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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政策法规

印度尼西亚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6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东盟

双边贸易总额为1608.4亿美元。

其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190.6

亿美元,同比增长13.5%。

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94.5亿美元,同比增长13.2

%;自印尼进口96.1亿美元,同比增长13.9%。

中方逆差1.6亿美元。

中国对印

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除原油外的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油类及其制品,钢铁,机

器、机械、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部件,化工产品,棉布、

纤维等纺织原料,葱类蔬菜,苹果、梨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从石油或沥

青中提取的原油、油类及其制品,煤及其他矿产品,电子设备及组件,电机、电

器设备及零部件,有机化工品,橡胶,木及木制品,纸及纸板,棕榈油及其分离

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

业额20.6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5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对印尼非金融类

对外直接投资额为3588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115个;合同金额4.7亿

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0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

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等。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

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8

%。

2009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5%降为0。

2010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

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印尼政府对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制度。

该制度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

许可。

印尼政府对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

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9

类进口产品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对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

用手工工具6类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管理。

同时,印尼政府通过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实施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管

理。

只有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这一类产品采用配额形式。

进口配额

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

进口许可证适用于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

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并将许可证发放给有资格的生产型企业。

获得许

可的企业只能将这些进口物品自用于生产。

合成润滑油、人造甜料、农用手工工

具的进口许可证只发给经批准的进口商。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禁止出口活鱼产品、低质橡胶、橡胶原材料、未加工的鳄鱼皮、废铁品

(除原产于batam半岛的之外)、圆木和木片、受《濒临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

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TradeinEndangeredSpeciesofWildFloraand

Fauna(CITES))保护的野生动物和自然植物、尿素。

此外,印尼禁止向以色列出

口任何产品。

印尼主要采取“出口指导”和“出口控制”两种出口限制形式。

出口指导产品须

符合印尼的出口审批要求。

这类出口指导产品涉及活牛、活鱼、棕榈果仁、含铅

铝的铁矿石、石油、尿素化肥、鳄鱼皮、未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未加工的金银

品、各种金属材料的废品等产品。

此外,印尼对出口控制产品采取出口许可证和

配额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这类出口控制产品涉及咖啡、纺织品服装、橡胶、胶合板或类似的复合木板、柚木、混合藤条和藤条半成品

(二)投资管理制度

以下9类行业属印尼对本国和外国投资企业都绝对禁止的投资领域:

大麻等

毒品的种植加工、海绵体的收集和利用、有害化学品、化学武器、武器及其零部

件、糖类、酒精饮料、赌博及赌博设施、航空服务提供和船舶证明等级检验、广

播频率和卫星轨道监控站、放射性物质的开采。

以下8个行业属印尼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基因的培植;天然森林的特许;

木材业承包;出租车、公共汽车运输服务;小规模航海;贸易和支持贸易的服务;

传媒服务;动态影像生产业。

以下8个行业只对外商合资公司有条件的开放:

港口建设和运营;电力的生

产、传输、分配;海运;处理和供应公用饮用水;原子能工厂;医疗服务;基础

电信;定期或非定期的航线。

(三)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印尼贸易部是印尼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印尼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根据财政部制

定的政策和现行法律,负责货物的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检疫机构(AgencyforAgricultureQuarantine(AAQ))

负责进行动物、鱼类和植物的检疫。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InvestmentCoordinatingBoard(BadanKoordinasi

PenanamanModal,BKPM))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和

制定国家投资政策,协调和促进外国投资。

三、贸易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印尼要求所有的进口药品都要在食品药品管理局(BPOM)进行注册后方可

在市场上销售。

药品注册分为传统药品注册和化学药品注册,二者的注册程序不

同。

化学药品注册申请人必须为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指定的印尼销售代理商或批发

商,如果要在印尼生产,则由指定的印尼制药工厂提出申请,药品出口国生产商

无权申请药品注册。

这一规定使出口国生产商丧失了药品注册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司于2006年11月24日发布了《有关

汽车安全玻璃强制性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工业部法令草案》、《有关水泥强制性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工业部法令草案》,SNI15 0048 2005(汽车钢化安

全玻璃)、SNI15 1326 2005(汽车叠层安全玻璃)、SNI15 0129 2004

(白水泥)、SNI15 0302 2004(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SNI15 2049 

2004(硅酸盐水泥)、SNI15 3500 2004(混合硅酸盐水泥)、SNI15 3758

 2004(砖石水泥)和SNI15 7064 2004(复合硅酸盐水泥)。

上述8项印

尼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和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类型、质量要

求、取样、检测方法、验收、标志和包装要求。

根据印尼工业部法令的要求,所

有印尼国产和进口的汽车安全玻璃和水泥必须符合上述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获得使用SNI标志的认证证书。

印尼国家认可机构

(KomiteAkreditasiNasional,KAN)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在执行以下合格评定程

序后颁发SNI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1.测试产品质量是否符合SNI要求;2.审

核QMSSNI19 9001 2001/ISO9001—2000及其修订的实施情况;3.定期

测试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和审核质量管理体系(QMS)。

质量管理体系(QMS)的测试

和审核可转包给由KAN认可或与KAN签署互认协议的机构认可的印尼境内检

测实验室和QMS认证机构。

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司负责本法令的执行并提

供法令的技术指导。

中方认为,印尼上述法令只认可印尼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

测试和审核,将使进口商不得不重复测试,导致额外的负担。

中方希望印尼根据

WTO/TBT协定所规定的互认原则,与中方就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协定进行磋商,

认可并接受中国测试机构执行的合格评定结果。

(二)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

2006年5月29日,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于发布了《有关木质包装要求和

印度尼西亚进口物质包装材料植物检疫措施的农业部法令草案》,规定了木质包

装材料的定义,木质包装的一般及特殊要求、植物检疫措施、木质包装植物检疫

有害生物名单、木质包装处理和标志的类型以及包装声明。

2006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农业检疫局于发布了《有关致病物质

和/或兽药材料检验检疫措施的农业部法令草案》。

该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致病物

质和/或兽药材料的要求,包括要求提供原产国批准机构签发的证书,指定了入

境点及检疫措施。

(三)服务贸易壁垒

印尼的服务业部分已对外开放,部分尚未开放。

1.金融和银行服务

印尼现有八家独资外资银行。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印尼政府对外资银

行在印尼开设分行开始设限,要求外资银行注册资本金为三万亿印尼盾(约合三

亿多美元),外资参股的金融公司实缴资本额为内资金融公司的两倍。

外国保险

公司可在印尼成立合资保险公司。

除非被保险人为外资独资实体或印尼国内无法

办理的特殊险种,所有保单均应由印尼内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办理。

2.贸易业

印尼允许外资在印尼开设独资或合资贸易进出口公司,但禁止外资从事内贸

零售业,只允许在大城市开设大型超市或购物中心。

3.法律服务

印尼执业律师必须是印尼公民,且毕业于印尼的法律院校或其他得到印尼承

认的院校。

外国律师在印尼只能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并需要得到印尼司法及人权

部的批准。

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和印尼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

尼市场。

4.会计服务

印尼政府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印尼公民。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和

印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尼市场,外国会计师和审计师在

印尼只能从事咨询服务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5.视听服务

印尼不允许外国电影和音像制品分销商在印尼建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根据

印尼电影法,外国电影的进口和分销仅限于由印尼内资公司经营。

6.运输服务

印尼禁止外资进入出租车、公共汽车、海运等国内公共运输业,如出租车、

公共汽车、海运业等,但允许外资从事远洋运输业。

7.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为印尼政府项目工作的外国咨询顾问只能按政府规定的费率取

费。

对于印尼企业无法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只允许外国公司作为分包人或

咨询公司。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外国公司必须与印尼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方能参与。

8.电信服务

印尼允许外商设立合资电信企业,但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

35%。

印尼现已对外资开放移动通讯业。

9.医疗服务

印尼的医疗服务基本上未对外资开放。

(四)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在印尼受损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中国知名产品商标在印尼屡被

恶意抢注。

如“江动”(JiangDong,缩写为JD)牌柴油机及发电机、“凤凰”牌自行

车、MARQUIS牌水泵、“大阳”(DAYANG)牌摩托车、青岛的“魁峰”牌摩托车

链条、“云南白药”等。

仅被印尼华人DhalimSeokodanu抢注的中成药商标就高达

50多个,其中就有“同仁堂”、“漳州片仔癀”等我国著名商标。

我国大部分较为著

名的铁挂锁商标,如“808”、“101”、“马牌”、“三环牌”、“钻石”、“虎头牌”等也

均被印尼人抢注。

这些印尼商标抢注人原先对中国产品有所了解或曾经是中国有关商品的代

理商,因各种原因被终止代理业务。

其后,这些代理商大肆抢注中国著名产品的商标,导致相关中国企业损失严

重,甚至使中国名优产品被迫退出印尼市场。

这种做法也损害了印尼消费者的权

益,导致印尼国内出现假冒中国商品,甚至专门从中国进口特制的廉价假冒产品,

严重扰乱两国生产和流通秩序,使中国产品名誉受损。

尽管个别中国企业

通过司法途径,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印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商标被抢注问题的代价较高,即使胜诉,执行起来也有难度。

中方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在印尼屡受侵害、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

保护的状况表示严重关注,希望印尼当局尽快采取其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国内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两国贸易投资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环境。

(五)其他壁垒

“灰色清关”问题突出。

大部分出口至印尼的中国集装箱货物,大多通过印尼

的清关公司办理通关手续。

据估计印尼有近300家清关公司。

据了解,目前的“灰

色清关”行情是,除了要交纳关税和10%的增值税外,20尺的集装箱要另交给清

关公司400~600美元,40尺的集装箱要交600~1000美元。

而中国货物属于薄

利多销,单位价值低,按照集装箱的个数交纳清关费用对我企业不利。

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

2010-09-27|作者:

宋国明|来源:

国土资源情报

  

  摘要:

2009年1月12日印度尼西亚正式颁布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

该法案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才得以通过。

该法在矿业管理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力的重新分配、矿业权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新的税费体系等。

本文对新矿法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与旧法间主要的变化和存在的一些疑问进行了介绍和论述,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

印度尼西亚矿业法

  2008年12月16日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MineralandcoalMiningLaw),2009年l月12日该法以2009年4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

新法将取代施行了42年的1967年的H号法(印度尼西亚原矿业法)。

  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

  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

但是自2001年5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后,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

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

而1999年的22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

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的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

事实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

依据22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

2001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

2007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1200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2001年以前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597份)。

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

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10年印度尼西亚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

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

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

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审议的,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

但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未获通过。

本次的法律草案是2005年提出的,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

  二、新矿法的主要内容

  新矿法共26章17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则和目标

  该矿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理上的公正、透明、实用和均衡发展,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管理的目标是:

保证矿业活动的成效和可持续性,保障国内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需求;提高矿业企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提高地方和国家来自矿业的收人;增加社会就业;保证法律的客观性。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权力划分

  (l)中央政府的权限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矿业政策;制定法律条例、制定国家标准及指南、制定矿产开发许可证颁发的相关规则;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划定矿产潜力区;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对跨省和离海岸12英里以外的矿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及环保的政策;制定提高社区参与和合作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及煤炭生产征收国家非税收人的政策;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矿业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地方矿业条例的制定工作;收集和管理全国的矿业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条件、开发情况,以及矿权区和国家矿产储备区的相关信息;对开采后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指导;合理安排全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使其均衡发展(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2)省政府的权限

  省政府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

制定地力-法规;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指导和解决社区矛盾,监督跨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对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收集和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省区矿产煤炭经营的附加值;提高当地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准并监督其使用;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有关普查及勘探资料;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采后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提高省县/市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3)县/市政府的权限

  县/市政府负责其所辖地区内的矿业活动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相关条例的制定;民间矿业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县内及离岸4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矛盾的调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土地复垦的监督与指导,向部长及省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等。

  3.含矿潜力区的划定

  矿产潜力区是矿业活动基本限定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

矿产潜力区的划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同时综合相关政府机构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矿产潜力区分为3类:

①可开采区,煤炭和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非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经中央政府授权由省政府划定;②民间可开采区,限于国内民间开采,由县/市政府划定,最大面积为25公顷;③国家储备区,是为国家战略需要,为某种特殊的矿产品(煤、铜、锡、金、铝土矿和镍)储备或保护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矿产潜力区。

该类区域经人民代表会议批准,可转为特别开采区。

在此开采矿产必须先得到政府颁发的特别矿业许可证。

  4.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

  矿业权分3种:

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

  (l)普通矿业许可证

  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或两部分):

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

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本建设、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勘探许可证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最长期限为8年,非金属矿为3年,特定种类的非金属矿(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金刚石和其他宝石)为7年,石材矿为3年,煤炭为7年。

金属矿面积最少为5000公顷,最大10万公顷;非金属矿最少500公顷,最大2.5万公顷;石材矿最少5公顷,最大5000公顷;煤矿最少5000公顷,最大5万公顷。

  采矿许可证也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

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10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特定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石材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煤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

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2.5万公顷;非金属矿为5000公顷;石材矿为1000公顷;煤矿为1.5万公顷;放射性矿开采区的面积由中央政府划定。

  普通矿业许可证的颁发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

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县/市,由所在地的县/市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省内,且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市,经当地县/市长推荐后由省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经当地省长和县/市长推荐后由部长颁发。

  

(2)民间矿业许可证

  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社。

许可证初始期限最长5年,此后可以延长。

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1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5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10公顷。

  (3)特别矿业许可证

  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

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只授予1个品种金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权。

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

  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

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

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

  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面积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

  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8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

  5.权利和义务

  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用因生产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及便利;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缴纳了相关勘探和开采税费后,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有生产的矿产品;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印度尼西亚持有者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只有在进行了一定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度尼西亚股票交易中心转让其所有权或股票,转让前需通知主管的部长、省长或县/市长。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以下义务:

运用良好的开矿技术标准;按印度尼西亚会计制度管理财务;提高矿产品和煤炭的附加值;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及地区经

  济发展;遵守环境负荷限度;执行行业卫生和安全标准;坚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原则;在申请矿产许可证的同时提交采后复垦及环保处理计划;缴纳矿区

  土地复垦及环保处理保证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有权指定第三方使用该项保证金执行矿区采后的复垦及环保处理工作。

关于更详细的矿区土地复垦及环保处

  理条例和保证金条例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的矿产品应当在国内进行加工和提炼,可以加工和提炼从其他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出的矿产品;应当优先利用当地劳工、产品和服务;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按其权限呈交所有勘探及生产运营所得数据;矿业企业的中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5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其细则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

  此外在矿业服务方面,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公司,矿业服务业活动的范围包括:

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筑、运输、环境、采后环保处理及土地复垦;安全和卫生,以及开采和冶炼领域的咨询、计划及设备测试等。

矿业服务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本地的承包商和本地劳工。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其矿区使用其所属的矿业服务公司,除非得到部长允许。

部长可在下列情况给以允许:

在矿区没有类似的服务公司;没有相关服务业企业有兴趣提供服务。

更详细的矿业服务条例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

  6.国家和地方收入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缴纳属于国家和地方收入的各种税费,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人。

税收包括:

根据税法规定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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