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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立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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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立问责制度

 

  篇一:

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未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七)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发生设备事故的:

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第十二条工作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特大级”;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重大级”;

  (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严重级”;

  (四)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一般级”。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

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

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二十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人社党委字20xx18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促使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为什么建立问责制度)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本单位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分管科(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

  (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臵之不理,不停止、不纠正的;

  (五)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干预阻挠有关机关司法行政行为,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违反本局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三)对本局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本局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四)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局里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担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九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

  

(一)上级机关、市党委及其成员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在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局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篇三:

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构建责任型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必须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必须接受来自内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政府正从生产建设型的全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作为行政改革的总趋向,责任型政府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问责制被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成为领导干部表决心抓落实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

但人们听到的“问责”不少,而实际见到的“问责”并不多,甚至出现了像邵立勇、鲍俊凯等官员被高调问责后,却低调复出的情况。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问责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政府问责制度受到了舆论上的压力和质疑。

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的不规范性使得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主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对与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条例,使得问责制度不能依法进行。

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缺乏群众的监督和评价,官员的任免群众完全参与不了,只能通过舆论的压力,这些都导致了问责制度的无序和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政府秩序及职能。

  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

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

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了实现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必须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

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须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负责。

领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

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

真正的问责制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与责任。

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

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

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才能使问责不成为“内部解决问题”的姑息行为。

  再次,建立自下而上、由公民到政府的真正有效的问责制度,并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去。

要使问责制度常态化,并成为悬在每个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让官员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民本意识,切实依法行政,心有忌惮,减少乱作为、不作为。

同时也要防止大量被问责官员风头过后移地为官的制度化安排,让问责制在构建官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有效机制中发挥作用。

  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问责制,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通过责任机制的约束和具体责任的追究,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

通过完善问责制度,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政体改革,更加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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