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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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版本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并按我院新生入学报到的通知要求,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时间前向我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十天。

未请假超过十五天或请假期满逾期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我院申请入学。

经由我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开学十五天内是注册期。

每学期学生必须在注册期内按我院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注册期后十五天。

第七条凡未如期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期缴纳学费或不能如期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方可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我院规定的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在注册期限内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制的规定,我院学制分为二年制和三年制。

第九条学习年限

(一)二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包括参军、出国留学等保留学籍时间。

(二)三年制的学生可以提前修完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提前一年毕业。

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及学院审批同意,呈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一年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学生可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经学院批准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籍列入所申请的年级。

凡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自主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有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必修课程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凡选修课程(含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应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申请放弃补考和放弃该课程学分并另选相应课程完成其修读后再考核。

不申请放弃第一次补考的,该课程成绩记载为有效成绩且可参加第二次补考,该课程成绩列入毕业条件。

实习实训类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的补考应在教师指导下完成该课程(或课程项目、内容)补习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凡课程补考及格以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60分并标注“补考”标志。

第十四条在毕(结)业前,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即:

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在后续学期(或一定时间内安排)补考一次;第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但未留级、降级须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申请该课程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平时纪律、考勤、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向学院申请免修免考。

获准免修免考体育课者,由体育课授课教师安排适当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其体育课成绩可评定为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获准缓考的课程,学生须申请参加在后续学期进行该课程的考核(含补考),考核后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考前不履行缓考申请手续且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擅自缺考。

擅自缺考的学生,其所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记载为该课程有效成绩;擅自缺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其所缺考的项目(内容)成绩记为零分并作为该课程成绩总评的有效成绩。

凡擅自缺考的,给予批评教育且暂不安排补考,该课程(含项目、内容)应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或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在毕业前该课程(含项目、内容)补考一次。

获准补考课程某项目(内容)的,补考后该课程应重新进行成绩总评。

第十八条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列入不及格课程成绩记载,暂不安排补考,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且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该课程后再参加考核,或在毕业前申请并经教务科研处批准,该课程可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有关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

请假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及进行成绩总评,该课程须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生可同时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出具相应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依据我院与其他院校或企业签订的校际协议、校企协议申请跨校或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

经学院同意在他校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由我院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经学院同意在企业单位修读课程的,其课程成绩须经我院该课程教师签字确认并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被注销学籍的,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重新取得学籍者,按我院相应教学计划要求,原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依据我院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免修、重修、再修、补修、免听、免考。

经申请获准免听的课程,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凡取得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有关技术(学科)等级证书的,其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免考并按我院学生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

第二十五条我院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由我院学生工作处(学工部)组织进行。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第四章升级、留级、降级、跳级

第二十六条三年制的学生实行升级、留级、降级、跳级制度;二年制的学生实行升级、留级、降级制度。

凡获准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学习的,不施行留级、降级,达不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三年制的学生升级、留级、跳级在第一、二年级末施行;降级在第二、三年级的第一学期末施行。

二年制的学生升级、留级在第一年级末施行;降级在第二年级的第一学期末施行。

第二十八条升级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全部必修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或有不及格必修课程但未达到留级、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留级

三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同一学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或第一至第二学年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二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学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条降级

三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至第三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或第一至第五学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二年制的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第一至第三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第三十一条跳级

三年制的学生可以申请跳级一次。

拟跳级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报学院批准。

经批准跳级学生的学籍列入所申请的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按原学制继续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变。

二年制的学生不得跳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留级、降级的学生,其留级、降级前已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学院予以承认并可申请免修、免听、免考该课程;未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必须在留级、降级后重修,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重新取得该课程成绩。

第三十三条辅修另一专业或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其成绩不计入升级、留级、降级课程成绩条件。

第三十四条无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最多可留、降级累计三次,累计第四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有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留、降级累计的最多次数,按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年数计减。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

(一)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获准转专业的,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我院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1.专业学制不同的;

2.入学已满一学年的(自主申请留、降级后转专业的除外);

3.转专业后不能按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年限完成学业的;

4.所转专业无法安排教学的。

第三十六条转学

(一)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转学,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法》(桂教〔2005〕16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

休学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续休。

第三十九条无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其休学次数累计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有留、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其休学累计最多次数,按留级、降级和保留入学资格记录次数计减。

第四十条学院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

休学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役后一年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四十四条经学院同意出国留学的学生,学院按学生的学制及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保留其学籍。

在校学习最长年限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第四十六条经学院批准复学的,不能进入原年级和原班级就读,应由学生原所在系视其已修课程学习情况,安排进入同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续休的,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续休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续休。

第四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学院视其情况可取消其复学资格,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注册期满或获准缓注册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二)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拒不交纳学费又不办理暂缓缴纳学费完成注册手续的;或获准缓缴学费期满逾期十五天不能交清学费的。

(三)因休学、留级、降级、自主转入低一年级、保留入学资格等累计超过三年的。

(四)在校学习最长年限期满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修、未修完、未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

(五)在校学习最长年限期内,已进入最后学期(毕业学期)并修完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含必修和选修课程)经第二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十五天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休学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八)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应当休学治疗、休养而拒不休学的。

(九)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或学生退学申请批示文)并送交学生本人。

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须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人、亲属。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学生退学申请批示文(含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人、亲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退学申请批示文(含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人、亲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毕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结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第二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含必修和选修课程)未达到五门的,或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在我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未修完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不予结业。

不予结业的学生,学院不发给结业证书,该生在我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继续具有学籍。

不予结业的学生须在我院规定的学习最长年限内,按照我院指定的方式完成课程学习,达到毕(结)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毕(结)业证书,毕(结)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向学院申请课程补考、课程重修或政治思想品德重新考核鉴定,经按我院指定的方式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或鉴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在我院学习满一年因故退学(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的学生,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肄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证明),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且成绩合格的,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证明)、课程学习证明、成绩证明等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可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我院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或课程学习证明、成绩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或证明,学院予以追回,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或证明无效,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桂电职院〔2005〕12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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