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领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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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领导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领导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领导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领导(以下简称项目领导)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录用,并按照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进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领导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领导,必需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领导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领导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 项目领导必需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
项目领导必需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领导,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领导责任制。
项目领导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领导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经有关部门肯定达到完工状态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同意的。
第八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领导签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领导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项目领导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按期对项目领导到岗率和履行职位职责情形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项目领导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项目领导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给、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项目领导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领导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领导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与项目领导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两边必需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端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利用该项目领导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领导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在从事施工管理活动时,项目领导应随身携带IC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四条本地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在职建造师的有关资料输入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
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企业进杭备案时,应将派驻杭州市区的项目领导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资料经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
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市建管站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时,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领导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别、专业等发生变更,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形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项目领导注册证书超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
施工企业必需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事后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按照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领导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锁定项目领导。
锁定状态主要有:
入围加锁、中标加锁、在建项目领导改换加锁、工作单位调动或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加锁、暂离加锁、离开杭州市场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项目完工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加锁等。
除项目暂离加锁和完工加锁外,项目领导处于其他加锁的市场限制状态时,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本企业为项目领导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项目领导的IC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项目领导的IC卡在入围后予以锁定。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中标施工企业、项目领导应随同招标人持企业和项目领导IC卡等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许诺书(附后),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并限监管部门查阅。
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项目领导应随同招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企业和项目领导IC卡、项目领导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市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许诺书,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从项目动工到完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改换项目领导。
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领导长期缺岗和缺位需要改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施工企业于1个月内改换项目领导。
被改换的项目领导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当项目领导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改换项目领导。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报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并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改换项目领导: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再也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三)建设单位同意改换的。
因本条第三款第
(一)项情形被改换的项目领导,自改换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一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市质安监总站,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项目领导可先办理暂离加锁手续,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施工企业应于原项目动工(复工)前改换原项目领导。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动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
第二十二条改换后的项目领导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领导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品级不得低于原项目领导执业资格品级。
项目领导改换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避免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二十三条提供履职许诺书的项目领导如需改换,除第二十条第三款第
(一)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发生的情形外,均锁定至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完工期。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领导如需改换,应到中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许诺书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申请改换。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施工企业持IC卡、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完工销号手续。
当工程项目临近完工阶段(房建类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起落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完工),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施工企业持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完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领导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市质安监总站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
前一个工程项目完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完工销号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领导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职位职责:
(一)每一个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80%的;
(二)检查时发觉,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
(三)检查时发觉,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
(四)检查时发觉,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的;
(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完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
(六)未参加超过必然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领导必需参加的施工验收的;
(七)未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增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领导的考核管理,并按期对项目领导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形进行检查。
项目领导不到岗或不履行职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催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领导信用记分管理制度。
项目领导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项目领导和施工企业联动信用管理。
凡项目领导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业按同样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项目领导签署的履职许诺书弄虚作假和项目领导被责令改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领导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形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
第三十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领导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同意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一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每位项目领导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从头为零。
第三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领导累计扣分值达到18分时,由市建委通知其所在施工企业,责令其参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项目领导培训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领导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时,暂停该项目领导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投标活动12个月。
若该项目领导有在建项目的,则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计。
外地施工企业的项目领导,由市建委将情形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增强对项目领导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质安监总站及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履职情形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项目领导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投标办、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领导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地域实际情形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领导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6〕424号)同时废止。
附:
项目领导履职许诺书
(施工企业):
为切实履行项目领导的职责,本人郑重许诺如下:
一、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全面工作。
对现场的施工人员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三、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依法行使签字权。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六、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在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不调离本项目领导职位。
若因《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领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
(一)项和第二十一条情形之外调离的,则在本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许诺人:
年月日
新增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
认定与扣分标准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
行为形式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
1
项目经理个人承担工程业务
6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投标办
市建管站
2
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个人行为扣个人,企业行为扣企业)
6
6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投标办
市建管站
3
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在其他施工、监理、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6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
4
项目经理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的
6
6
市建委
(市场处、工程处)
市招标办
市质安监总站
市建管站
5
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
6
6
市建委
(市场处、工程处)
市招标办
市质安监总站
市建管站
新增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
认定与扣分标准
序号
提示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
1
转借、出卖、涂改、复制执业卡(个人行为扣个人,企业行为扣企业)
3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投标办
市建管站
2
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由其他任何单位重复缴纳社会保险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
3
施工企业将注册在本企业的项目经理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信用网时,错误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资料,或在输入后提交虚假资料供各级主管部门核实的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施工企业与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已达10天,仍未更换完毕原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市质安监总站
5
项目经理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注册有效期等发生变更已达1个月,施工企业仍未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或不配合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注册的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
项目经理调离注册单位或注册注销已达1个月,原注册单位仍未持相应证明材料,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项目经理转注册已达1个月,转入的施工企业仍未持单位介绍信和相关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到市建委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资格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在开标时变更项目经理
2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交易中心
10
中标施工企业无故拖延建设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的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投标办
11
中标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无故拖延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的
3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标办
12
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已达3个月,施工企业仍未更换项目经理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质安监总站
13
项目经理与注册所在施工企业没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之一的
3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14
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80%
2
2
市建委
(市场处、工程处)
市质安监总站
市建管站
15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
2
2
市建委
(市场处、工程处)
市质安监总站
市建管站
16
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
2
2
市建委
(市场处、工程处)
市质安监总站
市建管站
17
工程施工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
2
2
市建委
(市场处、工程处)
市质安监总站
市建管站
18
被责令更换项目经理已达1个月但仍未更换完毕的
3
市建委
(市场处、工程处)
市质安监总站
市建管站
19
项目经理暂离原项目参加工程投标中标的,原项目未在开(复)工前更换项目经理的
3
市建委
(市场处、工程处)
市质安监总站
市建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