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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如何处理职工奖励基金.docx

外企如何处理职工奖励基金

•众说纷纭第9期――外企如何处理职工奖励基金?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和“职工奖励基金”现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差异:

具体表现在外企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要先按规定冲减“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而且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可按实际数在当年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而在实际发生福利支出时,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呢?

请问您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

是如何进行相关基金的提取及福利的支出和帐务处理的呢?

能否列出有力的依据?

相关文件如下:

财政部财会[2001]62号: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

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财会[2002]5号: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请写出您的观点及自己的看法并附理由或依据。

观点一:

外企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及福利支出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

2006-10-26作者: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曹全清

一、外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概念、提取及用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1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二)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注:

从已废止的《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10月17日)也可以看出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途及提取比例: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励、购建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设施开支。

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比例。

(三)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既然是自行确定,比例当然可以为零,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可以选择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二、外资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科目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二)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会计科目解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外资企业实际福利支出的财税处理

(一)税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二)财务处理规定

1、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2、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财会[2002]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的问题规定:

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3、应该注意的是,财政部财会[2001]62号和财会[2002]5号两个文件都不是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最后规定,最后有效的规定应是财会[2003]10号文件。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财会[2003]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问题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

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

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是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二是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不再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是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三是据实列支的福利费,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四是由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来源性质,满足相应法律规定用途的支出可以从“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余额中列支,但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观点二:

职工福利类支出可在一定范围内扣除

发文时间:

2006-10-26作者: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郭晓鹏

一、“职工奖励基金”可不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从这可以看出:

在“应付福利费”无余额情况下,企业可以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而在实际发生福利支出时,直接进行税前扣除,但前提是职工福利类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二、实际工作中,除上述法规允许预提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按规定比例之外,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统统直接登记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掌握指出总额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而不再对此类福利费进行更细的分类,也不再从税后计提“职工奖励基金”,因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已经是有剩余了。

三、相关基金的提取及福利的支出和帐务处理:

1、法规允许预提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按规定比例计提,“借:

管理费用,贷:

其他应付款”;支出时,“借:

其他应付款,贷:

现金(银行存款等)”。

2、职工福利费不再按照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进行预提,实际发生时,“借: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贷:

现金(银行存款等)”。

四、依据及相关文件如下:

1、财政部财会[2001]62号: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

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财政部财会[2002]5号: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4、《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观点三:

外商投资企业福利费的提取及账务处理

发文时间:

2006-10-26作者: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蔡军志

很多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时,常常存在一些疑虑,按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

外资企业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而且,按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可据实税前扣除。

会计和税法对此有哪些详细的规定?

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

一、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财企[2002]310号)文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2、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中,第二十一个问题中这样规定:

问: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5号)中规定:

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规定:

“应付工资”(或“应付工资及福利”)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属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仍在“应付工资”科目反映;如果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应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帐务处理如下:

1、企业在首次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时,将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应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借:

应付工资,贷:

应付福利费--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

2、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正常发生的福利费用支出,如果“应付福利费--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有余额,冲减应付福利费,账务处理:

借:

应付福利费--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贷:

现金(银行存款);如果应付福利费没有余额,将发生的福利费支出,记入“管理费用”,账务处理:

借:

管理费用,贷:

现金(银行存款)

3、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时,

借:

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

应付福利费

按规定支用,

借:

应付福利费

贷:

银行存款等

三、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按此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

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观点四:

外企应付福利费核算存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

发文时间:

2006-10-26作者: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赵国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的核算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差异,这其中既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老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制度》过渡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税务规定与会计差异的问题,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的规定: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正是基与以上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帐面余额不得减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二、新《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在财政部于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因此,新《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外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科目核算的要求和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并没有区别。

后来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内外资企业会计核算标准,财政部于2001年又颁布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文。

该文件规定:

“外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的使用。

其余福利费应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应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

1、首先,将根据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应付工资”科目中核算的按规定支付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项目的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

借:

应付工资

贷:

应付福利费

2、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借: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贷:

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3、以后年度的会计处理:

(1)外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借:

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

应付福利费

按规定使用

借:

应付福利费

贷:

银行存款等(如果形成的是房屋或其他设施则计入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2)外资企业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

借:

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贷:

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3)外资企业用储备基金弥补亏损

借:

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贷“利润分配——其他转入

(4)外资企业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

借:

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

贷:

实收资本

三、会计和税法对外资企业“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正是根据总局的这个规定,为了避免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财政部财会[2002]5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大家在看到上述规定后,对外资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可能还是不是十分明白。

那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外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科目在会计上究竟核算哪些内容。

根据财会[2001]62号文规定:

“外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的使用。

其余福利费应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这个规定我们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理解。

实际根据财会[2001]62号文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其“应付福利费”中包含两项内容:

一项就是从老的“应付工资中转入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这些内容实际就相当于内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核算的内容;第二项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的使用,这一部门实际是核算的内资企业在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中核算的相关内容。

因此,相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其“应付福利费”和“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对于在《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都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核算。

所以,财会[2002]5号规定:

“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而对于在《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后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根据财会[2001]62以及财会[2002]5号规定,其“应付福利费“科目实际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的使用,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在会计科目中不象内资企业一样设立“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而直接用“应付福利费”科目来核算相当于内资企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的内容。

对于这些在《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后新成立的外资企业,不象内资企业一样按14%的比例提取应付福利费,而是在发生相当于内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支取的项目如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医疗、福利人员工资等时,直接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年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直接纳税调整。

这是因为内资企业的福利费是按计税工资的14%提取在税前扣除,而外资企业的福利费是按工资14%的比例据实扣除的。

理解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了,对于在《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后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其发生的相当于内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支取的项目时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不足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他的“应付福利费”科目实际核算的是相当于内资企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的内容。

而对于在《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由于其“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含有从老的“应付工资”中转入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由于以前年度已提取的进入成本但未支付,因此在后期实际支付时,应该要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如果直接进管理费用就会重复进成本。

在将以前“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冲完后,再发生的金额就可以直接进入当期管理费用了。

这类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按规定提取的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金额是不在冲减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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