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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我们的心中

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我们的心中

 

  

 

  长期以来,有的地方检察工作还存在观念陈旧、保守,工作粗放、不精细、不准确等问题。

突出表现就是案件质量不高,监督能力不强,究其根源还是执法理念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执法理念问题,我认为必须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我们的心中。

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包括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方面。

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着独特的属性和优势,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早在1949年二月,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提出:

“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确要我们的法治”。

刘少奇在1956年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要“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

董必武在这次会议上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首次明确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在一个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1980年4月,全国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的全国普法《五年规划》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命题。

在1994年底和1996年初的党中央两次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先后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此后第三代领导集体及党和国家的重大会议和重要文件上均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宣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l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

  从建立依法治国方略所体现的艰难历程上看,我们不难认识到在暂且抛开我国法律本土资源稀缺,人治底蕴深厚的传统外,以言废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以及司法不公之大量存在,对国民之法治观念及建设法治国家之信心是何等强烈的摧残!

故而国民普遍存在的法律虚无主义便是应然。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前人为法治国家之确立材进行的不懈奋斗,倍加珍惜现实的法律条件,自觉恪守司法公正之理念,共同修复国民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责任又是何其重大!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教授认为:

“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

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

第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要达到上述目标,我们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

这就要求全社会尤其是我们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大局出发,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对造就一支更加强有力的政法队伍,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由此可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和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检察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

  要通过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走出重打击、轻保护;重惩治、轻预防;重实体、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监督;重局部利益、轻大局观念等执法思想和执法实践中的误区,确保教育活动扎实开展,专项整改取得成效。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与规范执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与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和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之不断趋于和谐的过程,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

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群体和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群体和成员之间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

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都需要各种各样的法律调整,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从而形成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秩序。

因此,法律制度在整个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进一步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做到当家作主。

也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和谐。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广大人民不但需要富裕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的文化生活,而且需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我们推进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政治基础。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必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制度,这与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而又能真正体现择优和公平原则的选举制度。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和发展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的大团结,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发扬民主要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

这是最真实最现实的民主。

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段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种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要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妥善协调各种社会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对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既要积极保护,又要正确引导,防止极端民主化,确保社会稳定。

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坚定不移地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建立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政治基础。

  政法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工作的第一要务。

所谓执法必懂法,司法必守法,这是提高政法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的最基本的要求。

政法干警作为人民的公仆,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成为经济强国的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

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

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

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

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

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

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

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

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

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

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

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

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

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在全社会营造法治氛围,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作为政法机关,其宗旨就是维护大局稳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我们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我们的心中。

要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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