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水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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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水电合同

合同编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项目名称:

xx广场x楼

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安装

发包单位:

xx

承包单位:

xx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xx(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xx(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xx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安装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现有水电工程图纸范围内,除通风空调、消防以外的工程,包括:

给排水、中水、热水、室内采暖、电气系统的施工;预留孔洞模板的制作、预留套管;管道的各种试验;电气系统的各种调试;配合弱电各系统的预留孔洞、管盒、箱壳、线槽的安装,达到穿线安装设备的条件;配合通风空调、消防、弱电等工程预留孔洞、管盒及套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时用水管道、临电的维护与管理;施工机具、工具及机具耗材,辅材,具体见劳务作业内容。

2.2包括且不限于以上及未提到的图纸中涉及到的水电安装专业工程内容及措施。

2.3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2.3.1、现有图纸范围以内的电气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强弱电预埋及吊顶内配管的铺设安装(含线盒)

(2)、电气管内穿绝缘导线、电缆,弱电管线穿引线

(3)、各种灯具的安装

(4)、开关、插座等面板的安装

(5)、配电箱柜及弱电箱壳安装、线缆的压接,配合土建预留各种水暖电洞口及水暖电洞口的安全防护、施工完毕后的密闭处理

(6)、电气线槽、桥架安装及线缆铺设,弱电线槽的安装

(7)、防雷、接地、各种等电位装置的安装

(8)、烟感、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线管、线槽敷设。

(9)、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办公区临时水电线路、配电箱的维护及管理

(10)、消防、通风工程孔洞套管预留,配合通风、消防、弱电等专业系统调试

以上所列内容不全之处,均以图纸所示内容和相关规范、规定为准。

2.3.2、给排水及采暖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加工预制安装结构及基础外墙套管及防水套管,顶板及墙体预留洞(包括通风空调洞,喷淋消防预留洞等)。

(2)、给水工程:

冷中热水的安装、敷设、打压、冲洗、通试水、管道保温、防结露缠绕及面层漆涂刷。

(3)、排水工程:

排水管道系统安装,闭水、通球及通水试验。

(4)、卫生间内除卫生洁具、用水器具外所有的给排水立支管道全部安装到位,用水器具外所有的给排水立支管道出垫层200mm(淋浴冷热水管道出地面1.1m),并用管帽封堵,所有地漏安装到位。

以上所列内容不全之处,均以图纸所示内容和相关规范、规定为主。

(5)、室内采暖系统:

管道安装、散热器安装、采暖系统试压冲洗、管道保温及系统调试等。

2.3.5、材料:

招标人提供以下材料:

管材、管件、阀类、水表、保温材料、及托架、各种水泵、热量表、风管、积分仪、压力表、温度计、波纹伸缩器、过滤器、软接头(不含通风三防布软接头)、水箱、阻火圈、地漏、水龙头、法兰(带母垫、螺栓)、槽钢、角铁(固定支架用)、钢板(防水套管用)、卫生洁具及配套卡子、雨水斗(口、管)及配套卡子、配电箱柜、电缆、插座、接线端子(含线鼻子)、电线、线管、面板开关、桥架线槽(含盖板、所用防火材料)、镀锌扁铁、避雷线及支架、线管直接盒接、电用六倍大弯、接地钢钎、避雷针、灯具、铁套管、线盒、各种风机设备、风阀、静压箱、消声器、其余所有辅料、耗材均由中标人承担。

备注:

工程中所用的各种套管、卡子、托架、吊杆由劳务发包人提供材料(不包括螺丝、螺母、垫片、弹簧垫),劳务承包人现场制作。

非金属管材的配套卡子由劳务发包人提供。

3、工程地点:

xx

暂定建筑面积:

xx楼:

xx平米;固定综合单价xx元/m2。

4、合同价款总额暂定xx元(人民币)大写:

xx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x年x月x日

暂定竣工日期:

x年x月x日(具体日期参见建筑工程最终竣工工期)

暂定总日历天数为:

x天

6、劳务作业人数:

x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x年x月x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x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不得允许承包人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每月需承包人提供其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单。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

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

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xx,职务:

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xx。

身份证号码:

xx。

委托权限:

一切与该工程施工有关的事宜。

发包人也可委托技术总工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未经劳务发包人授权的其他人员所签订的单据无效,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zz,职务:

施工队长,岗位证书号:

xx6,身份证号码:

xx。

委托权限:

一切与该工程施工有关的事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xx,身份证号码:

xx,职务:

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xx,在京住址:

xxx,家庭住址:

xx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5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负责将材料运至使用场地400米范围内,承包人负责材料装卸及二次搬运。

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详见2.2.3和2.2.4条。

2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实际损失标准予以处罚。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北京市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6%。

27、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4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现有图纸范围内水电工程劳务用工费、管理费、工人进出场费、管理人员和工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伙食费、工资性质津贴、住宿费、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个人所得税等),上交国家税费、中小型机械费、防护用品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含采购及保管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防护及劳动保护费、与相邻工种配合费、冬雨季施工降效费、超高施工降效用工、二次搬运费、各项保险费、成品保护费、环境污染控制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成品保护费、现场清理费、风险不可预见费、工程保修费等。

2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调整依据为/,调整程序为/。

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其中人工费/元。

28.6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x楼暂定建筑面积x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x元/m2。

28.9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元/日。

28.10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10.1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x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月进度工程量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工程月进度款;

29.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工程月进度价款。

此月进度价款为上月完成工作量的70%。

29.1.2结算方式:

总承包价+建设单位认可的增减洽商变更

29.1.3发包人每月的5-15日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70%,本合同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4%,两年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余下押金。

每次付款时提供正式发票。

30、违约责任:

30.1发包人违约责任:

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按每日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4%。

30.1.2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除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30.1.3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除应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30.2承包人违约责任:

30.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4%,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场的,承包人应立即撤场,否则不受此最高限额约束。

30.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6%。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场的,承包人应立即撤场,否则不受此最高限额约束。

30.2.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6%。

30.2.4承包人(或承包人的雇员及与承包人有关联人员)以非正当方式(包括5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2.5承包人未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30.2.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0.2.7承包人挪用发包人款项拖欠其雇佣个人的工资,由承包人自负其责,承包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0.4承包人先有30.2.4、30.2.5行为的,发包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0.5发包人30.1.1、30.1.2行为、承包人的30.2.4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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