地率。

水深应满足30cm以上。

(二)滨江滨水区域蓝线控制:

以下河流、水域周边区域按规划蓝线进行控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和机动车停车场地,以建设步行、休闲、健身等景观绿带为主:

1、澜沧江蓝线控制范围:

澜沧江退岸线50米范围内,为澜沧江规划管理蓝线。

2、流沙河规划蓝线控制范围:

流沙河退岸线30米范围内,为流沙河规划管理蓝线。

3、南凹河规划蓝线控制范围:

南凹河退岸线30米范围内,为南凹河规划管理蓝线。

4、孔雀湖、白象湖以及引水入城景观水系蓝线控制范围:

沿水岸线30米宽度范围内,为规划管理蓝线。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应体现“城在林中、水(园)在城中、树成林、花成片、象成群、果飘香、风情万种,一路一树、一树一路”的雨林城市建设新理念。

同时也应体现城乡一体的大生态、大雨林、大傣乡、高覆盖率园林绿化效果。

第二十一条在园林绿化建设中,禁止非苗圃人工培育的大树、古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应注重对城市周边特别是城市周边民族村寨、寺庙、龙山等植被的保护,严禁在以上区域内进行相关大树、古树、果树、宗教树的移植、买卖或用于城市绿化用苗;注重保护城市中及城市周边民族村寨的乡土景观植被,包括大树、古树、宗教树、果树等。

单片区开发时应体现“草、木、石、水”等自然原始景观。

绿化树种应以本地热带植物为主,减少外来物种。

若特殊需要移植的必须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城市风貌特色化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应体现“热、傣、水、边”的地域特色和西双版纳特有的以傣民族文化为主体的城镇风貌。

(一)商业、行政办公、文化、娱乐、餐饮、宾馆酒店、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楼,必须设置具有傣民族文化特色为主体的整体式、造型变化丰富的坡屋顶,建筑檐廊、门厅、雨蓬、屋顶楼梯间、屋顶设备间以及建筑和场地出入口也必须设置坡屋顶装饰造型。

中高层、高层建筑可以用多种形式体现傣族民族建筑文化特色,但民族特色构件必须具有明显的西双版纳特有的民族文化识别性和装饰性。

凉亭、报刊亭、岗亭、护栏、花池、树池、围墙、垃圾箱、垃圾房、公共厕所、大门、变(配)电室、街道小品、公交车站、宣传公告栏、指示牌、城市雕塑、路灯、浮雕等景观小品,应当充分体现西双版纳民族文化特色。

(二)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设置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中央绿化带。

(三)新建建筑外观造型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多种设计手法体现干栏式建筑特点,外墙面色彩应自然、清新、明快,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应使用对比较为强烈、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色彩。

临街建筑应在外墙面、外走廊柱面、阳台、露台、护栏、遮阳板、以及其他影响建筑造型的构件上设置适当的民族文化特色的装饰图案或装饰构件;但不得影响整个建筑造型。

建筑立面不得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外墙面以及釉面瓷砖墙面。

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敞开式生活阳台。

临街中高层、高层建筑的临街面必须建设高度不超过两层、净宽不少于2米的敞开式骑楼或裙楼,敞开式骑楼的地坪高度应与人行道衔接。

(四)建筑应统一设置空调外机箱、太阳能集热板、水箱、铁塔、构架、设备、管线、管道等附属设施,附属设施的设置应进行隐蔽美化处理,不得影响建筑造型外观。

建筑附属的花架、露台、雨棚、民族特色坡屋面等造型构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围合、改造作为住宅、商业或其他建筑使用,不得随意在建筑屋顶、平台加层。

禁止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禁止在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餐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五)临街建筑、水域周边以及旅游公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内原有建筑和公共设施,应按规定逐步进行修缮和外观特色改造。

原有建筑的修缮和建筑特色化改造,应以协调美观、特色浓郁、安全可靠为原则。

建筑特色化改造应充分结合原有建筑造型,装饰构件造型、色彩、体量应与原有建筑和周边环境协调。

(六)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宗教建筑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建筑文化风格的建设项目,或具有特殊功能的建筑、文物,应按相应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必须具有民族特色化装饰构件、图件和英语、傣语、汉语三种语言形式,不得遮挡建筑民族特色装饰构件,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三)除特殊情况外,建筑屋顶不得设置广告牌、标识牌和各种形式的灯箱广告。

建筑窗户严禁粘贴广告。

(四)现有的影响建筑整体造型和外观的户外广告灯箱、广告设施应限期拆除或改造。

(五)城市周边山体景观带、道路交叉口、城市景观小品建筑、重要节点、公共绿地、景观河流、水域等城镇重要景观节点地段原则上不得设置灯箱和广告牌。

(六)严禁在临街建筑设置外置防盗笼、防盗窗和封闭式卷帘门。

第二十五条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结合屋顶、建筑造型同步进行外墙夜景灯光轮廓线的特色化设计和布置,必须采用节能灯具。

第二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

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采取暗铺设入地。

在水域周边、居住小区内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内,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污水等工程管线应地下埋设,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电杆、铁塔。

桥梁、挡土墙、护坡、电力铁塔、开关站、抽水泵房、防洪堤坝、燃气储备站、引水渠等市政基础设施,在不影响正常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原则下,应进行生态化处理和民族特色化装饰。

禁止使用自来水作为景观水源,鼓励中水回用和循环用水。

第七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城市空间景观以及民用建筑通则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多层建筑、低层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平行布置的东西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其中低层建筑的间距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不小于6米。

建筑间距的起算边为建筑的外墙面、柱面、敞开或封闭的阳台、露台、楼梯等。

(二)垂直或非平行布置的建筑,建筑短边对长边时,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能小于6米。

(三)非平行布置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防火间距。

(四)建筑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为6米。

不设窗户的防火间距不计。

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高层设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0.8倍,且大于24米。

(二)高层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八章建筑退让

第三十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以建筑外墙面、柱廊、阳台、露台、楼梯等作为起算边。

(二)高层或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酒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

(四)中高层、高层建筑的主楼、裙楼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同时满足退道路红线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6-2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建筑必须后退用地边界,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低层建筑后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3米,大型公共建筑、中高层、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9米。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以建筑的外墙面、柱面、敞开或封闭的阳台、露台、楼梯等为起算边。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不得作为停车场地和机动车道路。

第三十四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对澜沧江、流沙河、南凹河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景观水域进行严格保护,城市规划区内滨江、滨水建筑除应当满足防洪规划要求外,还应当退让河流水域保护蓝线。

蓝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和机动车停车场地,以建设步行、休闲、健身等景观绿带为主。

第三十五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建筑退让城市黄线,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十六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建筑后退绿线按照批复实施的景洪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九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七条为营造优美、舒缓、自然的旅游城市景观,展现“热、傣、水、边”的西双版纳傣民族城市风貌特色,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

(见附件二)

第三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符合以下禁止建设区域和建设高度控制规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交叉路口周边以道路红线交点7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避免对道路交叉口交通的影响。

临主次干道建设高层的,临主干道(红线宽度大于30米)退界不得小于12米,临次干道(红线宽度小于30米)建设高层的退界不得小于9米;

(二)机场、江北环岛南北等出入口周边区域禁止建设高层。

澜沧江退岸线50米内禁止建设,退岸线100米内控制高度22米以下(6层以下),退岸线100米以上控制高度60米。

流沙河和南凹河退岸线30米内禁止建设,两岸控制高度在22米以下(6层以下)。

引水入城景观水域通道旁30米内禁止建设,以及孔雀湖、白象湖、曼厅公园放生湖水域周边30米内禁止建设,100米内禁止建设22米以上建筑。

民族风情园、花卉园、南药园、曼厅等公园周边30米内禁止建设,100米内禁止建设22米以上建筑。

旅游度假区一号路两侧、勐泐大道两侧、勐海路两侧、北环路两侧退道路红线30米以内控制高度在22米以下(6层以下),各城市主干道两侧退道路红线12米以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

北片区大连万达集团五星级酒店周边、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东片区控制高度在22米以下(6层以下)。

在城市主要出入口(机场、江北环岛)等区域,以及澜沧江、流沙河、引水入城景观水域通道、南凹河两岸景观水域周边禁建线以外30米内,对城市景观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在规划上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小于12米。

城市中的一般区域控制高度为22米。

江北片区景亮路以东、宣慰大道以北片区为高层建筑区域。

其中,景亮路与沧江路之间高度不超过60米,沧江路以北、环城路以南建筑高度为60~100米;建设高层建筑的,应考虑景观效应,呈梯次退台(即逐渐增高)。

景洪工业园区按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规划进行控制。

中心城区东面以嘎兰路、勐海路为界,西面以民航路为界、北面以民航路和勐泐大道交叉口为界、南面以景德路为界。

中心城区建筑高度不宜超过60米;建设高层的应考虑高层建筑与交叉路口、城市主干道的关系,原则小宗地块不应建设高层,高层必须退离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20米,且高层与高层间应保持足够间距,不宜建设裙房,避免造成视觉拥堵、压抑。

特别地段为了打造城市地标性建筑或其他城市建设需要(城市地标性建筑只能是宾馆、酒店、商务写字楼等商业性质的建筑或城市标志建筑物),可以适量考虑放宽。

但必须满足城市景观需要,整体地块各项经济指标应得到平衡,应基本满足“两高一低”,即高绿地率、高建筑高度、低建筑密度。

景洪工业园区、嘎洒片区按机场净空限制控制。

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按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规划执行。

(三)民族风貌保护控制:

大佛景区、曼听公园、嘎洒片区及勐罕片区核心区域为保护民族特色区及景观通透带,禁止建设高层。

(四)主城区景观视廊控制:

主城区内的白象湖、孔雀湖公园、花卉园、南药园及民族风情园等是景洪城市的主要公园,为保护其景观视廊的通透及主城区景观品质的提升,周边城市道路围合的相邻地块内禁止建设高层。

(五)自然山体风貌保护控制:

城市周边的南联山、三达山及城区北部的山体应进行控制,不得建设高层建筑,避免破坏自然山体风貌,禁止大规模挖土取石、砍伐树林。

第三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同时应报审方案。

第四十条高强度开发公共建筑、商业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商住建筑高度控制在60米以下;中强度开发公共设施、商住建筑高度控制在60米以下,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45米以下;低强度开发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六层以下)。

第四十一条建筑高度的计算,无净空高度限制的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计算。

第十章防灾减灾

第四十二条所有新建工程必须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在广场、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设置紧急物资集散场地和人员疏散场地,在各疏散救援通道上设置醒目标志。

规划区内任何建设活动均应进行前期地质勘察,山体建设应事先做地质灾害评估。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三条重要的建筑物及高层建筑下面按人防工事的标准设置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新建的居住小区结合公建和绿地设置人防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防洪规划遵循以泄为主、蓄泄兼施、远近结合的方针。

规划防洪标准近期为20年一遇,远期达到50年-100年一遇。

不能满足2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用地不得规划建设。

第四十五条建设市政和消防合用的给水系统,市政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章道路交通

第四十六条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不得低于12米。

城市主要干道不超过60米。

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超过4条以上的,应当设置宽度不少于3米的中央绿化隔离带。

非机动车道应当与机动车道隔离,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第四十七条居住小区、商业居住区、行政办公区等,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7米,次要道路不小于4米,道路转弯半径不小于9米。

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70米范围内不得设机动车出入口。

第四十九条尽端式道路长度超过50米,应设不小于15×15米的回车场地。

第五十条新建城市道路纵坡不得超过8%,居住小区内部道路纵坡不得超过10%。

居住小区消防车道设计坡道不应大于3%。

第五十一条给排水、电力、电信等市政工程设施的检查井、窨井等,应当避开城市机动车道路。

第五十二条停车场地:

(一)室外停车场地单位车位不小于3米×6米,室内、地下停车库单位车位不小于2.5米×5米。

(二)采用立体停车库的,停车库单层停车位总和不少于规划管理要求的停车位总数。

(三)室内、地下停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进行围合、改造。

(四)地下停车库出入口纵坡不得超过12%,净宽度不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小于6米。

(五)居住区、商业居住区、商业区应当配套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必须与交通管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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